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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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汉代法律制度汉代法律制度( (前前202202年年公元公元220220年年)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1 1汉代法律思想的变化。汉代法律思想的变化。2 2汉代的刑制改革。汉代的刑制改革。3 3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汉代法律的儒家化。4 4春秋决狱春秋决狱5 5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汉代法律思想汉代法律思想的变化的变化 二、二、汉武帝以后汉武帝以后:一、一、汉初汉初文景时期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与民休息与民休息”、“宽省刑罚宽省刑罚”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礼法并用礼法并用”

2、、“德主刑辅德主刑辅”例题:下列哪些属于西汉中期以后的法制指例题:下列哪些属于西汉中期以后的法制指导思想导思想( ( ) )。A A以德配天以德配天 B B德主刑辅德主刑辅 C C明德慎罚明德慎罚 D D出礼入刑出礼入刑一、汉初一、汉初: : 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4 4汉初统治者比较清醒地看到了当时存在的问题和汉初统治者比较清醒地看到了当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困难 .(一)背景(一)背景1 1经济上经济上,长期的战乱使长期的战乱使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2 2政治上,政治上,统治根基不牢根基不牢 ;3 3军事上,军事上,与周边民族此消彼长

3、;一、汉初一、汉初: : 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对当时政局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政局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国力的增强起了积极的作用国力的增强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内容(二)内容 恢复农业,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萧规曹随萧规曹随 (三)意义(三)意义二、二、汉武帝汉武帝以后:以后: 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3 3董仲舒董仲舒把儒学改造成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神学化了的把儒学改造成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神学化了的儒家思想。儒家思想。1 1汉初社会政治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与发展经济的恢

4、复与发展,为有为奠定了经济基础为有为奠定了经济基础。2 2汉武帝即位后,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汉武帝即位后,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对内政策上对内政策上,“无为”导致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籍,成为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籍,成为“亡人亡人”;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竭力摆脱中央控制;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竭力摆脱中央控制;边境地区,外患不断边境地区,外患不断 ;思想上,各种学说纷争,容易导致统治阶级集团内部思想分歧思想上,各种学说纷争,容易导致统治阶级集团内部思想分歧和社会思想的混乱和社会思想的混乱 。董仲舒的董仲舒的“大一统大一统”主张主张 在法律上,要求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大

5、德小刑”,德主刑辅。,德主刑辅。 在政治上,要求实行中央集权在政治上,要求实行中央集权。思想上,思想上,“春秋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6、第二节第二节 汉代的立法概况及法律形式汉代的立法概况及法律形式 (一一)律律 (二二)令令 (三三)科科 (四四)比比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一)汉初(一)汉初汉武帝汉武帝 汉律六十篇汉律六十篇1萧何定萧何定九章律九章律 :新增:新增户户兴兴厩厩2 2叔孙通叔孙通傍章律傍章律18183 3张汤张汤越宫律越宫律2727与赵禹与赵禹朝律朝律6 6(二)武帝以后立法的发展变化(二)武帝以后立法的发展变化1武帝以后法律的扩充:律令武帝以后法律的扩充:律令359359章,大辟之刑章,大辟之刑409409条条18821882事,事,死罪决事比死罪决事比1347213

7、472事事2 2光武帝时期汉律的恢复:恢复了西汉旧律光武帝时期汉律的恢复:恢复了西汉旧律 3 3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定大辟之刑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定大辟之刑200200条,耐、赎罪条,耐、赎罪28002800条条 4 4献帝时期汉律的整理献帝时期汉律的整理二、法律形式的定型化二、法律形式的定型化九章律九章律是汉高祖刘邦命萧何在是汉高祖刘邦命萧何在法经法经和秦律和秦律基础上制定而成,因有九篇而得名,是基础上制定而成,因有九篇而得名,是汉朝最主要的法典;共九篇,盗、贼、汉朝最主要的法典;共九篇,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通常所囚、捕、杂、具、户、兴、厩。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是指说的汉律主要

