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在职法律硕士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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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时, 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其在整个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也 是司法人员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归责原则的意义体现为:1、归责原则的实质是要强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与基础。2、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3、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免责事由。4、归责原则是构建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和体系的支柱,它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重要地位。(二)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 两大法系的多元归责体系正日趋接近, 这是现代侵权行

2、为法发展 的一个新动向。1、大陆法(1)法国法法国民法典曾规定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 第 1382 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 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 应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 ”第 1383 条则可以看作是对第 1382 条的补充,所针对的是疏忽(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其规定: “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造成 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而且还对因其懈怠或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 但是, 为适应 工业社会发展的要求,也出现了“危险责任”概念,提出了所谓“担保责任”理论、 “暗含 意图”理论等,在产品责任领域、道路交通领域,危险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得以适用。受法国 法影响的其他国家,如意大利

3、、荷兰等,也出现了从单一规则向多元规则发展的趋势。( 2)德国法德国法关于归责原则可以归结为两项:一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第 823 条第 1 款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 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 赔偿义务” ;第 2 款规定 :“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如果根据 法律的内容并无过失也可能违反此种法律的, 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 始负赔偿义务。 ”第 826 条是对第 823 条第 1 款进行补充规定: “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 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二是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的危险

4、责任。 德国法中的危险责任和过错责任的界限正在变得 越来越模糊。例如, 2002 年 8 月的新的损害赔偿法即规定,危险责任领域亦可以适用精神 损害赔偿。2、英美法在美国,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严格责任、 故意与过失责任、 扩大过失 责任、无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及扩大过失责任之限制这样五个阶段。但近年来, 美国侵权行为法出现了所谓 “向过失责任回归的现象” 。这主要表现为:( 1) 在产品缺陷(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缺陷)致害中,认为因设计及怠于指示所引起的损 害,本质上仍属于过失责任范围; ( 2)处方药、血液制品、疫苗和医疗设备所引起的损害均 适用过失责任, 甚至将血液和血

5、液制品从产品责任法中排除出去。 同时, 如果所使用的药品 尤其是新的或实验性的药品, 只要适当地制造并辅以适当的使用说明和警告, 即使造成了患 者的损害, 也应当免除药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 3)对因果关系推定的限制,如祖母服 药致母亲于胎儿时受损, 日后更造成孙女受害, 法院认为其因果关系只能存在于祖母和母亲 之间, 以避免因果关系无限制地扩大而造成对企业的过度负担;( 4)医疗纠纷中过失责任的改革, 如对注意义务基准的改变、 对医师完全告知义务标准的改变、 事实本身即为证明原则 的改变、 对因医疗行为所生损害赔偿额度的限制、 限制律师的收费方法等, 甚至有学者主张 应将医师的责任完全

6、免除, 而以企业责任的形态由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5)在环境污染 的民事责任领域, 1970 年水质改善法对船舶和油田设施排出油及其他有害物质规定了民事 课征金(civil pealties)制度,使得严格责任在该领域逐渐为法定过错责任所取代,并且还 出现了环境污染赔偿明确排除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的判例。3、过错责任回归现象的出现 首先,正如学者所言,严格责任中所谓“严格”是相对于过错责任而言更为严格,但 并非完全不考虑过失, 只不过它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 即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 明其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则推定其具有过错。其次,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来看,由严格责任控制的危险活

7、动领域实际上已经分化出 “异常危险的行为” 和“一般的高度危险行为” ,并且对这些危险行为实施不同的法律控制。第三,从归责原则的变动来看,经由 20 世纪民法所确认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某些典型 危险活动领域,也出现了向过错责任回归的现象。第四,从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来看,对于道路交通、产品责任及其他一般 危险活动(如蹦极、 过山车等惊险活动) 采取的实际上是过失推定责任。 例如, 修订后的台 湾地区民法典第 191 条之一【商品制造人之责任】规定: “商品制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 用或消费所致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其对于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并无欠 缺或其损害非因该商品欠缺所致

8、或于防止损害之生, 已尽相当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第 191 条之二【动力车辆驾驶人之责任】规定: “汽车机车或其他非依轨道行驶之动力车辆,在使 用中加损害于他人者, 驾驶人应赔偿因此所生之损害。 但于防止损害之发生, 已尽相当之注 意者,不在此限。 ”第 191 条之三 【一般危险之责任】规定: “经营一定事业或从事其他工 作或活动之人, 其工作或活动之性质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损害于他人之危险者,对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但损害非由于其工作或活动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之所以做出上述修改,赋予加害人以“已尽相 当注意义务” 而主张免

