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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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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le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1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80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8年1月3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20023 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进行了修订。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6.自备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电气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9.计算机网络系统;20.通信网络系统;21.综合布线系统;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了室外架空线路、电力设备防雷和声、像节目制作3章;2.增加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和电子信息设备机房4章;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翩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邮编:110003)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浙江泰科热控湖州有限公司国际铜业协会(中国)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金元 洪元颐 温伯银(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尹秀伟 王东林 王可崇 刘希清 刘迪先 孙兰 成彦 张文才 张汉武 李炳华 李雪佩 李朝栋 杨守权 杨德才汪猛 陈汉民 陈众励 陈建飚 施沪生 胡又新 赵义堂 徐钟芳 郭晓岩 熊江 潘砚海 瞿二澜目次1总则2术语代号3供配电系统3.1一般规定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5负荷计算3.6无功补偿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2所址选择4.3配电变压器选择4.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4.5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4.6 10(6)kV配电装置4.7低压配电装置4.8电力电容器装置4.9对土建专业的要求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5.1一般规定5.2继电保护5.3电气测量5.4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5.5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6自备应急电源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6.2应急电源装置(EPS)6.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7低压配电7.1一般规定7.2低压配电系统7.3特低电压配电7.4导体选择7.5低压电器的选择7.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1一般规定8.2直敷布线8.3金属导管布线8.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8.5金属线槽布线8.6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8.7电力电缆布线8.8预制分支电缆布线8.9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8.10电缆桥架布线8.11封闭式母线布线8.12电气竖井内布线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1一般规定9.2电动机9.3传输系统9.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9.5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9.6舞台用电设备9.7医用设备9.8体育场馆设备10电气照明10.1一般规定10.2照明质量10.3照明方式与种类10.4照明光源与灯具10.5照度水平10.6照明节能10.7照明供电10.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0.9建筑景观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1.1一般规定11.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11.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11.5其他防雷保护措施11.6接闪器11.7引下线11.8接地网11.9防雷击电磁脉冲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2.1一般规定12.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12.3保护接地范围12.4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2.5接地网12.6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12.7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12.8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12.9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1一般规定 13.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13.3系统设计13.4消防联动控制13.5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13.6火灾应急广播和 火灾警报13.7消防专用电话13.8火灾应急照明13.9系统供电13.10导线选择及敷设13.11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13.12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4.1一般规定14.2入侵报警系统14.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14.4出入口控制系统14.5电子巡查系统14.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14.7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14.8管线敷设14.9监控中心14.10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5.1一般规定15.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15.3接收天线15.4自设前端15.5传输与分配网络15.6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5.7线路敷设15.8供电、防雷与接地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6.1一般规定16.2广播系统16.3扩声系统16.4会议系统16.5设备选择16.6设备布置16.7线路敷设16.8控制室16.9电源与接地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17.1一般规定17.2呼应信号系统设计17.3信息显示系统设计17.4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17.5时钟系统17.6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15817.7供电、防雷及接地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18.3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18.4控制网络层(分站)18.5现场网络层18.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18·7现场仪表的选择18.8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18.10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18.11生活给水、中水和排水系统18.12供配电系统18.13公共照明系统18.14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18.16监控表18.17机房工程及防雷接地19计算机网络系统19.1一般规定 19.2网络设计原则19.3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19.4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19.5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19.6广域网连接19.7网络应用20通信网络系统20.1一般规定20.2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20.3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20.4会议电视系统20.5无线通信系统20.6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20.7通信配线与管道21综合布线系统21.1一般规定21.2系统设计21.3系统配置21.4系统指标21.5设备间及电信间21.6工作区设备21.7缆线选择和敷设21.8电气防护和接地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2.1一般规定22.2电磁环境卫生22.