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操作手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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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ARGOLD TRADER消防安全操作手册FIRE-FIGHTING SAFETY OPERATIONAL BOOKLETS(参考样本)(按SOLAS公约2000修正案第II 2章E部分要求编写)(Prepar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t E of Chapter II 2 of theSOLAS 1974,as amended 2000)目录一、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船舶装运危险品、大件、特殊货物操作须知三、危险品、大件、特殊货物运输管理须知四、船舶明火作业须知五、燃油加装管理须知六、涂装作业须知七、机炉舱守则八、锅炉操作规定九、火灾应急须知十、船舶消防设备维护

2、保养须知十一、危险品货物的装运及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十二、厨房防火安全十三、电器防火安全十四、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防火安全操作手册本部分为符合公约要求的,体系文件中的有关安全防火方面的规定汇编,以及本船的要求。一、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方针、责任1.1.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1.2. 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大副、 轮机长、 事务长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1.3. 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和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船员安全防范意识。2. 监督2.1. 船舶消防安全接受公安消防和港务

3、监督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消防监督员、 海务监督员、机务监督员、劳动安全监督员监督检查。2.2.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 必须立即整改, 整改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船舶管理处,由船舶管理处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3.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3.1. 船舶应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3.2. 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 , 由各主管人员按 船舶检修、 养护责任分工 、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3.3. 船舶应每月按 “船

4、舶防火定期检查表” (见附录 1) 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认真 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 决, 应立即报告船舶管理处落实解决。 检查表一式二份, 一份报海监处, 一份留船备案。3.4. 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3.5. 每 3 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3.6. 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3.7. 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敞开并固定。3.8. 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

5、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标志明显。3.9. 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 2 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3.10. 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 并持有效证书 ;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 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长、驾驶员均能熟练操作。4. 火灾预防4.1. 日常防火4.1.1. 贯彻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4.1.2.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4.1.3. 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巡视制度,制定巡视路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至少按路线巡视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航

6、海日志 。4.1.4. 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 ;烟头、火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4.1.5. 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4.1.6. 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4.1.7. 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舶用油漆等易燃、 易爆液体存放在专用油漆间 ,不得存放其他场所。4.1.8. 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4.1.9. 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

7、信号。4.1.10. 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4.2. 电器防火4.2.1. 电机员为船舶安全用电管理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船长、船舶管理处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安全。4.2.2. 按工作需要,电水壶、电暖瓶仅限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事务长使用 ,使用时不得 离人。 (限自动恒温型)4.2.3. 禁止船员携带电热杯等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4.2.4. 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微

8、波炉等电器设备,由电机员负责指定安全专用插座或另接专线。4.2.5. 电机员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4.2.6. 冷藏集装箱电源插座应保持水密,不用时应旋紧插座保护盖,防止受潮、短路引发火灾。4.2.7. 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4.2.8. 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4.2.9. 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 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 防止因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下方需避开易燃物。4.2.10. 机舱配电板四周禁止存放任何物品。4.3. 明火作业4.3.1

9、.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4.4.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4.4.1. 船舶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应按船舶装运危险品、大件、特殊货物操作须知的规定进行 .5. 消防演习与训练5.1. 船舶由三副负责 ,在开航前编妥“货船应变部署表” 、 “船员应变卡” ,经船长签名批准后张贴在驾驶台、机舱集控室、餐厅等场所.5.2. 船舶应制定船岸应急计划、应急计划中所涉及的船岸通讯用的电话、电传、传真应及时更新。5.3. 船舶消防器材、设备实际位置应与防火控制图相符,防火控制图应在公共场所张贴并在舷梯附近专用水密筒内存放.5.4. 船长应根据本船实际状况制定船舶灭火预案;

10、 每月进行一次消防、 救生演习并记入 航海日志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复原, 保持即刻可用, 演习中发现的任何故障、 缺陷 应尽快纠正。5.5. 船员要熟悉各种应急信号的意义,熟悉其消防职责及操作,熟悉使用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5.6. 船舶每个月1 次 ,2 个月为 1 期应对船员进行包括本船全部救生、 消防设备的使用及知识培训。5.7. 船长应通过培训和演习对船员所担任的消防工作胜任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一步改进,确保船员具有适应能力。6. 记录6.1. “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由船长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 年。7. 附录7.1. 附录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 FQI-SMS 27-

11、A)FQI-SMS27A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船名:检查日期:一、生活区和住舱合格(,)不合格(X)1. 总报警系统情况正常口2. 灭火器情况良好,包括:A、类型和规格的正确.B、药剂按时充换、称重并标有上次检验日期和记录。C、灭火器放置处无障碍物,便于取用.口3. 紧急出口畅通无阻。口4. 生活区及两舷梯口明显地方张贴了本船防火控制图。5. 驾驶台或走廊张贴了本船防火巡回检查路线图。口6. 电器设备正确接地.7. 所有照明灯装备了防护罩.口8. 垃圾桶必须是阻燃的,四周不得开口,里面盛水,垃圾要经常、尽快地处理。口9. 船员或旅客住舱内没有存放油漆或汽油等易燃品。口10.

