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说明书总则及有关规定等第十区管理处台湾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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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施工說明書總則及有關規定等中華民國一二年元月版 目 錄一、施工說明書總則3-3二、工程剩廢料管理細則3-24三、各類設備裸露部分油漆塗料及顏色之規定3-25四、局限空間作業管制要點3-27五、營造(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補充規定3-34六、台灣自來水公司廠商品質管制作業規定3-41七、勞工安全衛生施工說明書及工地環境保護施工規範3-65八、台灣自水公司承攬商安全衛生輔導要點3-72 九、台灣自來水公司危害告知暨共同作業協議組織實施要點3-86十、工程告示牌及移動式告示牌設置規定3-97十一、自來水公司管線、水池工程試水使用本公司自來水水費繳交作業要點3-104十二、工作協調

2、及工程會議3-106一、施工說明書總則一、本施工說明書總則及其所附之施工細則均為工程契約之一部份,工程契約所附之設計圖,及一切隨後陸續所發給之各項施工詳圖,均屬有效。二、凡甲方所發有關本工程之函件,無論簽送掛號郵寄,或用其他方法遞送,乙方均須切實遵照辦理;如有異議,應於規定期限內用書面提出理由,倘無期限者,應於文到10日內用書面提出理由,否則即視為已予同意。本公司郵件送達規定如下:甲、乙雙方當事人間就本件契約所為任何意思通知或意思表示之郵件送達地址,悉以契約所載地址為準,該地址須能確保郵件之收受,如任一方有遷移或改變者,應隨時主動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知悉,當甲乙雙方已依契約登載地址(含變更後地址)

3、寄送時仍有送達遲誤情形,掛號郵寄者得以第一次寄送時郵政招領通知之日期,視為已合法送達之日。前項情形,寄送方得再次寄送退回之郵件,並影印該文件至少保存3個月,且不影響前項送達之效力。三、本工程施工說明書、圖樣、與詳細表等,如遇不符,或有疑問之處,應即詢問,並遵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解釋;結算時依契約內容之規定辦理,但為工程習慣上所不可缺者,乙方應依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所指示辦理,不得藉詞推諉,或要求加價。四、監造單位現場人員視工程進行之需要,得隨時發給各項施工詳圖,乙方應即照做。五、圖樣如有不明晰之處,應以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解釋為準。圖樣上之尺寸,除特別註明之外,均為公制,並以註明之數字為準。未註明

4、數字之處,不得以比例尺估量施工;如因草率從事,致與設計原意不符時,乙方須負責將不符部份拆除重做,其損失不另補償。六、凡工程之某部,見於各種縮尺不同之圖樣上,皆以甲方主辦工程單位所發給之最詳細圖樣為準。七、為工程上之需要,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得通知乙方提出各該需要部份之足尺大樣,由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核准後,再進行工作;但該項大樣如與施工說明書,及圖樣有不符之處,乙方應先聲明,否則雖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核准,仍應由乙方負其責任。八、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有督察工程之進行,核准各項工作是否合用,審察各項工作是否合格之權責,惟工程自身優劣之責任,仍由乙方負責。九、乙方應於開工前依內政部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

5、所在地縣市政府實施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設置管理要點辦理後,方可施工(如開工後上述處理方案尚未核准,致無法施工,其工期照計),並應填具開工報告表(表內註明工地負責人並檢附乙方與工地負責人有主僱關係證明文件)及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件十二、切結書(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以後並應填具工作報告,其內容包括工人動態、工程進度、材料機具進場使用,及運離等情況,依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規定之時間及格式,填送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查核;如屬建築工程,並應將開工情形,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十、本工程之施工步驟、施工方法、工地佈置設備等,均須事先徵得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同意辦理;如有中途變更,亦應得其同意。

6、十一、本工程如因申請挖掘道路收購土地、申請水權、拆遷建築物、遷移墳墓、各種障礙物及地上地下之電力、電訊、或給水,下水道設備公共設施,或因變更設計,或因甲方供給之材料機具遲延運到,或其他原因,影響部份或整個工程之進行時,甲乙雙方應按實際情形協議延長施工期限,但乙方應於各該原因消失後,全力趕辦。十二、乙方於開工前,應勘查地形,開挖水溝,排洩雨水或其他原因所積存之水,以免影響施工,及損毀材料機具。十三、本工程應儘量接裝臨時水電,以供工程上之應用,所有一切裝設手續及費用,均由乙方負責;如工程地點附近,無水電幹線,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查驗核准,方得使用其他動力或用水。十四、為維持工地秩序,防止盜竊,或依

7、照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乙方應在路邊及鄰地界,或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指定之地點,圍築臨時圍牆,按工期之長短,及環境情況,依照指示,做刺鐵絲圍牆,竹圍牆或木板圍牆,但如在特殊情形,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同意免做者,不在此限。十五、在建築基地範圍內,所有地面妨礙施工之損毀及廢棄物,如籬柵、樹幹、樹根、亂草、垃圾、石塊等,乙方必須將其清除出場,但不妨礙建築物或道路之樹木,不得隨意採伐。工程進行期中,乙方應依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指示,隨時派工清理工地,保持清潔。十六、乙方應視工程之規模,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搭建穩妥及足敷應用之鷹架及跳板,以便施工及察看工程之用。搭建鷹架,除事先許可者外,均不得依靠牆壁或模板。