8、是指九章律九章律。“决事比决事比” 是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比谓类似。比谓类似。”即可以用来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汉朝广泛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汉朝广泛采用采用判例断案,判例断案,“比比”能补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第三节第三节 汉代的刑制改革及刑法制度汉代的刑制改革及刑法制度二、二、改革以后的刑罚制度改革以后的刑罚制度 一、一、汉代的刑制改革汉代的刑制改革 三、三、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四、四、主要罪名主要罪名

9、一、汉代的一、汉代的刑制改革刑制改革 其次,为后世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体系奠定了其次,为后世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基础。(一)(一)历史背景历史背景(二)刑制改革的内容(二)刑制改革的内容1 1废除肉刑的改革废除肉刑的改革2 2劳役刑期的确立劳役刑期的确立(三)历史意义三)历史意义首先,使刑罚由极端野蛮残酷向相对宽缓人道转变,首先,使刑罚由极端野蛮残酷向相对宽缓人道转变, 扩大了剥削对象,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与经济的恢,扩大了剥削对象,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与经济的恢, 客观上促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的进步;进了社会的进步;(一)汉初刑制改革的历史背景(一)汉初刑制改革的

10、历史背景3.3.肉刑既是对生产力的一种破坏,也阻塞了犯人的自肉刑既是对生产力的一种破坏,也阻塞了犯人的自新之路新之路 。1.1.汉初新旧刑罚体系混杂不清汉初新旧刑罚体系混杂不清 ,既有旧的奴隶制五刑,既有旧的奴隶制五刑, 又补充增加了许多新的的刑罚种类,如徒刑、身体刑、又补充增加了许多新的的刑罚种类,如徒刑、身体刑、 耻辱刑等。耻辱刑等。2 2汉初虽废除酷法,但本质上与秦王朝并无区别。汉初虽废除酷法,但本质上与秦王朝并无区别。惠帝时,废除了挟书令惠帝时,废除了挟书令 ;吕后时废除了妖言罪,缩小了夷三族的适用范围,吕后时废除了妖言罪,缩小了夷三族的适用范围,并废除了具五刑并废除了具五刑 。4 4

11、文帝继位以后,进一步实行文帝继位以后,进一步实行“休养生息休养生息”的政策,经的政策,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1.1.汉初废除肉刑的改革汉初废除肉刑的改革当斩右趾者,弃市。当斩右趾者,弃市。 恢复斩右趾恢复斩右趾直接原因直接原因缇萦上书缇萦上书改革内容改革内容 :凡当完者(臣瓒注:完应为髡凡当完者(臣瓒注:完应为髡 ),完为城旦舂;),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劓者,笞三百; 二百二百一百一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三百三百 二百二百 书奏天子,天子怜

12、悲其意,遂下令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今法有肉刑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吾甚自愧。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具为令。” 缇萦上书曰: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当

13、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罪,使得自新。”2 2劳役刑期的确立劳役刑期的确立 此令颁行前,被判处附加肉刑的城旦舂刑徒,已服刑此令颁行前,被判处附加肉刑的城旦舂刑徒,已服刑一年以上,且不属终身禁锢罪者,可按完城旦舂的服一年以上,且不属终身禁锢罪者,可按完城旦舂的服刑期限执行。刑期限执行。 判处完城旦舂刑者,服刑三年降为鬼薪、白粲,再服刑判处完城旦舂刑者,服刑三年降为鬼薪、白粲,再服刑 一年降为隶臣妾,再服刑一年释放为平民;一年降为隶臣妾,再服刑一年释放为平民;55年年) )

14、判处隶臣妾刑者,服刑二年降为司寇,再服刑一年释判处隶臣妾刑者,服刑二年降为司寇,再服刑一年释放为平民;放为平民;33年年判处司寇刑者,则服刑二年释放为平民;判处司寇刑者,则服刑二年释放为平民;22年年服刑期间逃亡,或重犯耐刑以上罪者,不适用此制;服刑期间逃亡,或重犯耐刑以上罪者,不适用此制;二、二、改革以后的刑罚制度改革以后的刑罚制度 (一)死刑(一)死刑增加增加“殊死殊死”(二)肉刑(二)肉刑: 基本沿袭秦制墨、劓、剕、笞、宫刑基本沿袭秦制墨、劓、剕、笞、宫刑(三)劳役刑三)劳役刑徒刑徒刑新增加了女徒新增加了女徒“顾山顾山”(四)罚金刑:四)罚金刑:“犯陛,当罚金犯陛,当罚金” (五)徙边:

