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汇编(DOC 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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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63页 共64页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台帐,并建档保存。二、做好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估(包括现场检测)报告的准备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

3、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各科室、厂、队关于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并落实到科室、厂队,解决检查出的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结果并留有记录。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1.矿级领

4、导及各管理人员的培训必须经过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有资质的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九、每年委托经山西省煤炭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

5、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各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和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

6、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设置或者指定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每年年初职业卫生负责人要组织职业病防治组成员做好各项工作的安排与部署。二、职业病防治计划1.检查计划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在上岗前的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征者,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健康检查便于早期发现病人,及时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为制定预防对策提供依据。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公司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

7、、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 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

8、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4.建立建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6.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注意个人卫生,合理安排劳

9、动和休息,注意劳逸结合。 (1)改进作业方式,改善作业环境,减少有害物质散发; (2)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有毒物质的跑、冒、滴、漏; (3)搞好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防止有害物质的 2 次污染。7.合理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或因进行设备检修而不得不接触高浓(强)度有害物质时,必须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8.对女工要给以特殊保护。 (1)不安排女工到不适合女性身体条件的岗位; (2)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9.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防护知识,制订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对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

10、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领导和劳动者要通过培训,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重要性的认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10. 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

11、的泄险区。(4)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11.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应按照已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以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三、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1.公司在招聘每位员工时,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做到招聘人员,身体健康在先,保证所有招聘来的员工身体适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同时便于对

12、员工身体的跟踪监护。我公司定于每年对我公司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新上岗职工要在定岗后及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离岗职工要在正式离岗前为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要存档保留。2.企业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具体记载了以往的职业接触史,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职工进入该岗位的时间,在岗时间。职工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记载了每位职工的以往病史,具体的在岗中的的检查记录。我们把每位职工的身体状况同职业结合起来,全面、具体的分析每位职工的健康状况,使职业性侵害早发现早治疗,保证每位职工的健康。3.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

13、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告知书格式为:详见职业危害告知制度附件。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公司通风科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每年的三月份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我公司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评价,出具检测评价报告,并存档。5.本公司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申请相关部门对我公司新、改、扩建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6.公司为员工 24 小时提供热水,保证员工洗浴的方便,为员工提供更舒适的洗浴空间; 为改善员工的住宿条件, 建设了新

14、的公寓楼,数字电视,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能够休息好、娱乐好;保证 8 小时工作制,尽量不安排加班,给员工安排规律的生活空间。保证职工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公司每周进行全公司卫生大检查,进行清洁生产,给职工提供一个清新、干净的工作环境。7.公司全年根据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特殊作业提供特殊劳动劳动防范工具。给接触粉尘的工作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给接触噪声的工作人员发放了防噪音式耳塞;加强了可能产生职业性侵害岗位工作人员对职业病的防范,安全部门要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8.公司给女工的保护 (1)不安排女工到高危岗位,对于女工,一律安排到适合她们身体要求的岗位

15、。 (2)对孕期、哺乳期的女工进行特殊照顾,不让其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不安排夜班工作,根据个人意愿安排充足的产假。9.制定职业卫生培训制度,每年定期请卫生行政部门人员专门为我公司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者、在岗期间的劳动者,新上岗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

16、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对以上设施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11.职业病报告制度及职业病患者的处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急性职业病报告: 应急救援站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在 12-24 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矿调度室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17、 企业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我公司对疑似或发生职业病的员工,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安排劳动者或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定期检查、康复。由专业部门

18、依照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标准进行鉴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公司结合职工的个人情况,重新安排适合本人的工作。对不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另外还可依劳动保险条例得到保险公司的工伤医疗赔偿。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一、告知的内容:1.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2.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度;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

19、育;6.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7.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二、告知的方式:1.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生产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3.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2)培训科组织工人学习职业卫生有关法律及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等。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防科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医务室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

20、病人时,医务室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单位综合办。 4.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三、告知的职能部门:综合办等有关部门。四、考核:安全科组织年度职业卫生考核考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

21、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二、职责和权限1.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2.培训科负责入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煤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职防科参与制定。3.厂队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4.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三、工作内容1.培训计划:各科室厂队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安全科报告培训需求。安全科根据申报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培训。

22、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3.培训内容: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4.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新员工进矿-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职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

23、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测结果;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煤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2)外部委托培训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四、记录培训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一、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二、职责1.