8、凡可能影響行人安全,或其他需要時,鷹架外面,應照指示,以竹籬笆或其他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核准之材料圍住。鷹架均用16號以上之鍍鋅鐵絲紮緊,並應經常派員巡查,以昭慎重。如仍發生意外,由乙方負其全責。鷹架之樓梯,必須用木樑,應將踏板,防滑小條,及兩側扶手,裝設齊全。十七、本工程進行中,乙方對於鄰近之公私財產,建築物道路、樹木溝渠或土地上下之管線等公用設備,或其他產業,須善加保護,如因工程之進行,致發生損壞或坍塌等情事時,乙方應負修理及賠償之責;乙方並應置辦一切足以預防公眾危險之設備,如籬笆、路燈、標誌、急救藥品等,尤應特別注意防害設施,如仍發生大小危險事故,均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十八、乙方負有襄助另工程

9、之乙方進行本工程各種工作之義務,倘有必須穿鑿挖掘及修補,以配合另工程之乙方各項工作之處,雙方均應遵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指示,立即辦理。乙方或另工程之乙方之工作,如果延遲或錯誤,致發生不必要之措施時,所有該項穿鑿挖掘及修補之費用,皆由延誤方面負擔。十九、凡工程完成後,在外面不易查看之工作,於施工時,應有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在場監督辦理。並在工程施工前、施工中、完工後及重要處所(如土建工程基地開挖之前後地貌、地層之走向、鋼筋之排紮、混凝土之澆置、搗震、各部重要結構施作之過程,或管線開挖、各節點施工情形及管線之組合、新舊管連絡、回填砂及碎石級配料、窨井、擋土設備之施工情形、路面修復前後之狀況)拍攝彩色照

10、片送交甲方監造單位備查,基礎或管溝開挖後之尺寸深度或各部厚度、鋼筋、管線等完工後不能明視之尺寸或易遭埋沒部份,應豎立或橫置水平尺藉其刻度表示尺寸。照片尺寸為四吋六吋,所需拍照及攝(錄)影費用已包含於承商管理及工程保險補助費內,不另計價。如屬管徑1000公厘(含)以上管線工程,每一支直管在埋設前務必於管內噴(寫)製造之編號;承商於每埋設200M(約)管線完成試水前,須有檢測(CCTV)管線內部狀況之影片,以利檢視管線內部有否清除乾淨,並做為驗收之依據。承商於作管內可移動式監視設備(CCTV)檢測時,需會同監造及接管單位人員辦理並作成書面紀錄(需附承商、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及接管人員共同參與之照片),

11、經監造及接管單位人員確認管內已潔淨無雜物,始准予承商繼續施工。前述之檢測過程除全程錄製外,並請承商將檢測影片轉錄2套光碟片送監造單位保存以作為驗收之依據。廿、本工程應進行某一階段,如基礎放樣、基礎開挖、模板支架、鋼筋紮放、及模板裝拆封,乙方均須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經認可後始准繼續進行次一步工作,如按規定須報請當地工務機關查驗者,應由乙方負責隨時前往申請辦理。廿一、本工程如包括拆除及挖掘屬於業主或有關機關之建築物,或設備時,乙方應事先與監造單位商妥施工程序。拆下之物料,應依照規定辦理,或全數繳還,如有損壞遺失,應負責賠償。廿二、如乙方為求便利施工,而擬暫時遷移或改道之地上或地下物時,可報經監造單位

12、現場人員同意後,由乙方設法暫時改道或移置,完工後恢復原狀,如為工程之所需,其地上物或地下管線須事先遷移才能施工,其責不在乙方者,其所需遷移費用由甲方負擔。廿三、本契約除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承辦本工程契約所定之全部人工、材料、以及為完成本工程所需之一切物品機具。廿四、管線工程編列之供給材料保管補助費(含場地租金及運搬費)除另有規定外,係包含供給材料保管、場地租金、安全設施、圍籬及儲存場地至施工地點之運搬等,補助為保管維護所需一切人機料相關費用。(一)本補助費不依變更設計金額及結算金額比例調整,亦不因施工期日長短(含變更追加減工期及完工後、退料前之保管)、場地費用多寡、儲存場地至施工地點運距遠近、材

13、料檢驗不合格退料或其他原因而有所調整,乙方應於投標時按工程性質預為考量可能情形,自行攤算於總價內,不得額外要求加價;若提前完工者,亦不辦理減價。(二)乙方應於決標翌日起1個月內,自行覓妥適當面積之材料儲存場地,若因工程之需而在決標後1個月內開工或交料者,則應於交料前覓妥。甲方供給材料一經通知交料,乙方應立即配合收料不得拒絕。(三)經甲方通知交料,乙方未配合收料者,按支數(或件數)處以丙類罰扣款,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者,按支/件連續處罰,至改善完成日止;其罰款金額參照施工不良及違約情形罰扣款分類表辦理。(四)為維交通安全及材料妥善保管,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工程施作日,乙方運至施工地點使用之材料

