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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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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申请程序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一)使用登记基本要求根据国务院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固定式压力容器(包含医用氧舱),必须逐台向市级(地、或经市级授权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移动式压力容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医用氧舱购置前,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进行设置审核,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及验收报告,向使用单位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压力容器经使用登记后,使用登记证应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固定的除外),在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未办理注册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不准使用。压力容器状况变更过户均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督促使用单位对报废的压力容器进行解体或其它处理,严禁再作承压容器使用。(二)使用登记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编制了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见图6.3.1)、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见图6.3.2),压力容器变更程序(见图6.3.3),可在使用登记中参照执行。新压力容器容规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使 用 单 位带: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2、质监部门的产品安全质量监检证书3、进口产品有省级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盖章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未实施厂监检的应交安装前安全性能检验报告)4、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需要时)5、安装质量证明书(容规第114条)6、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强制产品认证证书7、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填:压力容器登记卡,盖单位章 1、审核压力容器登记卡和交验的资料2、确认产品质量3、核定安全状况等级(1-3)级4、注册和办理使用证并输入计算机,实行动态管理注:移动式压力容器还要核发记录、提出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IC”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它授权的单位1、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2、领取“IC”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它授权的单位使用单位1、审核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二份)和交验的资料2、确认产品质量3、核定安全状况等级(1-3)级4、注册和办理使用证并输入计算机,实行动态管理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只能“临时监控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销手续,予以解体报废。图6.3.1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图在用压力容器无出厂技术资料或不全有出厂技术资料未到内外部检验周期请制造单位补资料,但无资料使用单位已到内外部检验周期请制造单位补全资料1、检验报告送补充必要资料2、评定安全状况等级使用单位检验单位情况一:所有资料按新容器所需资料,并且齐全,按“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进行,注册,登记,发证情况二:请使用单位按“虚线”程序进行检验,注册、登记、发证1、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两份)2、检验报告3、补充的有关材料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1、检查压力容器登记卡2、确认检验报告的有效性3、核定安全状况等级4、填写注册号,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移动式压力容器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其余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注:本登记程序仅适合于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中发现未经注册登记的在用压力容器,对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按国家有关规定图6.3.2 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图压力容器变更 更安全状况等级变更移装或过户变更使用变更充装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移装:原使用单位(一)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带: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压力容器登记卡3、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二)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带: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压力容器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接收单位移装完成后,在投用前或投用后30日内持:1、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2、有注销标记的压力容器登记卡3、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4、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图样等资料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过户:原使用单位:带: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压力容器登记卡3、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一)只过户不移装接收单位:在投用前或投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手续(二)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接收单位:在投用前或投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手续(三)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接收单位:在投用前或投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手续原使用单位及接收单位1、内外部检验2、或修复后检验3、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检验单位使用单位带:1、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2、批准文件3、检验报告4、原压力容器登记卡1、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2、批准文件3、检验报告4、原压力容器登记卡带: 1、压力容器登记卡2、检验报告3、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它授权的单位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办理有关手续注:移动式压力容器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其余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1、压力容器停用闲置一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进行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证交回发证机构。重新启用,应定期检验,合格后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领回使用证。2、压力容器过户前,应提前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过户。3、下述情况的压力容器禁止变更: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在原使用地已报废的;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存在事故隐患的。4、医用氧舱过户变更按此程序执行。5、经批准使用变更后,应出具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漆色和标识,并经检检验。验单位原使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后变更在压力容器登记卡,盖过户或注销标记,并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注:移动式压力容器过户到省级安全监察部门,其余到市、县安全监察部门办理 原使用单位资料交接收单位(新使用单位)核验:1、压力容器登记证卡 2、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3、检验报告4、有关资料予以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注:移动式压力容器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余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接收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局图6.3.3 压力容器变更程序图(三)气瓶登记气瓶注册登记要求与上述要求和程序不同,故在此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单独予以介绍。