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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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5页 共36页*有限公司水电站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编制单位:*公司建设部编制日期:*年*月 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职责 3第三章 其他参建单位职责 6第四章 现场管理规定和要求10第五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上报及处理19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25第七章 附则25 *有限公司水电站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1.1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水电站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明确区公司、各所属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如设备安装和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物资供应等有

2、关单位)的职责,全面实现“质量、进度、投资、安全”三大控制目标,根据国家有关的法规、行业施工管理办法,结合水电站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水电站工程施工,参建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在参与工程建设时,均应执行本办法。1.3 水电站工程施工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各参建单位(指:参加、参与区公司水电站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工程设备的采购供应单位,以及工程设备的国内制造厂等,以下同)必须本着对工程、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全员意识和敬业精神,依靠技术进步,通过科学的

3、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手段与措施、严格的检查与监督,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水电站工程建设以优良的质量、合理的工期、经济的造价顺利的完成。1.4 水电站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行由区公司统一领导,所属建设公司现场管理,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有关合同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1.5 水电站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参建各方在各自合同责任范围内,对工程各方面的管理要贯穿于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直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期结束。要对构成或影响工程建设的人员、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指工程永久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检测仪器、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环境等所有因素进行全面的管理。1.6 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水电

4、站工程所有参建单位,并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有关施工安全方面的规定参照*有限公司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 建设公司经理及管理机构职责2.1经理职责(1)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2)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决算;(3)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4)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向区公司建设部上报各种设计变更、设计调整、预算调整、工程款调整等;(6)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7)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验收;(8)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

5、(9)按时向区公司建设部及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10)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2.2管理机构职责2.2.1现场管理职责:(1)协调各施工单位的业务活动;(2)审查各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其执行;(3)提出施工措施建议,以加快工程进度,保证现场安全;(4)编制工程简报,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包括记录和照片报区公司建设部;(5)按合同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报告,向区公司建设部提出付款建议;(6)参加或主持召开现场协调会;(7)定期进行全面检查;(8)查明材料、设备及劳动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9)提出关于变更意见的初步审查意见。2.2.2成本预算及成本

6、计划控制职责:(1)审查设计部门编制的施工成本预算,并研究编制工程预算及资金流动计划;(2)不断修订预算并对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对比评价,并报区公司建设部;(3)根据承包人的损失赔偿申请、合同罚款或奖金做出具体的成本预算,提出意见报建设部审批;2.2.3进度计划职责:(1)编制总体进度计划报区公司建设部审批,并根据工程情况制订详细计划;(2)就已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与施工单位协商,并在施工过程中不断修订和预测工程竣工日期;2.2.4合同管理职责:(1)严格按照合同书的规定实施施工管理,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控制工程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2)按照工程变更程序办理变更控制手续;(3)实

7、行合同文件永久性档案的保管。2.2.5质量控制及检验职责:(1)监督监理审查及批准设计所提交的施工图与文件;(2)参加各种材料、设备的检验、交货工作;(3)监督检查进行中的施工现场布置、施工单位备料、机械设备的检验及投入运转情况等工作;(4)监督施工材料的现场试验、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检验与验收;2.2.6安全控制职责:(1)落实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的管理;(2)制定安全措施;(3)组织安全人员、监理及有关单位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执行是否符合要求;(4)与监理人员一起每月召开安全会议,每周组织安全施工检查,并参加专业工种的安全会议;(5)负责对安全事故进行上报和处理,提出安全措施的改进建议;(6

8、)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设施; 2.2.7劳动力管理职责:(1)调查研究劳动力的情况,提出劳动力使用建议;(2)与工会保持联系,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3)检查劳务合同,确保施工单位合法使用劳动力;(4)检查民工教育情况,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2.2.8材料、设备采购职责:(1)编制水电站采购的材料、设备清单及采购计划,交区公司建设部进行审批;(2)协调编制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调查了解材料、设备生产厂家,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3)进行材料、设备的质量检查,督促材料、设备的交货,办理交货手续;(4)在交付施工单位以前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收货、检查、存储及保管;(5)参加验收