12、没有擅自拉接的电器线路。口11. 及时更换了绝缘性能差的电线和安装了与该电路相符的保险丝。口12. 没有使用明火电炉、非自动开水壶、明火加热器、电热杯、电热毯等禁止使用的电器。口13. 每人床头备有自己的消防职责分工应变卡.口14. 杜绝了躺在床上吸烟的现象 .口15. 使用电熨斗、电烙铁有人亲候在旁。口16. 没有将烟头、火柴杆随便乱丢、乱倒的现象。 口大副:二、厨房及配餐厅1. 没有存放易燃的垃圾、杂物、潮湿或油污的棉纱头、破布等等。口2. 备有防火的弃物容器且设有盖子。口3. 定期彻底清扫炉灶、防护罩和抽风管道保养清洁无油污、炉面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品。口4. 电灶无短路,电线绝缘层脆裂的现

13、象。口5. 电器用具设备维修良好。口6. 没有超负荷的电流线路.口7. 炉灶开关指示灯完好正常.口8. 油锅使用期间自始至终有人看管。口9. 灭火器状况良好。10. 厨工已熟练掌握厨房排烟管道固定灭火设备的使用。口管事:三、甲板部1. 甲板上没有易燃的垃圾。口2. 甲板上没有残存的油污.口3. 甲板上管路和接头无泄漏现象。口4. 甲板上电器设备维修良好。口5. 舷梯口、大舱内悬挂或显示中英文“禁止吸烟”牌。 口6. 正确配装危险货物,舱单、监装证明及各种文件齐全。口7. 危险品均有特殊标签并进行了正确的积载,按“危规”要求进行了正确的分隔,保持了正常的湿度、温度和通风。口8. 对货箱进行了绑扎

14、加固,避免货箱移动。口9. 制订并张贴了安全防火巡回检查路线图并落实了巡回检查责任制。口10. 所有驾驶员均已熟练掌握本船大型灭火系统的操作.口11. 烟火探测器能进行有效探测。口12. 甲板上没有损坏或破漏的集装箱。口13. 正确堆放油漆和其他易燃物品,保持良好通风及有效防止自燃.油漆间应使用防爆灯具。14. 救生艇燃油存放在适当位置。口大副:四、机舱1. 机舱不得乱扔易燃的垃圾、废料和油污破布、棉纱头。必须集中置于铁质垃圾桶内并及时清除。口2. 备有带盖的防火弃物容器.口3. 机舱甲板没有残油和油脂.口4. 没有破漏的管道和接头。口5. 分油机间没有破损泄漏现象通风系统正常.口6. 各阀门

15、有正确标志.7. 定期检查和试验锅炉、压力容器、管路系统和其他机械设备.口8. 锅炉停用时,排除残油。口9. 定期清洁喷油嘴,保持正常喷出油雾,避免未燃尽的燃油在锅炉的风箱上积蓄。口10. 没有未经许可或临时擅自拉接的电线线路。口11. 配电板周围清洁干净。口12. 高压电流场所悬挂警告牌。口13. 没有不合规格的保险丝。口14. 电机上面无易燃物品。口15. 电机按期保养、检查或试验、润滑情况,保证电刷运转光滑,避免线圈出现短路或接地。口16. 机舱楼梯要保持清洁干净和通行无阻。逃生孔畅通无阻,应急照明良好。口17. 于明显处悬挂禁止吸烟警告牌。口18. 加温驳油前,检查输油管路,确保所有螺

16、丝扣都扣住,所有管子接头都已拧紧。口19. 敞开的容器内没有易燃液体 .口20. 经常检查舱底积油,发现积油过多应立即检查油路,找出漏油的地方和原因或及时通过油 水分离器分离清除积油。口21. 机舱不得存放油漆;其它易燃、可燃物品存放妥当。口22. 烧焊作业前已获港口批准动火、作业现场安排看火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清除了一切易燃因素,事毕反复查看了现场。口23. 蓄电池充电能保持良好通风,附近不存放可能产生火花的机械。口24. 消防设备状况正常。口25. 机舱内严禁晾烤衣物。口26. 燃油锅炉点火时,必须先开通风吹尽炉膛及室内的油气、然后点火,点火时提防炉内油气爆炸、火焰冲击伤人。口27. 定期清

17、扫气道。口28. 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口轮机长:五、消防水管系统1. 消防皮龙放置适当、固定位置并查无破裂磨损现象。口2. 水龙、喷头放置一起并配有装接工具。口3. 所有皮龙接头保持润滑、垫圈良好。口4. 多能水枪喷水孔无堵塞及腐蚀现象。口5. 所有水栓阀门状况良好,随时便于操作。口6. 消防总管放水阀状况良好,寒冷时随时能排出管中存水.口7. 消防水泵启动后能保持正常供水能力。口8. 应急消防泵随时可以启动、使用。 口六、二氧化碳灭火系统1. 系统室内无其它影响操作或妨碍人员接近的物品。口2. 操纵控制阀不受任何障碍。口3. 警报器和指示灯性能良好。口4. 备有所需数量的CO2钢瓶并正确联

18、接。口5. 所有CO2称重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并未见渗漏现象。口6. 管道接头和放气喷头完整良好.口7. 冲放装置完好。口8. 有中英文操纵说明和灭火系统示意图.口七、货舱水喷淋灭火系统1. 设备标志清楚。2. 阀门上标明所防护的舱室,阀门开关灵活,周围无任何障碍物.3. 管路畅通、喷头不堵塞.口八、泡沫灭火系统(如有)1. 管道喷头等完好无损并放于适当位置,便于取用。口2. 泡沫液体贮备充足,证书有效。3. 泡沫贮器完整无漏.口4. 管道和接头完整良好无任何破漏现象.口5. 阀门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口6. 阀门和控制器标志清楚.7. 贴有中英文操作说明书.九、应急设备1. 存放应急设备的储藏间要有