15、五)徙边: ( (六六) )禁锢禁锢减减死一等的代用刑死一等的代用刑 刑罚与移民相结合刑罚与移民相结合 “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如有贤才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如有贤才而没齿无用而没齿无用” ” 允许女劳役刑徒每月缴纳三百钱允许女劳役刑徒每月缴纳三百钱。 三、三、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 ( (四四) )先自告除其罪先自告除其罪 (一)矜老怜幼的(一)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恤刑原则 (二)(二)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的相隐原则 (三)保障官僚贵族封建特权的上请原则(三

16、)保障官僚贵族封建特权的上请原则 上请的范围上请的范围,由起初的郎中或六百石以上官吏,逐渐扩大到公侯嫡子及三百石以上官员。 汉律的自首叫“自告”or自出 :2对犯罪集团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其罪对犯罪集团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其罪1数罪并发,只免除其自首之罪。数罪并发,只免除其自首之罪。亲亲得相首匿的容隐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容隐原则 论语论语记载记载: :叶公语孔子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吾党有直躬者, ,其其父攘羊父攘羊, ,而子证之。而子证之。”孔子则曰孔子则曰:“:“吾党之直躬者异吾党之直躬者异于是于是: :父为子隐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直在其中矣。” ”

17、 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汉宣帝地节四年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 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亲属相隐)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

18、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承。 四、主要罪名四、主要罪名见知故纵罪见知故纵罪(一)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罪名(一)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罪名不敬、大不敬罪不敬、大不敬罪 ; 矫制、矫诏罪矫制、矫诏罪 ; 犯陛罪犯陛罪 ; 阑入、失阑罪阑入、失阑罪 (二)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二)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阿

19、党附益罪、事国人过律罪阿党附益罪、事国人过律罪非正罪僭越、逾制罪僭越、逾制罪出界罪漏泄省中语罪(三)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三)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欺谩、诋欺、诬罔罪;非议诏书毁先帝罪;非议诏书毁先帝罪;怨望、诽谤罪;怨望、诽谤罪;腹诽腹诽罪罪;左道、巫蛊罪;左道、巫蛊罪; 废格诏书罪。废格诏书罪。(四)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四)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大逆不道;大逆不道;群饮酒罪群饮酒罪;首匿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通行饮食罪;“阿党阿党”:指: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附益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事国人过律罪:事国人过律罪: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

20、一。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主要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第四节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律制度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一、一、行政法律规行政法律规范范二、二、民事法律规民事法律规范范三、三、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 一、行政法律规范一、行政法律规范 事国人过律事国人过律 ( (一一) )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中央中央:沿袭并完善皇帝制度与三公九卿制皇帝制度与三公九卿制的基础上又建立起一套由“中朝中朝”发展而成的尚书台尚书台阁阁制度 .地方:地方:郡国并行制( (二二) )选举考绩制度的实施选举考绩制度的实施 1.1.选举

21、制度:选举制度: 主要是察举征辟制察举征辟制 2.2.考绩制度:考绩制度: 郡国上计考课郡国上计考课和部门自行考核和部门自行考核( (三三) )强化中央集权的法规强化中央集权的法规 左官律左官律、 附益法、附益法、 阿党法阿党法、酎金律酎金律、由“中朝中朝”发展成尚书台尚书台 东汉光武帝时东汉光武帝时,改置六曹尚书六曹尚书:三公曹三公曹主年终考课诸州郡事;吏部曹吏部曹主选举祠祀事;民曹民曹主工程建设等事;客曹客曹主异族朝贺护驾事;二千石曹二千石曹主司法辞讼事;中中都官曹都官曹主治安秩序事;汉武帝时,开始任用一些宠信近臣,担任高级侍从官员宠信近臣,担任高级侍从官员,出入禁中,参与朝政,逐渐形成一

