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余额宝存在地法律问题及其法律规制最终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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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论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其法律规制摘要 余额宝上线后,由于其操作的便捷性、随时可以支取与所获收益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优势,吸引了大量的年轻投资者进展投资、消费。然而,余额宝本身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其监管存在相对的真空与一定的滞后性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快速、有效地防其法律风险,完善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健康、有序开展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余额宝 第三方理财机构 功能监管 法律规制On the legal issues and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balance treas

2、ureAbstractAfter the balance of treasure launched, because of its ease of operation, ready to be drawn and the proceeds much higher than the same period in bank deposit interest rates and other advantages, attracting a large number of young investors to invest, spend.However, the balance ofthe legal

3、 risks that exist treasure in itself, there is a relative vacuum of a certain lag and its regulatoryand other issues have bee increasingly prominent.How to quickly and effectively to prevent their legal risks, and improve the balance of our treasure of legal regulation,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

4、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 of our third-part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legal system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wordsBalance treasureThird-party financial institutionFunctional regulatoryLegalregulat

5、ion目 录引 言1第一章 概 述2第一节 余额宝产生的背景简介2第二节 余额宝的特点与意义3第二章 余额宝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5第一节 余额宝存在的主要问题5第二节 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7第三章 境外类似余额宝理财产品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与对我国的启示9第一节 境外类似余额宝理财产品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简介9第二节 境外有关网络理财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10第四章 完善我国余额宝法律规制的假如干思考12第一节 完善我国余额宝法律规制应坚持的原如此12第二节 完善我国余额宝法律规制的建议13结 论15致 语16参考文献17附 录1817 / 20引 言2013年6月阿里

6、巴巴公司宣布余额宝网络理财产品正式上线,它的出现是我国网络理财的伟大创新,1客观上促进了我国网络理财的开展。由于余额宝操作的便捷性、随时可以支取与所获收益远高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等优势,使其广受大众青睐。然而,余额宝也存在诸多风险:如缺乏有效监视,相关立法工作滞后、无视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信息披露制度不全、经营主体与理财产品缺乏层次感与监视主体职责、监管标准不明确、当事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出现纠纷难以维权等风险。尽快的完善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对于维护广阔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第三理财产业的健康开展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以余额宝存在的问题与其法律规制为视角

7、,通过仔细查阅、分析各种资料之后,归纳、总结了我国目前对余额宝法律规制所存在的不足,在对照境外有关第三方网络理财法律规制的先进模式的根底上。本文认为要完善我国余额宝的法律规制,我们首先应该改变我国传统的法律规制工作思路,变机构监管为功能监管;2正确定位法律职能、注重创新职能与监管并重。同时,应该从监管法律法规的制订、实施;监管主体的设置与加强彼此之间的协作关系;加大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等方面入手。本文正文局部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简单介绍余额宝产生的背景、余额宝的特点与其重要意义;第二章余额宝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详细分析我国余额宝存在的风险与不足,同时介绍我国对余额宝的

8、法律规制。第三章境外类似余额宝理财产品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与对我国的启示。分析境外国家、区域有关类似余额宝网络理财产品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与对完善余额宝法律规制的启示。第四章完善我国余额宝法律规制的假如干思考。第一章 概 述第一节 余额宝产生的背景简介一、传统理财行业产品和营销模式亟待突破随着我国于2001年参加世贸组织后,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开展,尤其是资本金融市场的迅速转暖升温,金融理财的概念也日益进入人们的视野。金融理财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是由专业的理财人员通过对客户各个方面的财务状况进展评估并明确理财目标,最后帮助其设计出适宜、可操作的金融理财方案,而且这个理财方案需要满足人们在不同

9、的人生阶段不同的需求。3我国传统的金融理财一般由商业银行负责受理,出于维护投资者合权益的目的我国法律对于受理金融理财业务的主体作了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保证我国理财市场规进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无形中增加了投资者的理财本钱和理财时间,把大量具有理财欲望,却缺乏理财能力的潜在投资者拒之门外。4传统理财行业产品单一与营销模式僵化,亟待突破为余额宝的产生提供了根本条件。二、阿里理财业务多年探索积累52003年,马云携1亿元人民币成立淘宝公司。同年,为解决网购信用的问题,成立了支付宝。这成为了阿里集团涉入金融领域的起点;2007年,胡晓明现任阿里集团副总裁牵头组建了一支不到10人的团队,和建

