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TSGT700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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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寺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Regulati 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 specti on and PeriodicalIn specti on Firefighter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1年8月8日2005年 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局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 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6年 2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工 作会议,

2、起草组在 2006年底完成了征求意见稿。 2009年12月,根据 TSG 70012009电 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新要求,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会议 进行修改并形成报批稿。 2011年8月 8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考虑了执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75882003)、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2005 年版)等有关曳引式消防员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 修过程的监督检验及在用消防员电梯的定期检验。规定了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 修过程的监督检验及在用消防员电梯的定期检验应当进行的项目、检验内容和必须达到的 要求;规定检验检

3、测方法、合格的判定规则;确定检验报告书的格式;规定了安装、改造、 重大维修过程中隐蔽项目安全的验证要求及方法。同时还规定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的责 任。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夏勇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 勉 智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杨兆荣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庄小雄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钱洪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徐卫玉日立电梯 (中国)有限公司陈 勇 鲁国雄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林曼青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1)附件A 消防员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消防员电梯监督检验报

4、告(格式)(30)附件C消防员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41)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4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2 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 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 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消防员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前款所述消防员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日常维护

5、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 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 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

6、况的综合判定;检验 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 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 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第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 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

7、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 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 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 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 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8、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 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 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B所列项 目进行检验;(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 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 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 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所列项目每 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四) 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 3次)的

9、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 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其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 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第九条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 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 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

10、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 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 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 判定。(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 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 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 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

11、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 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 A。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 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 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 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

12、则附件 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 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 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 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 的修理、调整等工作。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国家有 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一

13、)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 540C之间;(二)电源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土 7%的范围内;(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 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 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的电梯,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 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14、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 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 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 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 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 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X楼层门 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

15、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 提出整改要求:(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判定

16、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 行监护使用。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 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受检单位提 供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 或者拟做停用、 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 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第十八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

17、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 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 10个工作日 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 B、附件C),结论页必须有检 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 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 进行填写:(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二)对于

18、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 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 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 相应内容;(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 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 XX ”;(五) 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一”(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

19、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中的检验要求;(二)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 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 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第二十一条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 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 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 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 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

20、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 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三) 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 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 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了 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 判定为“不合格”,检验

21、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 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 四种检验结论。第二十四条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 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 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 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

22、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A消防员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技术 资料1.1制造 资料A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1) 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 数;(2)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 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 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 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

23、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 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 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 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 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 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 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对防火前室/环境的要求,井道 和底坑的防水、排水要求;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对供电电源的要求;(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 应急救援等方面操

24、作说明的内容注A-1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 盖公早或者检验合格早;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 理商的公章电梯安装施工 前审查相应资 料1.2安装 资料A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1) 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 梯的相应参数;(2) 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3)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 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 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5) 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 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6) 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

25、单位安 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 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注A-2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 者检验合格章审查相应资料。 第(1)(3)项在 报检时审查,第 (3)项在其他项 目检验时还应 查验;第(4)、(5) 项在试验时查 验;第项在 竣工后审查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技术 资料1.3 改造、 重大 维修 资料A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1) 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 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2)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

26、批 手续齐全;(3) 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 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 更换);(4)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 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 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6) 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 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 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注A-3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 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审查相

27、应资料。 第(1)(4)项在 报检时审查,第 (4)项在其他项 目检验时还应 查验;第项 在试验时查验; 第(6)项在竣工 后审查1.4使用 资料B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1) 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2)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 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 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 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 者重大维修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 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

28、,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 论的否决内容);(3) 以冈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早制度,包括事故 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对 供电电源维护保养职责、消防服务通讯系统的维护和定期试 验职责等;(4) 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5) 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6) 供电电源、防火前室、井道防火、机房防火、底坑排水设 施等符合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定期检验和改 造、重大维修过 程的监督检验 时查验;新安装 电梯的监督检 验进行试验时 查验、(5)、(6)项,以 及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 情况睡口试验 时使用单位尚 未确定,应当

