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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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_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

2、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_%,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_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_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_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_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_人;(三)达到_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_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_平方米。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

3、围不受限制。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_%,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_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_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_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_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_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_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_平方米。第九条乙级城市规

4、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一)_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二)详细规划的编制;(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第十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_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_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_人;(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五)注册资金不少于_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_平

5、方米。第十一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二)_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三)_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_%。第十三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

6、行政主管部门初审,_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_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_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第十五条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_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_日内到发证

7、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_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_年,期满_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_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

8、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第二十四条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

9、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

10、,并处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第三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弄虚作

11、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_年_月_日起施行,建设部_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

12、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_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2022年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第三条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一)直辖市、

13、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第六条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

14、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第七条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第八条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第九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

15、边沿_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当良好。第十条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第十一条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二)建设资金来源及关资信证明;(三)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四)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第十三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

16、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三)人员组成情况;(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运营。第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前要标明名称。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第十六条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由驾驶员决定。

17、驾驶员可请清洗站代为清洗;也可以利用车辆清洗站设备、工具和水等条件,自己动手清洗。第十七条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客车的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三)玻璃明亮;(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第十八条城市车辆清洗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第十九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应当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对城市车辆清洗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第二十条

18、由清洗站代为清洗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损坏时,车辆清洗站应当负责赔偿。第二十一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三)强制清洗的;(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第二十二条对进入城市市区或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运营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其经营者应当按本办法申请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_年_月_日起施行。第10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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