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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微企业快速落地鼓励建设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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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微企业快速落地鼓励建设综合性

支持中小微企业快速落地鼓励建设综合性及设有现代化标准厂房的专业园区厂房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一、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全市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或现有场所改建,由专门投资运营单位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中小微企业购置的通用工业厂房。(一)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入驻企业须为符合县区中小微企业产业园规划定位的生产型企业。标准厂房不得用于居住、商务、商业仓储等非工业用途。(二)中小微企业产业园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安全、消防等其它相关要求,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集中配套功能。(三)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区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地率不高于20%,轻工类园区容积率不低于1.5,其它产业(含机械制造类)园区容积率不低于1.0。(四)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建筑功能以工业标准厂房为主,可建少量行政办公、物业、生活配套服务等,其中行政办公、物业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五)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单体工业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5000平方米,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少于两层。二、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基本要求(一)中小微企业产业园的投资运营单位要在符合现行建设、规划、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基础上,设置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单位。工业厂房对外销售时,转让双方应持经县区政府确认的价格、销售对象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让、登记等手续。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权后拟再次转让的,按上述有关要求办理。(二)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与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一致。(三)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10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四)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建设的办公、物业等配套用房,不得改变规划用途分割转让。产业园内的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及必备的生产配套用房,不得进行分割转让。共用的消防、生活、生产设施,分割单位要签订协议书,承担相应管理义务,由中小微企业产业园投资运营单位或共同指定园内单位统一管理。(五)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条件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土地原则上以共用宗地面积进行不动产登记,符合分割条件的,可以办理土地分割;建筑(构造)物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三、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及分割转让办理流程(一)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作为项目落地、建设、后期运营和转让实施推进、监管责任主体。既要结合本辖区产业规划、发展现状、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等情况,对拟分割转让、再开发利用的项目通盘考虑,统筹推进,又要认真分析每个项目生产、投资情况及发展前景,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促进实体经济项目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防止利用工业用地炒地炒房投机行为。责任主体制定项目基本情况、建成房屋限定售价、转让及自持建筑面积(不高于地上建筑面积的15%),认真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料,研究确定标准厂房及分割转让的具体意见,报送市经信委。(二)市经信委负责产业业态及中小微企业的认定工作;并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消防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申报项目情况,形成会审决议。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专项工作小组研究确定。(三)规划部门根据会审意见,出具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相关规划指标。(四)国土部门依据会审决议及规划部门意见编制出让方案。参照房屋自持比例及限售房价,评估确定出让起始价格。建设标准厂房只租不售的,按照同区域同条件一般工业用地确定出让起始价格。出让方案报招拍挂领导小组会研究审批,通过后组织挂牌出让活动。对已出让工业用地申请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参照上述审批程序,经市招拍挂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评估价格补缴出让金,调整出让合同,合同中明确项目为:“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工业类标准厂房项目”。(五)为了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用地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建设、人防、产权登记办理等各项手续按照工业用地受理,参照商业用地模式办理,各项手续中均注明“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工业类标准厂房项目”。(六)中小微企业产业园投资运营单位在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审批资料,在确定厂房内部固定间隔方案后,按照标准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图(含厂房内部固定间隔方案)整体申报。(七)中小微企业产业园投资运营单位在向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时,按照标准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图(含厂房内部固定间隔方案)进行整体报建。(八)中小微企业产业园投资运营单位持相关申请书、建设审批手续、证明文件、报告书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工业标准厂房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中小微企业产业园投资运营单位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对工业标准厂房按前述最小基本单元为单位进行测绘,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首次登记及后续分割转让的基本单位。附:综合性及中小微企业产业园标准厂房分割转让项目申报表附综合性及中小微企业产业园标准厂房分割转让项目申报表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产业门类中小微企业数(个)中小微企业类型项目用地面积(平方米)厂房建设面积(平方米)分割转让面积(平方米)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万元)项目投资强度(万元/亩)税收额(万元/亩)项目拟建设内容(含现代化标准厂房和分割转让的具体内容)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注:原件一式4份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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