10、设银行合作为阿里巴巴B2B商家提供贷款。合作持续了四年之久后,阿里集团和建设银行分道扬镳。在与建设银行分手的2010年、2011年,阿里巴巴分别在的和注册了6亿和10亿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两家公司成为了阿里集团涉与金融行业的最初业务。阿里金融利用阿里巴巴B2B、淘宝网、支付宝等平台积累的客户信用和行为数据,结合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开发出了新的微贷技术。随后,快捷支付的出现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得用户的数据提供了便利。总之,阿里集团十年之久的业务探索,也为新型的理财产品的诞生作了重要准备。三、监管环境、政策的放松2013年6月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方法第十六

11、条规定: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此项规定意味着我国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管政策有了一定的放松。监管环境、政策的放松为阿里集团推行余额宝理财业务提供了法理条件。笔者认为余额宝的产生,正是顺应了我国传统理财营销模式急需突破的需求;此外,阿里理财业务近十年的业务探索,为其积累了重要的客户信用与技术支持;而我国对金融理财监管环境、政策的放松,如此为余额宝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法理条件;以上三个因素促成了余额宝理财产品的产生。第二节 余额宝的特点与意义一、余额宝的特点关于余额宝的法律属性,我国并未有明确定义,有学者

12、认为其本质是让支付宝用户购置一款货币基金,具体是指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打造的一项全新的互联网基金业务余额增值服务。6由于其操作的便捷性、无需手续费和随时可以支取等优势,余额宝增值服务上线后,即受到了广阔投资者的追棒。据余额宝官方数据统计,截止2014年6月30日,余额宝吸收的资金规模已突破5741.60亿元,用户数量已突破1亿。笔者根据新浪财经基金投资指南网于2014年8月4日提供的资料,将有关数据整理如下:产品对接基金万份收益率%7日年化收益率%购置门槛元取现限额万元规 模亿元区间收益-元余额宝天弘增利宝零钱宝广发天天红广发钱袋子广发钱袋子汇添富现金汇添富现金微信理财通华夏财

13、富宝百度百赚利嘉实活期宝平安盈南方现金增华夏活期通华夏现金增南方现金宝南方现金增现金快 线工银货币表一 余额宝与同类网络理财产品相关数据比照7从表一可以看出,余额宝与同类网络理财产品具有以下特点:一经营主体单一、可供投资者选择产品不多。我国余额宝与同类网络理财产品主要以货币基金、协议存款与短期债券为主。产品单一、可供投资者选择的理财产品不多。二所获收益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是我国余额宝与同类网络理财产品能够吸引大量资金的主要原因。三购置门槛低。与银行同类理财产品相比,投资门槛低是余额宝等同类网络理财产品的一大优势,最低的理财产品0.01元即可购置。吸收了大量闲置资金,充分激发了大量有理财欲

14、望却缺乏理财知识和能力潜在客户的投资热情。四吸收资金规模巨大。由于其操作的便捷性与高收益性,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同类网络理财产品受到大众的追棒,短时间吸收了大量的资金。二、余额宝产生的重要意义余额宝的出现,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余额宝产生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三方面:一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网络理财产品其随时可以支取、无手续费、可以随时产生收益等优点吸引了广阔投资者,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二客观上促进了我国传统理财行业的改革。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产品的上市,短时间吸收了大量的资金,冲击了传统金融理财一枝独大的局面,促使其危机意识的加强和进展业务革新的决心。三化

15、解了沉淀资金的僵局。8出于保护广阔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我国有关法律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的使用、利息收益等作了严格规定。这些规定在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沉淀资金僵化,无法产生应有利润的局面。余额宝理财产品的出现,改变了沉淀资金的僵局。一方面通过此次余额宝的产品,支付宝可缩降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另一方面通过余额宝,支付宝把原本可以实现的沉淀资金利息还给了客户,而改为收取基金的服务费或渠道费,从而提高支付宝账户的使用价值。第二章 余额宝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第一节 余额宝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余额宝相关事件事件一:“余额宝因违规被令备案,未被叫停9近期,第三方