19、明显标志.口2. 防毒面具和呼吸器放于适宜位置。口3. 呼吸器性能良好且保持足够压力的压缩空气。口4. 防护服、腰带、头盔、手套、靴子完好无损。口5. 安全索清理整齐,没有任何缠绕。口6. 防爆电筒备有电池,性能良好。口7. 太平斧、火钩配齐.口8. 可燃汽体指示器(也称测爆仪)状况良好。口三副:船长:二、船舶装运危险品、大件、特殊货物操作须知1. 目的范围1.1. 本须知规定了船舶装运危险品、大件、特殊货物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旨在规范船舶装运危险品、大件、特殊货物的操作,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1.2. 本须知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1.3. 集装箱危险品货物、大件、特殊货物承运的主管部门为班轮部调

20、度处大件危险品运输科。2. 定义2.1. 危险品货物2.1.1. 联合国危规中列明货物包括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和对财产造成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品货物。2.1.2. 危险品货物分为两种:一、限制性危险品货物(清单见附录1);二、非限制性危险品货物。2.2. 大件、特殊货物凡不能用桥吊一次性装卸或超过集装箱规范的货物。3. 危险品货物运输3.1. 承运危险品货物时,必须根据国际危规和代理提供的资料认真核对以下信息:3.1.1. 国际危规类别;3.1.2. 联合国编号;3.1.3. 货物的学名;3.1.4. 危险货物的

21、特性;3.1.5. 应急措施;3.1.6. 积载要求或注意事项;3.1.7. 装卸、运输、储存注意事项 .3.2. 在装船前必须取得经主管机关签发认可的准运单、装箱证明书等。放射性物品还应取得包装证书、剂量检查证明书.并向代理索取本航次所装危险品货物相应的危险品标志以做 备用。3.3. 除严格按国际危规要求和本船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范围配装外,船舶还应注意:3.3.1. 爆炸品与引爆器材应分开积载;3.3.2. 产生可燃气体的危险品应装在通风良好的处所或甲板;3.3.3. 毒品或放射性物品应远离生活区;3.3.4. 大副应将所要装载的危险品货物的具体要求、注意事项通知值班人员,并列表公布,使全体

22、船员熟知.3.3.5. 需申请港监监装的危险品货物须及时并提前申请,装妥后取得监装证书3.4. 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前,应按船员职务规则要求对消防器材、通风设备、各种管系、泵浦、舱盖、污水沟(井),开关箱继电器等进行仔细检查,达到适货要求并记入航海日 志。3.5. 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3.6. 危险品货箱在装船时,大副应指示值班驾驶员或看舱水手认真监装,并负责检查以下内容:3.6.1. 箱子外表是否有明显损坏.3.6.2. 箱门是否已关妥。3.6.3. 铅封是否完整.3.6.4. 危险品货箱是否按规定贴妥危险品标志.3.6.5. 危险品货箱的箱号是否与箱位图相符,发现箱体或部件严重破

23、损、污染、渗漏或异常,应迅速与港口、代理或货方取得联系,决定是否换箱或退箱。3.6.6. 甲板、梯口、过道等应悬挂禁止吸烟和禁止明火作业的中、英文标示牌。3.6.7. 消防器材到位。3.6.8. 在装卸作业烈性爆炸品和低闪点易燃液体时,船舶不得进行明火作业,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发报机、甚高频,同时禁止船靠船加油、加水等作业。3.6.9. 危险品货箱装船后,船长应将危险品货物的名称、国际危规类别、联合国编号、箱数、重量、装载位置等电告调度。3.6.10. 大副应布置水手长全面检查绑扎情况,必要时重新加固,并记入航海日志。3.6.11. 大副应将本航次所载危险品货箱实际积载位置用彩色笔标在积载图上

24、,并对每箱或者每种不同性质的危险品货物的货名,包装,数量,性质和急救措施分别列出后,张贴于驾驶台、餐厅等公共场所。3.7. 应按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堆放和系固。3.8. 装载危险品货物的船舶航行或靠泊时,必须严格遵守港口规章制度和避碰规则,谨慎驾驶,应尽可能远离其它船舶和设施,并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3.9. 如舱内装有易燃危险品货箱,在关舱后就应该开启烟雾探测器,定时检查烟雾探测器运作情况,并记入航海日志。3.10. 若载有易燃、易爆危险品货箱时,应给予特别注意和照料,按运输要求适时采取通风、遮阳、喷淋、遮盖等措施,保持烟雾警报器常开,并记入航海日志。3.11. 在海上遭遇八

25、级或者以上风浪或发生海损事故时,船长应备妥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在船舶抵港后及时向港口当局、公证人或我国驻外使馆办理签证。对所损坏的货箱或设备 应通过代理安排检验,并索取检验报告,或根据公司指示处理。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货箱 损坏,船长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进行挽救,防止损失扩大,并将采取的措施和结果作好记录,记入航海日志.3.12. 船舶抵港前,按规定,船长应将危险品货箱(包含中转、过境和到港等)的详细情况电告代理,并向港口当局申报,以便得到及时安排进港卸货。3.13. 船舶靠泊前,大副应根据危险品货物的特性布置卸箱准备工作和安排专人检查危险货箱标志,f#况,如有丢失及时补贴上。3.14. 船舶在卸箱

