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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第一章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组织机构 苗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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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第一章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组织机构 苗瑜

欢迎大家!,一级注册计量师,要求,* 请自觉关闭通讯工具,或将手机置于静音; * 专心听课,把您的问题用字条递到讲台; * 讲课期间请不要在教室随意走动出入; * 保持教室清洁,教室内禁止吸烟、随地吐 痰,远离不文明陋习。 祝大家学习愉快,顺利通过考试。,授课教师:苗 瑜 工作单位: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系方式:0371-65928618 miaoyu6666,第一章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组织机构,本章主要内容和学习要求,第一节 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 一、计量立法的宗旨和调整范围 (重点掌握) 二、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组成 (重点掌握) 三、计量监督管理的体制 (重点掌握) 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重点掌握) 五、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重点掌握),六、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 (重点掌握) 七、计量器具产品的法制管理 (掌握) 八、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 和检验 (掌握) 九、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一级熟悉) (二级了解) 十、计量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第二节 计量技术法规及国际计量技术文件 一、计量技术法规的范围及其分类 (重点掌握) 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技术规范的应用 (重点掌握) 三、国际计量组织机构及国际计量技术规范 (一级熟悉) (二级了解) 四、OIML证书制度 (一级熟悉) (二级了解) 五、 “互认协议”(MRA) (一级熟悉) (二级了解),以大纲为依据 以教材为基础 以自学为主导 以辅导为补充 以考试为动力 以提高为目标,一、考试时间、级别、科目() 1、 2012年9月15日 上午9:0011:30 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一级) 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二级) 下午14:0016:30 计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一级) 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二级) 2、2012年9月16日 上午9:0012:00 计量专业案例分析(一级),二、报名时间、办法及准考证打印 1、网上报名 2、资格审查 3、网上缴费 4、打印准考证 2012年9月11日9:00至 9月16日9:00,三、考试注意事项 1、一级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2、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草稿纸由考场配发,考后收回。,四、考试题型: 1、一级注册计量师 120分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问答题 计算题 案例分析题 2、二级注册计量师 100分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第一章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 一、计量立法的宗旨和调整范围 (一)计量立法的宗旨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二) 计量法调整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和进口计量器具,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必须遵守本法。 (十大项),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诚实信用 保障公平合理竞争 保护消费者利益 维护市场,不是所有涉及计量工作的问题都要立法 活动适当 范围适宜 宽严适度 成本适中,二、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组成,按照审批的权限、程序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法规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法律; (全国人大) 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地方人大、部委) 第三层次是行政规章。(政府、部委、 行政主管部门),我国已形成了以计量法为基本法,若干计量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计量法规、规章为配套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 1、计量法律 (1部) 2、计量行政法规 2.1 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布 (5) 2.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布的地方计量行政法规 2.3 有关部委颁布的部门计量行政法规 (2) 3、计量行政规章 3.1 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布 3.2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颁布的地方计量行政规章 3.3 国务院有关主管行政部门颁布的部门计量行政规章,(一)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作为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基本法,是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最高准则。制定和实施计量法,是国家完善计量法制、加强计量管理的需要,是我国计量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标志。 共计六章三十五条,-,秦始皇的历史功绩: 统一国家疆域(统一国家) 统一封建王朝制度(设立郡县制 ) 统一法律 统一文字 统一货币 统一度量衡 (以皇帝诏书形式颁布计量法令,秦诏权-砝码基准) “制”为皇帝涉及制度的命令, “诏”为皇帝诏告臣民的一般命令。 (国家体制、政治制度、经济秩序、法律法规、文化交流),(二)计量行政法规 包括二类: 一是国务院依据计量法制定的计量行政法规 如:计量法实施细则。 二是地方性计量法规。 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主要对计量法中有关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计量监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费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 共十一章六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1984年2月27日由国务院发布。主要目的是明确我国在采用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该命令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21次常委会通过。主要对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目标、要求、措施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1990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主要对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做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步骤最快、要求最高、措施最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主要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范围、检定机构、检定的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强制检定目录经几次调整,现列入60项117种 计量事务由质监部门管理、争执重点为是不是计量范畴 与有关部委关于测量设备属性之争 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医用三源、道路监控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主要对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为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的量值准确,对国防计量机构及职责、计量标准、计量检定、计量保证与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防计量分为军事计量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分别由总装备部和国防科工委监督管理, 国防科工委2000年发布了国防科技工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央军委2003年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2、地方计量行政法规 2.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为实施计量法制定或批准施行的各种条例、规定或办法等法规已经有27部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实施计量法的条例、规定或办法等法规,(三)计量规章 包括三类: 一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计量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管理规章。 三是地方计量管理规章。,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计量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管理规章。 水利电力部计量管理工作规定 关于加强通信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 3、地方计量管理规章。 