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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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1第一章 物1第一节 物的意义1第二节 物的分类2第三节 特种物5第二章 物权通论6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6第二节 物权法7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8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9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9第三章 所有权11第一节 导论12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12第三节 共有14第四节 不动产所有权15第四章 用益物权16第一节 概说16第二节 承包经营权17第三节 使用权18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19第五章 担保物权19第一节 概述19第二节 抵押权20第三节 质权21第四节、留置权23第六章 占有23第一章 物第一节 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1客观物质

2、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 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 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第二节 物的分类一、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物的流通性分类

3、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二、动产与不动产(可动物、不可动物)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分类1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2不动产: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3民法一般通过对不动产的界定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可列举说明何物为不动产,余物为动产。 民法通

4、则解释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结合主义建筑物附属于土地(德国)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分别主义两个独立之物 法国、日本、我国4分类的意义:1)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3)构成不同物权类型的对象,例如用益物权基本建立在不动产之上;抵押权针对不动产、质权针对动产。4)对诉讼管辖等具有意义。三、特定物与种类物以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视为具有独立的特征来加以区分1种类物: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不具有独立的特征的物(工农业产品是其典型代表)。 归属于某个种类,在同一类型的物之间可以相互替换。 可替换性是种类物的基

5、本特征2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如艺术品)或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3分类的意义: 1)某些法律关系要求特定类型的物,例如租赁、使用借贷须以特定物为对象;而消费借贷须以种类物为对象(返还义务不同:原物的返还,还是同种类物的返还); 2)所有权移转时间的规则不同; 3)灭失责任(“种类物不灭失”规则):特定物灭失,免除义务人交付原物的义务(给付不能)。四、主物与从物1以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的主从关系为区分标准两个独立的物之间的相互关系。2从物:非主物的成分(构成部分,如油画与其画框、门窗与房屋);从物与主物恒常的具有功能上的关联(不是暂时的),而居于从属关系;3区分的意义:台湾民法典第68条2项

6、“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广义理解,包含债权行为在内),如抵押、出卖主物,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的约定时,其效力及于从物。我国民通意见第87条: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1以物能否分割作为区分的标准;2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之物(米、酒、土地);反之,则为不可分物;3区分意义:1)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不同(实物分割或价值分割);2)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可能不同(以可分物作为标的物的,可以成立按份之债,也可以是连带之债;相反,只可能是连带之债)。六、消耗物与不消耗物1以物仅能使用一次还是能够多次反复使用为区分

7、标准2依其性质因一次使用即为消耗而不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为消耗物(食品、金钱);能够被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则为不消耗物。3意义:构成不同契约类型的标的物消耗物上成立消费借贷;不消耗物上成立租赁与使用借贷。七、原物与孳息1 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带来收益的物;2孳息:由原物所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果实、动物之出产物)与法定孳息;3意义:1)孳息与原物相分离后,由孳息收取权人获得其所有权(原则上原物所有人有收取权,但土地承租人、永佃权人等有收取权); 2)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移转。八、有主物与无主物意义:1)解决无主物归属的问题。 例如,对无主物可实行先占取得;2)根据我国法律规

8、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超期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无人继承的遗产均归国家所有。九、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1单一物:在形态上为独立一体,且各构成部分已失其个性之物,如牛、马、桌子;2合成物:指数个单一物,未失其个性,而结合成一体的物,如项链和饰坠等; 两个以上独立之物的结合,而且不存在主从关系,但在法律和交易观念上被视为一物。3集合物(聚合物):指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为一体而形成的聚合物;可分为事实上的集合物(如一群羊)和法律上的集合物(如企业)。4意义:1)合成物在观念上始终被视为一个物,但作为其构成部分的单一物自合成物分离后,可以独立地成为所有权的客体;2)集合物可以被视为一个

9、物而成为权利的客体,例如遗产的买卖、企业的并购、一群羊的买卖。第三节 特种物一、货币1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我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法定支付工具2货币可以作为物权关系的客体,也可以作为债权关系的标的物,在其上成立金钱之债(不发生给付不能的问题),性质上属于种类物,是最一般的种类物;动产;典型的消耗物3其物质性并不重要,强调其价值形态。在所有和占有的关系上具有特殊规则:一般来说,占有的移转会导致所有权的移转,所以很少发生货币的物上返还的问题,而多用债的关系(契约、不当得利等)来调整;例如,金钱的表现形态银行存款实际上是一种债权性的返还请求权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混合。二、证券1广义的证券是指在特制

