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电大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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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 【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 100% “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民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 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 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农民李某因未批准砍伐秸秆回家喂猪被镇震政府罚款三百元。问题:1

2、).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2).裴庄镇冠以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上的救济?答:1)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3)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4)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2、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阂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李某不服,诉至法院。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

3、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 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 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问题:1) .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 (C.越权)。2) .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镇政府;C.李某)。3) .本案中,阂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B.不是)。4) .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为什么?答.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

4、享有撤换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 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 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3、【同上案情】2005年8月,张某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不服,诉至法院。问题:(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 (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答:(1)是越权

5、;(2)是镇政府;(3)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4)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 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 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 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4、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站执勤人员宋某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了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 :“交20块钱,再走。”关某接过处罚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

6、:根据有关规定,罚款 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关某问宋某:“为什么罚我?”宋某说:“你超载。”关某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某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锣嗦什么?”关某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宋某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 :“就你这态度,再 交20元。”问题:本案中,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答:(1)宋某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者身份。(2)宋某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实施处罚时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5)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

7、政处罚决定书。(6)实施“态度罚”,滥用自由裁量权。(7)收取罚款却没有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5、案情:2010年12月7日,某区政府工作人员以违法计划生育法律政策为由将马某夫妇家的笔记本电脑带 走。同年12月31日,区政府工作人员又在孙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区政府告上了区法 院。问题: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是谁? 2区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答:(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是马某夫妇和区政府。(2)本案件中区政府行为违法。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没有权力扣押相对人的财产、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6、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县林业局所设立

8、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截住,工作人员发现其无证人山,对其罚款10元。李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 (B.县林业局)。2)、本案中的行政相对方是 (D.李某)。3)、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B.县林业局;D.李某)。4)、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吗?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 ?答: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7、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

9、、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 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

10、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问题 :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C.深圳市民樵某)。2) .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行政许可)。3) .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抽象行政行为;D.其他规范性文件)。4) .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深圳市公安局车辆

11、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8、【同上案情】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2)粤公、通宇2006376 号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答:(1)深圳市车辆管理所及樵某;(2)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 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 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9、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商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处

12、理。王某和钱某在调查 取证确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 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某区工商分局于S日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王某不予理睬。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王某当场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决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50元的听证费用。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答:(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 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 公开举行。(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4)听

13、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10、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其父忙于工作,放松了对他的管教和关心。2008年7月,卞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 10月17日,在马某教唆胁迫下, 卞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正当卞某偷窃一乘客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人抓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卞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拟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 问题:讨论本案中卞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答:(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

14、定,本案当事人卞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卞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卞某出生于1993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08年10月时,卞某才15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卞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卞某有立功表现。卞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11、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某市B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甲

15、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处罚改为拘留1天。甲某仍然不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答:(1)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12、案情介绍:2010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值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请问:(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 ? (2)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

16、?理由何在? (3)本案应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两种身份:个人身份和公务身份。(2)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杈有内在联系。(3)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杈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13、案情介绍:王某出生于1990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1999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因此,王某养成了沉默寡言、内向的性格。2006年7月

17、,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 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 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揍他相威胁,强迫其行窃。正当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准备逃跑 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对王 某作了行政处罚。问题:(1)解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2)我国行政处罚法 对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是如何规定的?(3)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答:(1)(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

18、织自觉守法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体现行政处罚惩戒和教 育的双重功能。(2)(行政处罚法规定:巳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王某未满18周岁。王某出生于1990年5月,到王某违法行为作出时的 2006年9月17日,王某才16周岁, 符合从轻或者减轻

19、行政处罚的规定。王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 处罚。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边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之一。14、案情: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气 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 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问题:(1)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所涉及到的身份是个人身份还是公务身份? (2)县公安局应该不应该赔偿李某损失?为什么? (3)李某应当如何维

20、护自己合法权益?答:(1)是个人身份。(2)县公安局不应当赔偿李某损失。因为张某行为是和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务员以个人身份进行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3)李某应当向法院直接起诉张某,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15、案情介绍:司机甲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乙,下班交警徐某路过看见,赶紧去调解处理。徐某出示了交警 的证件,并且要求甲出示驾驶证,并问甲是否喝酒,甲承认喝了酒。徐某对甲开出处罚单,甲某因为徐某已 经下班有由,对处罚不服。问题:(1)在此案中,司机甲与徐某之间的纠纷性质,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 ( 2)本案中是否存在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3)如存在行政行为,谁是行政主体