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22.4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22.5电源干扰的防护22.6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22.7管线设计22.8接地与等电位联结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23.1一般规定35123.2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23.3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23.4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23.5消防与安全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24.1一般规定24.2自动化仪表的选择24.3热工检测与控制24.4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24.5供电24.6仪表盘、台24.7仪表控制室24.8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24.9缆线选择与敷设24.10接地24.11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附录B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附录C建筑物、人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附录D浴室区域的划分附录E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附录F喷水池区域的划分附录G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附录H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问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附录J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附录L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另册)第1章总则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1.0.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1.0.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1.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1.0.6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1.0.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1.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总则的条文说明1.0.1本条阐述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规定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不仅涉及很多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而且要体现国家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因此,设计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保证电气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这些基本要求,是设计中必须遵守的准则;而注意整体美观,则是民用建筑设计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对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由于工程具有特殊性,涉及的技术内容并非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所能界定的。因此,将上述工程列入不适用范围。l.0.3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良好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的追求已经成为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范倡导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重视电磁污染及声、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人居环境的安全,无疑是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一环。1.0.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涉及的技术标准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恰如其分地采用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使其与工程的功能、性质相适应是建筑电气设计的重要环节,处理好这一问题实属关键。1.0.5节能是一项重要的国策。单立此条的目的,在于强调设计中要从各方面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出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落实,努力降低电能消耗。1.0.6此条规定是保证设计质量的有效措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如果不能杜绝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劣质产品在工程上应用,无疑将给工程埋下隐患。因此,条文中采用“严禁使用”来确保产品质量。1.0.7近年来,建筑电气领域的新产品、新系统层出不穷,从理论到实践都需积累经验,不断去粗取精,尤其向国际标准靠拢更应结合国情,不能一概照搬。因而强调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这是一种科学精神,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1.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范围很广,有不少方面又与国家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交叉,或对专业性较强的内容未在本规范表达,为避免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误解,故作此规定。2术语、代号2.1术语2.1.1备用电源standbyelectricalsource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2.1.2应急电源electricsourceforsafetvservices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2.1.3导体conductor用于承载规定电流的导电部分。2.1.4中性导体neutralconductor(N)电气上与中性点连接并能用于配电的导体。2.1.5保护导体protectiveconductor(PE)为了安全目的,如电击防护而设置的导体。2.1.6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rotectiveandneutralconductor(PEN)兼有保护接地导体和中性导体功能的导体,简称PEN导体。2.1.7剩余电流residualcurrent同一时刻,在电气装置中的电气回路给定点处的所有带电体电流值的代数和。2.1.8特低电压extralowvoltage(ELV)不超过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IEC60449规定的有关工类电压限值的电压。2.1.9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afetyextra-10wvoitage(SELV)system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简称SELV系统。2.1.10保护特低电压系统protectiveextra-lowVoltage(PELV)system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简称PELV系统。2.1.11外露可导电部分exposed-conductivepart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2.1.12外界可导电部分extraneous-conductive-part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该电位通常为局部地电位。2.1.13保护接地protectiveearthingprotectivegrounding为了电气安全,将一个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2.1.14功能接地functionalearthing;functionalgrounding出于电气安全之外的目的,将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2.1.15接地故障earthfault;groundfault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2.1.16接地配置earthingarrangement;grounding arrangement 系统、装置和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气连接和器件。也称接地系统(earthingsystem)。2.1.17接地极earthelectrode;groundelectrode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2.1.18接地导体earthconductor;earthingconductor;groundingconductor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2.1.19接地网earth_electrodenetwork;ground-electrode network接地配置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其相互连接部分。2.1.211等电位联结equipotentialbonding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问的电连接。2.1.21防雷装置lightningprotectionsystem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浪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合。2.L22雷电波侵入lightningsurgeonincomingservices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2.1.23雷击电磁脉冲lightningelectromagneticimpulse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2.1.24雷电防护区lightningprotectionzone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2.1.25防护区protectionarea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2.1.26禁区restrictedarea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2.1.27盲区blindzone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2.1.28纵深防护longitudinal-depthprotection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防护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2.1.29最大声压级maximumsoundpressurelevel扩声系统在听众席产生的最高稳态声压级。2.1.30传输频率特性transmissionfrequencycharacteristic厅堂内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入端电压的幅频响应。