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国内交流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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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方医科大学国内交流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育质量,加强与国内高校校际之间的交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类交流学习项目实施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交流生的界定和学习形式第一条 交流生是指按有关合作协议及各交流学习项目要求,在合作院校进行交流学习,完成相应学业。第二条 派出学生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以及不需进行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项目(含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等短期项目)都应同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以便统一作数据管理。凡未报学校教务处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进行相关学籍处理。第三条 交流生的学习内容包括:课程学习、见习实习及其他协议交流项目。第四条 课程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一般

2、为12个学年或按照协议规定执行,交流期满须按时返校。第五条 交流生在交流院校选择与学籍所在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学习。第六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第七条 交流生的费用原则上按照合作院校的收费标准进行缴纳,如果双方有协议则按照协议规定执行。第二章 派出交流生的选拔与管理第八条 选拔交流生的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3、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4、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第九条 派出交流生的选拔程序1、派出交流生的选

3、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交流生一般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3、学校每年春季学期中发布下一学年赴各高校交流生的选拔通知,由相关学院组织学生自愿报名;各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排序、选拔,确定初选名单并报送学校教务处;学校教务处对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人选;7月初向全校公示交流学生名单。暑假前学校将交流院校学生证发给交流生,以便于学生购买优惠火车票。4、学校不受理学生自行联系的交流学习计划。第十条 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1、学生在交流学习前由学校教务处与交流院校协调学生交流学习期间的课程,交流生所得成绩和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

4、转换。2、学分认定及转换(1)原则上每位交流生学习期间转换的课程总学分数不得超过本专业现有培养方案中的学分数要求。根据学生所修课程内容,由我校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必修课、选修课)。其余多修课程只予备案或作放弃处理。(2)交流生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一般课程16或18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32或36学时计1个学分。(3)当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按照我校课课程学分予以登记。3、成绩认定及转换 (1)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2)若有其它计分形式,由教务

5、处会同相关学院确定转换方式。第十一条 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基本程序交流学习结束,学校接收到由合作学校密封邮寄的学生成绩报表后,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并在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未经学校教务处审批确认而私自进行成绩转换录入的,将不予承认学生成绩,并且责任自负。第十二条 学生管理1、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2、交流学生的党团关系同时转入交流学校,并参加交流学校组织的党团活动。3、交流学习期间,学生的贫困生界定及补助由学校负责审核、发放。4、学生需保留在交流学习期间的医疗手册、病案、处方、发票等相关票据,交换期满返校后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

6、费用。5、交流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交流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返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6、对于录取后无客观原因而放弃名额者,本科学习期间将不能参加学校其它任何交流或派出项目。第三章 接收交流生的管理第十三条 外校交流生至我校就读,应在我校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我校根据双方协议安排交流生的住宿,帮助学生协调交流学习期间使用的教材,并负责办理校园卡、图书证、银行卡等。第十四条 外校交流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应接受我校的管理,遵守我校的校纪校规。第十五条 各相关学院必须按时提交我校接收交流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成绩等;接收交流生的成绩单由我校教务处统一制作并密封寄至对方学校。交流学生按照我校标准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比,奖金由学籍所在学校颁发。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相关规定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交流生,可在我校报考并出具成绩单。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其它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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