21、?答:(1)属于行政纠纷。本案件中司机甲与交警之间因为交通处罚行为之间发生了纠纷,是行政相对人和行 政主体之间因为不服行政管理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2)存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在下班期间,如果遇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干预制止,打击违法犯罪。办案交警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政行为。(3)本案的行政主体是徐某坐在的交通管理局。公务人员自身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他只是在代表国家行政机关 行使行政权,徐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所在行政机 关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

22、果。16、案情介绍:2007年5月20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于某在执行公务时,对超载的司机王某给予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当天下午,于某又给违反交通法规的张某10元的罚款,并且当场收缴罚款,给张某出具了由某市公安局印制的罚款收据。问题:(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司机王某应当在多少日内向公安机关履行200元的罚款决定。(2)如果王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 3)于某给张某出具的收据合法吗?为什么? 答:(1) 15日内。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3、。(2)有三种措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收据不合法。因为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17、案情介绍:A县乡镇企业局与 B市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

24、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后公安局多次向A县乡镇企业局催要变卖货款均未果。为要回货款,B市公安局于1996年5月17日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中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 为什么?(3)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 答:(1)本案应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25、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安局扣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追回木材款,但发出的却是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3)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公安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18、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邻桌两伙人争吵,继而动手。张某欲 上前制止。此时两伙中的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张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准备捉 拿此人。打架的人见有警察,便高喊“警察来了”,众人作鸟兽散。张某即拎枪追之。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饭的人众多,桌椅横七竖八,张某一不小心,腿被桌子绊了一下,一跤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听到 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打在一名

26、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后王某找张某要求赔偿。问题: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3.说说你对公务员双重身份的理解。 4.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答: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因为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张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赋有保护 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其行为为依职权行为,即公务行为。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因为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且其是某市铁路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张某的执法行为 并没有违法,但给他人造成了伤害。3.公务员具有公民身份和公务身份,在

27、法律上享有不同的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只代表 他个人,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 地位,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应当准确加以划分,以便于确定责任的承担。4.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2分)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张某的行为亦为职务行为,属于违法行使职权。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后果由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因此王某的损失仍然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只是以行政

28、 赔偿的方式予以承担。赔偿后可以对张某进行追偿。19、案情介绍:某区公安局判处所突击检查孔某经营的娱乐城,孔某向正在赌博的人员通风报信,派出所突 击检查一无所获。派出所工作人员将孔某带回调查,孔某因为受到逼供而说出实情。派出所决定对孔某拘留 10日。问题:(1)在作出拘留决定之前,孔某是否有权要求举行听证?问题:(1)在作出拘留决定之前,孔某是否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 2)对孔某的拘留决定是否合法? (3)如果孔某对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但是没有提供合适的担保人或者保证金,公安机关是否应当暂缓扣留决定的执行?答:(1)无权要求听证。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29、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 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 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行政处罚的听证不包括行政 拘留,因此,孔某无权要求听证。(2)不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由此可知,公安派出所仅仅是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处罚决定权,对行政拘留没有决定权。因此,该派出所作出拘留决定的做法是不 合法的。(3)公安机关不暂缓拘留决定的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30、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本案涉及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规 定的除外的情形。因此,孔某虽然起诉,但是公安机关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20、案情介绍:毛某是A省某市甲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甲县工商局给毛某送达了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10日。1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请问:(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 ?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机关的做法正确吗?答:(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甲县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公民、法

31、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本案应由某市工商局或甲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 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 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某市工商局做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杈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甲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9月10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 9月20日,即毛某在9月20日才知道

32、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21、案情介绍:张某经营一家熟食店,为谋取暴利,经常向无证商贩购买低价猪肉,加工成熟食后进行销售。2002年7月经群众举报,市卫生局对该熟食店进行检疫调查。结果发现张某经营的熟食制品中有三个品种、 七批次细菌严重超标,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构成较大危害。因此,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法之规定,对张某处以 5000元罚款,销毁所有不合格熟食制品,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吊销张某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张某对此处罚决定表示服从,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02年8月,张某所在区的工商管理局以熟食店违法经营为由,又对张某进行了