10、的专用纸单上记载一定文字,表明一定财产权利或法律事实的书据。2可包括票证、证书、单据、特种格式合同书、有价证券等3有价证券的法律性质:1)直接代表特定的财产权利; 2)证券权利的行使以证券的持有为前提; 3)证券权利的移转原则上仅以证券的交付为必要流通性;4)证券上的债务是无条件支付债务。4、有价证券的主要类型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物权凭证(提单)等,另外,还可区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三、与人体有关的其他特种物1包括可与人的身体相分离的血液、器官、精子、卵子等,也包括死者的尸体。2原则上可以作为物,并且成为物权或债权的对象,但是以这些特种物为标的的权利的行使应有特殊规则,

11、例如,债权性的契约不应具有强制执行力(卖血契约可由卖血人随时撤销、尸体虽可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应依埋葬、祭祀等目的处理,不得作为一般物而为使用、收益等),不得违背善良风俗。第二章 物权通论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一、物权的概念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 各国民法典鲜有规定物权概念者,由学说界定。2解析:1)物权系财产权;2)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法律赋予物权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需他人意思和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所有权、地上权、抵押权),与债权的请求权性质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特定的物3)法律将物归属于某人支配,在于使其享受物的利益(所有权

12、全面的利益享有;用益物权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交换价值)。二、物权的特征1对物的支配权: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无需他人行为或意思介入;就他物权而言,物权的实现无需物权设定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其权利不因物权设定人即所有人的变动而生影响(与以利用标的物为内容的债权相区别,借用)2排他性的财产权: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1)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后所有人的所有权取得意味着前所有人权利的丧失);2)就他物权而言,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不影响排他性的几种情形:A、多数人享有一个物权(共有);B、所有权与他物权共存于一物之上;

13、C、数个他物权存在于一物之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共存、数个用益物权共存、数个担保物权共存)。3对世权(绝对权)保护的绝对性。 1)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2)义务人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 3)物权人得对任何妨碍其权利行使之人提出妨碍之排除的主张。第二节 物权法一、意义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以物权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所有法律二、物权法的性质1作为民法的组成部份,应属私法;2物权法中有大量强制性规范公法性限制(如规划法)、私法性限制: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与债法中的意思自治形成对比(当然,物权法仍然为当事人的意思

14、自治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如地上权设立的期限、代价等)。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一物一权主义1两种含义:1)物权的排他性的表现; 2)物权客体: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以一物为限;既不能在物的组成部分上成立物权,也不能在数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着眼于物权支配客体的确定化。(二)物权法定主义1意义: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2立法例:日本民法、韩国民法、台湾民法(757条: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明文规定; 德国、瑞士等民法虽无明文,但学理上均认可此原则;3立法理由:由物权的绝对性所决定,便于建立物权公示制度,使第三人了解物上的权利状况,从而使物权的对抗性获得伦理

15、的基础,保证交易的安全。4包括1)类型法定,并非封闭的体系,立法可以规定新的物权类型,唯在立法确认前,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的物权类型;2)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类型的物权内容相异的物权类型。5效果:1)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创设物权的行为不发生效力;2)如该设权行为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可以发生相应的效力,例如,台湾民法842条第一项:“永佃权之设定,定有期限者,视为租赁”; (三)公示与公信的原则1公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 2公信:依公示之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而为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

16、法律效果。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1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分类,或者对自有物与他人之物的权利;2自物权:对自己之物享有的权利所有权:对物的使用价值与支配价值全面支配的权利。完全物权3他物权: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1)在特定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定限物权2)对所有权加以限制,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限制物权4他物权根据其支配内容为标准,可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5用益物权: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以不动产为对象(经济价值、公示方法等决定);6担保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二、动产物权、

17、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1按权利的标的物的种类为标准区分;2不动产物权: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用益物权与抵押权3动产物权:存在于动产之上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4权利物权:存在于权利上的物权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5成立要件、效力和得丧变更的不同动产占有(动的安全)、不动产登记(静的安全)三、主物权与从物权1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进行区分;2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不须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等3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担保物权(从属于其担保的债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4区分意义:从物权随主权利的命运。四、其他分类1意定物权、法定物权(如留置权、法定抵押权)2登