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办法,思考题: 1、计量工作的核心是什么? 2、为什么不是所有的计量活动都要立法规范? 3、试举例说明计量行政法规和计量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三、计量监督管理体制,(一)计量监督管理的概念 计量监督是计量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 计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计量监督工作的具体组织形式,它体现国家与地方各级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计量监督中的关系。 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实行: 按行政区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行政执法监督: 1、纵向:针对部门或者系统内部 2、横向:针对不同部门 行政管理监督: 纵向:仅限于部门或者系统内部 相辅相成 各有侧重 相互渗透 互为补充,行政执法性监督和行政管理性监督各有其确定的地位和作用,不能相互代替。行政管理是社会主义社会发挥最为充分的一种管理,在一定阶段起着重要的作用,严格的行政管理不能代替行政执法监督。法制管理在实现中与行政管理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在加强法治建设步伐前进中,法制管理终将取代行政管理。,计量法修订中大的变化: 新修订的计量法数易其稿,十几次大的改动,和现行计量法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母法与子法合并; 将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合并,提高可操作性; 二是调整、明确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省以下垂直管理) 三是调整适用范围; 1、除加强对计量器具管理外,增加对商贸和能源计量的计量监督管理要求; 2、国家对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方面并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制度。,四是改革量值传递方式,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 1、用于计量校准的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标准考核 2. 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采用计量校准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自校准或者委托校准) 五是改革计量管理方式; 1、制定统一的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建立内外一致的管理制度;将现有的三个目录合并为一个, 2、强制检定概念修订,强制检定为计量检定、非强制检定为计量校准;,六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适当调整有关行政许可的设定,确须保留的,予以保留,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的,予以取消; 1、增加人员职业资格要求, 国家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职业资格制度。 从事计量检定、向社会开展计量校准、商品量计量检验、能源效率计量检测以及其他相关计量技术工作的,经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并经专业项目考核后,方可开展相关计量技术工作。 2、强制检定范围扩大,目录缩小。,七是强化法律责任,提高依法行政的有效性。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1、使用违法计量器具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计量校准许可,擅自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计量监督管理的特点: 一件事 一条款 一规章 一规范 一套表 一责任,(二)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系 计量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级:国家、省、市、县,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3、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4、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5、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998年2月国务院批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业务领导,协助管理其局级领导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 领导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省局、省辖市、县),2001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厅司局( 20个)即;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食品生产监管司、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国际合作司(WTO办公室)、科技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督察内审司、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局。另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部向国家质检总局派驻了纪律检查组和监察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认监委) 国家认监委(副部级)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简称国家标准委)。 国家标准委(副部级)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下设直属事业单位(15个) 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中国质量报社、中国国门时报社、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计量出版社。,经国家民政部批准,10个行业学、协会挂靠在国家质检总局, 即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中国计量协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分: 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设有近300个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共有检验检疫人员3万余人。质检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垂直管理。 (总局、省、省辖市垂直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分: 全国共设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下设2800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有质量技术监督人员18万余人。质检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三)我国计量技术机构体系 1、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 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3、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1)、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4)、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法规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主体,主要承担着完成强制检定和其它检定、测试任务。 专业计量站是授权承担专业计量检定、校准、检测的计量技术机构。 根据地区计量工作的需要,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还可授权各大区计量测试中心为区域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依法设置) 2、七个大区计量中心 (依法授权、区域性) 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北京) 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沈阳) 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上海) 中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武汉) 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 西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成都) 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西安),3、国家专业计量站(依法授权、专业性) 国家纺织计量站 国家海洋计量站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国家高电压计量站 国家水大流量计量站 国家原油计量站 国家矿山安全计量站,4、检定、测试任务的授权 1)、国家授权的省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检定项目一览表 2)、关于做好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实验室计量授权工作的通知 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名单和授权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也同样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区域性的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项目的强制检定和其它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目前,我国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关系如下图: 注:图中实线箭头为直属关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直属机构),省级计量技术机构,省辖市、州、盟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以下垂直管理),省辖市、州、盟级计量技术机构,县、区、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计量技术机构,四、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机构的主要工作是确保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量值的准确。