26、前,船长、大副应向代理、工头、理货等有关部门提供卸货单证,详细交代危险货箱的位置、特性、卸货注意事项等要求。3.15. 大副应组织开好卸前会,针对货物特性和港口情况向有关人员明确交代卸货要求和注意事项.组织安排好看舱人员,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卸烈性爆炸品和低闪点易燃液体时, 按规定要求进行监卸。3.16. 遇有重大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值班调度,并通知代理.3.17. 公司有关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派人去现场,或电示处理方法。4. 应急措施4.1. 危险品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应急情况时,应按国际危规中“应急措施表”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通知中远集运值班调度。4.2. 发生人身伤害时,应按国

27、际危规中“医疗急救措施”进行急救,并通知中远集运值班调度。4.3. 如无法进行上述应急措施时,应请示公司安排外援。三、危险品、大件、特殊货物运输管理须知1. 目的范围1.1. 本须知规定了公司对集装箱危险品货物、大件、特殊货物的管理要求,旨在规范危险品、大件、特殊货物运输的管理。1.2. 本须知适用于公司经营部门和船舶管理公司。1.3. 集装箱危险品货物、大件、特殊货物承运的主管部门为班轮部调度处大件危险品运输科。2. 定义2.1. 危险品货物2.1.1. 联合国危规中列明货物包括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和对财产造成毁损而需要特别

28、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品货物。2.1.2. 危险品货物分为两种:一、限制性危险品货物(见附表);二、非限制性危险品货物。2.2. 大件、特殊货物(含超长、超宽、超重件)凡不能用桥吊一次性装卸或超过集装箱规范的货物。3. 危险品货物运输职责3.1. 市场部:3.1.1. 在收到危险品货物或化学品货物询价后,如属于限制性危险品应将询问邮件或传真转到班轮部调度处大件危品运输科,由相关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对外报价;如属非限制性危险 品并已有相关港口的确认可先行报价再抄送大件危品运输科。3.1.2. 市场部做危险品货销售,揽取中集直接客户时,应及时与调度处大件危品运输科进行协调有关协议应会签班轮部.3.2.

29、班轮部:3.2.1. 负责对限制性危险品货物及冷箱危险品货物、大批量非限制性危险品货物(50吨)以上的运输确认,确认后回复发件人并转市场部特种销售科报价,报价后由特种销售科连同班 轮部订舱确认一并发申请单位并抄送相关代理和调度处大件危险品科3.2.2. 负责核查口岸代理订舱电中相关港口的确认,严格执行国际和港口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各项管理规定。3.2.3. 负责汇总和整理全球关于危险品运输、装卸及中转和过境的有关规定并通知中远集运海内外各大部。3.2.4. 负责协调总部、代理、船舶等相关方关于危险品货物的运输操作。3.2.5. 负责针对某票或某类危险品货物的运输如大批量、敏感性等单独制订操作注意事

30、项或规定并通知相关方包括船舶管理公司、相关船舶及代理等,必要时会同安技部门人员亲临 现场指导并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3.2.6. 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中远系统海内外各部的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有权对操作优秀或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或批评。3.2.7.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危险品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问题进行处理并负责按照操作规程追查相关方的责任和赔偿。3.2.8. 提供危险品货物运输咨询。3.2.8.1. 负责订购提供国际、国内有关危险品货物的资料和信息3.2.9. 班轮部航线调度人员应及时将船舶舱位利用情况、班期调整及班期运行情况反馈到大件危险品科;航线调度还应协助大件危品科做

31、好危险品货物的运输跟踪及应急处理等工作。3.2.10. 航线预配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应规范对危险品集装箱进行正确配载,并监督船舶实际的装载状态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3.3. 船舶管理公司:3.3.1. 对装有“限制,f危险货物”和大批量的低闪点易燃液体的船舶,要督促指导船舶做到:3.3.1.1. 严格按国际危规要求,进行运输过程监控,并做好一切应急准备。3.3.1.2. 执行有关航行规章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措施,确保航行和进出港安全。3.3.2. 现场检查船舶有关危险品货物的配装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3.3. 使“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保持有效,到期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应按规定及时

32、更 换。4. 应急措施4.1. 中远集运值班调度应及时通知应急行动组各成员4.2. 行动组应建议船舶按国际危规中“应急措施表”进行施救。4.3. 发生人身伤害时按国际危规中“医疗急救措施”进行急救4.4. 必要时联系代理或港口当局进行外援。四、船舶明火作业须知1 适用范围1.1 本须知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船舶。2 明火作业区域环境考查2.1 名词解释2.1.1 危险区域:经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场所。2.2 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地点、场所作业审批前必需进行作业环境考查,确认安全。2.3 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

33、柱形空间。2.4 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 15m,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m的柱形空间。2.5 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以作业点为中心,5m为半径的空间。2.6 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口比邻的舱室。3 明火作业的基本条件3.1 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3.2 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环境考查条件要求。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火花扩散的安全措施3.3 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3.4 在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m

