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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微“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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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微“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

XX 银行小微“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税联贷”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 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 理办法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税联贷”业务系指本行对小微企 业或企业主发放的,根据企业纳税额给予一定信用额度的短期授 信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系指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 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系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它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下同)。本办 法所称授信业务系指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个人投资经 营性贷款等表内外人民币授信业务。第二章 适用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 适用对象本行小微“税联贷”业务适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登记的小型、微型企业或企业主。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 照本行小微企业客户认定及维护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 基本条件(一)企业成立并实际经营 5年(含)以上, 经营稳定且盈 利能力良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企业主经营理念稳健,对所 在行业有清晰的认识,行业从业经验 3年(含)以上。(二)企业主拥有贷款经办行所在地户口及固定住所,或者 在贷款经办行所在地购置住房且连续居住 3年以上(长株潭可视 为同一区域)。(三)企业信誉良好,无逾期、垫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四)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近 2年内逾 期或欠息 30 天以内的记录连续不超过 3次,累计不超过 6次, 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 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六条 准入条件(一)企业最近两年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B 级,且不存在因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情形被税务部门行政处 罚。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号)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 信用所评定的等级。评定结果按照从髙到低分为A、B、C、D四 个等级。(二)近两年每年缴纳国、地税总额在 5 万元(含)以上。 其中,纳税总额是指小微企业在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项的总和(含减免税额)。(三)企业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本行主体评级得分在 81(含)以上, 债项等级 R4 级(含)以上。第七条 授信用途小微“税联贷”信贷资金仅可用于企业短期生产经营周转活 动资金需求,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它权益性投资,不 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投资行为。第三章 授信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八条 授信额度小微“税联贷”授信额度根据其纳税情况,参考企业经营能 力、企业主家庭资产、企业及企业主总体负债情况,并结合其担 保等因素综合确定。(一)以信用为主要担保方式的授信额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 求,按照孰低原则确定最高授信额度:1. 单户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授信额度超过100万 元时,该额度不得超出企业主家庭净资产;企业主家庭资产系指企业申请贷款时,企业主及其配偶的各 项资产。企业及企业主家庭各项资产价值具体认定标准请见附件 4。企业主家庭负债系指企业主及配偶申贷前的负债余额(含民 间借贷)总和。负债的计算以本行信贷管理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中心公布的信用报告信息为主,其它信用系统和实际情况调 查核实为辅。2. 不超过借款人近两年应税收入均值的 20% ;3. 不超过借款人最近两年企业平均纳税金额的 5倍;以上授信额度应剔除借款人及其企业主在其他银行的信用贷 款、联保贷款、个人和一般企业保证贷款额度。(二)授信额度超出以上最高授信额度时,应提供我行认可 的抵质押物或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风险缓释手段。授信 申请资料的提供、授信业务的准入门槛,风险底线要求等参照小 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指引执行。第九条 授信期限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单笔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且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日,额度期限内可以循环使 用。第十条 贷款利率小微“税联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 行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综合考虑企业及企业主信用状况及对本行 综合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高于同档基准利率上浮 50%的标 准。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贷款可采用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第四章 客户营销和业务流程规定第十二条 客户营销原则上采取批量营销方式。(一)与当地税务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合作,批量获取小微 企业纳税信息,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营销。政府有关部门可 向本行批量推荐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优质客户,并出具小微企 业“税联贷”客户推荐函(附件 2)(二)批量获取在本行开立纳税账户的小微企业纳税信息, 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营销。第十三条 授信申请资料申请小微“税联贷”的客户,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一)企业资料:1. 小微“税联贷”申请书(附件 1);2.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3. 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4. 近两年度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5. 小微企业“税联贷”客户推荐函(如有);6. 税务部门签章的小微企业“税联贷”业务纳税证明(附 件 3)或税务部门开具的近 2 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 完税证明(盖章)或同时提供近2 年缴税付款凭证、纳税账户的 银行对账单(银行盖章)、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截图;7. 经开户银行签章确认的近 6 个月银行结算账户流水,主要 包括企业主及配偶、财务负责人银行个人结算账户流水和企业在 我行及他行开立的基本户、一般户的账户流水等;8. 制造业客户近 6 个月的水电费收费清单,其他行业根据其 经营特点酌情提供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缴费凭证。(二)企业主资料:1. 身份证明,户口簿或长期居住的证明材料;2. 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 证明,未婚的提供近 3 个月内的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3. 企业主从业简历和征信查询授权书;4. 企业主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信用授信额度超过 100 万 元时需提供)。第十四条 授信调查调查人应按照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指引有 关规定,履行授信前调查职责,同时补充以下方面调查,调查完 成后按照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100-200 万元模板规定完成调查报告。(一)纳税状况调查。应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联络,通过 税务部门的有效证明、企业纳税申报表和缴税凭证调查核实借款 人纳税状况,同时结合企业经营有关信息核查纳税信息的有效 性,防范企业虚开发票套取贷款。(二)经营状况及现金流情况调查。应现场查看借款人经营 场所、生产设备、原材料、库存、人员等情况,询问了解企业生 产经营模式、上下游交易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等信息,并结合借 款人提交的报表、购销合同、水、电、人力经营费用等各类经营 资料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当前及未来经营情况。通过收集企业经 营有关的银行结算记录了解其现金流是否正常稳定。(三)企业主家庭资产及负债状况调查。授信额度超过100 万元时,应通过收集各类资产权益凭证估算企业及其企业主家庭 的净资产状况。对企业及其企业主家庭的房地产、汽车、土地、 机械设备等有形资产,存单、理财产品、股票等金融资产,银行 借款、民间融资、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调查。第十五条 评级应按照小微企业债项评级体系中“主体评级”模板进行评分, 并以该评分取对应债项等级。第十六条 授信发放放款审核部门应根据审批意见中的放款条件及本行放款管理办法进行放款审核,具体支付方式按XX银行贷款出账与支付 实施细则执行。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第十七条经办机构除按照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后检查操作指引进行授信后管理外,还应加强以下方面管理。(一)按月监控借款企业日常纳税和结算行为是否正常,每 三个月检查企业在本行账户现金流入、结算业务办理情况是否符 合要求,对未落实的自下月起提高贷款利率并有权采取要求提前 部分或全部归还授信、不予提用未使用授信额度等措施。(二)每三个月定期检查企业、企业主及其配偶的征信记录, 了解其信贷情况及信用状况变化情况。(三)应至少每六个月一次对企业经营现场进行实地查访, 了解其工人工作状态、设备开工情况、办公状况、产品销售及库 存等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可以通过实地察看,企业主及员工访谈 或拜访周边经营单位等手段核实其经营情况。发现经营不正常的 现象应及时向上级经营机构预警报备。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行其它现有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 修订。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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