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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凭证是航空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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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凭证是航空运输合同

精选资料航空运输凭证是航空运输合同 篇一: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目录 目录 . 题目 . 1 一、航空运输合同 . 1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 1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 . 2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 . 2 二、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 2 (一)强制缔约义务 . 2 (二)按时运输义务 . 3 (三)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 3 (四)附随义务 . 4 1注意义务。 . 4 告知义务 . 4 救助义务 . 5 保密义务 . 5 (五)安全保障义务 . 6 三、总结 . 7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自从九十年代初美国莱特兄弟发明飞机以来,伴随着1919年法国与比利时之间开通了世界上第一条国际民航客运航线,航空运输业进行了民用航空领域,并从此开始了飞速的发展,而中国的航空运输业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20年北洋政府开通了开通我国第一条航线北京-天津航线,但中国航空运输业的真正发展是在建国以后,1978年以来,中国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现已拥有300多条航线,航线总长达50多万公里。其中国内航线260多条,通航百余城市,形成以北京为中心,辐射至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内航空干线网。 但随着航空运输业的繁荣,同时也标志着搭乘飞机乘客和托运货物的托运人也越来越多,从而与承运人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对象也越来越多种多样,这必然导致合同目的实现过程中出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更加的多样性,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航空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纠纷,这也对法律对航空运输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因为航班延误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了大众对于承运人的诸多不满,出现了413旅客冲闯白云机场停机坪、霸机等恶性事件,那么到底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到底有什么义务,又该如何承担责任,下面我将一一道来。 一、航空运输合同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 288 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根据运输合同的这一概念,可以十分确定的推出航空运输合同的定义。所谓航空运输合同,就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许多人都理所当然的认为客票或者航空货运单就是航空运输合同,但是严格的依照合同法的理论来讲,客票或者航空货运单并不是航空运输合同,它们只是航空货运合同的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此可以看出成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在航空运输合同中,我们都知道, 航空运输是面向多数对象接受承运,所以承运人就成为面对众多对象的公共承运人。为了运输的方便, 往往由承 运人自行制定客票或航空货运单格式, 并自行条款, 这就有可能在航空货运单或客票中出现不合理的条款, 以致于严重地损害托运人或乘客的利益。而承运人制定的格式条款并不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达成,因此从一定角度上说,航空运输合同是由当事人口头达成的,而客票和货运单只是一项凭证,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并没有在凭证上体现出来,这就需要法律来做详细规定。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 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即航空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一方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另一方为购买航空运输服务的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这里我谈的航空运输合同主要是指民用航空运输合同,不包括通用航空等其他特殊运输合同。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 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即航空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指航空运输承运人按照航 空运输合同的约定,使用航空器并提供与运输条件相对应的必要服务,将旅客和 货物安全、及时地从起运点运送到约定地点的航空运输行为。在这里,旅客和货物是航空运输的对象,同时旅客还是航空运输的另一方主体。 二、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一)强制缔约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所谓“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是指该要求既符合法律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宗旨,符合行业惯例,同时也是承运人确实能够实施请求人所要求的行 宋春林 论航空货运单的性质和作用J烟台大学学报, 1996年03期为。也就是说,在通常合理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运输要求,但是我们发现现实中有拒载的事实发生,那么承运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运输要求,根据在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客规”)中第三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了“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可见,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例外在法律中已有了明确规定。 (二)按时运输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按照这一规定,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其与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所约定的期间或者在合理的期间内将旅客、货物运抵目的地。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而“客规”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客票应当至少包括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又规定“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所谓的合理期间法律规定很模糊,毕竟在航空运输中有太多的不定因素会导致航班不能准时出发,所以这里的离站时间也不具有太大的法律意义,我们所要知道的是只要承运人在合理时间内将旅客和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就是完成合同了,而对于多长时间算合理时间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也是导致现在航班延误之后旅客得不到任何赔偿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也就是说,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更改约定好的路线,也不得不合理绕航。 孙玉超论航空货运合同默示条款与承运人基本义务J时代人物,2008年03期,第167168页.(四)附随义务 所谓“附随义务”即债务人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伴随合同而生的各项义务。 1注意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航空运输合同中,客票和货运单作为航空运输合同的凭证,承担着规定合同内容的作用,在客票和货运单的背面往往规定了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内容,而客票和货运单是承运人制作的,承运人作为制作人,在选择把哪一些条款印在上面时往往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而一些对旅客和托运人不利的条款则不进行记载,所以在旅客购买机票或托运人填写货运单时应当主动提请他们注意关于免责等一些条款。 告知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承运人还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而中国“客规”第六十条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具体来说,承运人应当告知一下几点:明确告诉旅客乘机的地点; 告诉旅客停止办理登机手续的时间; 告诉旅客国际航班的座位需要再次确认 ; 告诉旅客可以携带的免费行李额; 告诉旅客行李损失实行限额赔偿; 航班取消以后通知旅客; 将机票超售这一实际做法告知旅客。 