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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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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精选资料台州市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规划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台州市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台州市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市建设规划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保障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8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监2003232号)精神,给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欠薪保障额度和保障范围 (一)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时,欠薪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造价或中标价的2%,一般不超过30万元。其欠薪保障范围为本工程项目。 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新承接工程的欠薪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或中标价的3%,一般不超过50万元;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新承接工程的欠薪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或中标价的4%,一般不超过70万元。 (二)以企业为单位时,欠薪保障额度为50万元。其欠薪保障范围为工程所在工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本企业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 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欠薪保障额度增加至70万元;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的企业,记录期间其欠薪保障额度增加至90万元。 (三)建筑业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或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欠薪保障手续。 二、欠薪保障方式 (一)现金保障方式。即建筑业企业按照规定将欠薪保障金存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门设立的欠薪保障金银行专户,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的人工工资,为便于有关部门从速从快处理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对一般的建筑业企业均要求采用现金保障方式。 (二)担保保障方式。即建筑业企业采用经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并在台州市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的保函、保证保险函、担保公司担保书等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欠薪支付担保,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的人工工资。欠薪支付担保保函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益人。为发挥建筑业企业自主解决拖欠人工工资的积极性,对信用良好、近年无拖欠人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允许采用担保保障方式,具体采用担保保障方式的建筑业企业名单由市、县(市、区)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享受担保保障方式的建筑业企业如被发现有拖欠人工工资行为的,选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欠薪保障的建筑业企业,其新承接工程的欠薪保障方式必须改为现金保障方式;选择以企业为单位进行欠薪保障的建筑业企业,其欠薪保障方式必须立即改为现金保障方式。 三、欠薪保障手续和期限 (一)建筑业企业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在业主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办妥欠薪保障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筑业企业应提供欠薪保障金交纳证明或欠薪担保保函(包括保证保险函、担保书)。 (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沸奖希纸鸨虾偷希罩故奔溆诠滔钅靠槭毡赴?6个月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建筑业企业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收回欠薪保障金或欠薪担保保函的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无欠薪纠纷问题,并签署意见后返回建筑业企业。 (三)以企业为单位的欠薪保障期限为3年。欠薪保障期满前1个月内,企业应申请并办妥下一期欠薪保障手续。若企业欲退出某一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则该企业办理的最后一期欠薪保障正常终止时间应在该县(市、区)的所有承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所有承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建筑业企业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收回欠薪保障金或欠薪担保保函的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无欠薪纠纷问题,并签署意见后返回建筑业企业。 四、欠薪保障金和欠薪担保保函的使用和管理 (一)欠薪保障金银行专户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金和欠薪担保保函的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欠薪保障金和欠薪担保保函的使用和返回,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署意见。 (二)全面落实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责任。将欠薪保障责任的有关内容列入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包含欠薪保障责任内容的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工工资纠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确属建筑业企业责任的,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后,建筑业企业仍不及时支付人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可动用欠薪保障金和欠薪担保保函,用于支付所拖欠的人工工资。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欠薪担保的机构,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履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要求后,应无条件立即将相应资金划入欠薪保障金银行专户。欠薪保障金或欠薪担保保函被动用后,建筑业企业应在一个月内补足至原欠薪保障额度等额的欠薪保障金或欠薪担保保函。 五、规范企业用工制度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切实把好用人关。建筑业企业与其所有员工(包括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内容不明确引起纠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二)各建筑业企业要切实把好劳务分包关。建筑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与所有劳务分包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不明确引起纠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六、加大建筑业行业管理力度 (一)建筑业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欠薪保障手续的,对未开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承接业务资格(投标资格)312个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清退等处理。 (二)欠薪保障金或欠薪担保保函被动用后,建筑业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承接业务资格(投标资格)312个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清退等处理。 (三)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人工工资、拒绝接受监管人员询问调查或因人工工资纠纷造成民工集体上访、斗殴事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可提请人民法院冻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银行帐户,提请公安部门对其责任人员实行治安拘留;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停止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接业务资格(投标资格)612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给予降级、吊销资质(资格)、清退等处理。 (四)业主规避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动工建设或业主拖欠工程款、低于成本价发包,导致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追究业主对人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可提请人民法院冻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银行帐户,提请公安部门对其责任人实行治安拘留。 (五)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工工资纠纷,引起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确属建筑业企业责任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后,建筑业企业仍不及时支付人工工资引起重复投诉或导致动用欠薪保障金和欠薪担保保函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承接业务资格(投标资格)312个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清退等处理。 (六)建筑业企业未依法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内容不明确引起纠纷,经核实确属聘用单位责任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建筑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未依法与劳务分包单位和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内容不明确引起纠纷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又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结果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承接业务资格(投标资格)312个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清退等处理。 (七)建筑业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七、加强劳动保障监管力度 (一)对违反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8号),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政府令154号)和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追究建筑业企业下列法律责任: 1、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企业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企业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对企业处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办理招用工人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防止工资拖欠克扣发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发现建筑业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招工录用登记备案制度、未建立考勤和工帐核对制度、未实行工资先行支付和工资直接发放到员工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如不及时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建筑业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发现、处理后,应及时将其违法行为情况和处理结果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作进一步处理,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八、欠薪保障激励政策 对历年(一般应为三年以上)无拖欠人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其免交欠薪保障金和欠薪担保保函的奖励。建筑业企业获奖后,如被发现有拖欠人工工资行为的,则应立即取消奖励,且该企业的所有在建工程应补办欠薪保障手续。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但目前还在建的工程,应补办欠薪保障手续。http:/www.law110.com/law/city/taizhou/200413020.htm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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