14、,應妥善設置安全措施。每日收工前,乙方應將所有剩餘之直管及管件等材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全部運至乙方材料儲存場地存放。2.非工程施作日,乙方不得將直管及管件等材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堆放於儲存場以外地點。3.當違反上述規定者,甲方則依置放於工地現場之材料拍照存證,按支數(或件數)處以丙類罰款,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者,按支數(或件數)連續處罰,至改善完成日止;其罰款金額參照施工不良及違約情形罰扣款分類表辦理,若發生交通事故或意外,應由乙方負責。廿五、乙方所招請之工人,如技術低劣,不聽指揮,或工作過分遲緩,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通知撤換,乙方應即照辦。廿六、本工程開工時,由乙方視需要先行搭蓋工

15、程庫房、工棚、廁所等,以便工人住宿,及堆放材料機具之用,其地點及構造,應先徵得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同意。廿七、各項材料,皆應先將樣品送請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核准,並暫予保管;將來工地上所用材料,皆須與核准之樣品完全符合。廿八、乙方不得僱用自行拼裝或未領牌照之車輛,載運施工材料及廢棄土(物)。乙方應使用登記檢驗合格之標示砂石車載運砂石,避免污染環境及牌照污穢並不得發生超載等行車違規行為,違法及超載車輛禁止進出工地,其有違反者,得標廠商應負違約責任。情節重大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處理。廿九、規定由甲方供給之各項材料,均按契約規定數量,在施工期間依指定地點由監造單位現場人員點交乙方,除瑕疵

16、者,不得請求更換,須即負責妥為保管,謹慎使用。如因保管欠周,使用失慎等原因,致有數量短少或變質;或因搬運中損壞遺失,或中途變換等情事,概應由乙方負責賠償。乙方材料運入工地後,須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點驗,嗣後逐日使用,須列表報告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並隨時接受其查驗。各項甲方供給材料,如有剩餘,乙方應負責將此剩料運回,所需運費由甲方負擔。卅、材料存放,必須整齊有序,並不得妨礙任何工程之進行。所有應保持乾燥、或避免日曬、或其他重要之材料,無論甲方供應或乙方自備者,均應依規定適當管理儲存。爆炸物及危險物品,應另行擇地建庫存放,並按政府機關頒布之加強爆炸物管理應注意事項辦理。卅一、工作場所上所有材料、鷹架

17、、支撐、及機具等,非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許可,不得擅自運離,不合格之材料,須立即運出工地;如經屢催不辦時,甲方得代為運離,如有散失,甲方概不負責,所有費用,由乙方負擔,並得在未付款內扣除。卅二、乙方應適時備妥各種機具,配合施工;必要時乙方須依照甲方規定之機具表,配備齊全,並隨時接受監造單位之查驗。卅三、規定由甲方撥借之機具,由乙方按核定數量及規格,向甲方倉庫具領足堪使用之機具,並自行運至工地安裝使用,運費由甲方負擔;如不堪使用時應立即反應並更換之。使用完畢後,應完好歸還,負責送至指定倉庫,運費由甲方負擔。上項撥借之機具如有遺失、或損壞後無法修復時,乙方應即照原物,或經甲方核定同等品質之機具歸還

18、或賠償。卅四、如乙方所僱之員工或第三者,因失慎或故意,致發生事故或死傷,或損壞已做工程或進場材料時,概由乙方負責撫卹或賠償,其甲方無涉。但在營造(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補充規定另有明訂者,從其規定。卅五、如乙方使另工程之乙方,或另工程之乙方使乙方,因本工程而受損害時,此項損害,由行為人自行負責,向受損害人料理清楚。若甲方因上項損害或因乙方與其他第三人涉及債權債務糾紛致甲方被控訴,則一切損失及訴訟費用概由乙方負責。卅六、乙方除應遵守本工程契約所載明之各項規定外,並應遵守本工程所在地之一切建築管理法規、衛生規則、交通治安法令、空氣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所在地縣市政府實施之營

19、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設置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如屬建築工程,應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各項申報事宜。若違反規定而遭相關主管機關或甲方取締之罰款應由乙方負責,乙方未於通知期限內繳款甲方依工程契約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卅七、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有解決及處理一切關於工程上之疑問與爭執,及關於乙方與另工程之乙方間一切糾紛之權責,並須於最短時間內處理之。卅八、凡因辦理本工程致發生之各項稅捐,及應用機具房屋土地等之租費、水費、電費及電話費等,均由乙方負擔。卅九、乙方應設置合格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應依台灣自來水公司承攬商安全衛生輔導要點辦理。四十、乙方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施工說明書及工地環境保護施

20、工規範辦理,而影響退還保證金、估驗、驗收時,乙方自行負責。四十一、乙方所承包之工程如屬下列1.2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需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者,應自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報審查或檢查並副知甲方施工單位。第1項應於接獲檢查機關書面通知合格後,工人方可進場施工。第2項應於接獲檢查機構書面通知合格後,依工程契約第十五條辦理驗收。上項如因不合格所造成乙方之一切損失及延誤工期,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1.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營造工程一覽表。指定工程種類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50公尺以上建築工程。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50公尺以上之橋樑

21、工程。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長度1000公尺以上或需開挖15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開挖深度達15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4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之工程。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7公尺以上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樓層模板支撐面積60%以上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2.新建、擴建淨水場或相關工程之設備如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及第四款: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氣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四十二、甲乙雙方簽訂契約期間,甲方因緊急需要通知乙方開工者,乙方應即配合施工。四十

