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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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教师的权利(一) 幼儿园教师的权利法律上的幼儿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它一般含有如下三部分内容: ( 1 )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 教师法 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2 )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 教师法 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 3 )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这三部分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积极行为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所确认的教师享有的自主

2、权利,这种权利在不受到义务人侵犯或按照教师的要求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教师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同时,当教师权利受到侵害并诉诸法律时,国家将依法采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教师得到相应的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教师权利的存在。依据 教育法 、 教师法 我国幼儿教师具有以下基本权利:(二) 1 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权。其基本含义包括: ( 1 )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幼儿园的课程计划、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保育教育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育教学; ( 2 )按照课程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育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课程内容; ( 3 )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

3、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三)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基本含义包括: ( 1 )教师在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将教育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 2 )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 3 )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4、但应注意在保育教育活动中,要按课程大纲或课程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幼儿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3 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简称管理幼儿权。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 ( 1 )幼儿教师按照幼儿园的课程内容,指导幼儿主动地学习,促进幼儿全面地发展,并且通过观察、分析,对幼儿适时地给予评价。( 2 )教师有权对幼儿的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 3 )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幼儿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

5、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含义包括: ( 1 )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 2 )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 :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其基本含义包括: ( 1 )教师享有

6、对幼儿园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 2 )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讨论幼儿园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一步发挥主动性、积极性,树立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思想,以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园内的民主建设,提高幼儿园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其基本含义包括: ( 1 )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保育教育的质量。( 2 )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保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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