24、通防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三、规程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3.本矿供应科(采购)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

25、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各使用单位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4.职工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职防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还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5.组织对职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

26、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本公司根据职业病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手套、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电气焊用防护镜、防护面罩和防护服、耳塞等。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和原则。1.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粉尘作业;噪声作业;有毒有害作业。2.原则防护用品的品种、规格和式样,应当以符合工种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禁止将劳动防护

27、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各部门因生产和工作特需,临时要求增加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由部门领导申请,经报生产技术部批准,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审查,组长同意,方能办理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发放,涉及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对不按规定发放防护用品的给予通报处理,对由此而造成员工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1.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分配上岗后,同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新员工分配证明,经报生产技术部批准,按规定到仓库邻取劳动防护用品。2.从事“一工多技”人员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认可,按其主要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如确实需要,经报

28、综合办公室批准,按规定增发部分防护用品。3.员工因缺勤(包括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等)或借外单位工作人员在三个月以上者,其防护用品顺延作用期。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1.全公司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管理,负责审定、建帐、建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由供应科负责。2.生产技术科根据劳动保护、不劳动不保护的原则,在审定职工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以本人出勤工数为依据,确定领发日期,原则规定月实出勤达 21 天以上计为一个月,每月出勤报表必须报调度室,以作为审核依据。3.综合办公室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台帐,建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制度,凡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必须持有职教科培

29、训后的上岗资格证,以便确定工种,新增职工还必须持有劳资科工作调度通知单。4.劳保用品由生产厂队负责发放,生产厂队应建立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劳保用品的领取和发放,确保劳保用品分发到每一个岗位工人。5.防护用品到期,由各单位材料员到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签发领取时间,然后进行领取。6.原则上规定凡工种发生变化,各科、队必须立即将工种变化情况报生产技术科重新审定发放标准。7.各工种所享受的劳动防护用品及享受时间,按公司新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30、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对全矿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通风科、机电科负责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1.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2.配备有监测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周期鉴定。3.监测项目:(1)粉尘类:总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浓度。(2)常见毒物类: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物等。(3)物理因素类:噪声、震动等。4.危害因素监测周期:(1)地面所有岗位每月监测一次, 井下所有岗位每月

31、监测两次。(2)监测结果报职防科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同时报相关单位。二、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1.职防科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组、安全科,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2.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检测、评价结果。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1.及时向所在的各生产单位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2.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3.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4.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治理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加以改进。四、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

32、准的,公司各单位要按以上处理原则, 在规定时限内加以整改。 职防科每季度检查一次,对不认真整改的单位,按照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加以考核。五、经费保障每年通风科、机电科提出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本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

33、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健康检查严格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进行检查。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体检率为 100%;新入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劳资科提供。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向健康检查。每年 5 月最后一个星期,公司相关单位各部门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向单位职业

34、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采区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岗人员的体检,体检率为100%。四、劳资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体检率为100%;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 90 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进行复查和医学观

35、察。六、如对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职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九、及时领取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评价报告,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及其管理档案;收到体检结果后上报主管领导, 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劳动者并签字。十、职业卫生主

36、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及个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十一、对各部门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年由后勤中心医务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体检率为100%。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的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害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十二、各部门及各区队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十三、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

37、儿有危害的作业。十四、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十五、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职防科、财务科按法律规定执行。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十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

38、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一、职防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二、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出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三、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及时向长治市郊区煤炭工业局申报。四、申报职业危害时,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

39、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材料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五、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矿长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长治市郊区煤炭工业局。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为规范本单位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工作,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一、诊断鉴定1.每年由公司组织进行健康普查,普查内容包括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对检查出的疑似

40、人员由公司职防科统一组织,送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进行诊断鉴定。2.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公司有关部门应准备好以下材料,要求材料真实有效,以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材料。3.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及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鉴定机构存档一份。4.职防科和医院发现

41、职业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职防科及劳资部门还应及时当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5.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公司职防科及劳资科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工作。二、治疗康复1.煤矿井下员工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病健康体检,职防科对每年的体检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对患有职业病人员进行随诊、治疗。2.对在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确诊患者,应按规定进行治疗和休养。3.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继续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 由单位劳资或人事部门安排合适工作。4.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