告知义务的履行在航班延误时显得尤为重要,在航班延误时,如果承运人不将航班延误的信息告知旅客,就会导致众多旅客的不理解和不满程序,特别是有的承运人在 董念清论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9年02期篇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格式一 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财务联 出发站 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电话 收货人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 自 至 运输方式 货物品名件数及包装 重量 价值 计费 实际 航空运费:¥ 储运注意事项 地面运输费: ¥ 空陆转运费: ¥ 中转费: ¥ 其他费用:¥ 合计:¥ 收运站日期 经手人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发货人联 出发站 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电话 收货人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 自 至运输方式 _ 货物品名 件数及包装重量价值 计费 实际 航空运费:¥ 储运注意事项地面运输费: ¥ 空陆转运费: ¥ 中转费:¥ 其他费用: ¥ 合计:¥ 收运站日期 经手人 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到达站联 出发站 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 电话 收货人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 自至运输方式 _货物品名 件数及包装 重量 价值 计费 实际 航空运费: ¥ 储运注意事项地面运输费: ¥ 空陆转运费: ¥ 中转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收运站日期经手人 货物到达处理记录 到达日期 通知 提货日期 交件人 收货人 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存银联 出发站 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 电话 收货人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自 至 运输方式_ 货物品名件数及包装重量 价值 计费 实际航空运费: ¥ 储运注意事项地面运输费: ¥ 空陆转运费: ¥ 中转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收运站日期 经手人 格式二 包机申请书 _年_月_日包机单位名称联系人 本市地址 包机事宜 包机飞行日期 包机航程从_经_经_到_ 旅客团体名称或货物品名 旅客人数或货物总件数、总重量 包机其他有关事项 1.客运包机填写旅客身份,要求 2.货运包机填写包机原因、货物单件重量、体积及储运注意事项等 申请单位经手人:_ 包机处理记录 上报及批准文电记录 包机运输协议书编号运输凭证号码 坐位数或载重量 飞行日期及机号 包机费用 费率 里程 费用 留机费 合计 1.包机 2.调机 经手人:_ 格式三 包机运输协议书编号:_ _为包用飞机与中国民用航空_售票服务处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包机人于_月_日起包用_型飞机_架次,其航程如下: _月_日 自_至_,停留_日 _月_日 自_至_,停留_日 _月_日 自_至_,停留_日 包机费用总共_元。 根据包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包机人使用的最大载量为_公斤。如因气象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料时,载量照减。 包机吨位如包机人未充分利用时,空余吨位得由民航利用,包机人不得利用空余吨位,自行载运非本单位的客货。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包机人签订本协议书后,要求取消包机,应交付退包费每架次_元。如在包机人退包前,承运人为执行协议书已发生调机等费用时,应由包机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在执行协议书的飞行途中,包机人要求停留,按规定收取留机费。其他未尽事项,按承运人旅客、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包机人承运人 银行账号_ 开户行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文书要点 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运至托运人指定的航空港,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合同。格式一、二、三都是参考文本。 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具有特殊性,它包括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 缔约承运人,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与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运输义务的人;在没有相反证明时,此种授权被认为是存在的。 缔约承运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应当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缔约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但是,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因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赋予的权利的特别协议,或者任何有关依照民航法第128条、第129条规定所作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特别声明,除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外,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托运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第一,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运送的货物。货物要按规定进行包装,因托运人的责任而造成飞机不能按时起运的,托运人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要及时支付运费。除托运人与承运人另有约定以外,运输费用应当于承运人开具航空货运单时一次结清。 第三,托运货物要遵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托运危险品的,要按照危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普遍货物的品名托运危险品,也不得在普遍货物中夹带危险品。 第四,要如实申报货物的重量、数量。由于货物的重量直接关系到运输安全,因此,托运人对申报不实而造成事故后果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对有些货物需要凭证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货物时一并交付有关运输凭证。托运人不交运输凭证或者晚交运输凭证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运人的义务包括: 第一,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第二,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付保管费。 第三,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30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第四,应按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如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对货物状态或重量无异议,并在货运单上签收,承运人即解除运输责任。 第五,要在规定的航空运输期间内将货物运至到达站。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收货人的义务主要是要及时取货物,逾期领取的,要承担货物的保管责任。对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输费用应当补交。因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航空承运人财产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主要有: 第一,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是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二是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三是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四是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第二,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责任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未按时缴纳运输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内夹带、匿报危险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或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而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收货人未及时领取货物,应当按规定承担货物的保管费。对托运人未交或者少交的运费应当补交,如果不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关于承运人赔偿方式 赔偿责任方式是限额。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承运人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 托运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民航法第128条、第129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特别提示 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由航空承运人制定,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要按照承运人的要求进行填制,经航空承运人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航空货运单应当具备以下内容:托运人、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出发站和到达站以及航空承运人名称、地址;托运货物品名、重量、数量;货物包装及件数;计费重量及运费;运输方式;注意事项等。 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进行运输货物的,应当与航空承运人签订包用飞机协议。首先由托运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包机申请书,明确要求包用飞机的机型、架次、航程。其次,航空承运人根据自己运输能力,如果能满足包机者的要求,即可与包机人签订包机协议。 