16、支付机构支付宝推出的名为“余额宝的业务分外引人关注,客户可将其支付宝账户余额通过申购货币市场基金获取投资收益。该业务的推出,引起了广泛热议,监管部门也予以了与时关注。2013年6月21日,证监会称支付宝“余额宝业务违规,要求其进展备案。面对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支付宝“余额宝业务,证监会表态称支付宝“余额宝业务局部违规,但仅要求支付宝进展备案,这也让支付宝和天弘基金松了口气,声明表示“余额宝不会暂停。支付宝于2012年完成了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的相关备案并开展业务。但据监管部门了解的情况,此次支付宝“余额宝业务中有局部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展备案,也未能向监管部门提交监视银行的监视协议,违

17、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第29条、第30条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已于近期要求支付宝就此次“余额宝业务所涉与未备案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限期补充备案,逾期未进展备案的,将根据相应法律规定进展调查处罚。对照以往证监会多数业务奉行的先审批后放行的办事原如此,此次支付宝“余额宝业务属于典型的“先上车后补票。而监管部门此次也是格外“体贴,表示支持余额宝创新,但需履行相关程序。事件二:余额宝用户莫名被盗4万,安全问题遭质疑102013年10月17日消息,支付宝推出的理财产品余额宝自上线以来,就备受关注。而近日有余额宝用户反映其4万元余额宝存款被莫名转走,令众人再度

18、关注支付宝余额宝的资金安全问题。2013年10月12日,余额宝用户黄先生反映称,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余额宝中的4万元被转走,且警方尚无法受理他的报案。据黄先生讲述,他在余额宝中存放了30万元,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他设置了多重安全措施,诸如手令、数字证书等等。此外,黄先生也强调,其家人并不知道他的余额宝的账户密码,且电脑近期也并未染毒。支付宝方面表示,经调查用户余额宝被盗一事,初步判断与被害者身份信息泄露以与短信被劫持有关。支付宝提醒消费者应关注自己的信息安全,假如发现手机异常如长时间未收到短信等,需与时联系运营商处理。此外,支付宝方面还表示称,余额宝一旦发生被盗事件,将会通过盗用险由合作方

19、平安保险全额赔付给用户,而余额宝盗用险的理赔方式类似于交强险。尽管支付宝方面认为其在风险管控上已将风险降到了最低,但还是有不少人士认为,支付宝需进一步加强资金安全体系方面的管理。毕竟,即使资金损失率是十万分之一,但以目前支付宝共有8.5亿注册账户来说,受影响的用户以与损失的金钱都不会是个小数目。事件一:余额宝因违规被令备案事件,虽然最终以支付宝公司与时进展补办备案程序而告终。但有关余额宝的法律监管问题逐渐显现,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事件二:余额宝用户账户资金被盗事件,虽然最终以支付宝公司由与其合作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终结,但有关余额宝的安全问题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和质疑。二、余额宝存在的主要问题

20、余额宝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的诞生与成长伴随着一片的赞同声,同时也存着大片的质疑声。王莹认为,余额宝的风险主要在于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风险与网络技术风险。余额宝带来了基金经营模式、金融风险涵的改变,相对来说这是一种经营风险更大的金融理财业务。11经过比照、分析各种详细资料之后,笔者认为余额宝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理财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工作滞后,法律监管制度不完善。余额宝作为我国一种新型金融理财业务,我国对于余额宝的法律监管工作相对滞后。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我国尚未有明确法律条文。虽然,我国对于余额宝的新型的网络理财业务,总体上持支持创新的态度,但对于其风险监管与法律规制方面却

21、呈现出相对的滞后性。二无视对投资者风险意识教育,存在产生大量纠纷的风险。12由于余额宝的网络理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主体主要以青年网友为主。大局部的投资者在余额宝出现之前,甚至连最根本的理财意识都没有,对于投资的风险意识根本为零;再加上企业有意无意的高收益的宣传、无视了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投资者安全意识淡薄;一旦出现收益降低、用户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存在产生大量纠纷的风险。三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争议处理机制不健全。余额宝等类似网络理财产品的当事人主体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投资者与基金销售公司三方。仔细比照支付宝服务协议、天弘基金管理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服务协议条款容,不难发现出于维护自身