9、试验,并办理相关手续。2.2.9运行前期的工作职责:(1)审批设备的试运转计划;(2)对安装好的设备做好维修分析工作;(3)对安装好的设备或系统编制运行操作规程;(4)主持启动及运转试验;(5)安排运行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其他参建单位职责31设计单位职责对所承担的设计负总责,对由勘测、规划、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招标设计直至施工详图的全过程有直接责任,为工程施工的管理和监督提供技术支持。(1)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体系,按有关规定改造设计文件的审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2)协助建设公司按国家规程规范确定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标准;按设计合同要求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3

10、)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及时向建设公司和监理单位提供地质信息,并根据现场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或现场施工试验成果,做好现场跟踪设计;(4)根据设计合同进行设计交底,以及做好现场设计技术服务工作;(5)接收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和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的向建设公司和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并提供技术支持;(6)对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发生并提出的设计问题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监理单位及建设公司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检查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32监理单位职责(1)协助发

11、包人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2)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批准;(3)督促发包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4)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5)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6)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

12、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

13、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部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工程防洪度汛工作,检查防洪渡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11)协助发包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图纸审签、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服务届满时移交发

14、包人。33施工单位职责(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责权相称的管理机构与质量检测机构;(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的技术措施;(3)组织本单位(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保证所承包工程工程具有足够数量和相应的能保证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经培训的劳务人员;(4)按合同规定允许的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事先将所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报请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查同意,并对分包单位及其所使用的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负最终的责任;(5)按合同规定采购、使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工

15、程材料及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进行试验检测、验收;(6)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严格管理;(7)保证所提交的证明施工质量的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对其负责;(8)按本办法及合同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及参加工程安全鉴定;(9)接受建设公司和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各方面的检查监督,并对其检查监督工作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10)各参建单位都应使现场技术力量、各项保证体系符合保证施工的要求;(11)各参建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各施工单位现场的负责人对本单位

16、在工程建设中的各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12)各参建施工单位均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总结,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各方面的问题。第四章 现场管理规定和要求41设计审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签发411设计单位将施工设计文件、图纸交建设公司,建设公司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审,然后签发给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审签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图纸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412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对签收的设计文件图纸进行认真的查对,核实无误后方可用于施工。42设计的修改与变更421在工程建设实施中,优化设

17、计、处理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参建各方都可以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建议,一般情况下,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与建议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422设计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按如下程序进行:(1)由提出设计变更的一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交发包人、监理、设计进行初审,必要时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方案、图纸、预算,报监理单位初审,再报建设公司审核;(2)建设公司审核后书面(附设计等有关资料)向建设部提交变更意见;(3)建设部审核后根据变更项目投资额按如下方式书面请示公司领导审批:变更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变更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公司总经理

18、批准;变更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区公司经营班子研究决定。(6)监理单位在收到发包人签署意见后由总监签字确认,交施工单位组织实施。423新增项目(标外项目)的提出、审查、批准按如下程序进行:(1)建设公司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作出具体方案、投资报建设部审核;(2)建设部审核后根据新增项目投资额按如下方式书面请示公司领导审批:新增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新增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公司总经理批准;新增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区公司经营班子研究决定。 (3)建设公司接到审批决定后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

19、协议或另行招标,及时实施。43设计优化431区公司鼓励各参建单位及个人对工程设计提出优化建议,对工程效益的提高产生良好的设计优化应予以奖励。432设计优化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型结构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44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与供应的管理441工程材料、设备由合同约定的单位负责采购,确定材料设备的供应厂家。4411属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原则上由区公司建设部招标采购(投资小的零星材料、设备可由区公司授权所属建设公司采购), 4412属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在采购前应将拟确定的供应厂家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的调查考察报