包机协议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包机人名称、地址;航空承运人名称、地址;包用飞机的机型、航程架次;货物运量,每架次的最大载货量;包机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托运人和航空承运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航空货物运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情况,即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运输货物的品名、重量、件数,是否是危险品等;运输费用;运输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2托运人应当如实向承运人提出航空货运单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性。 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3托运人的托运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托运的货物,并应当对托运的货物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如发现托运人谎报品名,夹带上述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民航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按照民航主管机关规定的费率缴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协议外,运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于承运人开具货运单时一次付清。 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6篇三: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一、有关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航空业的跨国特征是与生俱来的,因而航空货物运输的产生、发展必然伴随着调整这种运输方式的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国际公约的产生、发展。又因为航空业历史较短,得以吸收了包括海运在内的其他各种运输方式有关国际公约、惯例的精神,并根据航空业的自身特征做出了修改。这其中较有影响力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有: 1华沙公约(1929年)。 2海牙议定书(1955年)。 3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 4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 5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6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7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8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这些文件中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随后的各项议定书都是对华沙公约的补充或修改。所以这八份文件又被合称为华沙体系。它们彼此内容相关却又各自独立,华沙公约的缔约国并不自然成为以后各次议定书的参加国,也不一定受其管辖。其中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适用最为广泛,已经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二、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1929年10月12日由德国、英国、法国、瑞典、前苏联、巴西、日本、波兰等国家在华沙签订的,因而简称华沙公约。它是最早的国际航空私法,也是目前为止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的航空公约,其目的是为了调整不同国家“在航空运输使用凭证和承运人责任方面”的有关问题。华沙公约规定了以航空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为另一方的航空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些基本原则。 二战后,由于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以及世界政治形势的急剧变化,华沙公约的某些内容与现实的要求脱节,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有关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即海牙议定书正是此时诞生的,该协定签订于1955年,1963年8月1日生效。我国参加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时间分别是1958年和1975年。 这两个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华沙公约与海牙议定书的精神是一样的,只是措辞稍有不同,它们都规定公约不仅适用于商业性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还适用于包括旅客、行李在内的其他取酬的和免费的国际航空运输,但邮件和邮包的运输因为另有国际邮政公约管辖,所以不适用。 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按照华沙公约的规定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一个: (1)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 (2)虽然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处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个国家(无论该国是否华沙公约的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个协议规定的经停地。海牙议定书对此并无异议,只是针对华沙公约签订时所使用的过时的政治术语如宗主国、委任统治权等作了删改。 2运输凭证 在华沙公约中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被称为“航空货运单(Air Consignment Note,ACN)”。“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换句话讲航空货运单本身就是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这也是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的重要区别之一。 此外,传统的海商法理论中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提单的背书转让就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航空货运单并不能代表其项下的货物,通常也是不可转让的,虽然华沙公约对签发可转让的航空货运单不置可否,海牙议定书则明文规定可以签发可转让的航空货运单,”但在实际业务中航空运单一般都印有“不可转让(Not Negotiable)”字样,所以事实上,航空运单仍不具有可转让性。 3航空运输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也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全部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但对于在机场外陆运、海运或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只有当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或者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时,承运人才予以负责。 4承运人责任 与海牙规则相类似,华沙公约制定时由于航空运输仍处于发展的初期,技术水平有限,因此也采用了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即在一般问题上采用推定过失原则,一旦出现货物损失,首先假定承运人有过失,但如果承运人能够举证说明自己并无过失,则不必负责。但当承运人的过失是发生在驾驶中、飞机操作中或者在领航时,则承运人虽有过失,也可要求免责。海牙议定书保持了过失责任制的基础,并顺应历史的潮流取消了驾驶、飞机操作和领航免责的规定。 与同时代的海运公约所不同的是,华沙公约根据航空运输的特点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这在当时在极有远见的。 华沙公约同样也对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企图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任何条款都属无效”,这样避免了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随意增加免除或者降低承运人自身赔偿责任的做法。海牙议定书只是增加了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对货物的责任限额不变。 5发货人、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华沙公约发货人的权利主要指在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或者收货人拒收货物后或者无法与收货人联系的情况下,对货物处理的权利,包括有权在货物运输的途中将货物提回;对已运至目的地的货物要求回运或改运;对在经停机场的货物要求中止运输;要求将货物交付给航空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等等。但托运人“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收货人行使提货权后,发货人的上述权力丧失。 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义务包括: (1)支付运费。 (2)填写航空货运单、提交必要的单证。同时应对航空货运单中有关货物的各项说明、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如因填写不当使承运人或其他任何有关方遭受损失,托运人应予以赔偿。 (3)受领货物。 6索赔和诉讼时效 对于索赔时效,华沙公约分成货物损害和货物延迟的情况区别对待。前者索赔时效是7天,后者的索赔时效是14天。海牙议定书对此作了全面的修改。将货物损害时的索赔时效延长至14天,将货物延迟时的索赔时效延长至21天。 至于诉讼时效,华沙公约规定的是两年,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海牙议定书对此未加修改。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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