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局规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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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旅游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和配套制度汇编黑龙江省旅游局党组二一年一月五日目 录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2、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制度 3、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制度 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5、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6、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景区管理备案制度 7、旅行社许可制度 8、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备案管理制度 9、领队人员资格审核制度 10、导游证(IC)卡核发制度 11、导游证(IC)卡年审制度 12、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13、星级饭店复核制度14、旅游饭店管理公司备案制度15、旅行社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16、导游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17、领队人员违规违法

2、行为处罚制度18、省旅游局局(处)务会议制度19、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办法20、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旅游局人事培训处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考点负责人、笔试面试考官、人教处处长、主管局长和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评委员会成员二、 考试权力行使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三、报考条件和标准(一)报考条件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

3、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二)审报材料1、学历证明复印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身体健康检查表;4、无劣迹证明。(三)组织考试的培训单位需上报的材料1、上报设立考试点的申请;2、上报考生名单。(四) 通过标准。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面试达到60分,笔试按照综合分数由高到低按参加考试人数的30%录取。 四、办理程序 (一)确定考点设置,委托各考点负责人组织报名,审核报考资格,办理报考有关手续。 (二)受委托考点负责人确定考场并布置、组织监考人员和考试责任单位签订考试安全责任状。 (三)承办人A、承办人B组

4、织命题,承办人A审查现场面试考官资格。 (四)人教处处长明确考试各环节责任分工。 (五)考试由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组成。承办人A、承办人B、考点负责人负责组织笔试和面试,其中:笔试两天,面试六天。 (六)各考点负责人负责在考场内设立举报箱、监督投诉电话(驻局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电话)并在网上和考试现场公布。 (七)承办人A、承办人B组织评卷、试卷复核。(八)在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人教处处长、主管局长审定。(九)合格者,由黑龙江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发导游人员资格证。(十)导游人员资格证核发后60个工作日,经请示黑龙江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

5、领导同意,核准科目及试卷数量,履行监销签字程序,统一到省委保密局指定的地点销毁试卷。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和黑龙江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方案及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确认并通过的考生成绩在省旅游局政务网在省旅游局政务网()长期公布。考生成绩在省旅游局政务网()公布时间为:40个工作日。六、办理时限从考生报名之日起4个月内办结。(培训2个月,考试10个工作日,判卷40工作日)。七、监督检查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八、责任追究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流程图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流程图网上公布成绩核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主管局长签批考评委

6、员会认定考试成绩组织考试和评卷工作审核报考人员资格落实监考人员和签订考试安全责任状确定考场组织命题、印刷试卷组织考试、评卷 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制度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旅游局旅游促进与对外联络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务会参加人员、副处长、处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二、 权力行使的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通知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提出:“一是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资金投入,完善旅游发展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重点用于国际市场开发。(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7、旅游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0216号)。意见第十二条要求“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旅游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把旅游发展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旅游区所在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促销。”三、 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方向与标准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方向:(1)组织全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业参加国内外旅游促销展会和国内外各种专题宣传促销活动。(2)邀请国内外旅行商、各类媒体来我省踏察、采访。(3)组织滑雪节等各类旅游节庆活动。(4)在国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上通过与各类媒体合作联合宣传,广泛地树立黑龙江旅游形象。(5)在主要客源地竖立大型广告牌,

8、在重要媒体上投放有针对性的旅游广告。(6)制作各类旅游宣传促销品、印刷品,宣传展示黑龙江省旅游整体形象。()进行旅游包机奖励;完善旅游商务、政务网络建设;举办全省旅游商品大赛,开发黑龙江省旅游纪念品。(8)针对俄罗斯、韩国、日本等等我省主要客源国,进行有针对性的国际旅游市场开发。(9)完成国家局、省政府交办的临时性旅游宣传促销工作。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在具体使用中要坚持如下标准:1.确保国家局、省政府布置的宣传促销工作按时完成;2.坚持节俭、高效、公开的原则,对需要选择商业性企业承制的工作,根据项目的需要进行招标。四、 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立项程序旅游发展金要严格按照完成国家旅游局宣传促销工作统一

