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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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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加拿大对外国分行准入曾经是采取禁止的态度,到1999年6月28日加拿大联邦立法机构通过了第C67法令。该法令试图修改银行法、清算与重组法以及其它机构相关法令,从而允许合格的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采取全能分行或者贷款分行的形式来运作。尽管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制度的并不悠久,但其新近制度的构建确实比较系统全面。本文在评介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的标准、程序及相关信息要求的基础上,对我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的国际化已经日益深化,在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同时,国内银行进入国际市场的要求和呼声日益提高,为此了解国外有关外资银行准入的制度甚为必要。鉴于此,本文对加拿大新近的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作一介绍,并就其对我国有关法制的完善进行思考。一、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法制概况在过去,加拿大不允许外国银行分行设立,但允许外国银行在加拿大通过独立的子公司进入加拿大银行市场。由于子公司的运作形式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外国银行在加拿大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分行的组织性和资本结构上的灵活性,以及业务范围上的广泛性,推动了外国银行在加设立分行的发展。随着加拿大加入世贸组织,成员国纷纷要求加拿大允许外国银行直接在加设立分行。1999年6月28日加拿大联邦立法机构通过了第C67法令。该法令试图修改银行法、清算与重组法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相关法令,从而允许合格的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根据该法令的规定,外国银行有权选择设立全能分行或者贷款分行。随后,加拿大金融监管局办公室针对外国银行设立分行问题于1999年8月发布了准入标准与申请程序的公告(FBBBulletin,No.1August1999)。后来出台了外国银行加拿大分行指引(OSFIsGuidetoForeignBankBranching),该指引经过多次修订。其内容包括了设立分行与开展业务的标准、信息要求及程序等(Criteria,InformationRequirementsandProceduresfortheEstablishmentandCommencementofBusinessofaForeignBankBranch(FBB)inCanada)。二、外国银行设立加拿大分行的准入规则(一)加拿大设立分行的形式选择外国银行的加拿大分行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全能分行(afull-servicebranch),二是贷款分行(alendingbranch)。除了在吸收存款业务上的差异,两类分行都享有类似加拿大子公司或本地银行的经营权利。全能分行不允许从事零售存款的吸收,但是可以吸收单笔数额在150000加元以上的存款业务。一家贷款分行,不允许吸收存款,无论数额大小,也不允许向加拿大公众借款。顾名思义,贷款分行的基本业务是在加拿大从事发放贷款的业务。两类分行分别监管的机制,有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二)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程序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的程序分为两个步骤:(1)部长(TheMinisterofFinance)的授权。财政部长根据加拿大银行法的规定,发布授权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从事银行业务的授权命令。(2)金融机构监管局的批准。金融机构监管局根据银行法第534(1)的规定发布批准授权的外国银行开始从事银行业务的命令。前述两个批准程序都是基于各自的标准。1.提出预申请后的通知前阶段(1)一家外国银行试图提出设立加拿大分行的正式申请,应该首先向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提交一式两份的草拟申请。从时间来看,监管当局鼓励潜在的申请人在第一次会谈时讨论其设立分行的计划。在该次会谈中,监管办公室将告知潜在申请人有关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该解决的问题和准备的事项。(2)经过第一次会谈后,申请人应该向监管办公室提交一份草申请,它包含了一些必要的信息。(注:具体要求的信息,在下文详细介绍。)(3)缴纳一笔20000加元的费用不可退回的费用,并附上草申请,交给(ReceiverGeneral)加拿大监管办公室。(4)申请人必须按照银行法第525(2)条的规定,在加拿大政府公报及一份在拟设分行基本办公地或其附近发行的报纸上,持续四周地发布其正式向财政部长提出设立外国分行申请的通知。该通知应该包括外国银行的名称及其在加拿大设立分行从事业务所使用的名称。该通知的形式应该满足监管办公室的要求。(5)监管办公室将审查草申请,接触申请人讨论其申请的有关问题,并将及时反馈其需要补充的信息。