42、办理, 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确诊前的费用暂按医保程序管理,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按职业病相关规定办理。5.对确诊患者,在完成阶段性治疗后,被认为仍需继续治疗的,主治医师应及时做好上报工作。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 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6.及时做好确诊患者的职业病治疗情况的档案管理工作。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键康,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科队。二、具体内容1.根据上级有

43、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3)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4)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5)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等支出。2.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3.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供应科集中负责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生产科负责。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

44、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公司生产工艺流程简图;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5.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6.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7.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8.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9.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

45、能及人员分工;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1.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2.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3.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5.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6.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专册登记。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六、

46、 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 “两档”。七、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八、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九、档案室对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及时登记。十、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十一、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

47、理制度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特制定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吉安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1)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含体检人员名单、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基本情况;(2)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3)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表;(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5)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报告卡,职业病诊疗等资料;(6)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

48、安置的记录;(7)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2.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一、目的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

49、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以及国家、公司等相关管理规定。 四、专业与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五、职责 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2.公司职防科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3.公司职防科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

50、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4.安全科全面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各部门负责配合职防科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6.公司供应科,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7.公司财务科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六、应急管理 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七、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 粉尘、噪声八、应急救援 1. 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2. 发生职业

51、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3. 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优先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4. 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九、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1. 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上报矿调度室和职防科,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相关程序,开展救援。2. 职防科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一、存接触粉尘、噪声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二、警示标识设置要求(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

52、一致。悬挂式与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2)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者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生产现场需要,设置相关的指令标识和警示标识。(3)多个标识牌板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4)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者更换,定期洗刷警示牌,以确保其清晰可见。三、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护口罩”指令标识。(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

53、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 “噪声有害” 警告标识和 “戴护耳器”指令标识。(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示标识。(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六、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位置,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 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

54、最小夹角不低于 70。(4)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七、采购1.根据 GBZ158-2003 要求对本辖区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供应科,进行采购。2.供应科根据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规格规范的标识。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为保障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专款专用,保证资金的使用规范、到位,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职业危害资金要求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由相关部门申报,经领导签字后由财务科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落实;财务科全面负责职业危害经费的投入和运作,所有经费一律由财务科根据资金计划统一支出、集中管理,并对支出情

55、况建立台帐进行统计。二、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规定每年 12 月第一星期内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经总经理签字后,上报财务科,并交备份于职防科。三、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的年度计划和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每期检查使用情况。四、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供应科集中负责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五、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防治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 严格先批后报程序。

56、各种设备应及时登记入账,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申报程序: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成本费用预算资金,由各呈报单位申报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报职防科审批,经总经理核准,交矿财务科统筹管理。六、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七、结算后,各相关单位把发票复印件交于职防科便于统计。八、财务科每年 5 月和 11 月份最后一星期将统计项目开支明细表报于职防科,作为上报填表数据的依据。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为

57、有效防治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作业时间。特制订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本规定适用于本矿全体职工。一、原则上本单位职工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具体工作时间为:1.科室人员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2.井下人员8:00-16:00、16:00-24:00、24:00-8:003.地面高温岗位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 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 5 小时,并在 12 时至 15 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35

58、以上、37以下(不含 37)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同时明确,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4.噪声岗位工作时间:职业卫生限值接触 8 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 85dB(A)。职业接触 4 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1)职业接触 2 小时,工作地

59、点噪声允许标准为 91dB(A);(2)职业接触 1 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 94dB(A);(3)职业接触 0.5 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 97dB(A);(4)职业接触 0.25 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 100dB(A);(5)职业接触 0.125 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 103dB(A),但最高不能超过 115 dB(A)。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用人部门确需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同时亦需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否则不可强令职工加班。三、用人部门

60、安排职工加班时,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四、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得随意要求职工加班,但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职工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执行。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一、在公司职

61、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矿综合办及医务室要认真做好矿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种类、分布、强度和危害等,并上报公司。二、认真做好矿区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安全监察局。三、根据矿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组织检测和组织职业病诊断。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职业病诊断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五、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数据应当准确、真实并及时上报。六、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必须设有专兼人员负责。七、对于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工作人员实行奖惩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一 职业病病人的保障制度一、职业病病人依法

62、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二、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三、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四、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

63、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 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五、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二 职业病病人享有的权利和待遇一、职业病病人享有的权利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 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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