34、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3.5 可以拆除的管子等机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取充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3.6 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作业前,必须通风,含氧量达到 18%以上3.7 明火作业前,必须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 3.8 明火作业现场必需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3.9 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使用前 ,必须确认设备技术状况良好。3.10 明火作业操作者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合格证

35、书。3.11 明火作业前,必需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特别要查明管系及背面情况,确认安全,方可作业。3.12 明火作业时,必须有人负责监护。作业完毕 ,必须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 ,监护人员方可撤离。4 测爆4.1 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必须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4.2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的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5 以下条件禁止进行明火作业5.1 对明火作业地点考查确认不符安全条件的。5

36、.2 对明火作业地点无法考查或对其能否保证安全有怀疑的。5.3 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场所。5.4 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和管道、未经泄压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5.5 正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傍物或产牛易燃易爆粉尘傍物的船舶:禁I卜明火作出。6 明火作业审批6.1 船舶在港口需进行明火作业 ,必须向港务监督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6.2 明火作业仅限审批获准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6.3 船舶在港口以外水域进行明火作业,须由部门长提出申请,经船长批准,并按“明火作业劳动安全措施检查确认表”(见附录1)所列内容逐项检查确认。6.4 船长在审批前要对作业现场

37、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方可批准作业。7 K7.1 附录1:明火作业劳动安全措施检查确认表(FQI-SMP- 31A)FQISMP 31A明火作业劳动安全措施检查确认表船名:1、本次明火作业的组织者已拟定了周密的作业方案 已按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并获准作业2、本次明火作业的船位: 作业时间: 作业地点/内容:操作者姓名: 特种作业操作证编号: 看火者姓名: 3、经对作业地点的考查,确认没有禁止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存在4、本次明火作业的地点为非封闭处所,否则,已启动了检测处所内空气和进入该处所的程序并 采取了适当的预防措施5、已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并已查明管系及作业点背面情

38、况6、作业现场已配备了合适有效的灭火器材7、作业人员已穿妥防护服装和防护面罩 作业现场已挂警示牌8、燃油、滑油、污油舱(柜)等高等级动火区域的动火,已清除舱内油气,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了检验合格证书9、作业的组织者已注意到经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的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否则需重新测爆认可的安全要求10、作业者应熟知中远电焊安全操作规定和气焊气割安全操作规定,认真检查焊接气割设备、容器和安全装置并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组织者/现场责任人(签名):轮机长(签名):船长(签名):日期:注:内填表示已检查确认,填“ 一”表示不适用本次作业五、燃润油加装管理须知1. 燃、润油料添装1.1. 基本要

39、求1.1.1. 按“船用油溢油应变部署表”的分工做好防溢油和防污染的准备工作1.1.2. 熟悉和掌握装油用语和手语。1.1.3. 熟悉并执行船用油移油操作程序.1.2. 燃润油添装计划及申请1.2.1. 轮机长应考虑航次任务核算各种燃润油的储量是否足够。如需添装,应与船长共同协商拟出添装计划;在制定添装计划时最大申请油量不应超过可装油舱舱容的85%。1.2.2. 拟订燃润油添装计划时应考虑到本航次装卸货的地点和数量、设备的需要油量、油价贵贱等各方面的因素,或一次添装,或沿途分次添装。但应尽量利用装卸港添装,避免 或减少专门挂港。1.2.3. 船长应将燃润油添装计划及时向公司班轮部商务处燃油科提

40、出申请;燃油科应及时复告船舶对申请的批准或修改。1.2.4. 按照公司批准的添装计划,船长应在抵达加油港前按该港规定提前数天(一般3天)电告代理。各船应经常注意公司或供油商的有关通知并予遵守。1.2.5. 电告内容应包括需添装燃润油的牌号、规格和数量.数量一定要准确,防止因装不下而退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1.3. 装前准备1.3.1. 二管轮负责测量各油仓(柜)的存油量,移驳并舱,尽量减少混油;抽空燃油溢油柜的存油。1.3.2. 轮机长应和大副商定落实添装的油仓及各仓添加量,以配合装货和水尺调整。1.3.3. 主管添装的轮机员负责检查并打开受油柜的甲板透气管活瓣,并在透气管口下方放置盛油器皿和备

41、妥足够数量的木屑、棉纱,以备必要时用以揩抹1.3.4. 木匠负责堵塞甲板落水孔。1.3.5. 在本船靠妥油码头或油驳靠妥本船即将开始装油前,值班驾驶员应根据港口规定,悬挂“ B”旗和“慢车”信号旗。1.3.6. 主管轮机员将“移油操作程序图”悬挂于加油站。1.3.7. 轮机长率同二管轮应与装油代表联系商定下列事项:1.3.7.1. 油的品种、数量是否符合我方要求。1.3.7.2. 装油的先后次序。1.3.7.3. 最大泵油量和添装过程中泵油速度的控制。1.3.7.4. 装油过程中的双方联系方法(一般添装量已到时的停泵应由供方掌握)。1.4. 添装中工作1.4.1. 装油开始前,应在油气可能扩散