18、记物权、不登记物权3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五、关于准物权采矿权、采伐权、渔业权、狩猎权、先买权(物权效果)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见物权的排他性)二、优先效力(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无论成立时间先后,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如买卖不破租赁(二)物权相互间的效力1不相容的物权不能并存,此系物权排他性的问题;2一物之上的所有权与他物权间,他物权当然具有优先效力;3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成立在先的,顺位在先,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担保物权的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共存时,成立在先的,亦具有优先效力(示例:一物之上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地上权;或者相反的情形)。三、物上请求权效

19、力1意义: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2主要包括三种权利:返还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不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行为债权)以物的存在为前提3性质:依存于物权之独立的请求权。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一、意义1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内容变更与消灭;2发生:物权与特定主体的结合,原始取得(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与继受取得(就他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移转取得、创设取得)3变更:主体变更、客体与内容变更,狭义上的变更不包括主体的变更;4消灭:物权与其权利主体的分离物权的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1公示原则 公示的效果:

20、1)公示对抗主义:并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其对抗要件(对抗第三人)。法国民法典1141条(先受给付者其权利优先于另一人)。买卖等契约在双方当事人间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2)公示生效主义:即使在双方当事人间,如未完成公示,仍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 我国民法通则72条2公信原则三、物权变动的立法例(一)意思主义1仅凭当事人的意思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法国、日本采此立法例2物权效果与债权效果基于同一个法律行为发生,如买卖契约;3交付和登记的公示要求,仅是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二)物权形式主义1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行为外,还需要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

21、形式。德国2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分离主义)与无因主义(三)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1物权的变动,除债权之合意外,还需要履行交付或登记的法定形式。2解释上无独立的物权行为存在。四、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1民法通则第72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登记;3当事人可以有不同的约定:交付之前(买卖合同订立之时)、交付之后(价款全部清偿之前)。 约定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节 物权行为一、意义1依物权行为的目的定义:指直接设立、变更、终止物权的法律行为;2依内容而为定义:物权

22、的意思表示与外部的变动特征(交付或登记)相互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3特征:1)属法律行为,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 2)属于处分行为,以物权的得丧变更为目的,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二、物权行为的形式1动产物权行为与不动产物权行为2单方物权行为(遗嘱、物权抛弃)与双方物权行为(所有权移转、他物权设立)。三、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1独立性:物权行为独立于买卖、赠与、互易等债权行为而存在。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合意 买卖契约中包含三个法律行为2无因性:物权行为独立地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其原因关系(债权行为)不对物权变动的效力产生影响。原因关系纵然不存在或无效,物权变动的效力仍然不受影响。四、物权行为

23、的要件1须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与作为负担行为的债权行为的不同;2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3不动产物权经法律行为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的,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非经登记不生效力;(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的,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动产物权行为以交付为特别生效要件。第三章 所有权第一节 导论一、所有权的意义1所有权定义的两种方法:概括式与列举式(权能)。2所有权是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二、性质1全面性、整体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在量上的总和,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不能在内容上或时间上加以分割。2弹力性: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所以其内容的自由伸缩。3恒久性:所有权具有永

24、久存续性,当事人不得以契约约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当然可以发生移转的问题,不过这只是所有权行使的问题。4社会性: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受到法令限制。自由是所有权的本质体现,每一种限制都要有正当性的说明。三、所有权的权能原则上所有权人享有所有物上可能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1占有: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与支配。 本于所有权之占有,是行使使用、收益等权能的前提。所有物返还之诉针对的是占有权能。2使用:依物的用途,不毁损其物或改变其性质,而供生活上的需要。3收益:收取所有物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4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有形的变更或毁损物的本体);法律上之处分(就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移转、限制或消灭,应指广义的

25、处分,包括债权行为,如买卖、租赁等,在内)。5消极权能: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除去他人不法的侵夺、干扰或妨害。例如所有权人可以制止有碍其土地采光和通风的行为,可以自力救济(如封闭土地上的通道,砍掉伸到自己土地上的树枝)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一、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先占1意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2先占是所有权起源的一种理论。要件:1)须为动产;2)须为无主的动产3)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4)无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濒危野生动物)或他人有先占权(如渔业权)。(二)添附1意义:物因附合、混合而相互结合或因加工而成为新物(物与劳动的结合);2添附所涉及的所有权取得的