计量检定机构是实现量值传递和进行计量检定、校准等工作的技术保证。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建立主体不同、法律地位不同、工作职责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一般计量检定机构。,技术机构的分类,技术机构,法定机构,一般机构,依法设置,依法授权,专项授权,部门、企业计量机构,(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组成 1、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直属计量检定机构或以计量授权形式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一般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计量工作需要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地位)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公益型非盈利技术服务机构。 (性质) 围绕全社会的计量需求建立基本的、通用的计量标准承担计量检定、校准、测试任务 (任务) 为全社会提供计量技术服务,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证,增强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技术控制能力。 (特点) 法制性强、社会性强、通用性强,计量器具门类多,分布广,数量大,使用情况非常复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难以包揽法律规定的全部计量检定、校准、测试任务。对于专业性强、跨部门使用、急需统一量值而各级政府计量行政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无条件开展或短期内不准备开展的专业项目,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备条件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授权其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校准、测试任务。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测力量不足的补充。,在计量授权的许可范围内,授权一般性计量技术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区域性、专业性计量检定、校准、测试任务,是计量授权的最高形式。 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机构性质基本相同,但也存在区别。,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限定的区域和专业领域内行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权,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相应专业计量方面的量值传递和技术管理工作,因而专业性较强,但社会性不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鲜明。这种授权使一般计量技术机构从机构性质到技术能力都得到了有效确认。 专业性强 社会性弱,(二)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2、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3、开展校准工作;(在行政规章中首次明确对于计量校准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4、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5、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包括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计量标准考核、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仲裁检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等工作)。,(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为准则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伪造数据; 2、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3、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4、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5、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2、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3、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4、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四)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内容和法律责任。 1、监督管理体制: 根据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施垂直管理体制的要求,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实施了两级管理的模式。 在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2、监督管理的机制, 实施考核授权制度。 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何组织考核,如何颂发计量授权证书,如何进行复查换证,如何对新增项目进行授权和终止承担的授权项目。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经授权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任何一个技术机构检测能力总是有界的,因此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也同样存在计量授权问题,需要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组织对系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考核,授权其在一定的区域、范围、专业领域内承担计量检定、校准、测试任务,履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法定职责。,对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内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主要侧重于综合类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性质的明确与重申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能力的界定。,3、监督管理内容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3)、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 (4)、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4、法律责任: (1)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可予以警告,处以罚款。,(3)对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违反办法第十四条不得从事一、二、三、四项规定行为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4)违反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析题: 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新建了一项计量标准,取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就对社会开展了计量检定工作。请分析这种做法有无不当?,五、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一)计量基准的建立原则 计量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五、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计量基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是指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要溯源于计量基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条件统一规划、组织建立。计量基准大多数都建立在国家计量院,还有一部分建立在其他单位。目前国家共有计量基准180项。,1、社会性 2、经济性 3、科学性 4、基础性 5、通用性 6、专业性 7、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基准(180),计量基准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对每项测量参数来说,全国只能有一个计量基准。 量出一门、数出一家,国家计量基准的管理 国家计量基准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一规划,组织建立。 建立国家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受理申报后,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专家组对计量技术机构申报的国家基准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报告,并对专家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批准并颁发国家计量基准证书,向社会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家计量基准进行定期复核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复核周期一般为5年。 建立国家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计量基准的技术状况,保证国家计量基准正常运行,按要求使用国家计量基准进行量值传递。对因有关原因造成国家计量基准中断量值传递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建立国家计量基准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1建立国家计量基准的法律法规依据 (1)计量法第五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 (3)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共22条)。 