42、到的区域悬挂“禁止吸烟”的警告牌并禁止明火作业。1.4.2. 装油开始前,轮机长亲自或指派主管轮机员与供油代表一起测量供油油驳或油罐的存油量。如有流量计的,则应核对流量计的读数;如是油罐车则应检查铅封是否完好。1.4.3. 供方来接装软管时,要督促其接装紧密牢固,以防渗漏。1.4.4. 检查各阀开关是否正确,各项工作准备妥善后即可通知供方开始供油。1.4.5. 开装后数分钟应即测量受油柜,倾听该柜装油管的流油声,检查该柜透气管的透气情况,确认油已正确地装人指定的油柜中。1.4.6. 在整个装油过程中,要注意装油引起船舶倾斜对测量的影响及可能造成油面首先封住 透气管引起跑油的现象发生;注意装油速

43、度是否合适,必要时与供方联系调整。1.4.7. 当受油柜中的油量到本柜舱容的80%时,应打开下一个受油柜的进口阀若干圈.受油柜的装油量不应超过油柜容积的90%。1.4.8. 换装油柜时,应先全开下一个油柜的进口阀。然后关闭正在装油的受油柜进口阀,次 序不能颠倒。1.4.9. 在寒冷天气装油时,应适当加温,防止油入柜后温度下降,影响流动性,影响测量, 甚至造成跑油。1.4.10. 抽吸桶装润滑油时,应注意督促供方尽可能抽空。1.5. 装毕后工作.如有流量计应核1.5.1. 轮机长应亲自或指派主管轮机员与供方代表一起测量供方的存油量对其读数。1.5.2. 待受油柜中的油气稳定后,测量本船存油量,计

44、算实际受油数字1.5.3. 我方受油数字一般可以以供方计算为准,计算结果允许与我方受油量有以下范围内的总受油数总受油数总受油数总受油数总受油数100吨以内500吨以内1000吨以内1500吨以内2000吨以内差值:差值小于5%差值小于3%差值小于2%差值小于1%差值小于0.5%1.5.4. 如果差值超过上述范围,轮机长应与供方代表交涉解决并报告船长,在收油单据上批注实际受油量.如与供方有争议,可在收油单上批注受油量的实际数字,并注明有争议,同时用书面报告公司,在部分港口,可按规定聘请验船师进行公证检验。1.5.5. 应向供方索取受油品种的油样.油样应在装油过程中从现场取样、装瓶并封口。油样每份

45、至少500CC, 一份由轮机长签字后交油公司,一份留船并保存至该批油用完为止。1.6. 装油的几点注意事项1.6.1. 装轻、重油使用同一管系时,应先装轻油,后装重油。如果管系中原存有重油时,应 在装轻油的开始阶段让少量轻油冲洗管壁后注入重油柜,然后才能装入轻油柜。1.6.2. 装气缸油和机油使用同一管系时,应先装气缸油后装机油。如果管系中原存有机油时应在装气缸油的开始阶段让少量气缸油冲洗管壁后注入机油柜,然后才能装入气缸油 柜。1.6.3. 各种装油管的标牌要保持完好清晰。接油柜管时要注意分清并正确连接,以免造成错装、混油事故.1.6.4. 桶装机油油桶一般应放置在尾桥甲板等处,绑扎要牢固,

46、绑扎的固定点不得选择透气管、测量管或其他管系上。1.6.5. 左右两舷装油管的盲板应经常保持紧密,装油阀保持关闭.装油之前,应注意检查并关闭另一舷的盲板和阀门.2. 燃、润油的管理2.1. 油类储备量规定及名称含义船舶必须储备足够数量的燃、润油,以满足在抵达加油港前各种设备运转的需要。在 此基础上还应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对营运计划的影响以及油类的品种及其供应情况等因 素而准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油。2.1.1. 燃油:最低储备量为消耗量、备用油量和油柜内的残油量之和2.1.2. 主、付机机油:最低储备量为消耗量、换油一次需要量和油柜残油量之和。2.1.3. 其它润滑油及液压油:必须满足设备消耗所需,其储

47、备油量根据船舶实际情况自行掌握。2.1.4. “消耗量” 根据抵达加油港前设备予计运转的时间和功率进行估算得出的需要量。2.1.5. “备用油量”一一根据季节航程和航途的风浪规律考虑并确定,一般为主机全速运转35昼夜所需的燃油消耗量。2.1.6. “换油一次需要量”一一是指系统中的油一次全部换新的需要量。有两个主机循环油柜的船舶,其中一个循环柜的存油应认为是储备油2.1.7. “残油量”是指油仓油柜内的存油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无法取用的部分,一般称“死油”。2.2. 燃润油耗存量的测量和计算2.2.1. 燃润油耗存量的测量和计算由各主管轮机员负责。2.2.2. 主机燃润油和付机、锅炉燃油的消耗量应

48、每日测量和计算。2.2.3. 付机机油,其它润滑油和液压设备用油的消耗量应单航次测量和计算一次2.2.4. 燃油的储存量应在每次进港和离港前分别测量和计算一次。两港之间如航程较长,还应在中途测量和计算。2.2.5. 主、付机机油和液压设备用油的储存量应在每次到港前测量和计算一次.如两港之间航程较长,还应在中途测量和计算。2.2.6. 其它润滑油的储存量应每单航次测量和计算一次2.2.7. 燃润油的测量可以通过流量计、量油尺、油位表等多种方法进行2.3. 燃润油耗存量的申报2.3.1. 航行中,机仓正午报告中应填写自昨日正午至今日正午的实际燃油消耗量。2.3.2. 抵港前,二管轮应对燃油舱油量进