26、规则具有实现公共政策之目的,再用债权上的补偿方法实现公平正义:1)所有权单一化(物密切结合不易分离,共有不利于物的用益); 2)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改变; 3)当事人间利益调整与维护(不当得利之规定)。4)添附的原因,当事人的善意或恶意对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影响。3附合。1)不动产的附合:动产因附合而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如甲窃取乙的钢筋、丙的水泥修建别墅);不属于同一人所有。 法律效果: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附合物的所有权。 2)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他人的动产相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巨的情形。 法律效果:(立法例)原则上,各动产所有人按动产附合时的价值共有之;如果附合的动产有可视

27、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例如,以他人之漆漆车,少量羊混入他人羊群)。4混合:动产与他人动产结合,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巨的情形(咖啡与糖、果汁与汽水、羊入羊群)。 法律效果: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定。5加工:在他人之物上劳作,从而使其具有更高价值的活动。 动产、他人所有之动产、因加工而制成新物; 法律效果(加工物的归属):原则上归属于原料所有人还是加工人(德国法采生产主义、台湾法则采原料主义,但加工增值部分超过原料价值的除外)。(三)无主物的法定归属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等归国家所有。(四)善意取得1意义:动产让与人与受让人间,以移转动产所有

28、权为目的,由让与人将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即使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以善意受让时,仍取得其所有权的情形。2制度价值:所有权保护(静的安全)与交易安全(动的安全)的平衡。3要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2)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3)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4)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经由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买卖、赠与等);5)受让人须为善意;6)受让人有偿取得占有;7)非盗窃物、遗失物(出让人取得占有系基于所有人的意思)。 经拍卖等方式取得的问题第三节 共有一、意义1两个以上的人同时享有一物所有权的状态。2特征:1)所有权为一个; 2)权利主体为两个以上的人(区别于单独所有); 3)共有人之间不构

29、成独立的社团。3类型:按份共有(分别共有)、共同共有(公同共有)二、按份共有1意义:所有权在量上可分割为份额,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2特征:1)可分割为份额2)共有人按其份额行使共有权(份额的独立性)。3按份共有的发生:多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例如共同出资购买),也有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者(例如因添附)4效力:1)按照份额享有共有权,对物的处分需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2)共有人对于其份额可以为自由处分; 3)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4)对份额的保护依关于所有权保护之规定。5)分割请求权:共有人可随时提出结束共有关系,分割的方法实物分割、价值分割;协议分割、裁判分割。三、共同共有1意义:依据法

30、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此共同关系,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对物享有共有权;2特征:1)以共有关系为共有的前提2)在共有物上不进行份额的分割3效力:1)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2)对标的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在共有关系结束前,不得提出分割共有第四节 不动产所有权一、不动产物权登记(一)概念与意义1、定义:指经权利人申请,登记部门将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事实。2、登记的意义:为不动产物权交易提供具有国家公信力支持的、统一的、公开的法律基础。(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模式及效力1登记对抗主义(形式登记)法国、日本模式2登记生效主义

31、(实质登记、绝对登记):德国、我国 (1)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不生效力; (2)登记的绝对效力公信力 (三)登记的类型1初始登记2他项权利登记3变更登记(主体和内容)和涂销登记(如抛弃所有权)4预告登记5更正登记6、异议登记并不绝对地使登记名义人丧失处分权,而是排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二、建筑物区分所有区分所有: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有部分按其应有部分共有。专有部分之单独所有共同部分之共有三、不动产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之利用,而就其所有人及利用人(地上权人、永佃权人、典权人)间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性质:并非独立的权利,而是所有

32、权内容的限制(所有人负消极不作为或积极作为的义务)或扩张(要求他人的权利请求权的基础仍然是所有权或相关权利)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1)相邻关系之法定性,地役权之意定性(2)相邻关系非独立的权利,系所有权的限制或扩张;地役权系独立的物权;(3)相邻关系之成立与对抗第三人,不以登记为必要;后者须登记(4)相邻关系的调整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调整,而地役权则依当事人意思而定4类型(1)邻地损害的防免(2)排水及用水关系 (3)邻地的利用 (4)气响(不可量物)侵入之禁止 (5)越界第四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 概说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

33、这一物权是所有权质的分解的结果。(二)特征1、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2、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3、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4、用益物权的标的无主要是不动产。二、用益物权的分类(一)、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1地上权:在他人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种植树木而长期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2地役权: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3永佃权:对他人土地进行永久耕作或放牧的权利。历史概念;台湾经验。4典权:承典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予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典人、承典人、典价,典期,回赎。典权的性质兼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性质。(二)、我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城

