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xxx销售不合格商品案行政执法机关: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当事人:xxx一、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8年7月从深圳市艾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产品名称;艾博适配器:生产单位;深圳市艾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标称商标:爱博产品名称;电源适配器(智能快速充电器)型号规格:C17;商标:爱博。共购进10个,每片进价20元,总货款200元。零售价25元,利润5元,总销售款250元,总利润50元,经甘谷县工商局2018年9月25日抽样送至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NO.SY-J201839667结论为:样本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标记和说明、危险防护、抗电强度不符合G1B4943-2011标准要求,电源端子骚扰不符合GB/T9254-2008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截至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二、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法律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四、2019年1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谷工商告字【2019】01号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适用条款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甘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五、决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款人民币550元整。以上罚款,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户名: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谷县支行,帐号:6201630401050468810。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甘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以案释法:本案办理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违法事实明确,引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适当,行政裁量较为准确。案件审核部门按时对本案进行了审核,并填写案卷评查工作表。将本案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发改局进行“双公示”公示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