49、行测量,及时计算燃油存量,填写燃油测量记录本.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燃油存量,必要时还应报告各种润滑油和液压用油的存量。2.3.3. 离港前,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燃油存量,开船后,船长应将船存燃油量电告公司。2.3.4. 每年年底,轮机长应将十二月三十日正午的燃油实际存量报船长并电告公司。2.3.5. 航次结束后,二管轮应根据各主管轮机员测量和计算的结果填写“船舶油料航次消耗报告”(见附录1)和“在船冷藏箱燃油定额”(见附录2),经轮机长和船长审核签署后报技术处机务科。2.3.6. 报告表中的燃润油耗存量应与轮机日志的记载一致,并与实际数量基本相符,抵港后应再核对。如实际存量多于轮机日志中的记载数字

50、3%。或者少于该数字时,轮机日志的记载数字应予改正。2.4. 机油更换牌号和报废2.4.1. 船舶应按公司批准的润滑油牌号、规格使用和添装,如需更换机油牌号、规格必须报告公司技术处批准。2.4.2. 主机机油应加强平时的使用管理和分油处理。经油样化验如已变质,需更换或报废时,必须报告公司主管部门批准。2.4.3. 有条件的船舶应根据主管部门的指示努力做好更换下来的污机油的净化处理工作,净化处理后的机油在重新使用前,应进行油样化验,并经公司技术处批准方可使用。六、涂装作业须知为了保障涂装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减少船舶涂装作业对人体的危害,与高空、舷外 作业等规定相互配套,做到涂装作业的整体安全,特

51、作如下规定 :1. 船舶涂漆因工艺要求不同应选用不含苯,或含苯量低的涂料和稀释剂2. 禁止使用含铅白的涂料.3. 限制使用含红丹的涂料.船舶防锈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选用含红丹量低的涂料,但禁止喷漆。4. 禁止在无有效通风作业场所施涂含苯涂料(包括稀释剂)和使用含苯有机溶剂。5. 在密闭月室内,严禁用火焰法除旧漆。在密闭舱室从事含有有机溶剂的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5.1. 测爆、测氧和测定有害物质浓度并作记录.检测结果超标或不具备检测条件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适用、有效的个人呼吸保护器。5.2. 检查涂装作业场所附近的热工作业状况,确认没有明火高温作业。5.3. 检查防爆电气、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52、5.4. 采取适当的监护措施.6. 对于不同类型、不同厂家生产的涂料,要认真阅读和学习产品说明书和安全卫生技术资料,重视厂家提出的各项要求和建议.7. 严禁在油漆间吸烟,油漆间内所有防爆灯具、开关必须完整可靠。8. 正在油漆或漆渍未干的舱室应加强通风.七、机炉舱守则1. 在机炉舱值班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操作规程,不得打闹或高声喧哗禁止吸烟、喝酒;不准做夜餐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2. 进入机炉舱人员应注意高空有无悬挂重物,不得在重物下方停留,不得赤膊或只穿背心、内裤、拖鞋和橡胶底鞋 ,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戴安全帽。3. 机炉舱内各种机电设备除紧急情况外,未经轮机长、主管人员或值

53、班轮机员的同意,不得擅自启动,也不准随意拔弄各种报警装置、开关和阀门。4. 机炉舱各处和各种设备应经常保持清洁;工具、备件、物件应放在指定的地点,标志明显,摆放整齐稳妥。5. 机炉舱内的消防皮龙不得用来作排放污油水的接管。6. 每次检修完毕应将现场收拾干净;把工具及剩余物料放回原处;废旧油污棉纱、破布不准乱丢,应集中放在规定的铁桶(箱)内,有焚烧炉的船舶,应集中焚烧处理.7. 明火作业要遵守审批制度,停泊中国港口应遵守当地港务监督的有关规定。作业时必须指派专人看火,并备好消防器材。8. 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非电气人员不得检修拆装电器设备9.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警报等保持正常。10

54、. 机炉舱的照明,尤其是通道、应急出口;各操纵场所、主要设备的监侧仪表等处的照明必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11. 易燃、易爆、易挥发或腐蚀性物品应妥善放在专用仓库(室)内或其它安全可靠的地方12. 不得在机炉舱内晾晒衣服被褥等物。13. 进出机炉舱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14. 无论在国内或国外,如有外来人员在机炉舱工作时,应指派专人监修配合,确保安全.15. 外来人员及本船无关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机舱,因参观进入机舱者, 须经轮机长的许可,并派专人陪同,同时通知值班人员,要求参观人员必须绝对服从机炉舱规则和一切安 全事项.16. 本守则也适用于侧推机室、应急发电机室、装有机电设备并被视为是机炉舱延伸部分

55、的一切专用舱室。八、锅炉操作规定1 锅炉操作须知1.1 锅炉点火时,应先向炉膛内预扫气,排净残留的油汽后才能点火。每次点火不成功,再次点火前仍要先扫气再点火。每次扫气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严禁简化操作程序、直接点火或缩短扫气时间。1.2 点火时操作人员思想要集中,严格遵守操作步骤,注意合理站位避开风门检查孔,防止回火伤人.禁止赤膊和穿着化纤工作服。1.3 手动点火时,应先点火后开油门.如喷油后不能点燃,应立即关闭油门,扫气后重新点火给油,防止爆燃。1.4 锅炉供汽时,须先暖管,逐渐加温。操作蒸汽阀时要缓慢地进行。管路总阀装有泄水阀 时,应先将泄水阀打开排放残水后再打开各截止阀供汽1.5 蒸汽管阀