33、查处。决定罚款6000元并吊销熟食店的营业执照。张某认为自己因为出售不合格食品一事已被卫生局罚了款,工商局不应该再进行处罚。而区工商局认为 卫生局是依据其对食品卫生监督的职权对张进行查处,而工商局是根据其对市场管理的职权依法行政,且程序合法,两者并不矛盾。问题:1.结合本案解释什么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2.行政处罚有哪些原则? 3.本案中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答:1、依职法行政行为有:对张某处以5000元罚款,销毁所有不合格熟食制品,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吊销张某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一

34、事不再罚原则。3、本案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22、2009年1月,Y省人民政府颁布的Y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公布他人的 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并且详细规定了有关罚则。有人认为该条例的内容 违法。问题:该条例属于何种类别的行政行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何实现对其监督? 答:该条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里的行政立法。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23、罗太忠诉某县人民政府案。原告:罗太忠。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请分析

35、:原告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的指挥部是否有权处理该事? 谁交纳诉讼费用?答:原告行为不合法。 指挥部无权处罚。 由原告负担诉讼费减半。24、某市第二筑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原告:某市第二建筑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分析: 本案的被告究竟错在哪里? 没收财产行为是否正确? 诉讼费由原 告承担合理吗?答: 错在工商部门没有吊销许可证; 公安没权没收财物,属越权行为。 诉讼费由原告负担,但应减半。25、张某诉某县税务局案。原告:张某。某县个体户。被告:某县税务局。请分析:税务所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该案行政处罚应由哪个机关去处理? 税务所扣押“营业证”是否

36、可行? 答: 不能扣押,税务所是越权行为,是工商部门的行为。 应该由工商部门处理。 不可行,属于越权行为。26、高永革诉大兴庄人民政府案。原告:高永革。被告:大兴庄人民政府。请分析:乡政府拆围墙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答:是错误的,属越权行为;行为和权利属于人民法院。不正确,法院依职权不予撤诉,法院要看原告行为是否损害双方面的利益,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此案两 方面都受损害,因此法院不能轻易准予其诉。27、张开祥诉某县马庄镇人民政府案。原告:张开祥。被告:某县马庄镇人民政府。请分析: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草草了事,政府草草了事这种行政诉讼活动是否正确?答:行

37、政行为无效,法院只有经过开庭审理才能认定,而且法院先行判决,因为行政行为不能用调解。既不能围护法律的尊严,又掩盖了作为被告的虚荣心。法院这种诉讼活动特别是撤诉行为显失公正。28、某酒店诉某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案。原告:某酒店。被告:某野生动物自然保护站。请分析: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的行政行为是否越权? 诉讼费用处理是否合理?答: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理该类型案件应由工商部门处理,动物组织行为属于超权行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并得到法院充许,所以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但 可以减半。29、彭某诉某市公安局案。原告:彭某,某供销社采购员。被告:某市公安局。请分析:本案

38、是否为行政案件? 原告是否具备起诉条件? 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众钱财方面有无问题?答: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他们对脏款进行了处理,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属于行政案 件。 原告对公安机关不对脏款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和民事请求,因此,原告具备起诉条件。法院应该受理。有问题,公安机关少退 5500元侵犯了群众的财产所有权。30、某区工商局诉某县卫生局案。原告:某区工商所。被告:某县卫生局。请分析:行政机关可否作为原告? 工商所工作行为有无过错? 本案罚款 1148元由谁承担? 法院如何审查?答: 行政机关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原因在他也有双重身份,他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民事主体。 工商所已存

39、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是就地出售假人参; 是私分销脏所得款项以权谋私。对工商所罚款1148元属不公,理因追偿行业人的责任。(4)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除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还应就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31、平双公路指挥部诉赤峰市郊区土地管理局案。原告:交通部二局六处平双公路指挥部。被告:赤峰市郊 区土地管理局。第三人:周长彬,交通二局六处平双公路指挥部职工。第三人:田丰强,第三人,赤峰市郊 区五村委会。请分析: 被告对第三人周长彬处理是否正确? 法院判断是否正确? 被告对北洼村的 赔偿处理行为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对象?被告在事发后六个月做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40、?答:受雇人代表雇用人所为的行为后果应由受雇人承担,因此对周长彬的处罚属于对象人错误。 法院直接于正确的事实为依据,变更行政机关的错误处理结果判决决正确,因为他纠正了有关补偿的数额。属于具体行政行业,又是行政诉讼的对象。(4)被告属于不当拖延,构成公务懈怠,如此做法已失去行政法规的制约性和时效性。32、案情介绍:某省某自治州东海县李家营镇铁杉屯村地处山区,交通十分不便。该村部分村民便利用该村 地理位置偏僻,工商等执法部门不便进行监管的便利条件生产、加工掺有麦秋、变质植物油、霉变花生米和 核桃仁的伪劣辣椒面,并使用工业染料“酸性大红”、“碱性荧光黄 GR”对产品染色。由于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生