2 建立国家计量基准的原则 建立国家计量基准的原则:一是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有组织地进行。二是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测量标准的分类,测量标准,计量基准,有证标准物质,基准,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副基准,部门计量标准,企事业计量标准,一级标准物质,二级标准物质,2007年6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发布的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对计量基准的建立、保存、维护、改造、使用、比对、废除、法律责任等法制管理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思考题: 1、国家计量基准由谁负责建立? 2、计量基准是不是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方可使用? 3、计量基准是不是属于强制检定范围? 4、使用计量基准进行量值传递的人员是否应当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二)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的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标准法制管理涉及的几个概念: 1、计量标准的定义 2、计量标准的分类 3、计量标准的考核 4、负责考核的部门 5、计量标准的批准启用,一、计量标准的定义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参考测量标准 reference measurement standard 简称参考标准(reference standard) 在给定组织或给定地区内用于校准或检定同类量工作测量标准的测量标准。 注;在我国,这类标准称为计量标准。 给定地区:统一本地区量值依据的测量标准 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给定组织:部门或者企业计量标准 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工作测量标准working measurement standard 简称工作标准(working standard) 用于日常校准或检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测量标准。 注:工作测量标准通常用参考测量标准校准或检定。,按照法律地位分类: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部门计量标准 3、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测量标准的分类,测量标准,计量基准,有证标准物质,基准,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副基准,部门计量标准,企事业计量标准,一级标准物质,二级标准物质,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级别:最高、次级 考核: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批准:考核合格后发放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方可使用 范围:作为统一本区域量值的依据 性质:具有公证作用 特点:最高、次级均为强制管理,2、部门计量标准 部门: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 级别:最高、次级 考核: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批准:考核合格后本部门计量主管领导批准使用 范围: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 特点:最高、强制管理 次级、自主管理,3、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 单位:本单位 级别:最高、次级计量标准 考核: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批准:考核合格后本单位计量主管领导批准使用 范围: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 特点:最高、强制管理 次级、自主管理 全国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部门、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有6万项。 全国计量标准10万项,20万计量检定人员,计量标准涉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主权和话权。 计量标准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技术实力和科学水平。 影响计量标准的因素很多,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有必要加强计量标准考核。 国家对计量标准实行考核制度,并纳入行政许可的管理范畴。,计量标准考核的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第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 3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的技术依据 1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2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以及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2)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 (3)环境条件及设施 (4)人员 (5)文件集 (6)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计量法规定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的范围: 1)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本辖区)开展强制计量检定、非强制计量检定或校准; 2)部门计量标准在本部门内部开展非强制计量检定或校准; 3)企事业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开展非强制计量检定或校准。,部门、行业、系统的不同: 部门:对下属单位具有计划、组织、指挥权力的组织 。 行业:具有生产、产品雷同的社会部分。 系统: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特殊组织。,如果需要超越以上范围开展量值传递或者执行强制计量检定工作,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当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专项计量授权。 (即:需要承担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强制检定的,需要面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强制检定、计量校准的应当办理计量授权),对计量标准的法制管理要求: 1、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都要依法考核合格,才有资格进行量值传递。(三证齐全) 2、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3、计量标准考核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4、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法律的规定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标准考核,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方可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5、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还应当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6、承担计量授权任务的计量标准还应当取得专项计量授权证书,计量标准的使用: 使用计量标准可以用于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也可以依计量校准方式开展量值传递。 1、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或者检定合格印证;检定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2、开展计量校准工作,应当使用与校准项目对应的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其测量结果一般出具校准证书或者校准报告。校准证书或者校准报告一般应给出测量结果不确定度 参考采用相近专业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根据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国际通用技术规范或者用户的计量要求自行编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 (计量管理、技术、法规水平的体现),对计量标准的管理仅有考核办法,没有成套的管理办法,计量标准的管理涉及头绪比较多,管理规定体现在计量法律法规中,在人员的管理中,在机构的管理中,在授权管理中,在强制检定管理中。,思考题: 1、从事计量校准的计量标准是不是应当申报计量标准考核? 2、计量标准装置中的主标准器是否可以送到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计量校准? 3、计量校准一般不定时间间隔,计量标准器如果以校准方式溯源,给出的校准证书没有间隔的怎么办?,(三)标准物质的法制管理 1、标准物质的定义: 标准物质是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材料或物质。 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属于计量标准的范畴。 用于量值传递的标准物质,一般是指有证标准物质,即具有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出证的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测量标准的分类,测量标准,计量基准,有证标准物质,基准,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副基准,部门计量标准,企事业计量标准,一级标准物质,二级标准物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中对标准物质的制造、销售、发放、新产品的定级鉴定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一种重要手段,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法定依据。它可以作为计量标准检定/校准仪器,作为比对标准考核仪器、测量方法和操作是否正确,测定物质或材料的组成和性质,考核各实验室之间测量结果的准确度和一致性,鉴定所试制的仪器或评价新测量方法,以及用于仲裁检定等。