2.1.31传声增益soundtransmissiongain扩声系统达到可用增益时,声场内各测量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的差值。2.1.32声场不均匀度soundfieldnonuniformity扩声时,厅内各测量点处得到的稳态声压级的极大值和极小值的差值,以分贝(dB)表示。2.1.3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将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等机电设备或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综合系统。通常为分散控制与集中监视、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系统。2.1.34分布计算机系统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由多个分散的计算机经互联网络构成的统一计算机系统。分布计算机系统是多种计算机系统的一种新形式。它强调资源、任务、功能和控制的全面分布。2.1.35现场总线fieldbus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2.1.36综合布线系统genericcabling system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它既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言、数据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2·1·37电磁环境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2·1·38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2.1.39电.磁干扰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的下降。2.1.40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和能量以电磁波形式在空间传播。2.1.41电磁屏蔽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用以减弱变化的电磁场透入给定区域的屏蔽。2.1.42电子信息系统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2.1.43阻塞流chokedflow阀入口压力保持恒定,逐步降低出口压力,当增加压差不能进一步增大流量,即流量增加到一个最大的极限值,此时的流动状态称为阻塞流。2.1.44流量系数K,flowcoefficient给定行程下,阀两端压差为102kPa时,温度为540的水,每小时流经调节阀的体积,以立方米(m3)表示。2.1.45管件形状修正系数Fppiping correction factor考虑阀门两端装有渐缩管接头等管件对流量系数造成的影响,而对流量系数值公式加以修正的系数。2.1.46雷诺数修正系数Reoreynokls number factor考虑流体的非湍流状态对流量系数造成的影响,而对流量系数值加以修正的系数。2.2代号ATM一异步传输模式BAS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MS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D建筑物配线设备CD建筑群配线设备CP集合点DDN数字数据网DDC一直接数字控制器FA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D楼层配线设备HUB集线器ISDN综合业务数字网IO一输入输出PSTN公用电话网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SAS一安全防范系统SW一交换机TCPIP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TO­信息插座TE终端设备VLAN虚拟局域网VSAT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3供配电系统3.1一般规定3.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3.1.2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3.1.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3.1.4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3.1.5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1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各级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3)中断供电将破坏有重大影响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例如:重要通信枢纽、重要交通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级或甲级体育建筑、国宾馆、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重要用电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为特别重要的负荷。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3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3.2.2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3.2.3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上述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2特、甲等剧场,本条1款所列的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乙、丙等剧场应为二级负荷;3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甲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3.2.4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3.2.5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3.2.6区域性的生活给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3.2.7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3.2.9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3.2.10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3.2.11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3.1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10(6)kV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2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3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3)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经济合理。5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610(6)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710(6)k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3.3.3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1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3蓄电池。3.3.4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问,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1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的供电;2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4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问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3.3.5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小区)的10(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2高层住宅宜在底层或地下一层设置10(6)0.4kV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3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10(6)0.4kV预装式变电站。3.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4.1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负荷容量、设备特征、供电距离、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4.2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时,宜以10(6)kV供由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可由低压供电。3.4.3对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空调冷水机组的容量以及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机组的额定电压和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并应考虑大容量电动机启动时对变压器的影响。3.4.4用电单位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10kV及以下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2、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3、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单位,应与供电企业协议确定。3·4·5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标称系统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照明,室内场所宜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宜为+5、-10;2一般用途电动机宜为±5;3电梯电动机宜为±7;4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5。