41、产的红松牌辣椒面在当地十分的畅销,而且销售价格相对较高。该村生产的伪劣辣椒面的包装全 部假冒红松牌商标。工商机关会同公安部门多次进行检查、打击、取缔。但是往往是执法部门前脚一走,制 假生产又死灰复燃,屡禁不绝。经初步检查,2003年9月到2004年5月不到一年的时间,该村制假作坊共加工假冒辣椒面 500多吨,获违法所得 10万多元。经检测,含有“酸性大红”、“碱性荧光黄 GR”的辣 椒面对人体有致癌畸变作用,不能食用。该种伪劣辣椒面由于售价比较低,经不同的渠道大批量地流入市区,给广大老百姓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也给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为了避免

42、进一步的损失,不得已就派驻4名职工常驻铁杉屯村执行打假任务,一经发现制假企业和作坊生产假冒辣椒面就立即报告工商等执法部门。但由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执法部门仍然不能 有效及时地对违法生产进行打击。为了更加方便、经常地打击不法生产,东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遂与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签署了行政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行使打假的行政职能。2004年5月,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发现铁杉屯村村民王某某在山上隐蔽处生产假冒的红松牌辣椒面,当场查获已经加工 好,未来得及外运的假冒成品1吨多。打假人员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东海县工商局的名义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

43、令终止违法活动,没收产品、原料和生 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某对此行政处罚不服,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中的被委托组织?被委托组织的范围、特征及其法律地位如何?2.被委托组织和被授权组织有什么不同?3.本案中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委托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答:1、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被委托组织。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 权委托给非国家机关的组织来行使,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 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行政委托有以下的特征: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44、;行政委托 的对象不能是其他行政机关、也不能是其他国家机关,应该是社会组织,若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话,应该符合 法律的规定;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2、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不同,被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被授权的职权来源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且行政授权导致行政职权及主体资 格的转移。被授权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行使职权时是独立的 行政主体。3、被委托的组织并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委托组织不能成为行政主体。33、案情介绍: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

45、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 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 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 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问题:1、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2、人民法院如果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要求具备什么条件?3、人民法院若维持土地局的处罚决定,你认为理由是什么?答:1、行政诉讼第三人

46、。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3、理由:(1)证据确凿,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2)适用法律正确。(3)符合法定的程序。【案例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 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

47、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 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1)答: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 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 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

48、,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 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2)答: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答: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4)答: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

49、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 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 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 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例2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

50、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 某出售蛋糕共获利 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 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问题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 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

51、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 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案例3行政主体资格】 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 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 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 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问题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答:该市人

52、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 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 体资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 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规 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案情一):1998年5月有,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 J药厂贝进80万单位青霉素钾10万支。从外 表看,药品的质量合格,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J厂的代表人表示:保证

53、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 2年内出现质量问题,J厂愿负一切法律责任。H兽药门市部的工作人员信以为真没有索要质量合格证。5个月之后,A县农牧渔业局兽药监督员发现该批兽药质量不稳定,即取走 50支送兽药监察所检验。检验结果是: 该批青霉素钾1含量为标示量的80%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属劣质兽药,并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未出售的4.5万支兽用青霉素钾;2)没收销售劣兽药非法所得3万元;3)罚款二万元。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A县农牧渔业的处罚决定,理由是: 1)兽药是J药厂生产的,购买时 J厂保证质量合格,并说 2年内如发现问题,J药厂负一切责任。因此,应处罚生产厂家J

54、o 2)不处罚生产劣兽药的厂家,只处罚销售劣兽药的门市部,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显失公平。 请问:1.在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它们之间有体育区别?2.兽药的门市部的理由能否成立?答:1 .本案中有三种法律关系。(1)H兽药门市部与 A县农牧渔业局因行政处罚所生产的行政法律关系。(2)H兽药门市部与人民法院之间产生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 H兽药门市部与J兽药厂之间因合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三种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有:(1)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依据行政法规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依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而民事法律民事关系依据民事法律规范。(2)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行政主

