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装配图网! | 帮助中心 装配图网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装配图网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解析安徽省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 资源ID:100475812       资源大小:64KB        全文页数:28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积分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支付宝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积分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解析安徽省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1-6-3-4-1-8-9-2-3-8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省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省公路管理局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八条2、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条3、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条4、中华人民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5、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6、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类 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全国人大1998.1.1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1.12中华人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11. 1地方性法规1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2001.2.12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省人大1997.5.1规章1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4.1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4.13中华人民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8.8.14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1.15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3.28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8项1、占用公路两侧边沟许可法律依据: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重建排水设施;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2、在公路用地围的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围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在公路用地围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并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3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在高速公路用地围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3、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法律依据: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4、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2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3中华人民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5、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2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围调整,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围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时,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迁,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6、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2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有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7、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2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经批准增设的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8、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或者全路交通实行限时封闭许可<会同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通行安全难以保障或者交通严重受阻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部分路段或者全路交通实行限时封闭。封闭高速公路时,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在车道入口处设立明显提醒标志。以下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7项1、专用车辆减免养路费车型核定法律依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60号令第九条:四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及专门标志的下列专用车辆。六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七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在矿山、油田、林场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油田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但超出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线路的车辆除外。 八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专门从事农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九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车辆。 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60号令第十条下列车辆减征养路费,但在改变减征条件或超出减征围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单位的非免征费车辆,减半征收;二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农场、林场、油田等单位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部生产作业道路,单线里程达到公里,减征;单线里程每增加公里,减征幅度递增,但最高不超过;"2、养路费征收方式审批法律依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60号令第十一条: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对具有健全的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经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按营运收入总额的计征;其他车辆均按计征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第十二条费额标准是:一客车含通道车、货车含半挂车、全挂车、大型平板车、农用运输车、客货两用车每月每吨位元含交通建设专项基金元;二柴油三轮、四轮、正三轮车、方向盘式拖拉机每月每吨位元;三手扶拖拉机每台每月元;四二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每辆每季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季元;五畜力车每月半套元,单套元,双套元,三套以上元牛或驴为半套,骡或马为单套;对台、港、澳地区和外国籍的车辆,按前款费额标准倍计征。养路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公路建设发展情况和应征车辆增长情况,以及公路运价、养护成本,物价指数的变化,会同省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计征吨位按下列方式确定:一货车按出厂核定吨位或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两者不一致的,按吨位高者计算;汽车拖带的全挂车按七折计算;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吨以下的,按实际吨位计算,超过吨以上的部分,减半计算。二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未标明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人数每人座折全吨位计算。三客货两用车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第一排座位不计折合吨位合并计算。四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减半计算。五柴油三轮、四轮、正三轮车、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计算;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功率计算,每匹马力折合吨,不足匹马力按计算,以上不足的按计算。按前款规定计算吨位,不足吨的,按吨计算;超过吨不足吨的,按吨计算。客车人座折合吨,人座折合吨。3、车辆通行费免费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4、公路养路费免费审核法律依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但在改变使用性质、超出行驶围、变更使用单位或参加营业运输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四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及专门标志的下列专用车辆。六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七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在矿山、油田、林场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油田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但超出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线路的车辆除外。 八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专门从事农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九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车辆。5、公路养路费缴免年度检审法律依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征稽机构每年对车辆缴免养路费情况进行一次检审,车主应按时参加。检审合格的,核发养路费检审合格证。6、车辆报停期限延长审批法律依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车辆停驶,车主应于月底前到当地征稽机构申请报停,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交存两块号牌、行驶证及养路费缴讫标志,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交存号牌、行驶证情况,征稽机构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机构。车辆报停一般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个月;车辆损坏严重、一时难以修复的,经申请征稽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全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个月。 报停车辆重新启用,应在缴纳养路费、领回牌证的标志后,方可行驶。7、车辆调驻外省缴纳养路费申报审批法律依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驶的车辆,养路费由车籍所在地征收,省际之间互不征收。