9、部署、完成省政府旅游宣传的重点工作,并参考上一年度全省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总额、参考全省当年财政支出情况确定本年度总额及各项具体项目,经主管副省长审批后确定。(1)黑龙江省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实行年度预算制。每年年底,由省局促进与对外联络处根据国家旅游局下一年度总体促销安排、省政府关于近期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结合本省下一年度重点宣传促销工作,提出下一年度全省重点宣传促销和市场开发的资金使用计划。(2)资金使用计划由承办人A拿出初步方案,承办人B根据方案项目制定预算,经处长(副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讨论,提出处审核意见,报局长审阅。对于同一项目宣传资金对同一单位再次或多次给付的,在处务会上做出特殊说

10、明。局长审阅后,与省财政厅相关处室通报,再提请局务会讨论。局务会讨论通过,局长签批后,会签省财政厅,并与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主管旅游工作的副省长签批。()主管副省长签批后,确定为下一年度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备案,按项目时限,拨付相应的项目资金。(4)在遇国家政策性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如部分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可适当进行调整。调整资金由承办人 A提出意见,承办人B草拟申请,报处长、局长审核后,由局办公室财务会商财政厅,得到财政厅同意后,根据调整项目资金额度情况报主管副省长签批。五、实施管理(1)在宣传资金的项目实施中,要本着节约、实效的

11、原则,用好宣传促销专项经费。(2)对实施的参展布展、媒体广告宣传、旅游宣传品制作等工作,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额度和资金投放规模,适度进行招标,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公开、公正。大额资金项目使用都要进行招标。根据项目性质,招标又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由承办人A提出初步意见,承办人B草拟招标文件,经处长、局长审核后对外发布。邀请招标由承办人A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采购办,得到省政府采购办批准同意后,承办人B草拟招标邀请书,处务会集体研究确定35名以上邀请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局长签字批准后按此执行。评标工作由处长组织,局务会组成人员、邀请的评标专家、局纪检监察室人员参加。投标单位

12、中标后与我签定项目协议(项目合同)后,由局纪检监察室人员、处长、承办人A、承办人B督办项目完成。(3)动态性宣传促销项目(或活动)在完成后要保留影像资料。(4)项目结算、核销时,要同时提供合同(协议)原件和项目实施的相关资料,通过局财务报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将预算款项拨付局财务,再由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处长(副处长)、承办人A、承办人B签字,报局财务审核签字,再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局长签批。六、公开公示1.本制度将在黑龙江旅游政务网上公布(http:www. )。2.宣传项目分配套资金在黑龙江旅游局政务网上公布公示7日。七、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七、监督检查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

13、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八、责任追究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工作流程图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工作流程图立项:业务处室 处务会集体研究 制定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旅游促进与对外联络处) 使用计划草案处长(副处长)签字办公室核稿,有关处室会签 局长审阅 修改计划 与财政先期沟通局务会讨论、局长签批省财政厅会商、会签 主管副省长签批 批准项目公告项目实施:企业竞标 招投标程序市场处提出意见局长审核 签定项目合同 项目实施,留取资料财务确认、复核、拨款负责此项工作的承办人、处长(副处长)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 资金划拨局财务人员签字;局长签字;旅游发展

14、金项目资金分配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责任人:承办人A、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分管副局长、其他副局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二、分配权力行使依据(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通知提出“要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资金投入。”(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0216号)。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旅游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把旅游发展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旅游区所在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促销。”(三)省旅

15、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中提到“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经过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旅游业发展的资金”;“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审核通过后,对拟扶持项目履行相应的上报审批程序”。三、支持范围和分配标准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一)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内的道路、码头、电力、供排水、卫生、安全保障、环保设施的建设完善项目;(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标识标牌、游客接待中心等建设完善项目;(三)旅游资源名村、名镇的乡村旅游项目或扶贫开发项目;(四)全省及跨市(地)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省里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旅游发展规划编