9、责的权利, 主要目的是为了缓和商品制造人、 机动车驾驶人和一般危 险活动人的责任,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就大陆地区而言, 在有关交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法 官一般是以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即在划分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各自过错程度 的基础上来确定损害赔偿额, 这意味着对过错的认定仍具有意义。 对此有学者认为, 我国交 通损害赔偿已经由原来单一的无过错责任转向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并存的方向发展; 在产 品责任、医疗事故、 环境污染等特殊领域也出现了所谓 “过错、无过错责任交错存在的现象” 。(三)归责原则的体系1、有关归责原则体系的理论( 1)一元归责体系论。( 2)二元归责体系论。( 3)

10、三元归责体系论。2、我国民法通则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或严格 责任)、公平责任。3、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废问题。( 1)肯定说。其理由: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必然延伸;有利于淳化 道德风尚; 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适用范围;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可以避免法官任意无限 地扩大责任范围。 (王利明、刘士国等)( 2)否定说。其理由是:公平责任原则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具体对象;认识上的考察。(张新宝、白硕等)二、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一)含义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和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 则第 106 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

11、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含义有:1、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即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不仅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要考察行为人主观的过错, 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即 “无 过错则无责任” ,它体现了传统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和作用。2、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即对行为人的过错应作为最后的因素加以考察,它具有 最终效力。即所谓“有过错就有责任” 。(英美法上的“蛋壳脑袋规则” )3、以过错为确定民事责任范围的依据。表现为:( 1)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时,以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范围; ( 2)在共同侵权时,以过错程度确实责任范围。

12、 (3)在第三人有 过错时,侵害人可以依法抗辩。(二)功能及适用1、功能。过错责任原则具有教育行为人的意义,要求行为人应善意行事,不得任意损 害他人利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对于侵害人来说,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即当 行为人并无过错时,只能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害。其功能包括:( 1)维护行为自由; (2)确定行为标准; (3)淳化道德风尚; ( 4)预防损害的发生。2、适用。( 1)对于是否有过错,应由受害人举证(谁主张,谁举证)。(2)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比较过失”概念。 ( 3)大陆法的“过失相抵”概念。三、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一)含义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虽无过错, 但依据法律规定

13、, 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实际上, 它是指法律置行为人有无过错于不顾,责令行为人承担责任,强调的是对受害人的救济。其有三个特点: ( 1)法律对其适用范围有特别规定。 (2)在适用时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 过错。(3)侵权责任由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构成。(二)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 严格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 与一般的过错推定的区别主 要表现为:(1)严格责任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法官采用严格责任归责,必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 时方可适用, 并且案件类型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但一般过错推定并不需要法律特别规 定,属于裁判中的推定,作为一种证明的方法

14、可以由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灵活运用。( 2)一般的过错推定是一种反证的推定, 而严格责任是一种反证受到严格限制的推定。 即,在特殊过错推定中,可以抗辩的事由是法律严格限制的。(3)严格责任中的推定原则上表现为过错的推定,但在特定条件下,为了保护受害人 利益, 法律也可以特别规定因果关系的推定, 以实现责任的严格化。 但一般的过错推定不涉 及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 4)两者的法律渊源也有所不同。严格责任由于法定主义的模式,一般规定应在民事 实体法中。 而一般的过错推定作为一种证明方式, 一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或证据法 规则中。(三)无过错责任的功能1、补偿功能;2、预防损害的功能;3、实现实质

15、正义的功能。(四)无过错责任的适用。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侵权。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侵权。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危 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5、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的侵权。6、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侵权。对于无过错原则,有学者认为,实际上应是过错推定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所谓过错推 定原则,是指行为人不能举证自己无过错时, 法律则推定其存在过错。 因此,在适用无过错 原则时

16、, 实行的是证据倒置原则, 即只能由侵害人自己来证明无过错。 但若其能证明损害的 发生受害人自己有过错(故意和过失)时,应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承担。对于过错推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 126 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 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四、公平责任原则(一)含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时, 法律根据公平的观念, 责令加害人对受害 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二)适用。有三种情形:1、民法通则第 132 条规定的情形。第 132 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17、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 155 条也规定: “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 如铁路运输部门对旅客承担的因他人行为引起的损害的赔偿责任。2、民法通则第 133 条规定的情形。第 133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可以适当减轻他 的民事责任。 ”3、民法通则第 129 条规定的情形。第 129 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 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抛掷物件致人损害中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问题) 目前主要有几种观点:一是物件致害说, 二是行为致害说,三是公平责任说,四是安全 保护义务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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