22、三、乙方自備材料品管:(一)乙方自備之下列各類器材,得採用國貨或外貨:1.鋼襯預力混凝土管,2.無鋼襯預力混凝土管,3.膠圈及冷間接頭塑膠管,4.水泥襯裡鑄鐵管,5.延性(球狀石墨)鑄鐵管,6.水管用鑄鐵另件,7.水管用延性鑄鐵另件(含延性鑄鐵、不銹鋼水錶箱、分水鞍),8.玻璃纖維管,9.自來水工程用鋼管,10.內襯聚乙烯塑膠管,11.自來水用橡膠製品,12.自來水用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塑膠硬質管,13.自來水工程用鋼管管件。(二)乙方自備之下列各類器材,得採用國貨或外貨:1.截流滑門(含消防栓),2.蝶閥,3.彈性座封閘閥,4.電動抽水機(不含防洪抽水機),5.沉水式抽水機,6.排氣閥,7.工

23、程用鋼製可撓管,8.工程用DI製可撓管,9.遙控浮球閥,10.遙控浮球閥兼高度閥,11.減壓閥,12.洩(持)壓閥,13.持壓兼減壓閥,14.流量控制閥,15.球型液面控制閥,16.球型泵浦控制閥,17.多噴孔錐型控製閥。(三)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四)檢驗辦法:(係驗收之過程)1.材料之自主檢驗應由乙方自行委託下列任一機構派員檢驗,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1)政府檢驗機構。(2)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實驗室。上述機構如無法提供檢驗者,乙方須提出上述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如上述機構不

24、出具證明文件,乙方須上TAF網站列印上述機構檢驗之項目,提出舉證或由製造廠出具證明文件)函送甲方同意後,由乙方自行辦理。2.乙方應負責提供經校正合格(在有效期限內)之各項檢驗設備供抽驗試驗用,校正機構須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實驗室者(如係上述機構無法提供校正者、乙方須提出上述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函送甲方審查及同意備查),否則甲方得不予接受並以乙方不履行契約有關規定辦理。3.乙方於每批次材料運抵工地前,須先函送該批次材料之檢驗合格紀錄表(須經乙方委託之檢驗機構簽章,否則無效)供甲方審查,並由甲方擇期會同各有關單位至乙方存料地點進行抽樣檢驗(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必須提供

25、取樣及試驗所需之工具、人力等,試驗項目、抽樣支數及檢驗標準依后附規範。抽樣合格再交貨並為驗收依據之一,倘若抽驗不合格,則依本契約規範規定辦理。4.同契約材料經二次抽驗不合格者,甲方得停止或不承認該委驗機構對甲方材料之委驗資格一年,並函知其原認證單位及甲方所屬各單位知照。(五)乙方履約標的應經甲方(審)檢驗合格後方可交貨。(六)乙方履約標的之橡膠製品,每批交貨前取樣存於甲方之樣品,其有效期限於保固期限屆滿後即予失效(如因橡膠之檢驗不合格致衍生甲、乙雙方解約情事,該批留存甲方之樣品則予保存備查)。(七)契約規定可採用外貨之材料,須依下列規定辦理:1.須有最近(訂約日期前2年以後)之海關進口證明文件

26、。2.在國外試驗時由承包商委託相當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單位或經其授權機構之公證公司或其當地分公司依本契約規範規定辦理檢驗,檢驗方式及項目比照國貨辦理,並取得檢驗機構核發之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前述之文件均應另附中文譯本。3.上述證明文件交甲方(權責單位)審核(審驗)認可後以憑交貨。4.若無上述檢驗合格證明文件者,則應依國貨檢驗規定於國內辦理檢驗,所有檢驗證件、檢驗設備、場所及其他一切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自理。5.規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八)因應工程之需,臨時變更追加之延性鑄鐵管管件、鋼管管件等,其所追加之材料費若不超過該材料原設計費十分之一或管徑在700公厘(含)以上未逾5,000公斤或管徑在

27、600公厘(含)以下未逾3,000公斤者,乙方得於交貨前提出原製造廠之自主檢驗報告及訂約日前六個月內(或訂約翌日起)經甲方(權責單位)派員檢驗之合格報告書或經本條第(四)1.(1)、(2)款規定之任一機構,所提供之該類管件檢驗報告書,供甲方(權責單位)審核;經審核合格者得免予檢驗,否則仍應依規定辦理檢驗。四十四、本工程經甲方通知開工後,乙方應依工程預定進度表時程及實際需要分批辦理備料。開工後如因甲方原因變更設計或終止契約,致乙方自備器材不必使用時,其所剩餘材料均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不辦理收購亦不賠償乙方因該剩餘材料所衍生之損失。本工程如因甲方因素變更設計或終止合約,於完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乙

28、方可將經結算確定之剩餘材料(於該工程設計圖內設計有案之乙方已進場自備器材)依式造冊,連同該等材料依契約規定檢驗合格及出廠等證明文件(上述証明文件需為正本,如為外貨須附進口證明文件),函送甲方請領自備器材許可使用證明書(如施工說明書總則附件),經甲方審驗無誤後核發自備器材許可使用證明書正本予乙方(副本由甲方收存於該工程案卷),上開乙方所申報之相關器材證明文件由甲方收存,不予退還乙方。有關剩餘材料之消化使用,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甲方所開立之自備器材許可使用證明書內所列之剩餘材料,乙方(或同業廠商)於承包甲方或甲方所屬單位之任何工程,如有同規格之乙方自備器材,得持該自備器材許可使用證明書正本(不得

