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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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年11月01日公布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 11.1合同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3工程和设备 11.4日期 11.5合同价款 11.6其它2一般约定 1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2法律 12.3语言文字 12.4标准、规范 12.5图纸和文件 2.6保密 12.7联络 12.8现场查勘 2.9招标文件错失的修正 2.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算术性错误的修正 12.11施工准备 2.1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13交通运输 12.1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2.15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12.16联合承包 12.

2、17员工 2.18工程档案 12.19严禁贿赂3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 13.1发包人 13.2承包人 13.3监理人 13.4工程造价咨询人 3.5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3.6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 13.7专业工程分包 3.8承包人劳务分包4工期 14.1开工 14.2施工进度计划 14.3工期延误 14.4暂停施工 4.5复工 4.6加快进度 4.7竣工日期 4.8提前竣工奖励 4.9误期赔偿5材料和设备供应 15.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1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15.3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5.4样品 5.5材料代换 5.6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5.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

3、备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6.1安全施工 16.2安全防护 16.3事故处理 16.4工程保护与照管 6.5治安保 6.6文明施工 6.7环境保护7工程质量 17.1工程质量要求 7.2测量放线 17.3质量检查 17.4隐蔽工程验收 17.5重新验收和额外检验 7.6缺陷修复 17.7工程试车8工程变更 18.1工程变更的条件 18.2工程变更的范围 8.3工程变更的权限 8.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9工程造价 19.1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 9.2工程计量 9.3暂列金额 9.4暂估价 9.5计日工 19.6合同价款调整 9.7法律法规变化 9.8工程变更 9.9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10工程

4、量清单漏项、缺项 9.11工程量偏差 9.12 物价变化 9.13现场签证 9.14工程款支付事项 19.15预付款支付 9.16安全文明施工费 19.17进度款支付 19.18竣工结算 9.19结算款支付 9.20质量保证金 9.21最终结清 10工程验收 110.1工程竣工 10.2中间验收110.3竣工验收 10.4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 10.5竣工清场 10.6施工队伍撤离 110.7质量保修11.索赔 11.1承包人索赔 11.2发包人索赔12.工程担保、保险与风险 12.1承包人履约担保 12.2承包人预付款担保 12.3发包人支付担保 12.4保险 12.5发包人风险 12.6承

5、包人风险 12.7不可抗力13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13.1发包人违约 113.2承包人违约 13.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3.4合同解除 13.5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3.6合同终止14合同争议的解决 14.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4.2友好协商 14.3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4.4争议调解 14.5仲裁 14.6诉讼 14.7继续履约 15合同补充与备案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6、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及履约担保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从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或批准承包人开工报告的次日算起。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4、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人民币)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

7、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投标书及其附录(包括评标期间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招标工程)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担保资料及其他 6、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7、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

8、由于非发包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其保证人按“承包人履约保函”的约定,向发包人履行保证责任。 8、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由其保证人按照“发包人支付保函”的约定向承包人履行保证责任。 9、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且双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 话:

9、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合同备案机构(备案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包括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1.1合同文件 1.1.1合同(或称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录(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 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

10、人签署的正式接受中标的承包人投标书的函件。 1.1.4投标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填写的投标函及其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1.1.5投标书附录:指附在投标书后作为其一部分,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6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条款。 1.1.7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8履约担保:指在合同工程施工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

11、,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在本合同中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 1.1.9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技术规范,以及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按照合同约定, 发包人所做或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批准的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1.10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或其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书及其附录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

12、单,包括各项说明和表格。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1.2.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3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4发包人之保证人:指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资格,能为承包人所接受的,具有工程款支付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1.2.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3、,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6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已方代表,或有时根据第3.5.2.2款(承包人代表更换)的规定,由承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的其他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7承包人之保证人:指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资格,能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1.2.8分包人:指被承包人接受和发包人认可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本合同中指专业工程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 1.2.9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

14、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11监理工程师:指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12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13造价工程师:指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造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5、。 1.2.14调解人:指根据本合同第14.4.1款(调解人的任命)的规定,由发包人、承包人聘请的就本工程合同争议进行调解的人员。 1.2.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3工程和工程设备 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3.5分包工程:指在本合同

16、中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依法分包的承包工程中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 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 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3.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4日期 1.4.1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施工天数。 1.4.2开工日期:指根据第4.1.2款(工程开工)的规定,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开始施工的日期。 1.4.3竣工日期

17、:指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和第12.7款(不可抗力)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1.4.4交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出交工申请的日期。 1.4.5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4.6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证书。 1.4.7基准日:指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 1.4.8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

18、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4.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5合同价款 1.5.1计价规范: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1.5.2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5.3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

19、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和价款调整。 1.5.4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5.5工程量清单:指发包人按计价规范规定提出的,表现本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规费、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5.6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5.7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

20、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5.8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5.9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5.10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约 1.5.11措施项目费: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

21、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1.5.12现场签证:指经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变动签证等。 1.5.1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的,作为办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 1.5.14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

22、、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减)的合同价款。 1.5.15质量保证金: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一定比例从应付工程价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合同工程出现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1.6其他 1.6.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6.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6.3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6.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一般约定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

23、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投标书及其附录(包括评标期间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招标工程)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图纸 (9)担保资料及其他 2.1.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

24、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本合同第3.6.2、3.6.3款规定的职权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中约定的方式处理。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合同的解释中不应考虑。2.2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2.3语言文字 2.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2.3.2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

25、明本合同。2.4标准、规范 2.4.1本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标准、规范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必须遵守。 2.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汉语文译本。标准内容以汉语文文本为准。 2.4.3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