20、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查批准。4413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设计的需要推荐工程选用材料及设备,但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442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按设计技术要求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并应把保证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放在采购工作的首位。严禁为追求降低成本以及为获取本企业经济利益而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或向无生产资质和质量信誉不佳的厂家采购无质量保证的产品。443采购单位必须组织好设备的监造工作及工程材料、设备的出厂检验及验收工作。4431设备监造单位及其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理、监造的资质规定,应对设备制造厂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对设备制造的全过程进行质量交货进度跟踪和监督,严格履行设备制造过程中的重

21、要工序及重要阶段的监造质量检查与签证手续。4432重要工程设备的出厂验收,应由采购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造、质检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设备出厂验收除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规定严格验收外,还应特别注重设备制造与安全在质量上、技术上、工艺上能够顺利衔接过渡。4433采购单位应定期到主要工程材料(水泥、粉煤灰、钢材、爆破材料等)生产厂进行质量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生产厂限期整改,必要时应中止采购合同。444进场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认定及交接4441工程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按批量抽样试验检测,并将试验检测成果及采购单位提交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和其他有关

22、资料报监理单位签认。监理单位亦应进行监督性的抽样试验检测。未经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施工;被监理单位确认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必须立即清除出场,不得与其他合格材料混放。4442进场工程设备由采购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厂、监造单位进行交接验收。设备交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设备数量清点、外观检查、必要的检测以及设备制造竣工图纸资料的审核与移交。采购单位和制造厂在设备移交时必须同时提交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设备出厂验收资料。45施工现场管理451施工单位进场后,监理单位应对其在投标时承诺的进场人员、机构、设备进行核查。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约的,监理单位应督促、责令其履约,直至按合同规定处

23、罚。452非水电专业施工队伍,不能独立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主体工程项目和其他具有水电专业特点的工程项目施工任务。453工程转包与分包4.5.3.1工程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 4.5.3.2工程的分包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分包工作量一般不宜超过合同总工程量的20%,且禁止将合同工程中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禁止层层分包。施工单位进行分包时,其分包合同等均必须报经监理单位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建设部批准。建设公司不得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的分包失察,更不得默认。4.5.3.3施工单位应将对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纳入自身管理体系中统一管理,并对其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签证。4.5.4施工技术

24、力量及管理机构4.5.4.1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提供专业和工种齐全的施工技术力量。对于专业性强的,如爆破、焊接及其探伤、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运行等特殊技术工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技术力量、对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种施工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监督。4.5.4.2临时合同工应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临时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需用于承担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备案。4.5.4.3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完整的、责权具备的管理机构。各级专职管理人员数量占进场施工人员总数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

25、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无故干扰、阻碍管理人员履行正常职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质量体系进行检查监督,促进其发挥应有的作用。4.5.5施工测量4.5.5.1向施工区内引伸控制网点的测量及关键部位施工放样的测量等,施工单位均必须先拟定测量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对测量成果反复核对,做好记录,提供测量成果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核签认。监理单位亦做必要的对照量测和抽查复测,核验测量成果及其精度,保证测量的正确性。4.5.5.2施工单位必须对测量仪器工具按国家规定定期校验标定,并按校验标定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才准予使用。4.5.6施工质量的试验检测4.5.6.1试验检测成果是评价工程施

26、工内在质量的重要依据,项目法人、施工、监理都应重视并充分运用试验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量化的控制。4.5.6.2施工单位按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工地试验室的,其资质、规模与能力应与承建工程项目的要求相适应,并应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试验室应制定完整的规章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计量检测方法,对试验设备严格管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试验的资质、仪器设备、人员、制造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室及委托试验项目,亦应事前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4.5.6.3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检测频率对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检测成果按合同及监

