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理员培训考核知识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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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7页 共27页./n./2009年度协理员培训考核知识题库(共计186题)一劳动法知识问答(计38题)1劳动法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时候施行的?答: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答: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3劳动者应当履行

2、哪些义务?答: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4用人单位如何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5国家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答:国家通过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6劳动者是否可以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的作用是什么?答: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7劳动者如何履行民主权利?答:劳动者依照

3、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8国家和地方主管劳动工作的部门有哪些?答: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9.国家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就业?答:1.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2.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3.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10.劳动者就业不能因为哪些情况而受到歧视?答: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4、。1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录用妇女? 答: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12.我们国家标准工时制度如何规定的?答:1.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3.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该怎么办?答: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14.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有哪些?答: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

5、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15.哪些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答: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6.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答: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

6、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17.工资分配的原则是什么?答: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18.用人单位如何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答: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19.国家对最低工资有哪些规定?答:1.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如何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答:确定和

7、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21.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有哪些规定?答: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2.除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劳动者遇到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答: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23.什么是未成年人?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2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答: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8、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5.女职工孕期不得从事的劳动有哪些?答: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6.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哪些劳动?答: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7.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为成年工从事哪些劳动?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8.劳动者从事哪种岗位工作须经过上岗

9、前培训?答: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29.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的目的是什么?答: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30.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什么相适应?答: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3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则是什么?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32.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答: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

10、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33.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4.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如何处理?答: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5.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是怎样的?答:在用人单位内

11、,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36.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哪些部门组成?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37.用人单位存在哪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公安机关处理?答: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

12、劳动者的。38.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答: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原则;按劳分配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劳动者民主管理原则。二、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计40题)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答: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2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

13、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4用人单位应该在什么时候与录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哪些情形劳动者提出订立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

14、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订立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会产生什么后果?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15、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同时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不纠正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可以收取押金吗?答:不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8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有何规定?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

16、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9什么叫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10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1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17、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12劳动者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形下方可追究其违约金?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方可追究其违约金。13劳动者在履行服务期协议期间违法解除

18、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能否追究其赔偿责任?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劳动者在履行服务期协议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14哪些情形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答:以下三种情形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15哪些情形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

19、济补偿?答:以下情形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20、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6劳动者有过错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劳动者无过错行为,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答: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

21、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8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

22、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19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需遵守哪些程序?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人员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并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第

23、二步,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三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四步,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埋解除劳动合同手册,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20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需注意哪些事项?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还需注意: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劳动者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24、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2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何责任?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劳

25、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什么情形?答:由于法律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条件限制,只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规定。因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没有履行提前通知的程序规定,即试用期内辞职没有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后辞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23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

26、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制定或者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1)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后形成方案和意见。(2)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意见一致后确定规章制度。排斥了过去用人单位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室直接制定规章制度的做法。 (3)使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内容,一是公示,二是各种方式告知劳动者。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合理或者违法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重新协商的要求。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等直接关系劳动者的生活、健康乃至生命。因此用人单位在决定此类问题时也应当通过平等协商

27、程序,不能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24用人单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25加班工资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答:加班工资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26、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7、用人单位提供

28、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必备条款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8、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9、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如果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0、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违法收取抵押金、抵押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

30、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1、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31、经济补偿的。 32、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4、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32、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3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6、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33、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8、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

34、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9、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用工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9、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0、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应承担

35、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知识问答(计26题)1.问: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6、2.问: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3.问: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

37、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4.问: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时,支付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5.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答: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

38、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6.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何时起视为其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7.问:用人单位建立的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8

39、.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是否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开始计算?答: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9.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订立?如果订立,对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如何确定?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

40、,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10.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答: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11.问: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什么地方的执行?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41、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12.问: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应该达到怎样的标准?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3.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含哪些项目?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

42、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14.问: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是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3、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15.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劳动者

44、解除劳动合同?答: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

4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16.问:用

46、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应按照怎样的标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17.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否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18.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47、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9.问: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需要支付哪些费用?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答: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

48、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21.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其支付的赔偿金从何时起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22.问: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月工资包含哪些项目?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23.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或者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怎么计算?答:

49、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24.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5.问: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

50、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6.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什么规定处理?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四、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问答 (计11题)1、童工的概念是什么?答:童工是指未满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

51、动的少年、儿童。2、未满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的哪些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答:未满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3、哪些用工主体不得使用童工?答: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4、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须符合什么条件履行何种义务。答: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

52、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5、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应注意些什么?答: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检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6、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如何处理?答: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7、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承担何种义务?答

53、: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8、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哪些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答:(一)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二)为未满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三)为未满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

54、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四)为未满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9、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哪些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答:(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10、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哪些情况下,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答:(一)企业和从

55、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二)未满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11、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哪些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一)拐骗童工的;(二)虐待童工的;(三)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四)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五、带薪年休假知识问答(计18题)1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对象有哪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

56、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如何规定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3职工有哪些情况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4如何安排休年休假年?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

57、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5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如何处理?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6违反年休假规定如何处理?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

58、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年休假的天数确定原则是什么?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8新进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

59、数如何计算?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9哪些情形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10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年休假如何处理?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11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如何计算?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60、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12职工在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规定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有关联规定执行。13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61、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4如何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15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已有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如何处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16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享受年休假有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17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如何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1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什么时间开始执行?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六、劳动保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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