如果草申请被监管办公室确认为完整,则监管办公室应该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6)草申请的审查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虽然评审程序的特点决定其所需时间可能为6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财政部长就申请做出决定的时间,也没有特别的限制。2.监管办公室发出通知后的阶段(1)一旦草申请被确认为完整后,申请人应该向监管办公室提出正式申请,并提出要求:(a)财政部长根据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授权申请人在加拿大设立分行从事银行业务;(b)监管办公室根据银行法有关规定发布命令批准授权的外国银行开始从事银行业务。(2)在财政部长发布授权令后,监管办公室主管批准开始从事银行业务以前,监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将履行对外国银行分行的审查,并向监管办公室主管提出报告。(3)在监管办公室主管发布的开始从事银行业务命令后,申请人必须按照银行法第534(7)条的规定,在加拿大政府公报及一份在拟设分行基本办公地或其附近发行的报纸上,持续四周地公告获得监管办公室的批准命令。(4)根据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外国银行分行在获得财政部长授权命令后一年内没有得到监管办公室主管的批准命令,则监管办公室主管不得签发批准的命令。根据银行法第534(9)条的规定,如果财政部长发布授权令后一年内监管办公室主管没有做出批准令,则财政部长授权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命令应该撤回。(三)批准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标准1.银行法中有关财政部长授权的要求根据银行法第524(3)条的规定,财政部长授权外国银行在加拿大从事银行业务应该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来自非世贸组织成员方外国银行的申请,该外国银行所属国家或者其主要从业地的国家对加拿大银行提供了互惠待遇。根据银行法第524(4)条规定,财政部长授权外国银行设立分行前,应该征询监管办公室主管并审查如下要求是否得到满足:(a)申请人在管辖其成立的下是一家银行,并且得到了监管办公室主管认可的方式被规管。(b)申请人的基本活动(注:申请人的总收入至少有50%是来自金融服务,至少50%的资产与金融服务相关联。)应该是加拿大银行法所允许的活动。财政部长还应该考虑申请人有关的信息,诸如外国银行对其在加拿大分行的财政支持情况;外国银行对其加拿大业务规划的稳定性、可行性等因素;外国银行的商业记录及其过去的活动情况;外国银行遵循善意和智识标准从事其经营的情况;拟授权的外国银行将来的经营是否有具备适合金融机构经营的能力和经验;拟授权的外国银行在加拿大的业务和运作对其在加拿大的关联机构的整体影响;加拿大金融体系的整体利益。2.监管办公室批准需要考虑的法定要求根据银行法第534(3)条的规定,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主管做出批准命令,应该考虑如下因素:(1)拟设分行应该按照监管办公室主管批准的形式存放一定的不受束缚的资产在加拿大,该资产的总价值应根据加拿大银行法第308(4)条规定的原则来确定。(2)根据银行法第536(2)条规定,提交一份针对分行主要官员的代理人权力的文件;遵循银行法规定的其他要求。3.监管办公室主管和财政部长要求的其他条件每个申请人,应该满足外国银行分行进入加拿大银行市场的某些最低标准,具体而言包括:(1)申请人应该表明其风险资本比率满足了国际清算银行及监管办公室所要求的最低国际标准(注:Theminimuminternationalstandardsestablishedbythe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BIS)andsetoutinOSFIsGuidelineA-CapitalAdequacyRequirements.);(2)申请人必须有充足的规模、经验和良好财政来支持其在加拿大的分行的发展。为此,申请人应该满足如下要求:并表资产最低不少于50亿加元(注:如果是设立贷款分行,则不需要满足该项条件。);有可查证的国际银行经营记录;过去5年有着良好的金融行为;在其母国管辖下拥有广泛持股的母公司(注:Widely-heldisdefinedintheBankActasabodycorporatethathasnomajorshareholder,i.e.,apersonwhobeneficiallyownsmorethan20percentofanyclassofvotingsharesor30percentofanyclassofnon-votingshares.)。(3)申请人必须能够详细解释其在加拿大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4)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家企业,该企业将根据监管办公室的要求向其提供会计并就任何对申请人的稳定性和全球声誉有影响的重大发展向监管办公室报告。4.申请人应该提供的其有关信息申请人在申请程序中必须提供下列信息:(1)一般信息。申请人拟经营其加拿大分行所使用的名称;拟设分行的地点;拟设分行的主要官员或者联系人的名称、头衔和电话号码;授权监管办公室与联系人讨论申请的信函。(2)公司的授权证明。申请人董事会做出的关于授权设立外国分行决议的确认件;申请人组建公司的文件,表明公司组建的日期、公司的法律管辖、许可期限、总部和基本商业地;公司的准据法和修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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