29、以影本代替)向甲方監造單位申請消化使用。惟該剩餘材料之有效消化使用期限,為甲方開具許可使用證明書之日起3年內有效,逾期不得再申請消化使用。(二)乙方(或同業廠商)申報消化使用剩餘材料,經甲方監造單位核可後,該自備器材許可使用證明書即由甲方監造單位收存,不再退還乙方(或同業廠商)。另乙方申報消化使用剩餘材料,須經甲方派員赴乙方存料地點檢視認可,始可運至工地使用,不得以未經檢驗或有瑕疵之產品藉機混用,如外觀、塗裝有需整修者,仍須依合約之相關規定辦理。(三)乙方持自備器材許可使用證明書,向甲方申請使用消化剩餘材料,如非原開具名之廠商,須取得原開具名廠商之同意使用證明書後再申請使用,完工後如仍有剩餘材

30、料,乙方(原具名廠商)擬於另標工程再申請消化使用時,甲方監造單位再另開立自備器材許可使用證明書(加註前核定之剩餘材料消化使用有效期限)予乙方。四十五、分段查驗、部份驗收或驗收結果未依契約圖說施工之部份,經甲方檢討其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可不必拆換或拆換有困難時,得以減價收受。該減價收受部份,應以不計價,並按該項不合格部份之契約價款罰以3倍之金額,惟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四十六、工程完成時甲、乙雙方應即依工程契約第十五條辦理工程驗收,甲方如不在上項規定期限內辦理正式驗收或查驗,倘遭遇天災人力不可抗拒之損害,經查非乙方工作不良者應由甲方負擔,但如有保險

31、賠償,應從損害額中扣除。若乙方在竣工後7日內,不提送履約相關文件,甲方得依工程契約第十五條第九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並逕予以實體驗收竣工計價,由監造單位編製相關結算驗收資料予以驗收結案,再發存證信函通知乙方領款,乙方領款時應檢具相關資料並用印核章,如通知二次乙方未出面領取,則可將該筆竣工計價款辦理應付保管款,並據以辦理決算。正式驗收合格,乙方向甲方辦妥保固保證金手續後付清尾款。(詳本公司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件七工程保固保證金繳退要點) 四十七、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於簽訂本契約之次日起,在6個月內未能開工;或開工後無法施工而停工,其停工時間連續達3個月或累計達6個月仍無法復工者;乙方得於30日內函知

32、甲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得就下列項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求償,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之補償。甲方應退還全部或留存之保證金。(一)工程簽訂契約後未能開工者:1.契約書裝訂成本費,含印花稅。2.依契約規定項目已實際執行準備工作的費用。3.已建築完成之工棚及租金費用,得依契約相關項目之金額比例計算。4.工地現場已裝設水電、電話設施之水電費、電話費,得按實付金額計算。5.工地現場看管之勞工費,並以最多兩員及六個月基本工資為限。(二)工程已開工者:1.契約規定之準備工作費、工棚租金、工地水電費及電話費、工程安全設施等項目,參酌實際情況得依契約相關項目單價比例估驗計價。2.已完成工程項目,依契約規定估驗計價

33、。3.工程停工期間經甲方認定必要現場待命人員工資,最多五人且以乙方員工為限,該項工資應參酌契約內技術及一般工資,由甲乙雙方協議訂定,但乙方應按日填報日報,並於每週末,每月底將影響部分以書面報甲方備查。四十八、乙方未依前條作終止契約主張時,即乙方已放棄終止契約之權利,且事後開工或復工不得請求賠償。甲乙雙方應依下列事項作不終止契約處理:(一)簽訂契約6個月內未能開工者:1.甲方應退還保證金之80%。2.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開工7日內,繳納本項(一)1.領回之保證金。乙方如不依限繳納,視為不履行契約,甲方即沒收乙方留存甲方之保證金。(二)開工後連續3個月無法施工者:1.甲方應退還留存保證金之50%。

34、2.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復工7日內,繳納本項(二)1.領回之保證金。乙方如不依限繳納,視為不履行契約,甲方即沒收乙方尚留存甲方之保證金。(三)開工後無法施工累計達6個月者:1.甲方應退還留存保證金之50%。2.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復工7日內,繳納本項(三)1.領回之保證金。乙方如不依限繳納,視為不履行契約,甲方即沒收乙方尚留存甲方之保證金。(四)前三款所稱保證金係指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五)乙方主張不終止契約未達3個月,不得再作終止契約或追減結案之主張。四十九、工程已屆估驗計價日期,如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暫停估驗,或扣留一部份款項,至乙方將該情事處理至符合規定為止。(一)工程或材料有