气瓶应当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简称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并且领取使用登记证的气瓶不得擅自使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1、新气瓶注册登记气瓶注册登记时,气瓶使用单位要提交下列资料:(1)按批出具的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2)按批出具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3)气瓶产权证明;(4)使用单位填写的气瓶使用登记表和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2、在用气瓶注册登记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至少应当提交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气瓶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3、气瓶变更登记(1)气瓶需要过户的,原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2)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并在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气瓶使用单位签发气瓶过户证明;(3)气瓶原使用单位应当将气瓶过户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气瓶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给气瓶新使用单位;(4)气瓶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气瓶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其所在辖区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气瓶拟长期停用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气瓶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书面告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表上注明。停用气瓶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使用单位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 二、作业人员(一)固定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压力容器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数量应能保证正常运行操作和事故应急处理需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3、安全附件失效;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6、过量充装;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9、其他异常情况。遇到危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运行。三、定期检验(一)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三类。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可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进行,也可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自检机构进行。(1)年度检验:是指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1次。(2)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检验周期分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1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至少1次。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至少检验1次;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至少检验1次。(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2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1次耐压试验。当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验,其中重复检验的项目只做1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定分为1-5级5个安全状况等级:,其中安全状况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积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检验周期,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即判废。(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使用单位应提前1个月向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申请。(1)年度检验:是指每年至少进行1次的检验,设备连续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不包括修理改造时间)的医用氧舱重新投用前,应按年度检验进行。(2)全面检验:是指3年至少进行1次的检验。医用氧舱经维修、改造重新投用前,应按全面检验进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结论分为3种: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停止运行。(三)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的定期检验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车集装箱和长管拖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3类。(1)年度检验:每年至少1次。(2)全面检验:罐车的全面检验周期按表6.3.1规定。表6.3.1 罐车检验周期表 罐车名称安全等级汽车罐车、长管拖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1-2级5年4年5年3级3年2年2.5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罐车,也应做全面检验:(1)新罐车使用1年后的首次检验;(2)罐车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1年后重新投用的;(3)罐体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低温型罐车的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还应符合制造单位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结论分为5个安全状况等级:1-5级,安全状况等级评为4级和5级者不得使用。(3)耐压试验:每2次全面检验周期内,至少进行1次耐压试验。(四)气瓶定期检验各类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不超过以下规定:1、钢质无缝气瓶:按GB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盛装腐蚀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2、钢质焊接气瓶:按GB13075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对使用年限超过12年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以及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3、液化石油气瓶:按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YSP-0.5、YSP-2.0、YSP-5.0、YSP-10、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1次至第3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4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1次。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任何类型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均按报废处理。 4、铝合金无缝气瓶:按GB13077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盛装惰性气体的铝瓶,每5年检验1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铝瓶或在腐蚀性介质(如海水等)环境中使用的铝瓶,每2年检验1次;盛装其他气体的铝瓶,每3年检验1次。5、溶解乙炔气瓶:按GB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每3年检验1次。乙炔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随时进行检验:(1) 瓶体外观有严重操作;(2) 充气时瓶壁温度超过40;(3) 对填料和溶剂的质量有怀疑时;(4) 瓶阀侧接嘴有乙炔回火迹象。6、低温绝热气瓶,每3年检验1次。7、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检验1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3年检验1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1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气瓶检验结论分为2种:合格、或判废。固定式压力容器都是在设备现场进行检验工作。一般包括审查原始资料、制订检验方案、对被检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和清理打磨、做好安全防护等准备工作。其中需要重视的是,对存有易燃、助燃、有毒或窒息介质的压力容器,必须取样分析,确保符合规定的安全指标,并检查是否已经与介质源隔断。罐车和气瓶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检验,检验机构必须建立包括清洗置换、取样分析等一整套的场地和设施。(五)、特殊检验周期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内外部检验周期可以根据有关标准、规程要求适当缩短或延长并办理相关手续,但最长延期不超过12个月(气瓶不得延长检验周期)。7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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