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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第9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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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第9讲

第 9 讲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一、内容提要这节课主要介绍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第六章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二、重点、难点了解: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熟悉: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处理程序;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掌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第六章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第一节  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1SO)和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    根据1989年建设部颁布的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1990年建设部建建工字第55号文件关于第3号部令有关问题的说明: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由于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众多而且复杂多变,建筑工程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甚至质量事故。    监理工程师应学会区分工程质量不合格、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应准确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了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有关各方,并应掌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确定基本方法和处理结果的鉴定验收程序。监理工作中质量控制重点之一是加强质量风险分析,及早制定对策和措施,重视工程质量事故的防范和处理,避免已发生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进一步恶化和扩大。例题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  )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等于或高于此数额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A. 5000元B. 10000元C. 15000元D. 20000元答案:A    一、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    (一)常见问题的成因    由于建筑工程工期较长,所用材料品种繁杂;在施工过程中,受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方面异常因素的影响;使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表现形式千差万别,类型多种多样。这使得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也错综复杂,往往一项质量问题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起。其最基本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违背建设程序    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其客观规律的反映,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常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察失真    4设计差错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不按图施工或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施工组织管理紊乱,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施工顺序颠倒;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技术交底不清,违章作业;疏于检查、验收等,均可能导致质量问题。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1)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2)建筑设备不合格    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对建筑物或设施使用不当也易造成质量问题。    (二)成因分析方法    由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众多,一个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发生,既可能因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中存在错误,也可能因施工中出现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也可能因使用不当,或者由于设计、施工甚至使用、管理、社会体制等多种原因的复合作用。要分析究竟是哪种原因所引起,必须对质量问题的特征表现,以及其在施工中和使用中所处的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具体分析。分析方法很多,但其基本步骤和要领可概括如下。    1基本步骤    (1)进行细致的现场调查研究,观察记录全部实况,充分了解与掌握引发质量问题的现象和特征。    (2)收集调查与质量问题有关的全部设计和施工资料,分析摸清工程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所处的环境及面临的各种条件和情况。    (3)找出可能产生质量问题的所有因素。    (4)分析、比较和判断,找出最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    (5)进行必要的计算分析或模拟试验予以论证确认。    2分析要领    分析的要领是逻辑推理法,其基本原理是:    (1)确定质量问题的初始点,即所谓原点,它是一系列独立原因集合起来形成的爆发点。因其反映出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而在分析过程中具有关键性作用。    (2)围绕原点对现场各种现象和特征进行分析,区别导致同类质量问题的不同原因,逐步揭示质量问题萌生、发展和最终形成的过程。    (3)综合考虑原因复杂性,确定诱发质量问题的起源点即真正原因。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分析是对一堆模糊不清的事物和现象客观属性和联系的反映,它的准确性和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学识、经验和态度有极大关系,其结果不单是简单的信息描述,而是逻辑推理的产物,其推理可用于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质量缺陷引起,在任何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主观和客观原因,出现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往往难以避免。为此,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掌握如何防止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不合格项和各种质量问题。对已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掌握其处理程序。    (一)处理方式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在萌芽状态,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弓I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并采取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单位。    (3)当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二)处理程序    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    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质量问题的范围、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应力求全面、详细、客观准确。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与质量问题相关的工程情况。    2)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等详细情况。    3)调查中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4)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质量问题处理补救的建议方案。    7)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及预防该质量问题重复出现的措施。    (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7)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处理过程描述。    2)调查与核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    3)原因分析结果。    4)处理的依据。    5)审核认可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实施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验收记录、资料。    7)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    8)质量问题处理结论。第二节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    一、事故的特点    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1复杂性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质量事故,而原因却可能多种多样截然不同。所以使得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其性质、原因及发展,确定处理方案与措施等都增加了复杂性及困难。    2严重性    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则会留下隐患成为危险的建筑,影响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还会引起建筑物的失稳、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所以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均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3可变性    许多工程的质量问题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的初始状态,而是有可能随着时间而不断地发展、变化。所以,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一定要注意质量问题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恶化而发生质量事故;或加强观测与试验,取得数据,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    4多发性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事故,往往在一些工程部位中经常发生。例如,悬挑梁板断裂、雨篷坍覆、钢屋架失稳等。因此,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十分必要。例题工程质量事故具有(  )特点。A. 复杂性B. 严重性C. 可变性D. 多发性答案:ABCD    二、事故的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 000元(含5 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例题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  )等级。A. 三个B. 四个C. 五个D. 六个答案:B第三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一、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例如,发生的事故类型(如混凝土裂缝、砖砌体裂缝);发生的部位(如楼层、梁、柱,及其所在的具体位置);分布状态及范围;严重程度(如裂缝长度、宽度、深度等)。    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其范围是否继续扩大,程度是否已经稳定等)。    4)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4相关的建设法规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例题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  )。A. 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B. 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C. 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D. 相关的建设法规答案:ABCD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及组成调查组权限如下: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由国务院批准;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严重质量事故,调查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一般质量事故,调查组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例题一般质量事故由(  )归口管理。A.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 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C.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D.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答案:A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质量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以确保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第四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1修补处理    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    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2)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    (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4)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监理工程师应牢记,不论哪种情况,特别是不做处理的质量问题,均要备好必要的书面文件,对技术处理方案、不做处理结论和各方协商文件等有关档案资料认真组织签认。对责任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合同中约定的罚则应正确判定。例题某些工程质量问题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  )。A. 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但影响正常使用。B. 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C. 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D. 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答案:BCD(二) 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1、 实验验证2、 定期观测3、 专家论证4、 方案比较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消除了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仍留有隐患。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组织检查和必要的鉴定,进行验收并予以最终确认。    (一)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二)必要的鉴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验收结果各参与单位有争议时,常见的检验工作有: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试验,确定其实际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渗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三)验收结论    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    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对于处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应予以验收、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主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加固补强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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