,2、标准物质的定级条件: (1)、 一级标准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量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2)、二级标准物质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3使用标准物质(CRM)进行量值传递与溯源的优越性 传递环节少,一般只有一级与二级标准物质。 选择方式灵活,用户均可根据需要购买不同级别的标准物质(CRM),自己校准计量器具及评价计量方法。,六、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 (一)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的原则 计量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9.12款)。 不是所有的测量活动都是计量检定,1、计量检定的性质 计量检定具有法制性,计量检定是进行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的重要形式,是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 2、计量检定的对象 法制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 3、计量检定的依据 按法定程序审批公布的计量检定规程。 4、计量检定的分类 计量检定是一个总的概念,按照管理环节的不同,可分为: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周期检定、仲裁检定等。,1)首次检定 首次检定是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检定。目的是为了确定新生产的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是否符合型式批准时的规定要求。 对计量特性的规定和要求一般由计量行政部门明确,首次检定由计量器具的制造者、进口者、销售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首次检定应在计量器具使用之前进行。 首次检定可以在使用现场或者计量技术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 与电力部门的分歧,2)后续检定 后续检定是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任何一种检定。包括强制性周期检定、修理后检定、周期检定、有效期内的检定。 后续检定的间隔一般在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当使用者对计量器具的性能发生怀疑或觉察到功能失常时或当顾客对计量性能不满意时可随时提出后续检定要求,特别是修理后及封印失效后必须重新检定。,3)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是按规定时间间隔和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它是后续检定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对使用中计量器具进行有效期管理的常用方式。 4)仲裁检定 以裁决为目的处理计量纠纷的检定。,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受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把握) 2、从事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直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按照技术规定进行),3、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的处理等,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4、检定结果必须做到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 (检定结论、印记) 5、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人员资格:项目有效、时间有效),(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 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两标四强) 实施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是计量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是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法制监督的主要任务,也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的重要职责。,计量法制检定:按照对于计量器具管理性质的不同,计量检定还可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统称为计量法制检定。 计量法把计量检定分为: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新修订的计量法把计量检定分为:检定、校准 实施强制检定:是计量法制管理的核心 是计量技术机构的重点 是计量管理工作的难点,1、强制检定的范围 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要求 三种类型:社会公用、部门最高、企业事业最高 管理要求:申报计量标准考核、按期复查 技术要求:有效溯源 溯源方向-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定期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定向、定期) 连续检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应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连续、有效-能力、资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目录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强制检定目录也作了补充和调整 1987年5月28日由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共55项111种。 1999年1月20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文新增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棉花水分测定仪、验光机、验光镜片组、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5种; 2001年10月26日发文新增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2种; 2002年12月27日发文取消了汽车里程表1种,至今为 60项117种。,范围的界定: 是否列入强制检定目录? 是否用于强制检定工作场合? 由两个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强制检定管理范围 范围大管理不了;范围小监督不到位。 管与放的尺度把握难度,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1、统一管理 (国家总局下发文件要求) 2、指定执行 (专项计量授权) 3、定点检定 (对执行强检的技术机构考核) 4、登记备案 (要求建档备案) 5、周期检定 (调整周期的规定) 6、违法处罚 (罚责细化),思考题: 某省辖市计量技术机构不具备对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的检定能力,当地交警行政处罚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没有经强制检定合格。在酒后驾驶违规处罚中,使用了未经过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作为执法依据,当地群众意见很大。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尽快解决。为了落实对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的强制检定,该计量技术机构领导就请外省一家建立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检定装置的计量技术机构到本地执行强制检定,收取费用两家分成。该单位领导就处理方案专题整理了经验向有关领导汇报。 问题:这样的做法有哪些方面不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如果你负责处理你应当怎么做。,(三)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 对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己依法进行定期检定,也可以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单位进行检定。 非强制检定管理计量器具,可以自主选择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有效溯源。 (能力、资质),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 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有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除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它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它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三、企业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工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特此公告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非强制检定不是不要管理、不是不要检定。而是管理的方式相对于强制检定而言少了许多强制性,检定主体有所变化,监督的措施些许弱化。管理要求不同,管理方式不同。是对于计量法律条文理解片面的校正,是对于管理范围过宽的限制、是对于执法简单化的纠正,是对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种尊重,是对于“加强工业计量若干意见”(13条)出台后引起计量工作混乱的澄清,是对计量检定法制管理的适度调整。,(四)计量仲裁检定的实施和管理 计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双方争执不决时,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也叫公断。,仲裁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活动。 仲裁检定可以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直接受理;也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仲裁检定结果作为公证的检定数据,通常不能由纠纷双方当事人提供,而应当由具有公正地位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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