35、不妥之處,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通知更改或掉換,而延不履行者。(二)乙方派駐工地之負責人,未能稱職,以致工地秩序紛亂,施工草率,漫無計畫,經通知更換,而乙方延不履行者。(三)工作遲緩,不能依照預定進度進行,經通知改進,延無績效者。(四)保證人中途失其保證能力,或自行申請退保後,乙方未能覓保更換者。(五)監造單位囑辦本總則各條規定,或其他重要事項,乙方延不履行者。(六)乙方未依施工說明書總則卅九、四十辦理或未經當地勞工安全檢查機構核准備查者。五十、工程完工後,乙方須將工地剩餘材料、廢土、廢棄物、垃圾等,依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指示運離工地。如有建築工程、並應將其內外窗玻璃、水溝、水池等,清掃洗拭乾淨,

36、同時負責申請發給建築物(雜項)使用執照,如未將建築物(雜項)使用執照交予甲方,則暫不支付尾款。五十一、工程驗收時,如驗收人員認為有開挖或拆除一部份工作,以作檢驗之必要時,乙方應即照辦,不得推諉,並應於事後負責免費修復,如發現與圖樣或施工說明書有不符之處,其可修理改善部份,限期修理,其無法修理改善部份,限期拆除重做。倘乙方逾期未改正者,甲方依工程契約第十五條九(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時,其所需費用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無規定者,依下列公式計算;並依工程契約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註:契約間接費用包含承商管理及工程保險補助費、利潤及什費、品管費、勞工安全衛生費等。五十二、承攬本公司土建工程之廠商,工

37、程施工中,主管機關或甲方於工程查驗、估驗或品質查核時,其專任工程人員應到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如專任工程人員不到場配合說明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其情節重大者並依營造業法第61條規定,由監造機關報請公共工程委員會,予以3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本公司其他工程甲方上級機關或甲方於工程查驗、估驗或品質查核時,認為有需要時亦同。所謂工程施工中應含括工程驗收完成前之全部階段,所稱查驗包括工程驗收。五十三、本工程如使用於結構物之預拌混凝土,乙方應採用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或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8、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規定設置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所生產之預拌混凝土。但於離島地區,若因境內無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預拌混凝土廠,乙方應檢附預拌混凝土廠商之生產及運送設備能力、產品性質之有關文件,以及乙方與供應商所訂之合約並經乙方保證其品質符合CNS-3090-A2042規定要求,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認可後,始得使用該預拌混凝土廠所生產之預拌混凝土。五十四、乙方於進入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局限空間,如窨井、坑井、地下室、配水池、清水池、塔、槽、人孔、廢水池、下水道、隧道、暗渠、沉箱、涵管、涵洞、輸水道等,從事作業前,應依該規則有關預防危害之規定辦理。五十五、乙方應依工

39、程所列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定辦理,並經監造單位現場人員認可後始得進場,工程竣工後該等設施則由乙方運離工地自行處理。五十六、乙方應配合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勞動檢查即時監督管理系統(Real-Time Supervisory Management System of Labor Inspection,RSMS),預算有編列照片傳輸補助費者,乙方應依甲方規定上傳之作業別、拍照位置及時機,即時將現場照片利用網際網路發送電子郵件至RSMS系統,如未能依規定於施工日即時上傳照片、上傳非規定之作業別照片或不合格照片未依限上傳改善照片,則依本公司承攬商安全衛生輔導要點之規定處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處以罰鍰300

40、0元。五十七、工程之保固期限依工程性質分別訂定如下:(一)建築物之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等構造為5年。(二)自來水管埋設工程為2年。(三)生物植物(植生)等為120日曆天。(四)消耗品(免保固)。(五)前列(一)、(二)、(三)、(四)項以外者為1年。(六)保固期限係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七)在規範、施工說明、設計圖、補充說明、特定補充說明等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五十八、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及保留期限詳如下表:保固期限保固保證金額度保固保證金保留期限5年分項工程結算總價之35年2年分項工程結算總價之32年1年分項工程結算總價之31年120日曆天分項工程結算總價之3120日曆天備註:

41、免保固者、保固保證金額度未達3萬元者,免繳納保固保證金。五十九、工程項目編列有工程結算資料製作費者,乙方應按工程結算資料審查表項目編製相關資料,編製整理作業並應自各分期工程竣工次日起15天內完成(此工期不含甲方審核及退件郵遞之工期退件修改者,以甲方通知函第5日起計算工期,修改完妥再送件時,以收件日期或郵戳為憑至甲方審核合格為止),並函送甲方,每逾期1天處以乙類罰款3,000元整。六十、本說明書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監造單位現場人員視工程之性質,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乙方辦理之。六十一、本公司除情形特殊在招標文件另有說明外,概依下列各項原則參照辦理。(一)投標標價清單估價單(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項目及其

42、數量係供估價之用,估價單(詳細價目表)內各項目如有漏列致與實際不符,訂約時契約項目之數量、及承包總價不予調整,俟開工後按實計價或變更設計追加減;招標文件中之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二)按照設計圖及有關說明書等施工。(三)供給材料清單所列為供給外,其餘完成工程之一切材料均為乙方自備。(四)工程期限在招標文件中如有二種以上不同時,以最後公告為主,如無補充修正者,以工程預定進度表為準。(五)工程估價單(詳細價目表)內所列承商管理及工程保險補助費、利潤及什費、品管費、營業稅等以一式列計者,應依其所佔比率隨工程結算金額調整計價;變更設計新增項目比照辦理。(六)契約所訂勞工安全衛生費按原編列預算單價計價,依

