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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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某某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DB62/T25-3048-2010目 次1、 总如此12、 建设用地13、 建筑间距.84、 建筑退让125、 建筑高度和景观146、 道路交通与绿化167、 附如此181 总 如此1.1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某某国城乡规划法、某某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某某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方法,规X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X、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2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进展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如此,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涉与用地和建筑管理的,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划编制标准

2、和强制性条文外,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因故暂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方,确需进展建设的,规划许可时,应以项目为单元,按照总体规划和本规程确定相应的控制要求和指标。1.3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技术标准和规划条件;但除本规程特别内容外,相关规定不应违反本规程。1.4 规程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2 建设用地2.1 规划确定的规划区X围内,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应进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表2.1 建设项目基地面积下限表m2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50010001500200010003000对未达到表2.1

3、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如下情况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2 零星开发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形状不规如此、周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等的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2.3 占地面积在30000m2以上的成片开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矿企业等综合功能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

4、后作为其占地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2.4 建设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展分类,其分类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2.5 建设项目专用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其他交通集散场地、消防通道、绿地等各类根底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建设用地X围内统筹解决。2.6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如此,其用地使用应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功能,并按照表2.6规定的适建X围进展配置。19 / 19表2.6 建设用地适建X围表序号 用 地 类 别建 设 项 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一类R1二类R2三类R3商贸办

5、公C1C2教科文卫C3C6一类M1二类M2三类M2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层、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车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厂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1

6、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特殊医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4一般旅馆25旅游宾馆26商住综合楼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9科研设计机构30对环境根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3普通储运仓库34危险品仓库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6社会停车场、库37加油站、加气站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9客、货公司站场40施工维修设施与废品场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42其

7、他市政公用设施注: 为允许设置;为不允许设置; 为有条件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2.7 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不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符合表2.6的适建性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应作出规划许可。但因进展重大根底设施或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变更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程序修改相关的规划并报请批准后作出规划许可。2.8 各类建筑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8的规定进展控制。表2.6 建设用地适建X围表建设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层 1 3 层35%多层 4 6 层30%中高层7 9 层28%高层 10 层以上25%办公建筑低、多层40%高层35%商业建筑低、多

8、层45%高层40%注: 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控制指标,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所占比例折算。旧城改造中,单个建筑项目,符合详细规划,且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率等要求的,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本表不计入地下局部建筑面积。3 建 筑 间 距3.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符合本规程。 3.2 住宅建筑含参照住宅套型设计的各类“公寓建筑和有日照要求的文教卫生建筑,下同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

9、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和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等。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3执行。表3.3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参考表城市纬度al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冬至日日照间距系数日照2h日照3h日照1h日照2h日照3h某某某某嘉峪关某某某某金昌某某某某某某庆阳某某陇南某某合作敦煌玉门夏河碌曲玛曲注城市人口50万人以上采用大寒日日照2h标准,50万人以下采用大寒日日照3h标准:夏河县、碌曲县、玛曲县属于VI类气候地区,执行冬至日1h标准。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楼高18.18m,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m计算,最小扫略角15,

10、最小连续日照时间0.5h。表中各地区县纬度取值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采暖空调气象资料集。3.4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按如下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校核:建筑间距:L=iXH-h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h=被遮挡建筑低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m。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方位01515303045456060折减值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L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3.6 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和旧城区分散建设的多

11、层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展日照分析计算时,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连续日照时间小于0.5h的时间段不应计入累计值。3.7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的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院,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师,应满足冬至日2h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教室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3h日照标准。 表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高层遮挡多层、中高层遮挡低层遮挡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被遮挡302513618151361296-多层被遮挡30209615109-12-6-低层被遮挡30206-

12、15106-6-注:“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山墙之间无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3m。山墙宽度大于15m,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表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高层多层、中高层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

13、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2015136131396999-多层1313961296-666-低层999-666-666-注裙房高度小于10m含10m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m、小于24m含24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可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3.10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3.11 建筑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

14、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4 建 筑 退 让4.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规程,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减灾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建设用地边界一侧是规划黄线、绿线、蓝线、紫线以与广场等开场空间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划规定的退让要求。4.2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一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限不应小于12m;但用地南侧临城市道路时应按退让道路红线控制距离控制。二界外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须同时符合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三退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

15、定控制。四其他情况下各类建筑的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按表4.2规定的建筑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应小于最小距离。表4.2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住宅建筑其他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m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m主要朝向低层-3-3多层8-6高层129次要朝向低层-3-3多层-高层-4.3 地下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m。4.4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表4.4控制;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视距的要求。表4.2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道路红线宽度建筑高度

16、小于24m24-50m大于50m30m以上5101520m以上-30m3干路10,支路51520m以下35104.5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以与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企事业单位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5m。4.6在住宅建筑中配建两层以上餐饮、娱乐、商业功能用房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0m。4.7 建筑物的围墙、根底、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严禁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

17、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应设置零星建筑物。4.8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X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其他道路不少于5m;沿高速公路的建筑物,后退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30m,后退互通立交隔离栅外缘和高架桥50m。4.9 铁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30m,铁路干线不少于20m,铁路专用线不小于15m。5 建筑高度与景观5.1同一地块或同一项目建筑群的控制高度应通过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进展视线分析和景观

18、设计后,确定高度控制要求,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60m,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一般不应超过规划总幢数的5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应小于6m;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不应超过5幢。二建筑高度大于60m,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一般不应超过规划总幢数的5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应小于15m;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不应超过3幢。5.2 沿城市快速路与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其控制高度宜符合如下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

19、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宜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5.3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由详细规划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其最某某续展开面宽不大于80m。二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100m,其最某某续展开面宽不大于70m。三建筑高度大于100m,其最某某续展开面宽超过60m,应当通过专门的城市设计,进展视线分析和景观设计后确定。

20、5.4 在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保护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5.5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建设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3 道路交通与绿化6.1 各类建设用地应当与支路想连接;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可以与次干道相连接。支路系统不完善的旧城区,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符合法定详细规划的,可以突破上述规定。6.2 各类建设用地的出入口位置距离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m,距离次干道或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m,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不宜小于30m。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处的,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

21、较低的道路上。6.3 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出入口不应采用过街楼型式,建设用地的消防通道不应全部采用过街楼型式。6.4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的规定。表. 6.4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项 目指标单位机动车自行车住 宅一 类车位/100m2二 类车位/100m2办 公车位/100m2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车位/100m2体育、文化、娱乐车位/100m2医 院车位/100m2注: 城市人口20万以上的城市,各类建筑的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6.5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并不

22、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没有停车场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6.6 建设用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数量并方便居民出入的绿地,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和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以与覆土层达到1.0m以上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表6.6的规定。表. 6.4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用地分类绿地率居住区30%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30%注: 绿地率指建设用地X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与总建设用地的比率%。旧城改建的上述项

23、目,绿地率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6.7 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内必须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同时满足款第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 m2(零星建设的住宅建筑的集中绿地单块面积可降低至200 m2),地下建筑覆土深度达到3.0米灯要求的,方可计入集中绿地指标。6.8 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的总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住宅建筑的集中绿地应根据居住人口国美分别达到:组团与零星建设的住宅建筑不小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 m2/人。(二) 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X的规定,并至少应达到总用地面积的5%。4 附 如此7.1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某某国城乡规划法和某某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科学合理确实定城镇与其建筑的空间环境,提高本规程的实施水平7.2 城市新区、旧区划分由各城镇总体规划具体确定。7.3 在乡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内编制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参照执行本规程。7.4 本规程由某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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