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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环保法律法规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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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环保法律法规培训.ppt

2009年10月17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纲,第一部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第二部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第三部分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第四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及案例,第一部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中国环境保护法体系构成,环境保护法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第三十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续),第四十一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第六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12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5月24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环境保护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21904-2008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地方条例和标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9月19日)条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供电权。条例针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规定了罚款上限,即罚款数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200万元。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6月27日)第十一条:“本省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6年3月29日),第二部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四、现场检查制度五、排污收费制度六、排污许可证制度七、限期治理制度八、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进行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规定: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早是由美国的柯德威乐教授提出的。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它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1986年修改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计委、经委)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2003年9月1日施行。,二、“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环评法第26条)。,“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1972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把“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以新带老”的原则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制度等;,“三同时”制度的发展(续),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其排污情况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审查并实施监督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的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这一制度。该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拥有的污染物排故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不执行这制度、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四、现场检查制度,1、主体(1)法定执法主体(2)委托执法主体2、执法人员应具备执法资格,即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证书的人员3、形式合法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出示证件遵守行政处罚程序为当事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现场检查的任务,是环保部门为实现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对当事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保部门行政决定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等活动。任务有五项:1、检查当事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标准的情况。2、检查、督促执行环保部门行政决定的执行,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限期治理决定的执行。3、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处理环境群众纠纷,制止环境违法、违章行为(含现场行政处罚)。4、调查当事人的排污和治理情况,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第一手材料,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5、强制执行环保部门的行政决定。,现场检查的基本程序,出示证件、表明来意现场勘察、核查,制作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采集其他证据材料,五、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和向大气、陆地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排污收费的特点是:强制征收;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排污收费制度的有关规定,排污费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区别:污水处理(垃圾集中处理)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施行,我国已实施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出现新变化: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个体工商户成为收缴对象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排污费种类,(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标的,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六、排污许可证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澳大利亚早在1970年就把排污许可证制度列为废物污染控制的核心。我国于1987年开始在水污染防治领域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1988年3月,国家环保局发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并在上海、北京等试点。国家环保局于1991年4月决定在16城市进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1999年8月5日深圳市政府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8日起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申请审核发证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要求规范排污口,并设立标志;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强度)、排放总量不得超出许可证载明的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种类、方式、去向、时间必须符合许可证的规定;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计量,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有效期5年(临时证不超过1年),每年必须申请年检,七、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的对象: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权限划分:对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省级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决定停产治理:对超标且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产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浓度和总量控制指标的50%水污染法:限期治理期间,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期限:水污染法,最长不超过一年,限期治理的法律责任,被责令限期治理,必须按限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并报决定限期治理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但对全市人民生活或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浓度和总量控制指标的50%,或被责令停产治理而拒不停产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整改,环保条例第23条:“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报对该项目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经试生产或试运行,污染物排放达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发给验收合格证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应责令停止试生产或试运行。”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八、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报告和处置制度,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采取速报的形式,将有关事故的基本情况上报,尽量采用电话、电报、传真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通过调查取证和监测分析在速报的基础上进行确报,将有关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进行上报。事故处理结束后必须进行处理结果报告。,第三部分,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法律的效力,含义:在什么条件下、什么时间、什么区域、对什么人和什么事有约束力有效条件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时间效力,生效: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通过和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失效宣布失效:环保法47条宣布环保法(试行)废止规定终止时间:自然失效:新换旧,法律的效力:空间效力,领域和其他海域(领土、领空、领水和底土、驻外使馆、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本国的航空器)全国有效地方有效某一区域有效,法律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本国领域内一切个人和组织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对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属人主义属地主义折衷主义(属地为基础、属人为补充),法律的效力:对事的效力,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错):人权法律没有禁止的权利都可以行使:私权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权力都不得行使:公权一事不再理: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向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的效力: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法国内法: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环境执法的具体适用:四项原则,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当多个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或事实都有规定时,在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上,需要注意这样几个原则:一、地方法优于国家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四、法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则,原则一:地方法优于国家法,优先适用地方法规和规章,其次才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原则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就环境的监督管理来说,环境保护法是一般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是特别法,水和大气污染防治应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原则三:新法优于旧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有关事项都有规定,应优先适用后者,因为后者是新制定的。,原则四: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则,不溯及既往:旧法已废止、新法已施行,这时发现新法施行前的违法行为,适用旧法;例: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2008-6-1前发生的,2008-6-1后才发现的,按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罚款1万元以下(修订后罚款1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保护原则: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如果新法比旧法处理结果轻,就适用新法。,环境标准的适用:考虑因素,行业类别(如综合与12类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环境功能区划污染物排放去向(如污水排放,排入GB3838三类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四、五类执行二级,二级污水处理厂执行三级)污染物种类,第四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及案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概要,指环保部门在执法中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措施环保部门拥有何种执法手段,决定了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包括取证能力、认定能力、处理能力和执行能力我国已发展了一些符合国情、初具成效的环境执法手段,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对一些新型的方式如行政备案、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也在探索和尝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十种主要手段,行政决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奖励,行政处罚案例,1、江苏省腾龙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处罚文号:盐环罚字200832号。违法行为: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项目且投入生产。处罚依据: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处罚内容:(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生产;(2)处罚款人民币九万元整。处罚时间:2008年6月25日,2、响水亿达化工有限公司处罚文号:盐环罚字200833号。违法行为: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罚内容:(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转移危险废物;(2)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处罚时间:2008年6月25日,行政处罚案例(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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