29、由 安装单位提供(2)、(3)、(4)项 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 交接备忘录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2设置 及环境 要求2.1基本要求C(1) 电梯应服务于建筑物的每一楼层;(2) 电梯的额定载荷不能小于800kg;轿厢净尺寸不能小于1100mm宽乘以1400mm深,轿厢的 最小净入口宽度应为 800mm;从电梯门关闭以后起,电梯应能在60s内从消防服务通道 层到达最远的层站审查自检结果, 如对其有质疑, 按照以下方法 进行现场检验 (以下C类项目 只描述现场检 验方法):目测 或者测量相关 数据2.2防火 前室C每个电梯层门(在消防服务状态下不使用的层门除外)前都应 设置

30、防火前室审查使用单位 提供的资料2.3供电 系统C电梯和照明的供电系统应由设置在防火区域内的第一和第 二(即应急或备用)电源组成。第一和第二电源的供电电缆应 进行防火保护,它们互相之间以及与其他供电之间应是分离 的。第二电源应足以驱动额定载荷的电梯运行。第二电源供电 时,从电梯门关闭以后起,电梯应能在 60s内从消防服务通 道层到达最远的层站目测或者测量 相关数据2.4电源 转换C当恢复供电时,电梯应当立即进入服务状态。如果电梯需要 移动以确定它的位置,它应向着消防服务通道层运行不超过 两个楼层,并且显示它的位置操作验证各开 关的功能2.5 消防 服务 通讯 系统B(1) 应当设有用于双向对话

31、的内部对讲系统或者类似的装置,在消防优先召回阶段和消防服务过程中,能用于轿厢和下述地方之间: 消防服务通道层; 机房或者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屏处。(2) 轿厢内和消防服务通道层的通讯设备应是内置式麦克风 和扬声器,不能用手持式电话机;(3) 通讯系统的线路应当装设在井道内通话试验2.6标识C(1) 应当设置消防员电梯象形图标志,轿厢按钮上的符号为20mmX 20mm;层站上至少为 100mm x 100mm;(2) 应当设置禁止用来运送废弃物 (垃圾)或者货物的说明或 标识目测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3机房(机 器设备间)及相 关设备3.1通道 与通 道门C(1) 应当在任何情况下

32、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米用梯子 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 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 平面4m; 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梯子咼度超过 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 夹角应当在 6575之间,并且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2) 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3) 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 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 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 钥匙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 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目测或者测量 相关数据3.2 机房(机 器设备 间) 专用 及防

33、火C(1)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 途;(2) 装设有电梯主机和其相关设备的任何分隔室,至少有与电 梯井道相同的防火等 级;设置在井道外和防 火分区外的所有 机器区间,至少有与防火分区相同的耐火性。防火分区之间 的连接(例如缆线、液压管线等)也应当予以同样保护目测3.3 安全 空间C(1) 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 空面积,其深度不 小于 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 不小于2m;(2) 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 一块不小于0.50mx 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咼度不小 于2m;(3) 机房地面咼

34、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 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 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目测或者测量 相关数据3.4 地面 开口C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 开口必须 米用圈框,此圈框 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目测或者测量 相关数据3.5 照明 与插座C(1) 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人 口 (或多 个人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2) 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3) 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 电源的开关目测,操作验证 各开关的功能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3机房(机 器设备间)及相 关设备3.6断错

35、相保 护C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 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模拟试验3.7主开 关B(1) 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 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 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 屏上; 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 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 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并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2) 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

36、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 装置的供电电路;(3) 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 并且在断开位置 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4) 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 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目测主开关的 设置;断开主开 关,观察、检查 照明、插座、通 风和报警装置 的供电电路是 否被切断3.8驱动 主机B(1)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2) 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3) 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 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目测

37、;认为轮槽 的磨损可能影 响曳引能力时, 进行11.10项试 验,综合11.6、11.9、11.10 项 试验结果验证 轮槽磨损是否 影响曳引能力3.9 制动 装置C(1)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 当分两组装设;(2) 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 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 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 再运行(1) 对照型式试 验报告,查验制 动器;(2) 根据电气原 理图和实物状 况,结合模拟操 作检查制动器 的电气控制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3机房(机 器设备间)及相 关设 备

38、3.10紧急 操作B(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 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 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 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 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在手轮上标出; 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 并且需要以一个 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轿厢是否在开锁区目测;通过模拟 操作检查电气 安全装置和手 动松闸功能(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

39、防止误操作 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运行方向; 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 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目测;通过模拟 操作检查紧急 电动运行装置 功能(3)应急救援程序: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目测3.11限速 器B(1) 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 书内容应当相符;(2) 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3) 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

