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案源合作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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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律师事务所案源合作比例规定为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合作机制,规范案源合作比例,致力于律所与律师之间的共赢关系,特制定本规定。一、原则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客户管理部是律所案源合作主管部门,总部和分所的案源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案源和公共案源(包括经营责任部门案源)均应在客户管理部事前登记备案。合作双方应签订案源合作协议。二、总部内部合作1、案源提供方不参与办案,必须事先到客户管理部作登记备案,并可提取案件代理费总金额税后的35%。承办案件的律师应按照总部承办公共案源提成比例规定提取代理费;承办案件的经营责任部门就代理费总额扣除35%(不含管理费)的剩余部分按照经营合作协议提取代理费。2、案源提供方

2、参与办案的,客户管理部登记备案后根据业务领域选择相关合作律师,所里扣除代理总金额的5%作为备案费,案源提供方、承办律师的提成比例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承办案件的经营责任部门不再收取备案费。三、跨所合作1、个人案源合作律师个人案源跨所合作的,案源提供方必须事先先到客户管理部作登记备案,成案后则可提取案件代理费总金额税后的35%,跨所案件承办律师则依据总部或所在分所的承办公共案源提成比例规定提取案件代理费。如参与办案,合作双方比例自行协商,并签订案源合作协议书。律所则收取_5_%作为备案费。(分所或总部有一方收取的,另一方不再收取)案件承办方为经营责任部门的,律所不再收取备案费。2、公共案源合作跨所

3、之间公共案源的合作,案源提供方提取案件代理费总金额税后的35%;提供案源方参与办案的由承办律师双方自行协商比例并签订案源合作协议后交总部客户管理部备案。四、分所内部合作分所内部案源合作比例由分所结合所在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其他案源合作情况,合作双方分配比例原则上由合作双方自行商定,协商不成参照本制度中相关规定。五、其他1、合作案源成案两年后,同一客户产生的案源均为案源承办方律师之个人案源,案源提供方不再提取代理费;2、提供案源不参与办案的,案源提供方可提取35%(税后)的代理费;成案之后两年内同一客户产生的多次案源,案源提供方提取的代理费比例逐次递减10%,但至少不低于15%;3、由案源合作产生的多次案源,案源承办方律师需到客户管理部备案登记,提供客户及案件的相关信息,该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交费后,由客户管理部书面通知财务部该合作案件提成比例情况。4、各分所客户管理部须每月底汇总当月案源合作情况,并报总部客户管理部备案。六、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所有。七、本规定自2#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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