22、利益、降低经营风险的目的,大局部条款都是免责条款;而对于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尤其是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情况,如此规定的很少。一旦出现诸如用户账户被盗、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虽然在支付宝服务协议、天弘基金管理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服务协议条款中作了一些规定,但仔细分析其中条款容,不难发现这些条款大都模糊不清,如真正发生以上情况,根本上由投资者自行承当责任。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第二节 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一、我国对余额宝法律规制的主要条文 名 称 项 目我国法律法规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规制的具体表现我国法律法规在对基金公司法律规制的具体表现监视法律法规汇总1、非

23、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央人民银行2、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方法,中央人民银行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如此1、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证监会3、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规定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各项法律条文在风险提示和教育方面的具体表现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第三章第十八条;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一;1、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第九十八条;第十三章第一百一十三条五;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一、

24、二、三、五条,第三十七条二、三、第六十三条;第七章第八十九条二;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一、二、五;各项法律条文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具体表现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章第十九条、第四章第四十二条三;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如此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方法二十一条;1、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章第二十条八、第二十四条;第三章第三十七条六;第七章第七十四条七、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十章第九十六条;第十三章第一百一十三条五;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各项法律条文在双方权

25、利、义务与纠纷处理制度方面的具体表现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三章第二十一条;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如此第二十八条;1、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第九条,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章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第六章第六十六条;表二我国对余额宝法律规制的主要条文二、我国对余额宝法律规制小结从表二可以看出,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起步较晚,法律规制相对滞后。余额宝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理财业务,我国对其法律监管还处于摸索、学习阶段。二监视主体单一、职权与监管标

26、准不明。我国对余额宝法律监视主体主要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与证监会。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各自为政,职权与监管标准不明。三监视法律条文主要为部门规章,效力有限。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监视条文主要是部门规章。一方面,部门规章效力有限;另一方面,其本身也存在的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具有很大的改良空间。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虽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均对信息披露制度作了一般规定,但却没有对如何进展信息披露、以与未进展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如何处罚等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同时,笔者考究、分析支付宝服务协议、天弘基金管理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服务协议相关容之

27、后,发现信息披露制度并未得到严格执行。五无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由于我国的网络理财起步、开展较晚,对于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制度的建设也存在相对不足,尤其是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规定的更少。虽然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作出了一般规定,但大都只是纲领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第三章 境外类似余额宝理财产品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与对我国的启示第一节 境外类似余额宝理财产品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简介一、美国对互联网理财的法律监管经验从国际网络理财开展史看,余额宝理财模式并非是我国首创。境外与我国余额宝类似的网络理财产品,主要有美国的PayPal理财产品。PayPal成立于1998年,次年设立余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28、由PayPal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联接基金的方式交给巴克莱的母管理。用户只需简单设置,存放在PayPal账户中不计利息的资金余额就将自动转入货币市场基金。美国对互联网理财PayPal的监管实践看,由于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由非隶属于PayPal独立实体进展运作,并严格根据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有关规如此运作并受其日常监管,而且该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并未反映在PayPal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当局在无先例可循的条件下,采取了保持现状、相对审慎的对策,尚未将其作为一种新兴业态专项立法进展监管。13而美国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无疑是最成功的国家。据统计,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金融产品中,有

29、近60%的份额是由第三方理财机构所销售的。仔细分析美国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监管经验,主要可以归纳为四方面:14一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为其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条件和法理根底。二美国的诚信体系相对完善。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与个人信用,既是独立理财公司较易获得信任的重要保证,也是美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制约的重要社会因素。三在美国拥有成熟的理财师,有利于理财行业的形成。专业化的理财师的出现,既有利于理财业的健康、有序的开展,又有利于监管部门对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从而保证理财行业健康、有序地开展。四美国人平和的心态和信托理念根植于心。从文化理念上来看,

30、有利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和规制,为金融理财的健康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文化条件。二、澳大利亚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经验澳大利亚政府于2002年推出的金融改革方案中便对第三方理财公司金融产品的销售咨询服务提出了监管要求,之后又将该法案纳入该国公司法,这意味着澳大利亚的理财行业监管进入法案化时代。14澳大利亚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的先进经验主要有以下四点:一监管法律法案化是全球第一个以成文法的形式把对第三方理财机构明确规定于法律条文之中的国家。把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纳入公司法,提高了其法律地位,以法的形式明确了其法律效力。二有金融审慎监管机关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对监管