3.4.6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2应降低系统阻抗;3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4宜使三相负荷平衡。3.4.7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质量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3.4.8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1宜采用专线供电;2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冲击性负荷群,不宜与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接在同一变压器上。3.4.9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1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人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40A时,宜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4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3.4.10宜采取抑制措施,将用电单位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在规定范围内。3.5负荷计算3.5.1负荷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和用途:1负荷计算·可作为按发热条件选择变压器、导体及电器的依据,并用来计算电压损失和功率损耗;也可作为电能消耗及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2尖峰电流,可用以校验电压波动和选择保护电器;3一级、二级负荷,可用以确定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及其容量;4季节性负荷,可以确定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及经济运行方式。3.5.2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3.5.3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时,应按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加上火灾时未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进行计算。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小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时,可不计人消防负荷。3.5.4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1当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2当应急发电机为消防用电设备及一级负荷供电时,应将两者计算负荷之和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3当自备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且尚有第三电源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以及当向消防负荷、非消防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三者的计算负荷之和作为选用自备发电机容量的依据。3.5.5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o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3.6无功补偿3.6.1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等措施,减少线路感抗以提高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无功补偿。3.6.210(6)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高压侧的功率因数指标,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3.6.3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3.6.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1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2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3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10kV电容器组。3.6.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1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2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不合理时;3应满足在所有负荷情况下都能保持电压水平基本稳定,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达到要求时。3.6.6无功自动补偿宜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应满足电压调整率的要求。3.6.7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2适当减少分组数量和加大分组容量;3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4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3.6.8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负荷侧的电容器容量,不应超过为提高电动机空载功率因数到0.9所需的数值,其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一电容器组的电流来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启动。2不应采用星一三角启动器;3对电梯等经常出现负力下放处于发电运行状态的机械设备电动机,不应采用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3.6.9 10(6)kV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有谐波源的用户在装设低压电容器时,宜采取措施,避免谐波污染。 3供配电系统条文说明3.1一般规定3.1.1为适应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常用情况,本规范特规定适用于lO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系统。对于一些民用建筑的规模很大,用电负荷相应增大,个别建筑物内部设有35kV等级的变电所,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设计。3.1.2供配电系统如果未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将会产生能耗大、资金浪费及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进行全面规划,确定合理可行的供配电系统方案。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1根据电力负荷因事故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区分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进行负荷分级。损失或影响越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越高。电力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根据负荷等级采取相应的供电方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民用建筑特点,本条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作了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如大型金融中心的关键电子计算机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大型国际比赛场馆的计时记分系统以及监控系统等。重要的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一旦中断供电将会丢失重要数据,因此列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另外,大多数民用建筑中通常不含有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的负荷,当个别建筑物内含有此类负荷时,应列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3.2.2由于各类建筑中应列入一级、二级负荷的用电负荷很多,观范中难以将各类建筑中的所有用电负荷全部列出。本规范仅对负荷分级作了原则性规定并给出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列入附录A中,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类似的负荷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中的相应负荷分级确定。附录A是根据原规范表3.1.2修改补充而成。一类和二类高层建筑中的电梯、部分场所的照明、生活水泵等用电负荷如果中断供电将影响全楼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对用电可靠性的要求比多层建筑明显提高,因此对其负荷的级别作了相应的划分。3.2.8、3.2.9,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两个电源宜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作了规定,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8条要求的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近年来供电系统的运行实践经验证明,从电力网引接两回路电源进线加备用自投(BZT)的供电方式,不能满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有的全部停电事故是由内部故障引起的,也有的是由电力网故障引起的。由于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所以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路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因此,电力网的各种故障,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当电网设有自备发电站时,由于内部故障或继电保护的误动作交织在一起,可能造成自备电站电源和电网均不能向负荷供电的事故。因此,正常与电网并列运行的自备电站,一般不宜作为应急电源使用,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需要由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供电。