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5(共6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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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0页 共20页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5目 录(按住ctrl键,并单击鼠标以跟踪链接)【问题八十一】专用发票上分别列明货物和运费增值税进项税如何抵扣?【问题八十二】未实际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问题八十三】外资企业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抵扣? 【问题八十四】问:从商贩手中收购农副产品,怎样取得抵扣凭证?【问题八十五】问: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八十六】问: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能否作进项抵扣?【问题八十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固定资产都可抵扣进项吗? 【问题八十八】基建项目取得的电费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八十九】铁路大票上的哪些铁路费用可以抵扣? 【问题九十】退货发生的运费进项税能否抵扣?【问题九十一】收货人与发货人是同一家单位如何进行抵扣?【问题九十二】接送人的运输费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问题九十三】企业自建厂房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问题九十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运费如何进行进项转出? 【问题九十五】报废的存货进项税是否转出?【问题九十六】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可否进项税转出处理?【问题九十七】非正常户的进项税额发票是否可抵扣?【问题九十八】洪灾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问题九十九】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国内采购设

3、备的内陆运费,取得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一00】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问题八十一】 专用发票上分别列明货物和运费增值税进项税如何抵扣?【问题】我公司收到一张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分两项填列货物和运费,都是17%税率,请问我公司应如何抵扣?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反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

4、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纳税,购买方取得该增值税专 用发票可以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申报抵扣。【问题八十二】 未实际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如果我有一张发票,未办理入库,也未办理付款,但发票已取得,可以先抵扣吗?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间有什么规定?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

5、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

6、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首先要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其次所用用途不是属于第十条的不得抵扣范围。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间:原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的工业入库、商业付款后才可抵扣的规定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中被废止。现行的增值税抵扣及时间的要求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来执行:一、增值税一

7、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根据最新文件: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增值税一

8、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原文发表:2009-12-03来源:税屋)【问题八十三】外资企业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抵扣? 问: 外资企业关于收购农产品发票能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

9、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是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按上述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2009-3-24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八十四】问:从商贩手中收购农副产品,怎样取得抵扣凭证?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收购发票仅

10、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因此,通过商贩收购的农副产品只能按商贩开具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进行抵扣。【问题八十五】问: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八十六】问: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能否作进项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11、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不得作进项抵扣。【问题八十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都可抵扣进项吗? 问:按照最新增值税转型政策,我公司所有属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票都可以抵扣,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划分为三大类:一是房屋建筑物(包括地下的各种水、电、气管道设施、厂区道路、绿化工程等);二是机器设备;三是运输起重设备,包括各种汽车(除交消费税的汽车)、叉车、挖掘机、装载机、起

12、重设备,电器设备、电子设备还有大型的办公家私用品等。 我们公司以上项目都会发生,以上项目都可以抵扣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13、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

14、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据此,我们认这贵公司购置三个类别资产时,应根据上述规定严格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涉及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联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机器设备、运输起重设备(应纳消费税小汽车外)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2009-3-4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八十八】基建项目取得的电费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基建施工期间用电取得的电费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答:公司的基建施工期间取得电费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需要划分基建项目所形成固定

15、资产种类。如为不动产,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的基建项目均为不动产的建设,其耗用电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日期: 2010-

16、07-28)【问题八十九】铁路大票上的哪些铁路费用可以抵扣? 问:请指教下例列在铁路大票上的铁路费用(运费、电化费、印花税、铁建基金、发站装卸费、保价费、取送车费、南昆运费)哪些可以抵扣? 答:根据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

17、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因此,铁路大票上准予抵扣的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需注意的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2009-3-4来源:中国税网)【问题九十】退货发生的运费进项税能否抵扣?问:我公司采购的设备由于出现问题,现退回给卖家,运费由我公司承担。请问退货发生的运费进项税我公司能否抵扣