34、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资源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三)、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第二节 承包经营权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承包经营权即为农地承包经营权,指农业经营者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工作、养殖或畜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2、特征:(1)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社区性。(2)承包经营权取得的平均性(3)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用地二、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一)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义务1、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1)使用权(2)收益权(3)出租权2、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1)交纳土地承包费(2)依法定用途使用土地

35、(3)保持地力(二)承包经营权的期限1、耕地的承包期限:30年2、草地的承包期限:3050年3、林地的承包期限:3070年,特殊林木的土地承包期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三)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与消灭1、承包经营权的产生(1)社区内成员凭借其社员资格按平均分配原则所获得的农地承包经营权。(2)社区外成员以市场配置方式取得农地承包经营权。2、承包经营权的消灭(1)农村社区成员因各种原因虽户籍迁移变为城镇社区成员,并获得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保护。(2)农村社区成员自愿抛弃农地承包经营权(3)农地承包经营权人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破坏地力,并经集体经济组织制止而不改正的。第三节 使用权

36、一、概念1、定义: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自然人个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2、特点:(1)使用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2)使用权的客体具有专门指向(3)使用权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法定性(4)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合法的特定程序或方式二、分类和几种形式1、国有土地使用权2、国有林地使用权3、国有草原使用权4、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5、采矿权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指自然人在依法取得的国际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2、特征:(1)主体:主要是我国自然人个人,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2)客体: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37、(3)内容:合法、有偿、长期使用国家和集体的土地(4)取得,必须以法律规定的行政审评程序办理(5)可以转让二、内容及行使1、自然人对于经审核批准的宅基地有长期使用的权利。2、自然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有权种植林木。3、自然人不得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批准后,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4、自然人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5、国家包户自然人合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但自然人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第五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 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他物权。(二)特征:1从权利,

38、具有附随性2期待性;3不可分性:担保债权于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得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权利; 担保物虽经分割,担保物权不受影响,仍在分割后之各物上存在4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受有赔偿进者,该赔偿金成为担保物之替代物;5以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优先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二、类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第二节 抵押权一、意义、特征(一)意义抵押权:就债务人或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之物,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二)特征1担保物权。2标的物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3不移转标的物占有4就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二、抵押权的取得(一)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1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法定抵押权,不以登记

39、为必要2因继承而取得连同债权(二)因法律行为而取得1抵押合同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法律规定须登记始能取得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本身是否产生债法上的效力抵押权人的登记请求权2登记之于抵押权的设定(1)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三、 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1从物 2添附之物3孳息 4抵押物的代位物: 传统民法:因抵押物毁损灭失而生,绝对灭失,而非相对灭失(三)抵押权人的权利1变价权2优先受偿权。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时(1)登记生效的,依登记的先后顺序。(2)自签订之日生效的,登记的按上述顺

40、序;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3抵押权的保全(1)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2)回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四)抵押人的权利1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2设定地上权或其他用益物权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1)抵押人不丧失对标的物的处分权;(2)担保法对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四、特殊抵押权1法定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 承揽人之法定抵押权A.无须登记 B.优先于意定抵押权2、最高额抵押五、抵押权的消灭1主债权的消灭;2抵押权的实现3抵押物之灭失第三节 质权一、概说1概念: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拍卖

41、、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类型(1)动产质权(2)权利质权二、动产质权(一)意义:以动产为权利标的,移转占有(二)设定:质押合同,要物合同,自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时起生效。(三)效力1出质人的权利:(1)质物收益权;(2)质物处分权(指示交付);2质权人的权利:(1)质物之留置权(2)转质权(3)变价权3质权人义务(1)保管质物(2)返还质物 三、权利质权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作为出质财产的质权1可质押的权利担保法第75条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

42、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2权利质权的设定: 质押合同A.凭证交付,如债券、提单等B.出质登记股票在证券登记机构的质押登记;知识产权的出质登记。第四节、留置权一概念: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得予以留置,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二留置物(1)债务人的特定动产;(2)留置物是因合同关系而交付给留置权人(保管、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三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四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五留置权的内容(1)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如债务人不履行,则债权人可行使扣留权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或交付请求权(2)催告后的

