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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1100022000-2019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业务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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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1100022000-2019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业务手册.doc

BSZN-2019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业务手册德宏州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2019年9月5日发布目录前 言.1一、受理范围2二、适用对象2三、办理依据2四、实施机构2五、许可人员2六、批准条件2七、申请材料3八、办理时限4九、许可收费4十、许可证件4十一、许可办理4十二、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6十三、许可服务6十四、事中事后监管6十五、注意事项6十六、投诉举报7附件1、办理基本流程8附件2、表单及文书10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10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14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15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6送达回执17前 言 为规范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许可程序,保障和监督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效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业务手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许可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 德宏州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许可的申请。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二、适用对象申请德宏州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四章; (二)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四、实施机构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德宏州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五、许可人员 受理人: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授权的相关人员。 审查人:实施机构的科室领导。 决定人:实施机构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六、批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除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2.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3.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4.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5.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下列任何一条,均不予批准: 1.所申请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没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频率批文),业余无线电台、制式无线电台等情况除外; 2.所使用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没有具体用途,或技术方案不可行;3.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没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4.没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6.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存在违反无线电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七、申请材料表1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数量要求材料来源1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单位申请: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取复印件,核对原件)1份由公安部门或工商部门核发3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4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5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6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7 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申请人自行测试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测试8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1份设备生产厂家提供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实地检验检测、组织专家评审、依法举行听证、进行国内频率协调、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检验检测、组织专家评审、依法举行听证、进行国内频率协调、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等时间不计算在内)。九、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十、许可证件 无线电台执照(或批文)。 无线电台执照(或批文)应当载明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人、发射频率、发射功率、设备型号、天线增益、台站地址、启用日期、有效期、执照编号、发证机关等事项。十一、许可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1.窗口受理:受理地址:大厅B1区(州工信科技局窗口)。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2.网络受理:“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3.州市转报:需上级部门审批的,州工信科技局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窗口提交: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受理1.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许可的审批。2.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由无线电管理机构首办责任人提出拟办意见报科长审查,经本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加盖本单位印章,注明受理日期。县级无线电管理人员受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时转报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三)审查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招标与拍卖等方式进行。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的,应当考虑其功能发挥的需要,并征求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设置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台址布局规划应当符合资源共享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无线电管理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提出拟办意见报本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四)决定前公开因无线电设台具有特殊性,决定一般不进行公开。(五)决定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手册第六条中列出的规定,经书面审查并完成实地核查、招标、拍卖、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审查的事项,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决定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执照或批文。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依法举行听证等。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实施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许可需要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进行协调以及履行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4.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5.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十二、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一)证件制作 1.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及签发时间等事项。 2.无线电台执照须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二)证件送达由于无线电台属于敏感信息,不宜通过快递或电子文件的方式送达,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三)归档该无线电台执照完毕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实地核查、招标、拍卖、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材料(如果进行了上述相关审查方式),审查的流程及领导的批示,无线电台执照(或批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如果做出不予许可决定时)进行归档。十三、许可服务(一)许可咨询1.窗口咨询。地址:大厅B1区(州工信科技局窗口)。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德宏州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无线电监督管理科。(二)进程查询1.电话查询:,德宏州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无线电监督管理科。2.网上查询网址:。十四、事中事后监管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开展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对无线电使用情况、使用率等进行检查。十五、注意事项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十六、投诉举报1.窗口投诉:德宏州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政务大厅B1区(州工信科技局窗口) 2.信函投诉:德宏州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电话号码:通讯地址:678400。 3.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附件1、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是,接下页是否承办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对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书面审查检查申请人守法情况实地核查台站拟使用条件和环境提出意见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或者审批专家评审或论证征求意见、召开协调会或者组织听证是否需要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公众意见是否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否是否需要审查是是否否是否组织专家评审或论证是否承办部门提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行政领导签批是否许可送达不予许可通知书否接上页是申请人填写技术资料表,录入数据库颁发无线电台执照(或批文)图 无线电台站许可流程 附件2、表单及文书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 T_-_-_ 申请信息设台单位名 称公司新设 变更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8011-系统代码通信地址省市区(县)路号邮政编码联系人张三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手机号码电子信箱无线电系统/网络 名称网信道带宽/波道间隔3 RkHz MHz通信业务/系统 类型业务性质R专用 公众 其他技术体制使用范围R国际/跨边境(界) 全国 跨省 省内 地市 县级 其他网络用途水上遇险和安全频率使用许可证号或批准文号批准频率使用期限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R使用信(波)道的中心频率7070/7070RkHzMHzGHz/kHzMHzGHz7890/7890/ 使用频率范围/ 至: /kHz MHz GHz/ 至: /kHz MHz GHz/ 至: /kHz MHz GHz/ 至: /kHz MHz GHz缴费单位名 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11-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省市区(县)路号联系人张三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手机号码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 申请人承诺1. 本申请表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2. 无线电台(站)的发射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及技术标准,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系统造成有害干扰;3.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4. 本单位如变更地址、名称等事项,将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5. 遵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按时缴纳频率占用费。 申请人(签章): 日期:年 月 日备 注表号/ 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编号:行政许可名称申请人名称承办机构承办人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决定受理此项行政许可申请,特此通知。 承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承办处室、一份存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编号:行政许可名称申请人名称承办机构承办人 需要补充或更正的申请材料: 请按上述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特此通知。承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承办处室、一份存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单位)盖章序号材料名称收件日期申请人签字确认12 3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行政许可名称申请人名称承办机构承办人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理由:综上所述,决定对此项申请不予受理,特此告知。若不服从本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承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承办处室、一份存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_许不予字 第_号_:你(单位)于_年_月_日提出的_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_年_月_日受理。经审查:(审查情况和不予许可的理由)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_之规定,决定不予批准你(单位)取得_行政许可。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送达回执事由名称: 受送达人名称(公民姓名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电话受送达人地址(公民住所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地址)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送达日期年 月 日 时 分送达方式(在处打“”)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回执号码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委托送达,受托部门 。转交送达,转交人与当事人关系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上述文书,代收人或者见证人不愿意在回执上签名,执法人员将上述文书留置在 。受送达人意见(指是否要求陈述、申辩、回避、听证、复议、诉讼等)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备 注(可在此处粘贴邮寄送达回执、填写执法人员采用留置送达时见证人签名的相关说明内容等)注:1、送达文书应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本人不在可交给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2、如系代收,收件人应在代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3、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不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请其领导或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其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见证人签字,即认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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