16、制项目;(五)利用地方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的项目;(六)省本级的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招商引资、统计调查等费用。各项目投资主体需按以上资金使用范围申报项目,并准备齐申报资金的各项必备材料才能申请专项资金。省旅游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备的项目进行汇总,给予其中符合黑龙江省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规划的旅游建设项目以及省委确定的11个旅游城镇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适当扶持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起步型或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旅游项目。重点支持的项目资金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适当扶持的项目资金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一项目的资金支持不超过3年。四、所需材料申报项目除由各

17、市(地)、县(市)旅游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的申报文件外,还需要报送以下材料:1、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2、旅游项目所在区域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各市(地)、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文件;4、各市(地)、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5、各市(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7、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8、省政府要求扶持项目应附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或省政府领导有关批示件;以上16款为

18、所有申报项目的必备条件,第78款为特定项目的必备条件。五、申请和受理每年年末省财政厅研究确定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会同省旅游局向有关市(地)、县(市)下达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报通知。各市(地)、县(市)项目投资主体按照通知要求,报所在市(地)、县(市)旅游局和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并由市(地)、县(市)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审查后联合行文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申请项目资金,经主管部门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六、审查与决定项目资金分配按以下程序运行:(一)

19、由各市(行署)、县(市)级旅游局和财政局共同行文上报项目,并附相应材料。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合格的进行汇总;(二)规划发展处根据总体规划要求以及年度扶持方向和重点,经处务会研究(对同一单位再次或多次给付的在处务会上做出特殊说明),从汇总项目中筛选出支持项目,形成资金安排初步意见,报主管副局长;(三)由主管副局长审核把关,送局长及各位局领导审阅后,与省财政厅主管处沟通协调,然后提交局务会;(四)经省旅游局局务会集体讨论,确定省旅游发展金支持项目,形成分配预案;(五)报省财政厅审批;(六)报主管副省长审定。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和申请示范文本长期公布在黑龙江省旅游政务网上()。主管副省长

20、审定后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在黑龙江省旅游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共同下发导向计划。本制度原文在省旅游局政务网长期公示。八、审批时限自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项目资金申报通知中规定的上报截止日期起30日内确定项目资金分配预案,报省财政厅审批。九、监督检查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八、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工作流程图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工作流程图地、市、县旅游局、财政局共同行文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规划发展处召开处务会提出初步意见主管副局长审核把关局长及其他各位局领导审阅省旅游局

21、局务会集体讨论,确定支持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批报主管副省长审定公示一周后,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共同下发导向计划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责任单位: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二)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局长、省旅游景区评定办公室成员、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成员二、评定权利行使依据(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见国家旅游局网站()。(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2005年8月5日)见国家旅游局网站()。(三)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9年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二十条旅游饭

22、店、宾馆、度假村、旅游景区和符合国家旅游航运服务标准的旅游航运船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三、评定范围和标准(一)评定范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 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点)。 (二)评定标准: 标准共分5个等级,评定采取打分制。具体打分标准见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旅游

23、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八项内容打分达到950分的为5A级旅游景区; 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八项内容打分达到850分的为4A级旅游景区;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八项内容打分达到750分的为3A级旅游景区;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八项内容打分达到600分的为2A级旅游景区;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八项内容打分达到500分的为1A级旅游景区。项

24、目名称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标准分数140210801403050195155国家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4A级和5A级旅游景区,省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四、 所需材料1、地市旅游局推荐意见;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报告(旅游景区概况、景区申请、当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旅游局”审核意见);3、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表;4、景观质量评分表;5、游客意见评分表。五、受理景区申请并填写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县(市)旅游局上报地市(农垦、森工)旅游局并经地市(农垦、森工)旅游局现场推荐打分,对分数符合不同质量等级标准的景区