43、實作數量結算;其他安全衛生設施及作業費一全部分,按原編列預算勞工安全衛生費(項目)部分比例計價。 (七)工程保險部分請依照本公司營造(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補充規定辦理。(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列在契約總價內。(九)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未達查核金額者,不支付預付款。(招標文件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十)有價材料折價費依甲方所編列單價,於工程估驗及竣工計價時,由承包商依實做數量價購並將價款繳交予甲方。工程結算資料審查表工程名稱送審日期 年 月 日(第次)工程編號累計日期 日;逾期 日項次審查項目審查內容審查意見(請逐項勾稽)符未符(請註明原因)1工程結算明細表項目/單位/結算數量/金額/增減帳金額

44、2實做數量統計施工照片/實作數量計算式/罰扣款通知單/統計3相關檢驗及報表品質成果報告書/測量報告/閥栓卡4物價調整計算表每月調整金額/總調整金額/計算式5工期統計工期統計表/計算式/開工/停工/復工/竣工/展延工期等核准函6變更契約有關文件變更項目/增帳/減帳/變更金額7竣工圖審查是否使用甲方提供之圖檔繪製圖名欄是否均詳細填寫,乙方是否簽章內容是否完整(修正部分應加粗標示),各結構物是否標示參照圖號是否按竣工實測尺寸、比例繪製(比例大小參照原設計圖但不得照原設計圖描繪)工程起點、終點、窨井、閥盒、固定台、涵洞、管路及其他結構物實際竣工位置(含平面位置及深度)是否確實標示各節點區間長度,是否標

45、示完整管路中心埋管深度及與道路邊線距離,是否標示完整(每50公尺及深度變化處)竣工圖標示位置與實際竣工位置是否相符實作工程數量有無填入表內,是否完整正確(管線工程含自備材料及另件統計表)判定結果以上各項均合格,擬准予認可,請製作結算書圖10份俾辦理初驗或驗收。仍有未符事項須退請修正,請補正後送請複審。其他( )審查人員簽章監造單位主管簽章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內政部99年5月25日台內營中字第0980812380號函修正發布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技術士種類特定施工項目規模設置人數標準鋼構工程鋼構構件吊裝及組裝一、一般手工電銲二、半自動電銲三、氬氣鎢極電銲四、

46、測量五、建築塗裝九十九年金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不含構件材料費)。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一百年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不含構件材料費)。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者(不含構件材料費)。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不含構件材料費)。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者(不含構件材料費

47、)。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其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部分,每一千五百萬元應增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基礎工程一、擋土牆二、土質改良及灌漿三、錨樁工程一、鋼筋二、模板三、測量四、混凝土九十九年金額為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一百年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額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

48、八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八千五百萬元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其金額超過新臺幣八千五百萬元部分,每三千五百萬元應增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結構體模板工程模板九十九年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一百年金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四千萬元以下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49、,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七千萬元以下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七千萬元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其金額超過新臺幣七千萬元部分,每三千萬元應增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庭園、景觀工程一、造園景觀施工二、植生綠化及養護一、造園景觀(造園施工)二、園藝九十九年至一百年金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一百零一年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

50、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一百零一年金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防水工程營建防水營建防水九十九年至一百年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具有各該項技術士一人以上。一百零一年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具有各該項技術士一人以上。一百零一年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具有各該項技術士二人以上。預拌混凝土工程預拌混凝土澆置工程混凝土九十九年至一百年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不含材料費)

51、。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者(不含材料費)。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者(不含材料費)。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上者(不含材料費)。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除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其金額超過新臺幣八百萬元部分,每三百萬元應增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備註:一、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之施工日誌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當日施工

52、之各項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內容。(二)各特定施工項目僱用技術士姓名、技術士證書字號及該技術士之簽名或蓋章。二、技術士人數供需失衡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相關公(工)、協會協商調整工程規模及設置人數標準。三、本標準適用範圍包含公、私有專業工程之特定施工項目。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廠商自備料剩餘材料許可使用證明書承攬廠商:工程名稱:工程編號: 日期: 年 月 日許可使用 材料項目規格數量製造廠商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或進口證明文件)合計備 註附註:1.上開剩餘材料許可使用期限至 年 月 日止,逾期不得再使用。2.本剩餘材料許可使用證明書,如非上開承攬廠商持用消化,其他廠商申請使用時,須取得該承攬廠商

53、同意使用證明書。開立證明書單位:台灣自來水公司 第 區管理處( 區工程處) (關防) 監造單位現場人員: 監造單位主管: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來水工程剩餘材料使用申請書申請使用剩餘材料承攬廠商:申請使用剩餘材料工程名稱:申請使用剩餘材料工程編號: 申請使用剩餘材料日期: 年 月 日申請使用剩餘 材料項目規格數量原製造廠商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或進口證明文件)合計備 註審查項目:1.有無附廠商承辦工程自備料剩餘材料許可使用證明書:有、無2.有無附原持有許可使用證明書承攬廠商開具之同意使用證明書:有、無3.第 項准許使用。4.第 項需整修外表並依規定塗覆防銹層。申請廠商: 負責人: 審查結果:同意

