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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十二大归纳总结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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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十二大归纳总结及探讨

侵权责任法十二大归纳总结及探讨一、适用过错推定的条款(C38、C58、C85、 C88、 C90、C91 第 2 款)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一般 过错推定对抗辩事由在法律上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加害人只需提供表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就可以免除 责任;而特殊过错推定,抗辩事由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只有在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的情况下,才 能免除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 主要条文如下:> 第 38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 58 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 资料。> 第 85 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 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 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 88 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 90 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第 91 条第 2 款: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C34、C35、C41、C45、C48、C51、 C52、C59、C65、C69、C70-75、 C78、 C80、C82、C86、C89)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 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只是不考虑行 为人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无过错责任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的免责或者减责事由仅限于 法律规定,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抗辩。第五章的产品责任、第八章的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的高度危险责任多是无过错责任。* 主要条文如下:> 第 34 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 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 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 35 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41 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 45 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 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 48 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相 撞,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 第 51 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 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52 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 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 59 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 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 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 65 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 69 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 70 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 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 71 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 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 72 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 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 73 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 74 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 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75 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 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78 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 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 80 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 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第 82 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 任。> 第 86 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 89 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二元论: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适用无过错责任,道路管理部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就第32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 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规定的监护人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侵 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的意见认为是无过错责任,是一种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而全国人大法工委民 法室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一书认为,监护人的责任不能简单地将其 归为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三、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C8、C9、CIO、Cll、C36 第 2 款及第 3 款、C74、C75、C86)具体情形如下: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2、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3、共同危险行 为人的连带责任;4、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5、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 户的连带责任;6、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 责任。* 具体条文如下:> 第8 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9 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10 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 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11 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 第 36 条第 2 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 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 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 36 条第 3 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 74 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 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75 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 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86 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四、直接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C67、C87)* 具体条文如下:第 67 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 87 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情形(C34 第2 款 、C37 第2 款 、C40)* 具体条文如下:> 第 34 条第 2 款: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 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 37 条第 2 款: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 40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六、承担替代责任的情形(C34、C35、C78、C88) 侵权责任法对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的侵权责任上,没有规定连带责任,而采取的 替代责任,改变了现行司法解释中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主要条文如下:> 第 34 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 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 35 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78 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 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 88 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第90 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规定来说,通说认为属于过错推定原则,不属于替代责任。七、承担“相应的责任”、“适当的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等情形(C9第2款;C30、C31; C49、C60 第 2 款)* 具体条文如下:> 第 9 条第 2 款: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30 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 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 31 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 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 49 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 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 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 60 条第 2 款: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八、公平分担损失或者适当补偿的情况( C24; C23、 C33、 C87)* 具体条文如下:> 第 24 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 23 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 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 33 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第 87 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 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九、选择权与追偿权( C43、 C59、 C68、 C83)/( C43、 C44、 C52、 C53、 C59、 C68、 C83、 C85、 C86 第 1 款) 选择权通常都有相应的追偿权,但追偿权并不以选择权为前提。无选择权而可追偿的条款有 C44、 C52、C53、 C85、 C86 第 1 款,意味着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范围较小,法律规定的承担责任的直接主体需赔偿后 才有权追偿。* 选择权具体条文如下:> 第 43 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 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 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 59 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 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 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 68 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 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 83 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追偿权具体条文如下:> 第 43 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 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 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 44 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 52 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 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法律 赋予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 第 53 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 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 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 59 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 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 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 68 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 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 83 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 85 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 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 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 86 条第 1 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 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十、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行为人免责(C27、C70、C71、C72、C73、C78) 适用于过错责任,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后者具体包括侵权责任法第 70 条、第71条、第72条、 第 73 条、第 78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第 2 款、水污染防治法第 85 条第 3 款。产品质量法 第 41 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三项免责情形。* 具体条文如下:> 第 27 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 70 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 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 71 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 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 72 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 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 73 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 78 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 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十一、不可抗力不能免责的规定(C29、C70、C71) 排除适用主要针对的是部分无过错责任。* 具体条文如下:> 第 29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 70 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 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 复第 6条)> ?第 71 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此外,邮政法第48 条第(1)项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即使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邮政企业也 需对收件人承担赔偿责任)十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C66、C73、C78、C87)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将通常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所负担的 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由对方对否定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事 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就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来说,过错推定都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实现。举证责任倒 置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征。* 具体条文如下:> 第 66 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 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 73 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 78 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 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 87 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 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水污染防治法第 87 条(排污方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6 条(加害人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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