25、上报省旅游景区评定办公室,办公室予以受理。六、审查与决定(一)审查承办人A审查:1、审查上报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中是否有旅游景区申请;2、审查是否有地市(农垦、森工)旅游局的审核意见和推荐意见;3、审查是否有地市(农垦、森工)旅游局的推荐打分。4、审查旅游景区简况、旅游资源概述、景区发展概况、旅游活动项目等内容是否填写齐全;5、审查推荐分数是否符合推荐的质量等级;6、审查其他相关内容;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报副处长进一步审查,然后报主管局长审查同意后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副处长无法审查的由处长审查。主管副局长不在的由主管副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为审查。(二)决定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办公室对审核符

26、合上述5条标准的旅游景区,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办公室指派副处长带队组成3-5人评定小组进行现场评定,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照标准条款进行逐项打分,对符合标准的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评定小组写出评定意见,提交省旅游景区评定办公室讨论(处长召集),讨论通过的旅游景区,提交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符合标准的赋予景区以不同的质量等级。七、公开与公示本制度和申请示范文本长期公布在黑龙江省旅游政务网上()。符合标准予以批准的不同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在黑龙江省旅游局政务网站公开公示7日。八、评定时限省旅

27、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收到上报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后,15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评定,做出评审决定。九、监督检查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利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流程图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流程图(1A-3A级) 通过不通过旅游景区填写申报评定报告书市(行署)旅游局推荐现场检查,资料审核评定办公室研究面书告之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省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公告、授牌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二)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局长、省

28、旅游滑雪场评定办公室成员、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成员。二、评定权利行使依据(一)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DB23/T125-2008)(黑龙江省旅游网)。(二)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办法黑旅办发20093号。(三)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9年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二十条旅游饭店、宾馆、度假村、旅游景区和符合国家旅游航运服务标准的旅游航运船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三、评定条件和标准(一)评定条件:为旅游者提供以滑雪为主要活动项目的娱乐、健身、度假和消费等服务的场所。凡在黑龙江省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滑雪者一年以上的滑雪场,均可申请参加质

29、量等级评定。(二)评定标准: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DB23/T125-2008)。标准共分5个等级,评定采取打分制。雪场设备及基本条件、旅游交通、游览、安全与保险、卫生、通讯、旅游购物、综合管理、服务接待设施、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效益11项内容进行打分,达到950分的为5S级旅游滑雪场;雪场设备及基本条件、旅游交通、游览、安全与保险、卫生、通讯、旅游购物、综合管理、服务接待设施、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效益11项内容进行打分,达到900分的为4S级旅游滑雪场;雪场设备及基本条件、旅游交通、游览、安全与保险、卫生、通讯、旅游购物、综合管理、服务接待设施、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效益11项内容进行打分,

30、达到850分的为3S级旅游滑雪场;雪场设备及基本条件、旅游交通、游览、安全与保险、卫生、通讯、旅游购物、综合管理、服务接待设施、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效益11项内容进行打分,达到750分的为2S级旅游滑雪场;雪场设备及基本条件、旅游交通、游览、安全与保险、卫生、通讯、旅游购物、综合管理、服务接待设施、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效益11项内容进行打分,达到650分的为1S级旅游滑雪场。项目名称雪场设备条件旅游交通游览安全保险卫生通讯购物综合管理接待设施资源环保社会效益标准分数510605070501020150303020四、 所需材料1、市(行署)旅游局推荐意见。2、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申请报告(旅游滑

31、雪场简况、提交的文件资料、旅游滑雪场申请)。3、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分表。五、受理滑雪场申请并填写的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县(市)旅游局报地市(农垦、森工)旅游局并经地市(农垦、森工)旅游局现场初评打分,对分数符合不同质量等级标准的滑雪场推荐到省旅游滑雪场评定办公室,办公室予以受理。六、审查与决定(一)审查。承办人A审查:1、审查上报的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中是否有旅游滑雪场的申请;2、审查是否有地市(农垦、森工)旅游局的审核意见和推荐意见;3、审查是否有地市(农垦、森工)旅游局的推荐打分;4、审查旅游滑雪场简况、发展概述、滑雪场设备设施、基础和专用设施等内容是否填写齐全;5、审

