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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2煤矿安全生产总论和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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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2煤矿安全生产总论和法规.ppt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滦安全培中心教授级高工全国首批注册安全工程师袁河津,2007/1/2816:39:03,2,第一章煤矿安全总论,第一节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处于保持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状况依然严峻。,2007/1/2816:39:03,3,1、事故总量下降2005年与2004年比较,事故起数下降8.2%,死亡人数减少0.7%;2、重大事故下降2005年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与2004年比较,事故起数下降15.7%,死亡人数减少18.7%;3、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005年百万吨死亡率比2004年下降7.9%。,2007/1/2816:39:03,4,第二节当前煤矿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1、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现象严重。一些煤矿为追求高额利润,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证或者证照不全违法组织生产,越层越界开采。2005年全国煤矿58起特大事故中就有8起是因为越层越界开采所造成的。,2007/1/2816:39:03,5,实例:,云南省曲靖市某煤矿由当地村民非法建井,无任何合法证照和手续,地方政府已责令封停,2004年12月初矿主擅自启封,非法组织生产。因该矿为独眼井开采,未形成矿井通风系统造成瓦斯积聚超限,导致2005年2月15瓦斯爆炸,死亡27人。,2007/1/2816:39:03,6,2、超能力、超强度开采。一些煤矿急功近利,不惜拼人力,在局部区域布置很多采掘工作面,甚至有的小煤矿井下同时作业人员多达几百人。,2007/1/2816:39:03,7,河北省承德市暖儿河煤矿S132工作面布置上下两个采煤工作面,在走向长度和倾斜度都布道70米的范围内,采掘工作面和切眼多达9个,导致风流短路,造成瓦斯积聚超限。2005年5月9日由于违章放煤,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50人。,实例:,2007/1/2816:39:03,8,3、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有的煤矿忽视安全管理,重生产轻安全;有的煤矿干部作风不扎实,不下井,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有的煤矿技术管理薄弱,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有的煤矿以包代管。,2007/1/2816:39:03,9,实例:,贵州省毕节地区某煤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执行停电撤人制度,不进行测风,不检查瓦斯,不同意管理矿灯,导致2005年4月30日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人。,2007/1/2816:39:03,10,4、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力,甚至有的主管领导官商勾结,草菅人命。,实例2005年8月7日广东省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2007/1/2816:39:03,11,在对该事故调查中,暴露出地方安全监管、煤炭、国土资源部门主管人员对矿长期非法开采,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知证照不齐,仍同意报批复产意见;公安局主管人员使矿得以长期获得爆炸物品用于非法开采;主管安全生产的乡镇干部未发现不具备开采条件的矿在停产期间的偷采行为。,2007/1/2816:39:03,12,当前和今后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对策:,1、强化管理,明确责任,严格考核;2、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4、多渠道增加安全投入,国家扶持,企业投入,力争两年内所有安全欠款补齐;,2007/1/2816:39:03,13,5、加强安全教育培训;6、完善监管体制;7、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8、打好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违法生产小煤矿两个攻坚战。,2007/1/2816:39:03,14,第三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指标,1、2010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要控制在2.2人,平均每年下降5.6%;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攻坚指标:力争两年左右时间使重大特大瓦斯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力争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安全问题。,2007/1/2816:39:03,15,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06年3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2007/1/2816:39:03,16,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深远而重大。,2007/1/2816:39:03,17,一、新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含义,1、“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1)2005年党和政府提出了“安全生产”,即各行各业,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与发展,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2)安全生产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生命最珍贵,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保障生命安全是人最基本的需要。,2007/1/2816:39:03,18,(3)只有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才能调动和激发人们创造活力和生活激情;只有使重大事故得到遏制,大幅度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社会才能安定和谐。不能以损害工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取短期局部的经济发展。(4)“安全第一”还体现在看待和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等关系时,必须要突出安全,把其放在一切生产和身会活动中的第一位置上,要作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2007/1/2816:39:03,19,2、“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在对待事故预防和处理二者的关系上,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事前预防和控制措施,作到防患于未然,治理于萌芽状态。,2007/1/2816:39:03,20,应当承认,煤矿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突然性和意外性,但还是有预兆和规律的,只要我们通过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工人安全意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是能够预测和防范事故发生的。,与以往不同的是,新时期的“预防为主”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主义建设“四位一体”的战略部署中推进的。其内涵更加丰富。,2007/1/2816:39:03,21,3、“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它是对以往提法的充实、丰富和发展,既继承了以往的精华,又进行了发展;既适应了当前安全形式迫切要求,又为未来安全工作拓展了广阔的空间。,2007/1/2816:39:03,22,(1)煤矿安全生产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2)综合治理包括着非常丰富的内涵;,(3)在新时期安全生产实践中,我们遇到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客观上要求事实“综合治理”。,2007/1/2816:39:03,23,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2007/1/2816:39:03,24,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07/1/2816:39:03,25,一、安全生产法,它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立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007/1/2816:39:03,26,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主要内容(共97条):,2007/1/2816:39:03,27,二、矿山安全法,它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法,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2007/1/2816:39:03,28,主要内容(共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2007/1/2816:39:03,29,三、煤炭法,它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7/1/2816:39:03,30,主要内容(共8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炭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和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2007/1/2816:39:03,31,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50条,主要内容有:,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第四章罚责第五章附则,2007/1/2816:39:03,32,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利、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2007/1/2816:39:03,33,本条例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4条。