40、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E位圭寸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 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1)对照检查限 速器型式试验 合格证、调试证 书、铭牌; 目测电气安 全装置的设置; 审查限速器 动作速度核验 报告,对照限速 器铭牌上的相 关参数,判断动 作速度是否符 合要求3.12接地C(1) 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 (N)与保 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2) 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 护线(PE )可靠连接目测,必要时测 量验证3.13电气 绝缘C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

41、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 合下述要求:由施工或者维 护保养单位测 量,检验人员现 场观察、确认标称电压/V测试电压(直流)/V绝缘电阻/M Q安全电压5002505001000 0.25 0.50 1.00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3机房(机 器设备间)及相 关设 备3.14轿厢 上行 超速 保护 装置B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 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 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 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对照检查上行 超速保护装置 型式试验合格 证和铭牌;目测 动作试验方法 的标注情

42、况4井道 及相关 设备4.1井道 专用C电梯井道应当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 丙类液体管道,并且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井道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如果在同一井道内还有其他电梯,那么整个多梯井道应当满 足消防员电梯井道的耐火要求,其防火等级应与防火前室的 门和机房一致。如果在多梯井道内消防员电梯与其他电梯之 间没有中间防火墙分隔开,贝U所有的电梯和它们的电气设备 应与消防员电梯具有相同的防火要求目测4.2 曳引 驱动 电梯 顶部 空间C(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

43、步制导行程; 轿顶可以站人的取咼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1.0+0.035v2(m); 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 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者部件的最高部分 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0.50mx0.60mx0.80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注A-4 :当米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 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

44、但是不小 于 0.25m; 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 0.28m。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 0.1+0.035 v2(m)的制导行程(1) 测量轿厢在 上端站平层位 置时的相应数 据,计算确认是 否满足要求;(2) 用痕迹法或 其他有效方法 检验对重导轨 的制导行程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4井道 及相关 设备4.3井道 设备 的防 护C在电梯井道内或者轿厢上部的电气设备,如果其设置在距设有层门的任一井道壁Im的范围内,则应设计成能防滴水和 防淋水,或者其外壳防护等级应当至少为 IPX3。在井道外的机器区间内和电梯底坑内的设备,应被保

45、护以免因水而造成故障目测检查电气 设备防滴水和 溅水的设施。如 果未提供防护 设施,检查电气 设备上的外壳 防护等级标识 或其他证明文 件4.4井道 安全 门C(1)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l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 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 全门时除外);(2) 不得向井道内开启;(3) 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 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 打开;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5)应当设置于防火前室内(1)测量相关数 据;打开、 关闭安全门,检 查门的启闭和 电梯启动情况4.5井道 检修

46、 门C(1) 咼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2) 不得向井道内开启;(3) 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 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 开;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5)应当设置于防火前室内(1)测量相关数 据;打开、 关闭安全门,检 查门启闭和电 梯启动情况4.6 导轨C(1) 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 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 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 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2) 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 (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

47、土构件上使用;(3) 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 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 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 m,对重导轨为0+3mm目测或者测量 相关数据4.7轿厢 与井 道壁 距离B轿厢与面对轿厢人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 0.15m,对于局 部高度小于0.50m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如果轿厢装有 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 则上述间距不 受限制测量相关数据; 观察轿厢门锁 设置情况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4井道 及相关 设备4.8 层门 地坎 下端 的井

48、道壁C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局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 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 25mm目测或者测量 相关数据4.9 井道 内防护C(1) 对重的运行区域应当米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 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0m的 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宽度两边各加 0.10m;(2) 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 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 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

49、贝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 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 0.50 m,隔障应当贯穿整 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 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目测或者测量 相关数据4.10极限 开关B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接 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 态模拟试验4.11随行 电缆C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 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 和轿厢底边框接触目测4.12井道 照明C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目测4.13底坑 设施 与装 置C(1) 底坑底部