31、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监视起着重要作用。三有金融审慎监管框架来统领协调。监管框架从高到低分为市场纪律、企业和市场的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审慎监管四级。各个监管机构之间既有各自的职责分工,又非常重视彼此的协作关系。四上述经济金融监管框架构成强大的监管安全网,保障了整个国家金融系统的安稳与繁荣。三、地区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经验是自由而又成熟的金融市场,理财产品多样,收益也较高。随着2000年强制性公积金的引进,投资人日益热衷于保险产品。地区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经验具有四方面的特点:14一理财机构拥有港府多个牌照才能经营相关业务。不同的牌照有不同的经营围。二根本上是分业监管模式。就证券提供意见和

32、提供资产管理的活动受到证监会监管;而保监会主要监管与保险有关的金融理财产品。三对理财产品的审批较为宽松,但监管到位。四投资者理财意识较为成熟。投资者成熟的理财意识有益于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第二节 境外有关网络理财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一、上述国家与地区有关网络理财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小结每个国家的成功都与其本身的原因密不可分,我们在学习、借鉴他人先进经验的同时,应该认真分析他们成功的原因。笔者认为,他们的成功离不开以下两点:一拥有健康、成熟的理财机制。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决定了上述各国的理财市场开展起步较早,为其金融理财的开展积累了必要的经验。这为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必

33、要的前提条件。二非常注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上述各个国家虽然有着多个监管机构,每个监管机构拥有各自的职责分工,但无一例外他们均非常重视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这是非常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经验。因此,我们既要学习、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也不能完全照搬、照抄他国监管模式,而不顾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合理借鉴他国先进经验,为我国的网络理财的法律规制提出合理建议,从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开展。二、法律规制指导思路的转变 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的网络理财法律规制,首先应该从法律规制指导思路方面入手:一变机构监管为功能监管2我国的网络理财市场起步较晚,法律监管措施、政策均处于空白状态

34、。从我国过去的历史经验看,我国对金融理财机构的法律规制的主要模式为机构监管。对于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之间的优劣势,我国许多学者做了相当多的研究。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沛霖,2他认为:机构监管的优势在于当金融机构从事多项业务时易于评价金融产品系列的风险,尤其在越来越多的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法律风险等被发现时,机构监管也可防止重复监管,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管成效,降低了监管本钱。但是随着金融产业组织形态的多样化,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这种监管方式就会失去其应该有的作用;容易引起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的问题,从而降低监管效率,无形中增加了监管本钱。而反观功能监管,首

35、先,它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的根本功能,以此为依据制定的监管原如此能有效防止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的问题;其次,功能监管强调的是跨产品、跨机构的监管,使得金融机构除了关注各自行业部风险外,还能关注到同一金融机构或金融集团从事不同业务的整体风险;再次,功能监管也可以降低企业被监管的本钱,被监管企业只需根据产品业务类型选择一家监管机构,提交一份审批程序、服从一套规如此、承受一轮监察。从而大大降低了监管本钱。因此,针对我国目前网络理财产品缺乏层次感与经营主体单一、监管相对真空、监管主体相互之间职责不明的现状,笔者认为不妨改变传统监管思路,将机构监管变为功能监管。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不同金融业务建立不同的监管机

36、构,被监管的企业只需按照各自所从事的业务选择相对应的一家监管机构进展业务审批、监察等程序。这样即可大大将低监管本钱,提高监管效率。当然,各个监管机构之间也并非是完全独立的,彼此之间应该加强相互的沟通、协作。总而言之,监管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金融理财业务的健康、有序开展,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地拘泥于监管形式。二正确定位法律职能,注重创新与监管并重对互联网理财的法律监管应表现适当风险容忍度,既要防重大风险,又要防止过度监管,对互联网理财进展客观评价。1正如中国人民银行银长周小川在两会期间所说“对于余额宝等类型的网络理财产品,应容忍和支持其创新、“过去没有严密的监管政策,未来有些政策会更