32、查推荐分数是否符合推荐的质量等级;6、审查其他相关内容;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报副处长进一步审查,然后报主管局长审查同意后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副处长无法审查的由处长审查。主管副局长不在的由主管副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为审查。(二)决定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办公室对审核符合条件的滑雪场,由省旅游滑雪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副处长带队组成3-5人评定小组进行现场评定,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按照标准打分后,对符合标准的旅游滑雪场,评定小组写出评定意见,交省旅游滑雪场评定办公室研究讨论(处长召集),对讨论同意的滑雪场,提交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赋予旅游滑雪场以质量

33、等级。七、公开与公示本制度和申请示范文本长期公布在黑龙江省旅游政务网上()。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结果在省旅游局政务网上长期公布。 八、评定时限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办公室收到上报的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后,15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评定。九、监督检查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利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流程图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流程图通过不通过旅游景区填写申报评定报告书市(行署)旅游局推荐现场检查,资料审核评定办公室研究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省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公告、授牌 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

34、游景区管理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旅游条例三、审批条件和标准(一)省内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二)旅游管理公司与旅游景区签约经营管理至少在一年以上,管理团队不少于四人;(三)申报材料应包括旅游管理公司和旅游景区工商执照、签约合同书复印件;旅游管理公司管理团队人员从业简历等。四、申请和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五、审查与决定(一)旅游管理公司向辖区所属县级或市级旅游

35、局上报备案材料;(二)县级或市级旅游局初审后,上报省旅游局;(三)规划发展处经处务会研究后报主管副局长;(四)由主管副局长审核把关,送局长审阅后,然后提交局务会通过备案。主管副局长不在,由主管副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为审核。六、备案时限承办人A在7个工作内报处长后备案。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和所设立并备案的旅游景区管理公司在省旅游局政务网在省旅游局政务网()长期公布。八、监督检查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九、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件: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景区管理备案工作流程图 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景区管理备案 工作流程图市、县旅游局初审上报

36、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召开处务会提出初步意见主管副局长审核把关局长审阅后备案省旅游局局务会集体讨论,确定支持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批报主管副省长审定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共同下发导向计划 旅行社许可制度一、 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处务会议参加人员、局务会议参加人员二、 许可权力行使依据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批。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

37、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

38、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 许可条件与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旅行社的设立予以许可。许可条件: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许可标准: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39、(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二)传真机、复印机;(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四、 所需材料所需材料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经营场所的证明;(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七)工商行

40、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加盖公章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承办人A受理申报材料(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并退回,补充材料,重新申报),主管副处长签字,处务会议集体研究,上局务会议讨论,行文报局办公室核稿,分管副局长审阅,局长审批(国内、入境业务省旅游局批复,出境、边境旅游业务由国家旅游局批复)。副处长无法签批由处长签批;分管副局长不在,由分管副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签。予以许

41、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七、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申请示范文本、新批旅行社名单及服务线路在黑龙江省旅游局政务网上长期公布()。九、监督检查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旅行社审批工作流程图旅行社审批工作流程图上局务会议讨论行文报局办公室核稿处务会集体研究分管副局长审阅局长审批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通

42、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申报材料审查材料,主管副处长签字补充材料,重新审报不符合条件退回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备案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一)旅行社条例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旅行社条例实

43、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三、备案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备案:1、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2、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3、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

44、出入的公众场所。四、所需材料分社设立材料:(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看复印件留存);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原件验看复印件留存);(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存单原件验看复印件留存)。服务网点设立材料:(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看复印件留存);(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原件验看复印件留存);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旅行社需要补正的