50、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2) 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 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3) 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 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4) 底坑内应当设置2P+PE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 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插座和最低的灯具应当设置在底 坑内最咼允许水位之上至少 0.50m处;(5) 设置在电梯底坑地面上方lm之内的所有电气设备,防护 等级应为IP67目测;操作验证 停止装置和井 道灯开关功能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51、4井道 及相关 设备4.14底坑 水位 限制C应当确保水面不会上升到轿厢缓冲器被兀全压缩时的上表 面之上或者可能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高度。建筑物可以采用以卜方式之一:(1) 直接将底坑的水排出井道外,但应考虑防止雨季时的倒 灌,排水管在外墙位置可设单向阀;(2) 当不能将底坑的水直接排出井道外时,建筑物应当设置排 水井和排水泵等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 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目测4.15底坑 空间C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 要求:(1) 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 0.50mX 0.60mX l.0m的空间(任意一 面朝下即可);(2) 底坑底面与

52、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 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 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 许减少到0.10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 于0.15m但小于0.5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等线性关系增加 至 0.5m;(3) 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0m测量轿厢在下 端站平层位置 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 满足要求4.16限速 张紧 装置B(1) 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 导向装置;(2) 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 装置的作用,使电梯

53、停止运转(1) 目测张紧和 导向装置; 电梯以检修 速度运行,使电 气安全装置动 作,观察电梯运 行状况4.17缓冲 器B(1) 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 蓄能型 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l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 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2) 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 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 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识和型式试 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4) 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 装置;(5) 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 标明当轿厢 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

54、器顶面间 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1)对照检查缓 冲器型式试验 合格证和铭牌 或标签; 目测缓冲器 的固定、液位和 电气安全装置 及对重越程距 离标识;定期检验 时,查验当轿厢 位于顶层端站 平层位置时,对 重装置撞板与 其缓冲器顶面 间的垂直距离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4井道 及相关 设备4.18对重 下方 空间 的防 护C如果对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 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 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上装设安 全钳目测5轿厢 与对重(平 衡 重)5.1轿顶 电气 装置C(1) 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 合

55、以下要求: 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 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 (包括任何自动门 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 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 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 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2) 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人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 停止装 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 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56、。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人口处易 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轿顶应当装设2P+PE型电源插座(1) 目测检修运 行控制装置、停 止装置和电源 插座的设置;(2) 操作验证检 修运行控制装 置、安全装置和 停止装置的功 能5.2轿顶 护栏C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0m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1) 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 栏杆组成;(2) 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咼度不小于0.70m,当 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咼度不小于1.10m;(3) 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 0.15m之内

57、,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4) 护栏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者须知目测或者测量 相关数据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应在轿顶设置安全窗,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安全窗的最小尺寸为0.50mx 0.70m;5.3轿厢 安全 窗C(2)通过安全窗进入轿厢内不应被永久性的设备或者照明灯具所阻碍如果有悬挂天花吊顶,不用专用工具应能容易打(1)项目测或者开或者移走,并且能从轿厢内清楚地识别其打开位置;测量相关数据,(3)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其他项操作验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证(4)轿厢安全窗不能向轿厢内开启,并

58、且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5)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5.4轿厢和对 重间 距C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 50mm测量相关数据5.5对重5的固如果对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目测轿厢疋与对C重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平亠亠(平 衡 重)QSQSQS8002.0010502.5013503.105.68252.0511252.6514253.25轿厢9002.2012002.8015003.40测量计算轿厢面积9752.3512502.9016003.56有效面积C10002.4012752.9520004.2025005.00注A-5 :额疋载重量,kg;轿厢最

59、大有效面积,m2;额疋载重量超过2500kg时,每增加100kg,面积增加0.16m2。对中间的载重量,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确定5.7 轿厢 铭牌C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制造厂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目测及乘客人数、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5.8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紧急(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断开正常照明照明(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供电电源,分别和报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验证紧急照明警装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系统、糸急报警置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装置的功能B必再做其他操作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5 轿厢 与 对重(平 衡 重)5.9开门 超时 报警B为确保消防员对电梯的控制不被过度延误, 电梯应在轿内设 置一个音响信号,当门实际停顿超过2min时它会发出声音。 经过这段时间之后,门将试图以减低的动力关闭,在门完全 关闭后音响信号被消除。该要求仅适用于优先召回阶段启动优先召回 后,人为使重新 开门装置动作 或者模拟关门 故障,用秒表计 时,使电梯门保 持打开2min, 检查轿内是否 有报警声5.10地坎 护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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