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种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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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3页 共13页税种“税收种类”的简称,是指构成一个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税、免税及违章处理等。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也往往是税种名称的由来。同时,每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 目前我国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五大类,供二十多种。1 城建税(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纳税义务人: 1、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外资企业不交; 3、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2、消费税、营业税税率 (查补三税的同时补、罚,但计税依据不包括三税的罚款和滞纳金) 1、市区 7 2、县镇 5% 3、其他 1 (记) 另: 1、代扣代缴以受托方税率为准; 2、无固定场所,在经营地缴。 1、免、减三税的同时也免、减城建税 2、三税退库,同时退库 3、机关服务中心为内部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 4、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新增) 一、纳税环节:同三税(限于内资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应纳“三税”的环节,不包括出口环节和进口环节) 二、纳税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在代扣代收地; 2、油井所在地; 3、

3、管道局所在地; 4、经营地 2 教育费附加(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1、 3(记) 2、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减半征收 1、免、减三税的同时免、减 2、三税退库,同时退库 3、机关服务中心为内部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 同三税(限于内资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应纳“三税”的环节,不包括出口环节和进口环节) 3 关税(不执行税收征管法) 一、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一

4、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运保费 1、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有关的,应由买方负担的特许权费; (5)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价款和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中获得的收益。 1进口关税税率:(1)种类:自2002.1.1起,进口关税分最惠国税率、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2)计征办法:进口商品多数为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录像机、摄像

5、机,数码照相机等)、滑准税(特殊的从价税)(新闻纸) 2出口税率:一栏税率2040(20种商品) 3特别关税:报复性关税中、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4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按申报之日税率;(2)到达前先行申报,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 1、一票50元以下的货物,免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途中的必需品,免税 5、暂时进出境,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免税 6、为境外加工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出口量,免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免征进口关税,

6、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因品种或规格原因可退)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经海关审查属实,免征出口关税,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因品种或规格原因可退)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缔结或者参加

7、国际条约规定减免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6个月(其他税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税种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3 关税

8、 如能与该货物的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 (1)厂房等作固定资产核算的货物进口后的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及其他费用;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变动)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加工费料件费运保费; 3、暂时进境的,6个月免税,之后按一般进口货物; 4、租赁方式:租金;留购价格;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按一般进口货物; 5、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留购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的已使用时间(月)(监管年限1

9、2); 7、其他: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方式进品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估定。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成交价(1+出口关税税率) (成交价中单独列明的佣金应当扣除)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以一般陆、海、空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运费应计算至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按运费和保险费的实际支付费用计算,无法确定的,可按运输行业的运费率(额)算运费,按“货价+运费”的3计算保险费;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照货价的

10、1计算运保费等 3、出口货物:售价中含离境口岸到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扣除。 (3)补退税,原申报进出口日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原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变动);保税性质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擅转,按查获日;暂时进口转正式,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每次申报日税率(变动);溢卸、误卸需征,按原,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税率;工作差错,按原征税日期税率;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 原产地规定: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超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11、三 关税退还 如遇到以下情况,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因海关误,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非纳税人责任的,补征期自放行之日起1年内; 2、是纳税人责任的,海关在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以追征,并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可申请复议,但应先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海关收到

12、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税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税目、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4 资源税 (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 1、一次性征收; 2、无论是自用还是销售均征; 3、对外资也征; 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不征收; 5、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一、税目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

13、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原煤征,洗煤、选煤和其他煤不征; 4、其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注:1和7增值税率为17%,其余为13%) 另:1、伴采的,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2、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的,按本单位税额标准计算;其他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税额标准计算 二、课税数量 1、初级产品的销售、自用(非生产用)(新增)数量(非生产用指用作单位能源,生产用按加工后的数量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 2、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耗用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当分别

14、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额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酌情减免; 3、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 4、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 5、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 1、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方式,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5、代扣代缴税款,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5、: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收购地。 土地增值税(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一、纳税义务人: 所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及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存量房地产转让。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记忆) 级

16、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5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35 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1)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2)确定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3)确定增值率(2)(1),找税率 (4)计算税额 1、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2、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5年的,免征;3年居住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3年的,征税。 (变动,删除两项) 一、纳税申报时间:

17、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 二、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纳税人是法人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一致时,原管辖税务机关;不一致时,房地产坐落地。 (二)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房地产坐落地与住所所在地一致时,住所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税种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税目、税率 土地增值税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征。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赠与中公益性、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其余征。 3出租 不征。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