22、个宫内决策机构,称为宫内决策机构,称为“中朝中朝”或或“内朝内朝”,与以丞相为首的政务机关“外朝”相对应。汉成帝时,在“中朝中朝”分置四曹尚书四曹尚书,由常侍曹常侍曹主公卿事,二千石曹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事,民曹民曹主吏民上书事,客客曹曹主异族外交事。其上设尚书令、仆射各一人,与六曹尚书合称八座。其上设尚书令、仆射各一人,与六曹尚书合称八座。察举征辟制察举征辟制 汉朝的主要选官任用制度汉朝的主要选官任用制度 ;察举即中央公卿或地;察举即中央公卿或地方郡国根据朝廷要求,按照孝廉、茂才、贤良方方郡国根据朝廷要求,按照孝廉、茂才、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一定条件举荐人才,经考核合格正、直言极谏等一定条件

23、举荐人才,经考核合格后任用官职;征辟即各级官府自行选辟聘用下属后任用官职;征辟即各级官府自行选辟聘用下属官员的制度官员的制度 。 郡国上计考课郡国上计考课 汉代对地方官员的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各郡国汉代对地方官员的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各郡国派出官员前往中央,汇报一年中户口名籍、垦田派出官员前往中央,汇报一年中户口名籍、垦田财政、农桑生产、治安刑狱等情况,由丞相等中财政、农桑生产、治安刑狱等情况,由丞相等中央官员考核其政绩,分别予以奖惩升迁。央官员考核其政绩,分别予以奖惩升迁。左官律左官律 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

24、规。汉代以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以“右右”为尊,为尊,以以“左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酎金律酎金律 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酎,是一种醇酒;金,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酎,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是惩罚诸侯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是惩罚诸侯在酎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主要强制在酎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主要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二、民事法律规范二、民事法律规范 ( (五五) )家庭关系家庭关系:“父为子纲父为子纲”( (一一) )所有权所有权国有与私有国有与私

25、有土地所有权并存;并存;( (二二) )买卖关系买卖关系民间土地买卖等大宗交易,一般都要订立券书民间土地买卖等大宗交易,一般都要订立券书 ( (三三) )借贷关系借贷关系须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税额须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税额( (四四) )婚姻制度婚姻制度 :“夫为妻纲”明令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明令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汉代家庭关系的规定汉代家庭关系的规定汉代已经出现中官收养制汉代已经出现中官收养制 1.1.汉代父家长的权利:汉代父家长的权利:卖子权卖子权 、殴打子女权殴打子女权 、 子女婚姻支配权子女婚姻支配权 、特殊情况下杀子权特殊情况下杀子权 、家庭财产处理权、家庭财产处理权、

26、督责子女生产权督责子女生产权 2 2财产继承关系财产继承关系 :一般财产实行诸子均分制;一般财产实行诸子均分制;爵位等仍实行长子继承制;爵位等仍实行长子继承制;已经出现遗嘱继承;已经出现遗嘱继承;庶子、女儿也有继承权;庶子、女儿也有继承权;三、经济法律规范三、经济法律规范 ( (六六) )推行推行均输平准法均输平准法 ( (一一) )农业生产的保护农业生产的保护 1. .鼓励农耕生产鼓励农耕生产2放宽土地限制放宽土地限制 3减轻田税负担减轻田税负担4. . 重视兴修水利重视兴修水利( (二二) )土地赋役的管理土地赋役的管理1.1.土地立法土地立法度田令度田令2.2.赋税立法:赋税立法:主要有