但养路费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日的,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跨行。 车辆调驻外省个自然月以上的,应在调驻外省日,持证明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申报,从第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按驻地收费标准征收养路费;不足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办理。车辆调回本省后的五日,应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调驻本省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调进后的第个自然月起,由本省征稽机构按本省收费标准征收养路费。 省相互调驻的车辆,一律由车籍所在地征收。但养路费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的,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行驶。二行政处罚共26项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2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2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从事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物,或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围,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2>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有其中之一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2>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7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公路法第48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5、车辆超限未经许可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超限行驶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行为,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6、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2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3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7、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8项:"在公路、公路用地围,禁止下列行为:八运输车辆泄露、抛撒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8、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责令停止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9、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10、擅自在公路用地围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围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11、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12、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13、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14、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的,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本条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警告,责令暂停施工,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限期迁出规定围。二、罚款。三、对已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赔偿公路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15、在公路一定围焚烧秸杆等作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围,禁止下列行为:二进行爆破、焚烧秸秆等作业;"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有其中之一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6、在公路一定围停放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八条:"三停放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有其中之一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7、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及任意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禁止任意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中华人民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18、超限车辆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行为,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19、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行为,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20、在公路、公路用地围进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或者积肥、挖砂、采石、取土、挖沟引水、制坯等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在公路、公路用地围,禁止下列行为: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或者积肥;三挖砂、采石、取土、挖沟引水、制坯;"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1、在公路、公路用地围设置贸易市场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在公路、公路用地围,禁止下列行为:七设置集贸市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22、 拖、欠、漏、逃养路费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第三十五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反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拖、欠、漏、逃缴养路费的,除责令限期补缴养路费外,按日收取应缴费额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额3倍以下的罚款。23、倒换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伪造、涂改、替换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伪造、涂改、替换养路费票证面额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24、暂定减征、免征养路费的车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超出使用围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三十四条:"暂定减征、免征养路费的车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超出使用围的,责令限期补缴全额养路费,按日收取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1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25、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养路费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养路费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处以元以下的罚款。"26、不参加养路费年检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不参加养路费年检的,责令限期补检,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三行政强制共5项1、在公路用地围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的强制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围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强制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3、责令车辆停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85条第2款:"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迄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行驶,并依法处理。"4、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围水土保持义务的代履行法律依据: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围水土保持义务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围的水土保持,所需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5、滞纳金法律依据:1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外省车辆无养路费票证跨行我省的,按我省收费标准收取相当于该车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一地收取滞纳金后,其他地区不得重复收取,但应责成其到车籍所在地或驻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免手续。"第三十三条:"减征、免征养路费车辆,逾期未办理减免征手续的,责令按同类车辆收费标准补缴未办减免手续期间的全额养路费,并按日收取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四行政征收共4项1、公路通行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中华人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2、公路养路费法律依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可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职责。其他单位、个人无权征收或减免养路费。"第二十条:"客车、货车含载重量超过吨的农用运输车、客货两用车及大中型拖拉机养路费,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其票证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公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印发。手扶拖拉机、摩托车、柴油三轮、四轮车、正三轮车、载重量在吨以下的农用运输车、畜力车养路费由地、市、县交通部门负责征收,其票证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印发。"3、公路养路费免征证件工本费法律依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办理免征手续每辆每次交工本手续费元摩托车交工本手续费元。"4、公路养路费票证补办费法律依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养路费票证遗失或损毁,车主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补办,交原缴费额的补办费。"五行政确认共 1项1、车辆减免养路费审批法律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新增车辆办理减免养路费手续的,车主应于车辆入户后10日持有效证件向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后逐级上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不符合条件减免征条件的车辆应交纳全额养路费。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项1、行政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十条:"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本资料来自互联网共享文档好资料来自互联网,一起创造,共同分享。28 / 28

注意事项

本文(解析安徽省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为本站会员(仙***)主动上传,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