禁止应急电源与工作电源并列运行,目的在于防止工作电源故障时可能拖垮应急电源。多年来实际运行经验表明,电气故障是无法限制在某个范围内部的,电力企业难以确保供电不中断。因此,应急电源应是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种电源,例如蓄电池、柴油发电机等。为了保证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可靠性,需严格界定负荷等级,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电源系统。3.2.10对二级负荷的供电方式。由于二级负荷停电影响较大,因此宜由两回线路供电,供电变压器也宜选两台(两台变压器可不在同一变电所)。只有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才允许由一回6kV及以上的专用架空线或电缆供电。当线路自上一级配电所用电缆引出时必须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电缆线路,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二级负荷的100,且互为热备用。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3.1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第1款供配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将配电所、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负荷中心的位置,可降低电能损耗、提高电压质量、节省线材,这是供配电系统设计时的一条重要原则。第3款长期的运行经验表明,用电单位在一个电源检修或事故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事故的情况极少,且这种事故多数是由于误操作造成的,可通过加强维护管理、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来解决。第4款电力系统所属大型电厂其单位功率的投资少,发电成本低,而用电单位一般的自备中小型电厂则相反,故只有在条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宜设置自备电源。1)此项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三电源的条件。按本规范第3.2.9条的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两个电源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因而需要设置自备电源;2)此项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电NN条件;3)此项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一电源的条件。第5款两回电源线路采用同级电压可以互相备用,提高设备利用率,如能满足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要求时,也可以采用不同电压供电。第6款如果供电系统接线复杂,配电层次过多,不仅管理不便,操作繁复,而且由于串联元件过多,因元件故障和操作错误而产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所以复杂的供电系统可靠性并不一定高。配电级数过多,继电保护整定时限的级数也随之增多,而电力系统容许继电保护的时限级数对10kV来说正常情况下也只限于两级,如配电级数出现三级,则中间一级势必要与下一级或上一级之间无选择性。第7款配电系统采用放射式则供电可靠性高,便于管理。但线路和开关柜数量增多。而对于供电可靠性要求较低者可采用树干式,线路数量少,可节约投资。负荷较大的高层建筑,多含二级和一级负荷,可用分区树干式或环式,以减少配电电缆线路和开关柜数量,从而相应少占电缆竖井和高压配电室的面积。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问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作用。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3·3·3应急电源类型的选择应根据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容量、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以及要求的电源为交流或直流等条件来进行。由于蓄电池装置供电稳定、可靠、切换时问短,因此对于允许停电时间为毫秒级、容量不大的特别重要负荷且可采用直流电源者,可由蓄电池装置作为应急电源。如果特别重要负荷要求交流电源供电,且容量不大的,可采用UPS静止型不问断供电装置(通常适用于计算机等电容性负载)。对于应急照明负荷,可采用EPS应急电源(通常适用于电感及阻性负载)供电。如果特别重要负荷中有需驱动的电动机负荷,启动电流冲击较大,但允许停电时间为30s以内的,可采用快速自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这是考虑一般快速自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自启动时间一般为10s左右。对于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门馈电线路,是考虑其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3.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4.5各种用电设备对电压偏差都有一定要求。如果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将导致电动机达不到额定输出功率,增加运行费用,甚至性能变劣、降低寿命。照明器端电压的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时,将使照明器的寿命降低或光通量降低。为使用电设备正常运行和有合理的使用寿命,设计供配电系统时,应验算用电设备的电压偏差。3.4.6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正确选择元器件和系统结构,就司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电压偏差。第l款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即可将供配电系统的电压调整在合理的水平上。第2款供电元器件的电压损失与阻抗成正比,在技术经济合理时,减少变压级数、增加线路截面、采用电缆供电可以减少电压损失,从而缩小电压偏差范围。第3款合理补偿无功功率,可以缩小电压偏差范围。第4款在三相四线制中,如果三相负荷分布不均(相导体对中性导体),将产生零序电压使零点移位,一相电压降低,另一相电压升高,增大了电压偏差。同样,线问负荷不平衡,则引起中性线电压不平衡,增大了电压偏差。3.4.7电力系统通常在35kV以上电压的区域变电所中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进行调压,大多数用电单位的电压质量能得到满足,所以通常各用电单位不必装设有载调压变压器,既节省投资又减少了维护工作量,提高了供电可靠性。对个别距离区域变电所过远的用电单位,如果在区域变电所采取集中调压方式后,仍不能满足电压质量要求,且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3.4.8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对其他用电设备影响甚大,例如照明闪烁,显像管图像变形,电动机转速不均匀,电子设备、白控设备或某些仪器工作不正常等,因此应采取具体措施加以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电压波动和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骤降。3.4.9条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规定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应采取的措施。第2款根据各地的通常做法,原规范规定了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用户,在线路电流不超过3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供电。考虑到目前各类用户如住宅的用电容量比以前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大范围采用三相供电也存在检修维护的安全性等问题,目前国内一些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已按40A设计。因此将上述30A调整为40A。3.5负荷计算3.5.2在各类用电负荷尚不够具体或明确的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需要系数法计算较为简便实用,经过全国各地的设计单位长期和广泛应用证明,需要系数法能够满足需要,所以本规范将需要系数法作为民用建筑电气负荷计算的主要方法。3.5.3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常遇到消防负荷中含有平时兼作它用的负荷,如消防排烟风机除火灾时排烟外,平时还用于通风(有些情况下排烟和通风状态下的用电容量尚有不同),因此应特别注意除了在计算消防负荷时应计入其消防部分的电量以外,在计算正常情况下的用电负荷时还应计入其平时使用的用电容量。3.6无功补偿3.6.1在民用建筑中通常包含大量的电力变压器、异步电动机、照明灯具等用电设备。这些用电设备所需的无功功率在电网中的滞后无功负荷中所占比重很大。因此在设计中正确选用变压器等设备的容量,不仅可以提高负荷率,而且对提高自然功率因数也具有实际意义。当采取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等相应措施进行提高自然功率因数后,仍不能达到电网合理运行的要求时,应采用人工补偿无功功率措施。由于并联电容器价格便宜,便于安装,维修工作量及损耗都比较小,可以制成不同容量规格,分组容易,扩建方便,既能满足目前运行要求,又能避免由于考虑将来的发展使目前装设的容量过大,因此可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人工补偿的主要设备。3.6.2原规范规定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0.9以上,低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0.85以上。现行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规定,100kVA及以上10kV供电的电力用户在用户高峰负荷时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0。3.6.3为了尽量减少线损和电压降,宜采用就地平衡无功负荷的原则来装设电容器。由于低压并联电容器的价格比高压并联电容器低,特别是全膜金属化电容器性能优良,因此低压侧的无功负荷完全由低压电容器补偿是比较合理的。为了防止低压部分过补偿产生的不良后果,因此当有高压感性用电设备或者配电变压器台数较多时,高压部分的无功负荷应由高压电容器补偿。并联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是将电容器安装在电气设备附近,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线损和释放系统容量,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减小馈电线路的截面积,减少有色金属消耗,但电容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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