27、土地税、人口税与资产税土地税、人口税与资产税。3.3.课役立法:课役立法: 分为兵役与徭役兵役与徭役( (三三) )盐铁官营盐铁官营( (四四) )货币金融的规定货币金融的规定( (五五) )私营商业的限制:私营商业的限制:政治上政治上“辱商辱商”,经济上,经济上 “困商困商”算缗令与告缗令。算缗令与告缗令。第五节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汉代的司法制度 四、四、监察制度的发展监察制度的发展 一、一、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二、二、诉讼与审判制度诉讼与审判制度三、三、春秋决狱春秋决狱 一、一、汉代的司法机关汉代的司法机关 东汉末,实行州、郡、县三级制。东汉末,实行州、郡、县三级制。 (一)中央:(一)中央

28、:最高司法机关为廷尉;最高司法机关为廷尉;(二)地方:(二)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审级为郡、县两级制;行政机关与司法审级为郡、县两级制;二、二、诉讼与审判诉讼与审判制度制度(六)(六)秋冬行刑秋冬行刑制制 ( (一一) )告劾告劾(二)逮捕和羁押(二)逮捕和羁押(三)审判与复核(三)审判与复核审理讯问案件为审理讯问案件为“鞫狱鞫狱” ” ;三天左右还要对受审者复核一次,称为三天左右还要对受审者复核一次,称为“传复传复”判决称判决称“断狱断狱” ” ;宣读判决结果,称宣读判决结果,称 “ “读鞫读鞫 ” ”。( (四四) )上诉与上报上诉与上报宣判后上诉请求复审,称

29、为宣判后上诉请求复审,称为“乞鞫乞鞫 ” ”上报上报 奏谳奏谳(五)(五)录囚录囚奏谳奏谳 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 l汉代创制的疑狱(疑难案件)平议、上报复审制度。汉代创制的疑

30、狱(疑难案件)平议、上报复审制度。此制度秦时已有,汉高祖时正式确认。此制度秦时已有,汉高祖时正式确认。张汤讯鼠张汤讯鼠“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兒守舍。还,鼠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兒守舍。还,鼠盗肉,父怨,笞汤。汤掘熏得鼠及余肉,盗肉,父怨,笞汤。汤掘熏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父见之,视文辞如与肉,具狱磔堂下。父见之,视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反映了汉代刑事诉讼程序反映了汉代刑事诉讼程序讯、鞠、论、报:讯、鞠、论、报:录囚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是指上级司法机关

31、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汉代录囚有皇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秋冬行刑秋冬行刑 汉代统治者根据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决不待时”外,一外,一般死刑犯

32、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为这时“天地始肃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申严百刑百刑”,以表示是,以表示是“顺天行诛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立春后不决死刑死刑”,明清律的,明清律的“朝审朝审”“”“秋审秋审”制度亦可渊制度亦可渊源于此。源于此。 三、三、春秋决狱春秋决狱 又称又称“引经决狱引经决狱”、“经义断狱经义断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首果法无明文规定,则以儒

33、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首创者为汉武帝时的董仲舒。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创者为汉武帝时的董仲舒。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在法律繁琐而不完备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在法律繁琐而不完备的当时及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以的当时及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春秋春秋经义决狱不失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也往往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也往往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

34、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为“擅断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提供了不实的依据。“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 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四、监察制度的发展四、监察制度的发展 根据临时需要,从侍御史中任命一些绣衣直指绣衣直指 。御史府(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协助丞相总理国御史府(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协助丞相总理国政、负责监察文武百官、监督廷尉等机关司法审判活动、奉诏参与某些案件的政、负责监察文武百官、监督廷尉等机关司法审判活动、奉诏参与某些案件的审理决

35、疑。审理决疑。2 2、部刺史:“六条问事六条问事” (一)中央监察机关(一)中央监察机关东汉时御史府更名为御史台御史台(“兰台”),成为专门行使监察权的机构,也是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中丞。(二)地方监察机关(二)地方监察机关1 1、司隶校尉、司隶校尉思考题思考题一、名词:一、名词:九章律九章律 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秋冬行刑 录囚录囚 春秋决狱春秋决狱 二、问答:二、问答: 1.1.汉朝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汉朝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 2.2.汉初刑制改革的原因、内容与意义。汉初刑制改革的原因、内容与意义。 3.3.汉朝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的表现。汉朝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的表现。 4.4.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发展。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发展。 5 5、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发展。、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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