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物品管理制度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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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阅读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物品管理制度参考范文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物品管理制度参考模板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WTT提供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物品管理制度参考模板,供您参考。为加强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依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一、没收物品交接1、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日内将没收物品交予局没收物品保管人员。2、案件承办人向保管员交付没收物品时

2、,须交付没收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保管员应核对没收物品时间、没收清单有无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和单位印章。3、无主物品交接时,应有公告、复印件,附在清单后,经主管领导签字,备案后方可交接。4、已检验或检定的没收物品,应同时提交检验或鉴定报告复印件。5、交接物品时,保管员应当面核实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实物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一致时,应在没收物品清单上签字或盖章。6、没收物品与没收物品清单上记录不一致时,保管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接收。7、没收清单一式三份,保管员签字后留存一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入卷。二、没收物品保管制度1、交接后的没收物品应立

3、即入局没收物品保管仓库,并对物品登记、造册,记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包装、封条部位、堆放形式、注意事项。2、保管员对没收物品应分类管理,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3、保管员应定期检查仓储环境,保证没收物品在保管期限内完好。4、保管员在保管期间,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没收物品。5、经审核同意处置的没收物品,应由局安排处理罚没物品的人员与保管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后,验明实物方可出库。6、保管员负责将没收物品清单归档备查。三、没收物品的处置1、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

4、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由稽查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后由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处置。2、办公室审核时应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没收物品监督销毁、拍卖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的建议,报分管局长批准。3、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根据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处置,同时要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要求。4、监督销毁没收物品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拍照、摄像存档。

5、5、对易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无法进行保存的没收物品,应及时审核监督销毁。6、对于拍卖的没收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7、对拍卖款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交国库。8、采取必要技术处理等其它方式处理没收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9、对管理和处置没收物品发生的费用,纳入局预算资金,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规定。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11、凡违反规定的由局责令返还挪用、调换、私分的没收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6、,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人深省,赞。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物品管理、处置制度为加强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依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一、没收物品交接1、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日内将没收物品交予局没收物品保管人员。2、案件承办人向保管员交付没收物品时,须交付没收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保管员应核对没收物品时间、没收清单有无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和单位印章。3、无主物品交接时,应有公告、复印件,附在清单后,经主管领导签字,备案后方可交接。4、已检验或检定的没收物品

7、,应同时提交检验或鉴定报告复印件。5、交接物品时,保管员应当面核实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实物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一致时,应在没收物品清单上签字或盖章。6、没收物品与没收物品清单上记录不一致时,保管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接收。7、没收清单一式三份,保管员签字后留存一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入卷。二、没收物品保管制度1、交接后的没收物品应立即入局没收物品保管仓库,并对物品登记、造册,记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包装、封条部位、堆放形式、注意事项。2、保管员对没收物品应分类管理,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

8、施,分类妥善保管。3、保管员应定期检查仓储环境,保证没收物品在保管期限内完好。4、保管员在保管期间,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没收物品。5、经审核同意处置的没收物品,应由局安排处理罚没物品的人员与保管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后,验明实物方可出库。6、保管员负责将没收物品清单归档备查。三、没收物品的处置1、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由稽查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后由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处置。2、办公室审核时应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没收物品监督销毁、拍卖

9、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的建议,报分管局长批准。3、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根据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处置,同时要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要求。4、监督销毁没收物品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拍照、摄像存档。5、对易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无法进行保存的没收物品,应及时审核监督销毁。6、对于拍卖的没收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7、对拍卖款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交国库。8、采取必要技术处理等其它方式处理没收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9、对管理和处置没收物品发生的费用,纳入局预算资金,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规定。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11、凡违反规定的由局责令返还挪用、调换、私分的没收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美好的范文,我们要不吝惜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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