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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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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要求

2021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要求 为了学生们的安全,应该加强对校车的管理。下面XX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相关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期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所称校车,是指依据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收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本要求所称学校,包含学前教育机构。本要求所称学生,包含学前教育幼儿。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条例及本要求。第四条校车应该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按要求放置校车标牌、配置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科学计划学校网点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降低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调整、撤并,应该经过举行听证会等多个有效路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等相关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据相关程序进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并实施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推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要求,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三)推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方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情况和校车需求。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四)加强对学校使用校车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每个月最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最少开展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验,督促对不依法推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要求的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对应处分。第九条公安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推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要求,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三)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四)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验,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达成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的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和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要求避让校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要求、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验。对不依法推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第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推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要求,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确保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据条例要求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处罚。(四)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计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依据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立刻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五)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验。对不依法推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推行以下职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要求,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验;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校车发生道路交通伤亡事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第十二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该推行以下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方法,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实;和校车使用学校签署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方法、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和校车使用学校约定随车照管人员。第十三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该推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使用校车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的日常管理,立刻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建立校车和驾驶人档案。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应该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签署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将责任书报教育行政部门立案。(二)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选好随车照管人员,杜绝超员现象。(三)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对接送学生校车的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参加相关学习培训。(四)制订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开启、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究和汇报制度等。第十四条随车照管人员应该推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发觉驾驶人不含有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吸毒、醉酒后驾驶,身体严重不适驾驶,和校车超员等显著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阻止校车开行。(二)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阻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和管制刀具等上车。发觉学生无故缺席,立刻和学生监护人和学校相关人员取得联络。(三)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定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开启校车。(四)阻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定乘车学生全部上下车后,本人方可上车或离车。第十五条使用校车应该依据条例的要求取得使用许可。市、县(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通常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能够依据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置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该依据下列程序办理:(一)依法举行的学校或依法设置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教育行政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及包含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下列材料提交: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证实;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实;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行驶证;5.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7.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实。(二)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给初审,材料齐全的,应该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四)教育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同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该依据条例的要求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十七条校车接送学生时,应该严格依据行驶证核定人数和要求的路线、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超员。第十八条学生乘坐校车的,其监护人应该和学校签署协议。学生监护人应该配合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觉校车违反要求的,有权阻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第十九条违反本要求的,依据条例等相关要求给处理。第二十条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从条例施行后至8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限内能够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它载客汽车。9月1日起,本省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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