45、内容。六、审查与决定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起草审批意见,报主管副处长审核签字,主管副处长无法审核签字由处长签批,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由地市级旅游局颁发。备案情况每月向处务会通报一次。七、审批时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和新设立并备案的分社由省旅游局政务网()长期公布,新设立并备案的服务网点由地市级旅游局负责公开公示。九、监督检查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备案工作流程

46、图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备案工作流程图省旅游局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地市旅游局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受理申报材料主管副处长审查签字补充材料,重新审报不符合条件退回领队人员资格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局长、局长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一)旅行社条例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三)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领队证

47、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第六条: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三、审核条件和标准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批准:(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五)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领队培训并考试合格。四、所需材料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2、该员工与所在旅行社签订有经劳动部门公证的劳动合同;3、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

48、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旅行社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组团社正常业务需求的不予受理。六、审查与决定经省旅游局考试合格后,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起草审批意见,报处长审核,形成文件送办公室核稿,呈报分管局长审阅,局长审批,报国家旅游局制证,由省旅游局发放。领队人员资格证办理情况向处务会公布。七、审核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旅游局制证。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和申请示范文本长期公布在黑龙江省旅游政务网上(),考试成绩和审核结果在黑龙江省旅游局政务网站公开公示7日。九、监督检查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省旅游局

49、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领队人员资格审核工作流程图领队人员资格审核工作流程图主管局长签批报国家旅游局制证审查并草拟审核意见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退回,补充材料,重新审报经省旅游局考试合格导游证(IC卡)核发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处长。二、核发权力行使依据核发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取得导游证”。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

50、证”。三、核发条件和标准核发条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予以核发导游证。四、所需材料根据导游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领取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验看);(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四)按规定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五、受理承办人A对上报的制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合格后交由承办人B填写新申办导

51、游证IC卡审批单,由制卡员签领空白IC卡。六、审查与决定主管副处长对承办人B填写的新申办导游证IC卡审批单进行审批。主管副处长无法审批的由处长审批。七、核发时限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和申请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旅游局政务网站长期公布()。审核结果黑龙江省旅游局政务网站公开公示7日九、监督检查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导游证(IC卡)核发工作流程图导游证(IC卡)核发工作流程图主管副处长审批制卡员签

52、领IC卡填写新申办导游证(IC)卡审批单导服中心统一领取做好的IC卡并签字导服中心发给导游员受理申报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补充材料,重新审报不符合条件退回导游证(IC卡)年审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处长二、年审权力行使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53、 三、年审条件和标准 持有导游证的人员导游证必须经过年审。年审采取考评的方式进行,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扣分标准参照国家旅游局发布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所需材料 省导服中心负责统一收取申请人提供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员年审培训记录,网上上报电子版名单,统一到省旅游局监督管

54、理处年审。 五、受理 承办人A受理年审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承办人B对承办人A初审材料进行复核,按标准打分,填写导游年审审批单。 六、审查与决定 主管副处长对上报的导游年审审批单进行审核签字,交制卡员网上年审。主管副处长无法审核签字的由处长审核签字。 七、年审时限 应当自收到申请年审导游证之日起12日内,给予年审。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和年审结果在黑龙江省旅游局网站公布()。九、监督检查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办法。附:导游证(IC卡)年审工作流程图导游证(IC卡)年审工作流程图主管副处长审批制卡员网上年审填写

55、导游年审审批单导服中心统一领取并签字导服中心发给导游员受理年审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补充材料,重新审报不符合条件退回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星评员、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主管副局长、局长和省星评领导小组成员二、 评定依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第七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按照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的授权和督导,组织本地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本地区下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所评饭店星的否决权,并承担推荐五星级饭店的责任。”三、 评定条件和标准(一)饭店开业一年后可申请星级。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一年。(二)申请星级的旅游饭店,应执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承诺履行向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提供不涉及本饭店商业机密的经营管理数据的义务。(三) 旅游饭店申请星级,应向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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