27、理单位的规定整理汇总报监理单位、建设公司。施工单位应对提交的试验检测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代表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对其进行认真的审核、分析。当监理单位认为某项试验成果需要复验时,施工单位应当执行。4.5.6.4施工单位在浇筑混凝土前应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混凝土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确定合适的骨料级配参数和符合合同规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监理单位亦必须利用自建的或委托的试验室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独立地进行监督性的抽样试验检测,试验检测的项目、抽样频率由有并规定执行。由监理单位认定的重要试验检测项目,施工单位试验室应在其监督下进行。4.5.7施工准备中的管理4.5.7.1做好

28、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工作,是对施工进行预控,贯彻“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施工、监理单位对此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并严加控制。4.5.7.2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规定,提交更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具体明确保证体系和管理机构的组成,各部位及各管理层次的负责人、保证措施等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否则不得批准开工。隐蔽工程以及监理单位明确规定的施工方案、保证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否则不得批准开工。4.5.7.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该施工部位和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工程材料、水电供应等的准备情况认真检查落实后方可开工。其中,隐蔽工程的覆盖、监理单位

29、规定的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的开工,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开工申请,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检查签证认可后方可施工。4.5.7.4主体工程混凝土大规模浇筑前,当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混凝土的(碾压混凝土、常规混凝土)拌合、运输、入仓、平仓、振捣等工艺性试验,以通过试验确定优化施工及质量控制的参数,提出工艺试验报告,报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4.5.7.5建基面及特殊部位开挖、预应力锚索、金属结构的焊接等关键施工项目亦应按合同及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及质量控制参数,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4.5.7.6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公司承担的向约定部位的施工供水、供电必须予以保证。

30、设备检修所必须的停水、停电,必须提前8小时通知施工单位;设备故障造成的停水、停电,应尽快恢复,不得无故拖延,两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恢复水、电供应时,应直接向有关施工、监理单位通报情况,要求施工单位对工作面采取紧急处理措施。4.5.8施工过程中的管理4.5.8.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以及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建议改变的,应另报监理单位审批(防汛、工程抢险、重大、特重大质量事故和紧急处理等情况除外)。4.5.8.2文明施工(1)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水利部、自治区和水利厅的有

31、关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等级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合格等级。(2)按国家安全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施工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3)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本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进行组织施工并实施施工过程和移交前工程保护措施。(4)按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创建文明建设工地。4.5.8.3施工单位应教育、约束、监督各级施工人员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按照水电工程施工规程规范及其他合同规定的规程、规范进行施工。禁止违规操作。4.5.8.

32、4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制定并认真执行工序交接检查签证制度,必须做到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4.5.8.5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对于建基面及特殊部位开挖施工的布孔装药、主体工程的混凝土、高边坡预应力锚索及系统锚杆施工、永久设备的安装施工、隐蔽工程等项目,监理单位宜采取“旁站监理”的工作方式。现场监理人员要对施工方法、施工行为、人员配置、施工设备的状况、施工资源保证、施工组织等一切可能影响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的因素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当要求改正的问题未能得到施工单位的响应,并有可能因此而导致工程事

33、故的发生时,现场监理人员有权下达 “暂停施工”现场指令,同时应立刻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当监理单位认为施工单位对“暂停施工”现场指令仍未采取措施有效响应时,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整顿”的书面指令。4.5.8.6监理单位及其现场监理人员有权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及检测数据,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及现场监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及下达的指令。4.5.8.7设计单位应对施工进行必要的巡查,对违反设计要求和不规范的施工行为有责任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公司反映并提出书面意见,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地质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4.5.9施工质量检查签证与工程验收4.5.9.1所有的施工质量检查签证验收与工程

34、验收,均须在施工单位首先自检合格前提下,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后进行。施工单位应按“三级检查制度”的原则进行自检。4.5.9.2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对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进行逐步检查签证和质量评定,并协助建设公司单位组织单位工程,重要工程阶段和合同工程项目的工程验收。单元工程、隐蔽工程项目的质量签证验收工作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的24小时内尽快完成。4.5.9.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参加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工程验收,并签署意见。4.5.9.4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签证记录、材料设备试验检测记录及产品出厂合格证、验收签证资料、施工质量评定、质量事故及处理报告等)是工程签证及其质