55、体占主导地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属监督地 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为平等的民事主体。(3)内容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因行政处罚而形成的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施处罚是A县农牧渔业局的权力,反之接受处罚是H兽药门市部的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 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而引起的三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作为监督 主体,对A县农牧渔业局作出的处罚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就是其的权利,反之,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申辩、依法实施审判,就是其义务。而作为原被告双方的H兽药门市部和 A县农牧渔业局双方都享有各自的诉讼权利,同时又要履行诉讼义务,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56、 双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履行的诉讼义务不是相同的。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被告负有法院的举证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因为H兽药门市部购买J兽药厂劣质兽药而引起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平等主体双方有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2. H兽药门市部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A县农牧渔业局对H兽药门市部的处罚行为是因为该门市部向顾客销售不合格兽药的行为,而不是H兽药门市部与J药厂之间批量交易兽药的合同行为。只要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就必然要进行行政处罚而引起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至于该兽药是从何处买来,实际上属于H兽药门市部与J药厂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兽药不合格的过错是在J兽药厂,H兽药门市部

57、可以在行政诉讼后,另行担起民事诉讼,要求 J兽药厂赔偿损失。J兽药厂当地主管机关也可以同样对生产不合格兽药的兽药厂 进行行政处罚。(案情二):1998年,国家残疾人基金会发售福利奖券,某县教委规定本县教师每人必须购买10张,学生每人必须购买5张。很多学校为了完成教委下达的任务,规定不买不准上课,许多老师及学生家长对此不满。 问:对某县教委下达的本县师生必须限量购买奖券的决定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购买福利奖券,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而不能强制购买。某县教委通过行政 手段,强制该县师生购买奖券,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为,对此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 诉

58、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案情三):1999年黄某之母病逝后,黄某欲将其埋葬于本村翁某等人承包的耕地内,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村镇工作人员亦多次劝阻黄某,告知他在耕地内建坟墓是违法行为。但黄某认为其多年前过世的父亲也是埋 在这里的,将其母与其父合葬是天经地义,于 7月1日开始挖穴造墓。黄某所在镇人民政府于1999年8月5日作出处理决定:黄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36条关于禁止用耕地建坟的规定,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已占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的规定,要求黄某应在8月20日前将其母坟墓迁移至公墓区。逾期不迁移的,镇政府将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一切后果由黄某承

59、担。请问:1.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2.先有法律中没有授予镇人民政府强制迁移坟墓的执行权,其行为是否无效?答:1.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即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包含以下两项内容:(1)黄某负有将其母坟墓迁移至公墓的义务。(2)在前项内容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镇政府将进行强制迁移。2 .该行政行为有效。因为第二项内容是第一项内容的执行。行政行为的效力很大程度取决其内容如何,由于 第一项内容中,黄某确实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黄负有迁坟的义务内容是有效的,而第二项内容,由于 镇政府行使强制迁坟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内容,但这项内容的违法并不影响第一项内容有效,除去第二 项内容,并不影响整个行政行

60、为的成立。另外,无效的行政行为是具有明显、重大违法情形,相对方具有“抵抗权”,而此无法律依据的强制迁坟行为,相对方无法判断其是否无效,根据行政行为的四个效力规定,该行 政行为仍有效。(案情五):1995年6月5日,张海将预购的 100张足球票拿到位于西城区的市体育馆门口倒买。当他出售 球票时,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6月10日,西城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张海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张海不服向位于东城区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张海 倒卖戏票属实,但处罚过重,遂决定对张海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张海仍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注:经查,张

61、海系北城区某街道工人.问:本案谁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什么?答: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因为我国法律规定:(1) 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复议的行政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结合本案情况看,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案情六):某工商局李某,因爱人突然病重,便立即驾摩托车将

62、其爱人送往医院,路上不慎将一位老太太撞伤,受害人家属多次找李某所在的工商局要求该局赔偿。局长说:“你们可以同他本人打官司,我们不管。”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试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和规定分析下列问题:(1)局长的说法正确与否?为什么? (2)受害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当事人应该怎么办?答:(1)局长的说法正确。因为李某并非因公行使职权的公务行为,而是在处理家事过程中的事故所致。此时,李某的身份为公民身份,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个人负责,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2)受害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案不是因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不

63、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3)受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案例七)、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 ,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 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 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机耕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 ,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迅速升起,并 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卜t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2500 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 1500元.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答:乡人民政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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