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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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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3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定,要考虑外籍人员在华天数、境内外支付、境内外所得以及是否为高层管理人员等问题,而具体计算则更显复杂。在此,对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有关政策进行整理归纳,列出有关计算公式,供参考。一、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主要依据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纳税义务的确定、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居住天数、工作天数的界定问题以及境内、境外雇主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款计算问题等做了明确。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主要依据这几个文件来确定纳税义务,进行具体计算。二、关于非高层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非高层管理人员,其是否负有纳税义务,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按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的不同,以所得来源来区分,详见下表: 境内居住时间 (单位:天)所得来源不超过90天(协定国183天)超过90天(协定国183天)但不满1年满1年但不超过5年连续超过5年且又满1年(第6年)境内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境外支付并负担×境外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境外支付并负担×××注: 打“”者为负有纳税义务;打“×”者为不负有纳税义务。 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一条:境内所得指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境外所得指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而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无论在境内居住多少天,应纳税所得额均是指当月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包括由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数额),减除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即1、工资薪金按月计算的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全月工资薪金所得4,800(公式) 2、工资薪金按日计算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当月累计日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天数÷当月实际工作天数4,800(公式)(二)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1、不超过90天(协定国183天)纳税义务确定原则: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公式)2、超过90天(协定国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确定原则: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公式)3、满1年但不超过5年纳税义务确定原则: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的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公式)4、连续超过5年且又满1年(第6年)纳税义务确定原则: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三、关于高层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于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非高层管理人员来确定。因此,其是否负有纳税义务,可按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的不同,以支付来源来区分,详见下表: 境内居住时间 (单位:天)支付来源不超过90天(协定国183天)超过90天(协定国183天)但不满1年满1年但不超过5年连续超过5年且又满1年(第6年)境内支付或负担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外支付并负担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非高层管理人员完全一致,即月工资、日工资分别适用公式、公式计算。(二)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1、不超过90天(协定国183天)纳税义务确定原则: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公式)2、超过90天(协定国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确定原则: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非高层管理人员。即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公式)3、满1年但不超过5年 纳税义务确定原则: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的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非高层管理人员。即: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公式)4、连续超过5年且又满1年(第6年)纳税义务确定原则: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申报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同在中国境内居住连续超过5年且又满1年的非高层管理人员。即: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四、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1、关于外籍个人在境内的居住时间是否满一年的确定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谓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据国税发200497号: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关于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据国税函发(1995)125号: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据国税发200497号: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注意:在判定纳税义务时,应根据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而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根据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天数。3、关于高层管理人员的认定据国税函发(1995)125号:高层管理人员是指中国境内企业的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4、关于境外支付收入的申报问题据国税发1994148号:对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协定国183日),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是否超过90日(协定国183日)的,可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5、关于外籍人员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调整为2800元。即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由原来的(1600+3200)调为(2000+2800)元,仍为4800元。纳税人服务中心12366整理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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