37、严密些。对于余额宝等类似新型网络理财业务,我们既要对其表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也要对其进展必要的法律监管,以防重大风险的发生。因此,我们应当正确定位法律职能,以法的形式明确第三方理财机构、投资者与基金公司三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明确当事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法的形式明确理财机构、基金公司的资质条件;建立科学、有效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12建立并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同时,也应该对余额宝等类似网络理财产品的创新观念进展支持,而不能一味地打压。因此如何正确处理注重创新与风险监管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监管部门所面临的一大难题。第四章 完善我国余额宝法律规制的假如干思考第一节 完善我国余额

38、宝法律规制应坚持的原如此一、坚持市场导向原如此分析我国对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现状,不难发现我国对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主要以机构监管为主。 虽然机构监管可以防止机构监管所出现的真空现象与滞后性,同时,可以有效减少金融机构从事多项业务时易于评价金融产品系列的风险,然而,其本身所存在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如容易引起法律规制的真空或者重复监管的问题,无形当中增加了法律监管的本钱。2笔者认为由于法律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呈现滞后性的必然性。监管主体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开展变化,制定出符合国情的法律法规。我们在对余额宝进展法律规制的时候,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原如此,这样即可防止出现法律规制真空或者重复监

39、管的问题,从而提高法律监管的效率、降低被监管企业的监管本钱。二、坚持吸收先进经验与联系我国实际相结合原如此吸收、借鉴境外有关类似余额宝网络理财产品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我国对余额宝法律监管水平、促进第三方理财机构理财的健康、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每个国家的成功都有其自身原因,我们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不能一味地照搬、照抄国外经验,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我国对余额宝法律规制的现状。诸如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于相对真空的状态的实际情况。因此,针对我国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实际情况,我们在坚持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必须严密联系我国的实

40、际情况。这样,才能做到事半功倍。三、坚持注重风险监管与保护创新相结合原如此15 正如上述所说余额宝的诞生,风险与创新并存。在进展余额宝法律规制的时候,既要注重相关的风险防,防止重大风险的发生,也要注重保护、支持其创新的态度。两者之间存在的统一的辩证关系,如何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监管部门对余额宝法律规制时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我们在对余额宝法律规制的时候,必须坚持对相关风险的监管,同时也应该注意保护创新,保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网络理财的健康、有序的开展。第二节 完善我国余额宝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工作步伐,完善法律规制制度目前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尚处于起步阶段

41、。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相关法律法规处于真空状态,呈现相对的滞后性。因此,作为相关的立法机构,必须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步伐,从而完善法律规制制度。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健全当事人主体之间的纠纷处理机制等工作是我国立法机构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目前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主要还是停留在部门规章的阶段,具有很大的改善空间。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完善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应该从两方面下手。一提高法律规制本身的法律效力阶位。如由我国最高立法机构联合专门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提高法律规制的效力。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容。随着我国网络理财产品的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必然

42、会呈现一定的滞后性与不足之处。对此,作为监管机构应当时刻注意网络理财产品的开展变化,逐步完善、健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制制度。二、加大风险意识宣传力度,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纵观我国网络理财的现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与网络理财的新颖性,决定我国目前的投资者主要以青年投资者为主。余额宝的高收益与其便捷性的特点,吸引了大量的青年投资者进展理财投资、消费。然而,由于企业有意无意的宣传、加上投资者自身理财风险意识的淡薄,自觉不自觉得无视了投资风险。一旦出现收益降低、余额宝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时,容易产生纠纷,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加大风险意识宣传力度,引导投资者进展理性投资也是完善我国对余额宝法律规制的重点之一

43、。笔者认为,加大对投资者风险意识教育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建立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16对于严格执行风险意识教育的理财机构,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反之,对于未严格执行风险意识教育的理财机构,如此加大其责任风险承当。二在余额宝的官网页面显眼处进展相关的风险意识教育,切忌为了吸收资金,而无视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三、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化与透明化 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如此均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作出了一些规定。然而,笔者认真分析余额宝官方网页、余额宝服务协议、天弘基金管理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服务协