54、使用 不同意使用 其他:審查單位:台灣自來水公司 第 區管理處( 區工程處) 審查單位監造單位現場人員: 審查單位監造主管: 二、工程剩廢料管理細則一、本細則所稱報剩廢料,係指本公司供給品,因施工中報廢或因變更設計不需動用,或完工後所剩餘之完整材料,殘料(含下腳)及廢料。二、乙方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於每日息工時,應清理工地,並將使用材料集中存放保管,如有超出損耗率時,立即向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反應,監造單位現場人員除應負責追究原因視情況依法追訴外,並報請上級辦理。三、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應嚴督乙方予珍惜並妥善保管上述物品,不得任意毀棄。轉送及私售,工程施工中並應視工地現場實際情形,儘量利用已產生之殘料

55、,俾避免完工後有過多之殘料。四、工程施工告一段落或完工後,乙方應會同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將上述物品詳加清理並將其中完整材料、殘料(不含下腳)、廢料、列具規格、品質、數量依退料有關規定辦理。完工後乙方將供給材料使用明細表經其品管員確認簽章並於完工日起七日內送交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以供驗收之用,付工程尾款前乙方不依規定辦理退料,甲方將按本細則五予以扣款處理。五、報廢剩餘料如有短缺或有故意破壞,盜賣等情事,除應依規定賠償由應付款中扣除歸墊,如不敷支應仍由乙方及其保證人負責外,並得按情節輕重依法追訴。完整材料及殘料(不含下腳)按領料單價與賠償時之市價二者擇高單價再加3什費及5營業稅計算賠償金額,另待報廢料。已

56、報廢料及殘料(下腳部分)按一般廢料市價賠償。六、工程施工告一段落或完工後,殘料(下腳部分)由乙方負責收集交甲方指定地點。七、處理報廢料、剩餘料,所需費用得在工程材料運什費內酌量開支,如由乙方運至指定處所點交甲方有關單位時,其運費由甲方負擔。八、本細則視為工程交辦或契約書附件之一,甲方或乙方應確實遵守細則內有關之各項規定。三、各類設備裸露部份油漆塗料及顏色之規定一、承商帶料施工之各類設備裸部份之油漆塗料及顏色,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設備名稱塗料名稱顏 色(以色號代號)底 漆面 漆一、管線部份1.原水輸水管焊製鋼管非焊製鋼管紅丹底漆(第二種)(原塗型無機鋅粉底漆)調合漆Polyure

57、thane面漆184(茶栗)184(茶栗)2.清水輸水管焊製鋼管非焊製鋼管紅丹底漆(第二種)(原塗型無機鋅粉底漆)調合漆Polyurethane面漆145(天藍)145(天藍)3.蝶閥、截流滑門、電動操作機及手輪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146(土耳其藍)4.消防用水管、地上式消防栓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125(硃紅)5.水管廊各種管:(1)清水管、表面洗砂水管、反沖洗水管(2)廢水管、排水(溢流、雨水)管紅丹底漆(第二種)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調合漆145(天藍)126(棕色)6.洗沉澱水輸送管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154(藍綠)7.空氣管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157(淺霧綠)8.氯氣

58、管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118(純黃)9.膠凝藥液管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164(橘紅)10.矯正液管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114(奶黃)11.熱水管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白二、機電(械)部份:1.電動抽水機、空氣壓縮機紅丹底漆(第二種)噴漆或調合漆198(浪漫藍)2.膠羽機、快混機、刮泥機(地面之機器)紅丹底漆(第二種)噴漆或調合漆198(浪漫藍)3.閘門紅丹底漆(第二種)噴漆或調合漆146(土耳其藍)4.吊車、起重機、柴油發電機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118(純黃)5.槽桶體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146(土耳其藍)6.原水管(進水管)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184(茶栗)7.鋼製

59、濾水桶(槽)清水管(出水管)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146(天藍)8.反沖洗砂廢水管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126(棕色)9.變壓器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103(湖綠)10.配電箱、電動機起動箱、開關箱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103(湖綠)三、其他設備:1.淨水池面欄桿、變電所圍欄、路燈桿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銀色2.氯氣筒、中和槽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118(純黃)3.貯藥槽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164(橘紅)4.壓力水儲存桶紅丹底漆(第二種)調合漆145(天藍)二、油漆規格:以照CNS609K2014噴漆CNS601K2006調合漆CNS774K2020紅丹底漆第二種等規格之規定,

60、顏色係依照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之色卡為準。三、噴漆、調合漆及紅丹底漆,均應採用中央標準局發有正字標記廠商生產之油漆。四、規定用噴漆油漆之設備,應以噴之方式施工;用調合漆油漆之設備噴、塗滿方式施工均可,以兩度為原則。五、本表部份顏色係參照CNS1306 Z1002工業安全顏色規章訂定。四、局限空間作業管制要點一、為防範作業人員進入局限空間內作業,因空氣危害造成意外事故,特訂定本要點:適用缺氧症預防規則及其他相關安全衛生規定。二、本要點所稱之局限空間作業場所係指:坑井、地下室、配水池、清水池、塔、槽、鍋爐、人孔、污水池、下水道、隧道、暗渠、船艙、沉箱、涵管、涵洞、輸水道等,由於構造或形狀限制造成空氣無法自然流通的場所。本要點所稱之空氣危害係指:可燃性氣體、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腐蝕性及其他有毒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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