35、量等级评定的依据,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合同工程项目结束,应交监理单位审核后交建设公司。4.5.9.5水库蓄水前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鉴定。4.5.10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规定,定期(周、月、季、年)向监理单位报送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统计报表,监理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月、每周的最后一天前报建设公司,并按规定做好总结工作。4.5.11只有施工质量经监理单位检查签认的工程项目才能申请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予以结算各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结算时,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依合同规定按月进度付款的一定比例扣留。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

36、质量事故时,视质量事故的类别及其对工程造成的影响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公司扣除部分以至全部质量保留金。46工程款下拔程序及使用461工程进度款按如下程序下拔:(1)建设公司审核经监理单位签证认可的支付证书后,报建设部审核;(2)建设部分管该项目的负责人提出支付进度款意见;(3)公司财务人员根据负责人付款意见填写付款审批表;(4)将填写好的付款审批表逐级上报区公司领导批准后下拔工程进度款。(5)建设公司依据批准下拔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给施工单位。462工程进度款以外资金的下拔申请和使用:(1)建设公司根据工程资金需要向建设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写明数额、用途);(2)建设公司审核经监理单位签证认可的支付证书

37、后,报建设部审核;(3)建设部分管该项目的负责人提出支付意见;(4)发电公司财务人员根据负责人付款意见填写付款审批表;(5)将填写好的付款审批表逐级上报区公司领导批准后下拔工程款。(6)一次性支付1万元及以下的,由建设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使用;一次性支付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建设公司经营班子研究决定后使用;一次性支付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付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公司总经理批准;一次性支付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区公司经营班子研究决定。第五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上报及处理办法5.1在工程建设

38、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工程事件,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按经济损失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详见附录。5.2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5.2.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初步判定事故类别并立即报建设公司、监理单位,同时按隶属关系报其上级主管部门。(1)属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报告,同时报送建设

39、公司,监理单位应立即至事故发生地点初步核实后,4小时内向建设公司报告。监理单位对是否属于工程质量事故有判定权,并对其判定负责。凡监理单位判定属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按上述规定立即上报。(2)属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设计单位在发现事故后的8小时内向建设公司报告,同时报送质量事故报表。(3)属工程材料、设备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材料、设备厂家报监理单位核实后4小时内,由监理单位向建设公司报告。5.2.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的3天内,监理单位应在进一步查明事故情况的基础上,向建设公司提交工程质量事故简要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初步判定的事故原因,初步估计的工期损失、处理后仍

40、可能造成的对工程使用及工程寿命的影响。5.2.3较大工程质量事故以上的事故在发生后的12小时内,建设公司应向区公司建设部报告,其中发生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后的24小时内,由区公司向水利厅质检部门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5.3发包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为事故调查和处理提供依据。5.4当工程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

41、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建设公司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5.5工程质量事故调查5.5.1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负责调查;(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公司负责组织专家组调查;(3)重大、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区公司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区公司上级单位。5.5.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2)事故发生及事故状况;(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使用、使用条件);(5)

42、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6)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7)今后的防范措施意见;(8)附件:事故调查取证材料等。5.5.3工程质量事态故调查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5.6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5.6.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按事故类别由相应单位提出:(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征求设计单位和发包人意见后批准实施,必要时,也可由建设公司直接委托设计单位提出,征求监理单位意见后批准实施;(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

43、的单位提出,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签认后由建设公司报区公司建设部批准后实施;(3)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建设公司委托设计单位提出,区公司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报水利厅审查批准后实施。 5.6.2工程质量事故在监单位直接监督下进行处理(1)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一般和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难验收;(2)属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制造厂负责处理。一般和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协助区公司组织检查验收。5.6.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14天内,由造成事故