44、议等相关资料的容后发现,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未严格执行。因此,要完善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而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化与透明化应该从以下两点入手:一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工作的监管力度,施行信息披露制度强制制度,对于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的企业,可以相应的增加其承当风险的责任。二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执行信息披露制度。16作为从事理财业务的第三方理财机构与基金公司,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自觉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四、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正如上述所说,我国目前对余额宝类似网络理财的法律监管

45、存在监管主体单一、监管职责与标准不明、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协作等不足。因此,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对于快速完善我国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我们应该做到以下两点:一针对不同的金融理财业务,建立不同的监管机构。如此以来,一可以提高监管效率;二可以降低被监管企业的监管本钱。二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虽然各个监管主体所面对的是不同的金融业务,然而,彼此之间也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各个监管主体之间必须加强沟通与协作,从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的问题。五、明确双方权责,健全纠纷处理机制不管是出于躲避经营风险的目的,还是出于其他的目的,我国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基金

46、公司对于属于其本身所应承当的责任的情况规定的少之又少;而对于属于不抗力的情形,如此规定的过于笼统;一旦双方出现争议、纠纷时,如何进展处理如此又模糊不清;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与我国对网络理财监管所存在的不足,产生纠纷时处于弱势的投资者进展维权,如此会出现维权无门的难题。因此,明确双方权责,健全纠纷处理机制成为了当前工作的重点。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三方面入手:一监管部门加大干预力度,督促从事金融理财的相关企业明确双方权责,完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争议处理机制。二健全、完善余额宝服务协议、天弘基金管理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服务协议等相关容。三引进并逐步健全网络纠纷处理机制。17针对网络理财业务的

47、虚拟性、侵权案件取证不易、投资者进展维权处于相对困难的问题,我们不妨考虑引进网络纠纷处理机制,成立专业网络纠纷处理机构网络法庭。一旦出现纠纷,只要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申请,网络法庭即可介入调查处理。结 论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其法律规制的研究对于维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有序开展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均有重要意义。笔者在对我国余额宝法律规制现状进展分析,比照境外类似余额宝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之后,认为完善我国余额宝法律规制,应该从法律规制指导思路、指导原如此入手;加快相关法律立法步伐、完善监视机制;加大对投资者风险意识教育力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信息分开化与透

48、明化;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明确双方权责,健全纠纷处理机制等方面努力。本文在法律规制指导原如此上有所创新,认为要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制应该坚持以市场导向原如此;坚持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如此与注重风险监管与保护创新相结合原如此;以与在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纠纷时由专业网络法庭介入处理的构想也有一定的创新性。然而由于余额宝法律规制与其完善问题的研究属于新的课题,加上受笔者的水平、所处条件所限与对相关的法律规制现状的分析不够全面和充分,诸如对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优劣分析不够充分、同时,所查阅的资料不够翔实因素的影响,难免出现分析不全、观点出现纰漏的问题。参考文献1

49、徐会志,建.互联网理财的法律监管J.中国金融,2014(08).2沛霖.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比拟分析与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J.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41-43.3余额宝视角下的当今互联网金融J.现代商业,2014-5-8:16-21.4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09):66-70.5证券之星-基金.余额宝登顶国公募基金榜,光大乌龙指促阿里入股DB/OL.2013-10-17.6曾毅,王晓丽.余额宝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3(12):73-76.7新浪财经基金.基金百宝箱-互联网基金理

50、财宝投资指南DB/OL.finance.sina./fund/box/.2014-8-4.8朱玛.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权属争议与法律监管-兼谈余额宝的创新与风险J.西南金融, 2013(12):6-9.9辉,吴琳.支付宝“余额宝因违规被令备案未被叫停DB/OL.2013-6-22.10余额宝用户莫名被盗4万,安全问题遭质疑DB/OL.2013-10-17.11王莹.余额宝的流动性、收益性与风险性分析J.中国商贸,2013(12):65-66.12斌.关于互联网理财产品风险与防的几点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4-3-15.13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与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11).14徐松林.境外第三方理财机构法律监管经验与对我国的启示J.商品与质量,2012,(02):212-213.15巴曙松,彪. 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与借鉴J.财政研究,2012(04):72-75.16岷峰,王虹.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研究与借鉴J.金融,2014(03):52-56.17鹏基.网络交易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5:91-142.附 录1.天弘基金管理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服务协议2.余额宝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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