56、要有隔热防护或明显的警示牌。在运行锅炉周围检查或其它作业时,要注意保持距离和采取措施,防止烫伤。锅炉环境周围要做到:无积油、破布、棉纱和燃油滴 漏现象。1.6 锅炉运行中应随时注意观察汽压、水位、给水等情况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纠正。禁止在汽压、水位不正常情况下工作。禁止在保护装置失灵或阀值不准的情况下使用.1.7 锅炉运行中发生灭火时,应立即关闭油门、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扫气,才能再次点火使用.1.8 锅炉停炉时要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停炉后如有压力应注意保持正常水位。停炉所需时间必须遵照规程,严禁缩短时间急剧冷却,以免造成事故。1.9 在拆卸锅炉的进入孔道、贴身角阀、旋塞龙头之类部件及各汽阀管

57、道时,要确认没有压力之后,方可作业。1.10 清扫或检查锅炉内部时,要进行连续的充分通风,并要确认无残留瓦斯、余热,炉内温度不得超过摄氏45度。同时遵守进入封闭处所作业须知。1.11 清扫锅炉外部时,对脚手架、炉门、吊具等要事先检查,确保安全。1.12 检修、调整锅炉点火器时,禁止手持点火器观察发火情况等带电作业,以防高压触电。1.13 一旦锅炉发生烧干事故,应立即停炉冷却,严禁突然给水。1.14 在进行锅炉检修作业前,须按“锅炉检修作业劳动安全措施检查确认表”(见附录1)所列内容进行检查确认,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九、火灾应急须知1.1.1. 火灾:1) 船员发现火灾应立即发出消防警报,

58、火源明确时应迅速使用就近灭火器材灭火。2) 全体船员听到警报后,应立即按“应变部署表”的分工就位3) 火源不明时,大副或轮机长应指示探火人员(或消防员),迅速查明火源,掌握燃烧物名称、特性、火烧面积、火势蔓延方向等,并报告船长。4) 如有人在火场内受威胁,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如确定火场无人应关闭通风筒和其他 开口停止通风并切断电源,然后控制火势。5) 在港外或航行时,应注意操纵船舶使火区处于下风方向。6) 在港池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装卸货作业,并视情备车,做好拖带出港准备。7) 船长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灭火方案,并对是否可能引起爆炸作出判断;消防人员应根据“应变部署表”的分工和船长的指示全力扑救

59、。如有外援帮助救火时,应详细介绍火场情况,并予以配合。8) 机舱火灾的灭火方案见机舱消防应急操作规程,货舱和居住舱室火灾的灭火方案也 可参照机舱消防应急操作规程.9) 如采用封闭窒息方法灭火,必须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并组织足够的消防力量做好扑灭 再燃的准备,才能逐步打开封闭设施,再视情缓慢予以通风。10)船舶发生火灾后受损严重,抢救无效,或处于爆炸、沉没等危险情况时,船长有权作出 弃船决定。但如时间和情况允许,必须先请示公司。11)船长下达弃船命令后, 报务主任须在电台值守,按规定发送遇险电文直至必须离开时。12)全体船员按本船“应急部署表”的分工完成各自的弃船准备工作,离船前应携带国旗、船舶证

60、书、重要文件等,备足食品、毛毯等物品,在船长、政委的统一指挥下登上救生 工具。13)船长离船前应检查所带的必备物品,如通信设备、淡水、药物和食品等,并将彼此联 络信号通知各艇艇长.船长检查全船确无人员后,最后离船。14)在有外援救助时,船长视情决定取舍.全体船员应在船长、政委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地登上外援救助工具。十、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1. 目的1.1. 本须知规定了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保养要求,旨在规范各船对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始终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2. 职责2.1. 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的规定,分别负责对船舶消防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2

61、.2. 三副及主管轮机员应分别将维护保养情况记入船舶救生消防设备检查养护登记簿或船舶应急设备试验、检查、修理记录簿。2.3. 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对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3. 维护保养计划3.1. 三副、大管轮分别负责制订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年度维护保养计划,并报大副、轮机长列入“船舶年度维修计划表.3.2. 制订维护保养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到在计划实施时能确保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的可靠性.3.3. 维护保养计划应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和图示予以表达3.4. 维护保养计划应包括易损件一览表等内容.3.5. 维护保养计划所涉及项目至少应包括下列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3.5.1. 消防总管、消防泵和消火栓,包括水带、水枪和国际通岸接头。3.5.2.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3.5.3. 固定式灭火系统和其它灭火设备。3.5.4. 通风系统包括挡火闸、挡烟闸、风机和它们的控制系统3.5.5. 燃油的应急切断。3.5.6. 防火门及其控制系统。3.5.7. 通用报警系统.3.5.8. 应急发电机.3.5.9. 手提式灭火器。3.5.10. 消防员装备。3.5.11. 有线广播系统。3.5.12. 脱险通道.3.5.13. 可燃气体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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