18、?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发生的退货运费,进项税可以抵扣。(发布时间: 2010-8-12)【问题九十一】收货人与发货人是同一家单位如何进行抵扣?问:运输发票上的收货人与发货人是同一家单位,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答:没有禁止抵扣的规定,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涉及到比如货物调换仓库涉及到的类似运费是可抵扣的。(发布时间: 2011-1-21)【问题九十二】接送人的运输费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上述条例中规定了“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也可抵扣进项税,我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碰到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经营厂区用丰田4500运输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到各厂开展工作,

20、是为经营工作服务的。主管税务人员认为,既拉货又拉人的车运费可以抵扣,只拉人的车运输费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因此丰田4500只能拉人,运费不能抵扣。但是我单位认为不能简单从运人还是运货去认定,应从是否和生产经营有关认定。请问应该如何理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八条规定,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

21、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本办法规定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性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

22、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无论是运货还是运人,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原文发表:2011-02-02来源:总局)【问题九十三】企业自建厂房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问题】企业自行建筑厂房,办公楼,在建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23、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在建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2011-4-28 11:1大连国税局)【问题九十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运费如何进行进项转出? 问: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满足条件的运费进项税也应进行转出处理。

24、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运费如何进行进项转出呢?因为货物的来源不同,运费也不相同,非正常损失发生后,不易清查。请问,企业当如何具体操作来转出运费?答:如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所计算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前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

25、进项税额。因此,当企业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时,应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扣减的进项税额。(2009-7-1来源:中国税网)【问题九十五】报废的存货进项税是否转出?问题:我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咨询: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我司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 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

26、产品进行的报废; 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 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 另: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

27、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国家税务总局2011/04/22 )【问题九十六】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可否进项税转出处理?问:我公司计提了存货减值准备,是否要将计提的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答: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需要

28、计提存货减值准备:(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上项列举情形都不属于增值税规定中的“非正常损失”,因此,公司计提存货准备所对应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2011-05-22 来源:总局)【问题九十七】非正常户的进项税额发票是否可抵扣?问:我公司于20

29、09年9月取得一张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销售方在2个月内未报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公司持该发票去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时被确定为失控发票。后来,销售方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后,得以取消非正常户的确认。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

30、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问题九十八】洪灾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问: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6月份因遭受洪灾,仓库被淹,部分产成品及原材料霉烂报废。经盘库清点,报废的原材料共2万元,报废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计1.2万元,这些原材料均已经过认证抵扣。该厂贾会计遂向主管国税局咨询,洪灾损失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税务人员告诉贾会计,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关键要看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

31、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洪灾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损失的购进原材料不需作进项转出。 那么,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要进项税额转出?新实施细则并未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所指的非正常损失作出具体规定,但应当参照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执行。同样不需进项转出。 理由是:修订前的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在界定非正常损失时,并未对购进货物的非正常损失与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加以区分,均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

32、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实际上也不应加以区分,搞双重标准。新细则剔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两项。旧实施细则已经废止,只能参照新实施细则。 如果不参照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执行,同样是洪灾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认定却不同,不仅自相矛盾,而且不便操作。(原作者:邹森元 钟建强原文发表:2010-07-31来源:中国税务报)【问题九十九】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国内采购设备发生的内陆运费,取得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问: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在国内采购机电设备用

33、于出口,享受出口退税。在国内采购设备发生的内陆运费,取得了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在内销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税政策,因此,

34、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问题一00】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问:公司当月销售额1200万,其中:国内销售1000万,来料加工复出口销售额20万,当月共计取得进项税额150万,其中;国内销售产品面料100万,辅料(含水、电)50万,50万辅料无法进行划分。上述情况是否可以按新条例细则公式进行转出来料加工所含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0200/1200=8.33万元。 答:根据您的问题,我们理解您所的来料加工复出口销售额应为200万,如果确实为200万,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对于来料加工复出口部分所耗用的辅料部分,可以采取您的计算方式: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0200/1200=8.33万元。 (2009-1-22来源:中国税网)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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