制定目的: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7/1/2816:39:03,34,本条例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办法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以及违反本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7/1/2816:39:03,35,该规程为第10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制定目的: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主要内容:(共四编751条),六、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井工部分第三编露天部分第四编职业危害,2007/1/2816:39:03,36,2007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经2006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局长李毅中签署,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0号令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修改主要是对放顶煤开采技术和矿井安全监控装备进行补充和完善,尽管修改量大,但非常重要,是在吸取近几年事故教训,总结近段时期工作经验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完成的,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装备和技术水平,减少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工人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07/1/2816:39:03,37,1、2007年版规程对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修改内容:,增加了对矿井第一次采用该技术审批管理的内容,防止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面。增加了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板,防止瓦斯爆炸。增加了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采取综合抽放瓦斯和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m/s,防止瓦斯爆炸和自燃发火。,2007/1/2816:39:03,38,增加了禁止工作面采用木桩、金属摸查支柱支护的方式保护工作面支护安全。增加了采用单位液压支柱限制条件,倾角大于30度和冲击地压煤层,保证工作面顶板安全。增加了采用该技术的限制条件:煤厚小于4米,采放比大于1:3,采区或工作面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保证煤炭资源合理回收和防止瓦斯、顶板事故。增加了水文地质条件的限制条件,同时规定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水指定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透水事故。,2007/1/2816:39:03,39,2、2007年版规程对装备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修改内容:,条文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修改为“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矿井安全装备和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其依据如下:,2007/1/2816:39:03,40,瓦斯是成煤过程中的一种伴生产物,所有煤矿豆油瓦斯涌出,只不过瓦斯含量大小有差别,但不管瓦斯大小,都会对矿井安全生产构成威胁。在低瓦斯矿井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时或遇到地质构造复杂的地带,很可能出现高瓦斯区域。低瓦斯矿井在正常情况下,瓦斯含量较小,但在无风、微风的状态下,仍然会形成瓦斯积聚,使之达到爆炸界限。,2007/1/2816:39:03,41,治理瓦斯必须贯彻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采、监测监控”12字方针,监测监控是防止瓦斯事故的重要防线和基础保障。大多数低瓦斯矿井在瓦斯管理方面与高突矿井相差甚远,重视不足,思想松懈,容易出现疏忽和漏洞。实践证明,低瓦斯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次数占瓦斯爆炸总次数的70%左右,甚至有的低瓦斯矿井还发生了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07/1/2816:39:03,42,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条。制定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7/1/2816:39:03,43,特别规定明确规定15项重大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2007/1/2816:39:03,44,7.超层越界开采;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量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2007/1/2816:39:03,45,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2007/1/2816:39:03,46,法律责任,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追究主要分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民事责任追究三种情况。,2007/1/2816:39:03,47,1、刑事责任追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犯罪及追究对象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对象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主要负责人和职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对象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罪:追究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7/1/2816:39:03,48,刑法修改内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完成了对刑法的新一轮修订。新修订的刑法加重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2007/1/2816:39:03,49,将原第134条“企业职工本人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比原来范围更广了。将原第134条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高刑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比原来增加了8年。,2007/1/2816:39:03,50,将原第135条修改为:“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比原来增加了“安全生产条件”,删去了“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内容。增加第139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1/2816:39:03,51,2、行政责任追究(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由于过失或没有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安全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根据清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即给予行政处分。包括:开除工职、撤职、降级、记过、记大过、警告等。,2007/1/2816:39:03,52,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执法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是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另一种形式。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007/1/2816:39:03,53,3、民事责任追究,因生产安全事故受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案例山西三交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事故,2007/1/2816:39:03,5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8个方面),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建议权获得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007/1/2816:39:03,55,必须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和及时处理的义务,从业人员的义务(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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