43、变价权(3)留置权消灭后的返还义务六留置权的消灭(1)债务人的清偿; (2)留置权实现(3)留置物的灭失第六章 占有【占有制度旨在维持社会平和秩序】一、占有的意义与性质罗马法上占有与本权的分离:占有乃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其机能不在于保护权利,而在于保护社会平和。日耳曼法上,占有是物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占有与所有权并未被严格区分(权利不易确定,须借助占有状态表彰权利),所以占有不是单纯的事实,而是权利。意义: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其性质属于事实,而非权利。1管领力的认定标准:须依社会观念,斟酌外部可以认识的空间、时间关系,就个案加以认定(1)空间,人与物在场合上须有一定的结合关系,足以认定该物为

44、某人所管领(2)时间,人与物的结合在时间上须有相当的连续性。一般社会观念的重要性:在车站丢失钱包,数小时后发现;车辆停放路旁几日。2占有的成立是否要求占有意思罗马法上的占有: 体素(事实管领)心素(占有意思)萨维尼(主观说)与耶林(客观说)的分歧二、占有的分类(一)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以占有是否基于本权(有无法律上的原因)进行分类1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地上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等的占有2无权占有:如盗贼对于赃物之占有,拾得人对于遗失物之占有区分意义:(1)有权占有人对于他人的返还请求,有权拒绝;无权占有人,对于权利人的返还要求,不得拒绝。(2)无权占有有必要区分有瑕疵的占有和无瑕疵的占有,

45、以设置不同的法律效力,有权占有则无此必要(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为有占有权源为标准进行区分1善意占有:误信有占有权源而为占有者2恶意占有:明知无占有权,或对此已产生疑问,而仍为占有者占有的善意与恶意,乃占有人的主观意思,难以加以证明,故法律推定为善意占有区分意义:动产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其效力显著不同(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是否以法律禁止的强暴手段为占有取得时效之占有,必须为和平占有(四)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以占有之方法,是否以避免他人发现的方法为占有取得时效以公然占有为要件(五)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为标准进行区分以其占有之物为自己之物而排斥他

46、人占有的意识 取得时效与时效均须以自主占有为之(六)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进行区分1直接占有: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等2间接占有:不直接占有物,而对于直接占有之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物有间接管领力的出质人、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间接占有的意义:(1)扩大了占有保护的范围,如间接占有人可以经由直接占有完成取得时效;间接占有人也可主张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2)占有观念化,使观念交付成为可能三、占有的取得、变更(一)占有的取得1占有的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 2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占有(1)占有的

47、移转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占有物交付他人,该他人取得占有(2)占有的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取得继承标的物的占有观念化(二)占有的变更在占有存续中,占有的状态发生变更1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内心的意思变化尚不足,还须向使其取得占有之人表示 2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人如其后知无占有之权利而仍继续占有的,即变为恶意占有。四、占有的效力(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1使占有人免除了就其权利进行举证的困难2此推定效果,不仅占有人能够主张,而且第三人也能够主张。 如债权人就债务人所占有之动产,可以推定为占有人所有,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1无主物先占取得所有权。2取得时效善意、和平、公然

48、连续占有达法定期间,取得所有权。3善意取得即时取得(三)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善意占有人,可以对占有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1、孳息收取:无论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均包括在内;所受取得孳息归占有人所有,对于日后请求占有回复者,不负返还的义务,无论孳息是否已消费。2、就使用占有物所获得的利益,不负利益返还之责。3、占有的此项效力成为善意占有人获利的法律上原因,因此不成立不当得利。(四)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间,如有特定的法律关系之存在,则依该法律关系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2、如无此种关系,法律须依占有的效力解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善意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间的权利义务关

49、系(1)孳息收取权(2)费用求偿权:必要及有益费用(维持占有物的价值修缮 或有效增加其价值改良) 对于奢侈费用,不得要求返还(3)占有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占有物灭失或毁损的,仅以因灭失或毁损所受利益为限(如保险金),负赔偿之责减轻善意占有人的责任,使其不负侵权行为之责2恶意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必要费用求偿权 (2)占有物灭失毁损的赔偿义务:因可归责于占有人之原因,负赔偿之责(无责任减轻之规定)(3)返还孳息的义务:负返还孳息的义务,如孳息已不存在,则偿还孳息的价金(五)占有的保护1自力救济权(1)自力防御权:消极防御(2)自力取回权:占有人对于侵夺行为为之2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源自罗马法中的占有令状保护制度(不问占有人有无本权)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人向侵夺占有之人提出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应尽快行使(民国民法1年),因为如经过较长时间,将形成新的占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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