44、的责任方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其基本内容规定如下:(1)工程概要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承包合同号,合同期限,事故发生前已完工程量及工程形象;(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状况描述以及工程质量事故类别;(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主要责任人;(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6)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期、经济损失)及处理后对对工程影响(工程寿命、工程使用);(7)对结束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处罚;(8)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9)其他。“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按施工单位

45、监理单位建设公司区公司建设部顺序上报和审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及其有关文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检查验收签证书”等)均应列入工程验收资料之中,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发包人完整移交。5.7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及处罚5.7.1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方由事故调查单位(或专家组)判定,并应征求监理单位和区公司建设部意见。5.7.2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方的判定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调查报告的7天内向建设公司提交报告,申明意见,并由建设公司向调查单位转达。5.7.3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济处罚由发包人根据事故大小及其对工程的影响以及质量事故调查单位所提建

46、议,按合同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方应按此规定接受处罚、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5.7.4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区公司建设部给予通报批评;其中,对发生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由区公司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考虑给予资质降级和扣发资质证书的处罚和在该部门或行业系统内通报批评。5.7.5区公司有权要求与发生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中止合同,以更换施工单位。5.7.6因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7.7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严重设计错误及施工质量问题,对严重违反

47、合同规定和规程规范的施工行为失察或未加及时有效的制止,则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由发包人给予经济处罚,直至中止监理委托合同。5.8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方和责任人加重处罚。(1)施工中粗制滥造;(2)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4)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5)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施工行为默认、姑息以至纵容的;(6)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7)其他严重违犯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工程多次发生质量事故或出现特大质量事

48、故造成工程安全问题的,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责任外,建设公司应负管理上的有关责任。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办法6.1总则6.1.1 为了规范区公司电站项目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水电站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6.1.2 本公司范围内的电站建设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事故,适用本办法。国家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机、煤矿事故和火灾事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1.3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6.1

49、.4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为: (一)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一次重伤(含急性中毒,下同)人以下、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人以下,或重伤人以上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人以上人以下,或重伤人以上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人以上人以下,或重伤人以上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人以上,或重伤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事故。6.1.5各单位及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0、并提供相应条件。6.1.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6.2 事故报告6.2.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安全主管部门。6.2.2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

51、事故现场,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6.2.3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由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事故抢救完成后,事故现场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现场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方可撤除和清理。6.2.4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6.2.5事故(轻伤事故除外)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伤亡者所

52、在单位、现场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必要时报监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检察机关。事故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的,视为瞒报。6.2.6事故报告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由现场管理单位在4小时内报告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由现场管理单位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各生产经

53、营单位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每月日前将上月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统计报表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综合和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类别;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调查中发现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

54、伤后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六条事故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及本单位工会代表参加。事故涉及多个单位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八条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一)一般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重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

55、成立事故调查组。其中市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三)特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按国家和省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九条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伤亡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事故涉及其他地区、部门或者军民双方的,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部门或者军队的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56、(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报有权作出事故批复结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超过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名单; (九)其

57、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无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调查秘密,不得擅自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

58、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先行支付。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在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根据

59、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 事故单位自作出批复结案之日起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日内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进行批复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日: (一)重伤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二)本市市区内发生的一般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县(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安全事故,由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其中市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三)矿山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以上事故自作出结案批复之日起日内,报上一级安全

60、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批复结案时,可以对事故进行再调查。 第三十条非矿山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按国家和省规定批复结案。 第三十一条事故批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性质; (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建议;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有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落实事故批复中的有关事项,并在收到事故结案批复之日起日内,将落实情况抄送作出批复结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61、处分。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需经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建议。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对事故处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属于工伤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属于其他伤害的,由致害方和受害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基层司法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事故,政府指定处理的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过去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61 现场施工管理工作贯彻绩效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发包人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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