18、能偿还,以房地产抵债的,征。 5房地产:)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住房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7合作建房 自用,免征;建成后转让,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9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扣除项目的确定 1、对于新建房可扣除(房地产企业五项,非房地产企业四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及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据实扣除;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19、,其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注:利息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银行的加息和罚息不能扣除。扣除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是其他企业,还包括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1)+(2)20% 加扣 2、销售存量房地产,即销售旧房可扣除(三项) (1)旧房

20、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三税一费) 税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6 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所有权人不在或产权未定的,实际使用人;(3)共有的,共有各方。(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征税范围:除农村土地外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实际占用面积:测定面积,土地

21、使用证上确定的面积,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面积。 定额税率(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土地,免征;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征。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其他。 (1)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 (2)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二、下列土地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

22、政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同时需提供有关材料(变动) 一、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办理手续,签发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起;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其建造的商品房,在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三、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23、 一、国家统一规定免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生产经营除外);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免征;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除外); 6、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5年至10年;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和妇幼保 7 房产税(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一、纳税义务人: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计税方

24、法 计税依据 税率(记) 税额计算公式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生产经营除外);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5、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原不用于生产经营)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从价计征 房产计税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屋租金 12 个人4%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

25、收入12(个人为4%) 税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二、征税对象:房产。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独立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 三、征税范围: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 一、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共担经营风险的,由联营企业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由投资人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

26、实际情况确定;3、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旧房安空调一般作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年租金,注意时间) 6、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免征; (2)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大修期间免征,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同时需提供有关材料(变动); (3)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施工结束后,转让的,应从基建单位接受之次月起,照章纳税; (4)对非营得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机构等

27、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5)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车船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租

28、赁双方协商,未定,使用人;短租仍为所有人。(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人员不征) 二、征税范围: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一、计税依据:以征税对象的计量标准为依据,从量计征。计量标准包括:车辆;载货汽车、机动船净吨位;非机动船载重吨位。 二、税率: 1、对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按1吨;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征; 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 一、法定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2、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 3、特定车

29、船。如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船(用于公用事业) 4、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中国远洋轮要缴)。 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 1、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的车辆。 2、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3、残疾人专用的车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使用应税车船,从使用之日起,发生纳税义务; 2、新购置车船使用的,从购置使用的当月起,发生纳税义务; 3、已上报全年停运或报废的车船,当年不发生义务;停运后又重新使用的,从重新使用的当月起,发生纳税义务。 税种 应纳税额计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

30、税。 2、对船舶实行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固定税率: 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算;不及1吨的小型船按1吨算(1马力折合净吨位12); 载重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以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征。 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能明确划分,免税;划分不清,照征。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 注意: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的,免;不能的,征。 2、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不征。二、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三、纳税地点:纳税人所在地。 实行源泉控制,对外

31、省、市来的车辆,不查补税款。 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 类别 税目 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 税率(记) 纳税人 以下项目免税: 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特殊货运合同,如军事物资运输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和新建铁路的工

32、程临管线运输凭证,免税。 9、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的征免规定:(04年新增,未考) 1、资金账簿 (1)凡是未贴花部分或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债转股增新资金按规定贴花; (3)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其他科目记载的资金转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各类应税合同仅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1购销合同 供应、预、采购、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 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全额)易货合同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0.3 立合同人(合同双方都交) 加工承揽合同

33、 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全额)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凡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分别按加工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其中辅料也按购销合同计;2委托方提供主料或原料,以辅料与加工费合计数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的费用(全额)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全额) 转包或分包,按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再计算应纳税额 0.3 税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印花税 类别 税目 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 税率

34、纳税人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贴两次)4应税合同在签订时即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同的,未修改合同,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一、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必须

35、注销或画销)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 2、汇贴或汇缴。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一份凭证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填写完税证或缴款书。对同一类凭证需频繁贴花,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缴方式,汇缴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汇缴方式,需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变动) 3、委托代征。 二、纳税环节:书立或领受时 三、纳税地点: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四、征收管理:(新增)应税凭证按规定保存十年。对印花税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P236 四、违章处罚:(唯一自带罚则的) 1、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或已粘贴的印花税票未注

36、销或未画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变动)。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5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租赁金额(全额)按租赁期内所有租金合计数作为计税依据,不足1元按1元贴花。1 立合同人(合同双方都交),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货物运输合同 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余额)0.5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全额)1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借款金额(本金) (1)凡一项业务既签合同又开借据,按合同金额贴花;只开借据的,按借据贴花。 (2)周转性借款合同只在签订时按最高额贴花一次。 (3)抵押贷款合同按借款贴;无力偿还转移抵押财产时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4融资租赁合同按租金总额计税 0.05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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