26、规范和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5图纸和文件 2.5.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可自费复制。 2.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2.5.3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或其他文件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 2.5.4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

27、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致使调整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给承包人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2.5.5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2.5.6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数量和期限递送发包人,需要答复的,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答复。 2.5.7承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均应在施工现场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本条在内的图纸

28、和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所有合理时间查阅、复制这些文件。2.6保密 2.6.1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要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6.2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6.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7联络 2.7.1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

29、书面形式,由当事人一方面交对方并应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传送,或发包人、承包人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2.7.2含当事人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或文件,均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总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当事人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同样。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向承包所发任何书面通知或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包人或另一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同样。 2.7.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接收

30、来往信函的人员姓名,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其指定的接收地点。 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应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及时签收来往信函。 2.7.4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补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31、2.7.5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当事人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2.8现场查勘 2.8.1发包人应按照第3.1款(发包人的工作)第(4)项的规定提供资料作为附卷同招标文件一起发行。发包人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则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2.8.2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或签订合同之前,应被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

32、工程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和施工措施; (5)进场道路和水、电、气、通讯、食宿供应条件; (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2.9招标文件错失的修正 2.9.1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3.1.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2.9.2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

33、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和(或)工程量偏差的; (3)出现第9.6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项的; (4)未按照国家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2.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算术性错误的修正 2.10.1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义务。 2.10.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

34、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承包人必须完成该项目,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2.10.3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汇总的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1)汇总的造价高于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时,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为准,修改单价和合价。 (2)汇总的造价低于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时,以汇总的造价为准,修改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2.11施工准备 2.11.1施工前,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做好相应的施工人员和设备安排与调遣,确保工程开工时所需人员全部到位,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

35、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保证人员的职业技能到位。 2.11.2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要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于出现问题的设备,要及时修理、替换,不得影响施工的进行。 2.11.3施工所需工程材料,应当足量保质,及时进货,保证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对于施工中需要的新材料、新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联系材料供应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保证用料的供应和技术的应用。 2.11.4施工前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足额到位,不得在资金未落实或者落实不足的情况下擅自施工。2.1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12.1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

36、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总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施工设备的,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12.2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费用承担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12.3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12.4运至施工

37、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2.13交通运输 2.13.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可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2.13.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

38、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使用。 2.13.3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13.4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应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13.5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

39、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2.13.6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2.1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2.14.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总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2.14.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专利法规定的原则,约定本条各款的相关内容。2.15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2.15.1

40、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15.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生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

41、,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2.16联合承包 2.16.1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组成该联合体的成员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上共同地并分别地对发包人负责。 2.16.2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人,并应由该主办人指派的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被授权的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2.17员工 2.17.1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员工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 2.17.2除专用条款或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承包人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或当地的标准。承

42、包人还应按合同约定为发包人员工提供设施。承包人不应允许承包人员工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2.17.3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人员工的相关劳动法规,保证他们享有所有合法权利。承包人应要求其员工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 2.17.4在国家或当地规定的休息日,承包人不应在现场进行工作,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1)合同中另有约定; (2)总监理工程师同意; (3)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安全或为工程质量所不可避免或必需的工作,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总监理工程师。 2.17.5承包人所付工资标准,应不低于从事该工作的当地行业

43、现行的标准。并应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 2.17.6如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引起的工资延误发放,造成的任何处罚,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17.7承包人员工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适当时也包括项目经理: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 (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宜,承包人随后应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2.17.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员工或其内部发

44、生任何非法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18工程档案 2.18.1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当设置专人负责施工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 2.18.2承包人应负责收集、汇总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及时归档。由于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档案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后果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18.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承包人不得补做、伪造施工档案,若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存在补做、伪造施工档案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改正

45、,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档案应由管理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2.18.4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承包人改正并将问题及改正情况存档。 2.18.5工程完工、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承包人应在7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档案,发包人未办理完毕竣工结算,承包人可以不移交工程档案和工程。2.19严禁贿赂 2.19.1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

46、询人员工)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13.4.3款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 2.19.2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廉洁自律,禁止索贿、收礼,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有上述行为,应向发包人纪检部门和(或)有关部门举报。 3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3.1发包人 3.1.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保证承包人免于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3.1.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47、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承担施工场地内专用条款约定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修建的有关费用;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其工程地质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

48、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3.1.3发包人可以将3.1.2款的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1.4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49、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3.1.5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3.1.6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10.3款的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 3.1.7发包人未能完成第3.1.2款(发包人工作)约定各项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根据第11.1款(承包人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根据第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的规定,对延误给予延长期,第9.14款

50、(费用索赔)的规定此类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3.2承包人 3.2.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3.2.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及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专用条款约定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安全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有关施工

51、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工程或本工程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2.3

52、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安全性负责。但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技术要求原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3.2.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计量申请,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包括工程价款调整、签证、索赔等)。 3.2.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第三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3.2.6承包人未能完成第3.2.2款(承包人工作)约定的各项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3.3监理人 3.3.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

53、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3.3.2监理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3.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4工程造价咨询人 3.4.1工程造价咨询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工程造价咨询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3.4.2

54、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工程造价咨询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4.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工程造价咨询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或为实施造价咨询作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5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3.5.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范围和更换 3.5.1.1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5.1.2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按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总监理工

55、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均由发包人代表担任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3.5.1.3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3.5.2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3.5.2.1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项目经理,该代表人选应具有相应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任命有规定的,应遵

56、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3.5.2.2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项目经理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3.6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 3.6.1发包人代表 3.6.1.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3.6.1.2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3.6.1.3发包人代表在本合同中的职权不得与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以及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的造价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6.2总监理工程师 3.6.2.1实施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将委托监理人的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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