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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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d.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截至2014年底,我国农民工人数达2.74亿,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开展作出了巨大奉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的职业安康。近年来,我国先后公布了职业病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划和职业卫生标准,监管力度逐步加大,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持续加强,诊断服务的可及性和诊断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履行防治主体责任,安康监护不到位,加上局部农民工缺乏职业防护和维权意识,农民工罹患尘肺病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病后得不到及时诊断、救治和赔偿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

2、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有关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尘肺病危害,切实保护农民工职业安康和相关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着力加强农民工尘肺病源头治理用人单位要建设健全粉尘防治规章制度和责任制,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要建设健全粉尘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防尘设施“三同时,确保新建设工程粉尘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维护管理,配备合格有效的个人粉尘防护用品。强化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宣教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粉尘防范能力和自我防

3、护意识。各地要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产业构造调整契机,强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淘汰粉尘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主动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小冶金、小陶瓷、小石材加工等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能源等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矿山开采、建材生产等粉尘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加大对用人单位粉尘防治工作的监视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工艺落后、粉尘危害严重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建设粉尘危害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加大尘肺病事件的查处力度,对出现群体性尘肺病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二、大力推进农民工职业安康检查工作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建设个人职业安康监护档案,依法对农民工进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安康检查,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并为离开本单位的农民工提供档案复印件。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安康检查或有职业禁忌的农民工从事粉尘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安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安康禁忌的,应当调离有安康损害的工作岗位。对疑似尘肺病农民工应当及时安排进展诊断,离岗前未进展职业安康检查的农民工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职业安康检查机构。职业安康检查机构要优化检查流程,加强质量控制,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并可

5、根据需要,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职业安康检查。发现疑似尘肺病和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并将疑似尘肺病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三、认真做好尘肺病诊断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劳动者有粉尘接触史且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符合尘肺病特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尘肺病相关临床诊断。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加强有关部门协调,提高效率,尽快作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没有证据否认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针对当前农民工尘肺病诊断过程中存

6、在的实际问题,研究制订具体方法,简化诊断程序,缩短诊断时间,切实解决农民工尘肺病诊断的实际困难。对诊断有争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展鉴定。要按照“方便治疗、疗效可靠、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优化尘肺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有关科技行政部门要将尘肺病防治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列入有关科研方案,组织产学研医等方面的优势力量,加大科研攻关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列入各类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标准尘肺病救治工作,提高尘肺病治疗技术水平。四、有效保障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要大力推进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7、的贯彻落实,标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催促其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查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进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落实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保尘肺病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行支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五、切实解决特困尘肺病农民工医疗和生活问题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病人,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8、,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各地要落实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上述保障制度仍不能解决医疗救治问题的,要采取多种措施,使其获得医疗救治。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尘肺病农民工遭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 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各地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为尘肺病农民工献爱心、送温暖,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共同解决尘肺病农民工的生活困难。六、全力维护尘肺病农民工职业

9、安康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依法对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进展监视。通过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集体协商、职代会等途径,反映农民工尘肺病防治诉求,推动解决农民工尘肺病防治突出问题。加强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催促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对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农民工相对聚集的行业企业,深入开展群众性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活动。七、全面强化政府落实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以及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安康城市的创立工作,加强领导协调,研究落实解决农民工尘

10、肺病防治的重大问题,加强尘肺病防治能力建设,保证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经费。各级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开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能源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落实防治监管、医疗服务、经费保障等责任,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解读材料一、为什么要出台意见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监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视管

11、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设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等情况。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安康相关权益。尘肺病是由于在生产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沉积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不可治愈且病情逐年加重。2014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29972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687

12、3例,占89.66%,是最主要的职业病,且呈现地区性、行业聚集性等特点。近年来,尘肺病整体发病呈持续高发、逐年上升,且发病工龄缩短的趋势。存在尘肺病危害的企业数量大,以东部经济兴旺地区小型企业为主,且有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主要分布在矿山、建材、有色金属、冶金等行业。尘肺病具有隐匿性和潜伏期长的特点,专家估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尘肺病仍将呈持续高发态势。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截至2014年底,我国农民工人数达2.74亿,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开展作出了巨大奉献。但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职业安康监护不到位,加上局部农民工缺乏职业防护和维权

13、意识,农民工罹患尘肺病后往往得不到及时诊断、救治和赔偿。出台本意见,旨在提升对农民工尘肺病问题的关注,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安康权益。二、参与意见起草的都有哪些部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尘肺病农民工医疗保障和生活救助等问题。本意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开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等10部门联合制定。三、当前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一是局部用人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投入必要的资金改善生产环境,不提供必要的或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组织职业安康检查并建设职业安康监

14、护档案。二是农民工尘肺病诊断难度较大。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尘肺病诊断的根基,由于这些资料的提供、判定难度大,特别是农民工流动性强,提供相关资料对比困难,跨地区收集材料时间更长、难度更大。三是已出现尘肺病安康损害,但由于缺乏必要诊断资料不能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农民工医疗和生活保障差。由于局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诊断为尘肺病,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救助。四、意见依据的原则和思路是什么针对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本意见的原则和思路是强化源头治理、保障合法权益、突出主体责任、加强部门监管、加强制度创新、注重政策衔接。五、意见提出哪些工作要求和政策完善建

15、议一强调尘肺病源头治理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粉尘监测、评价、劳动者告知、职业防护、职业安康检查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对用人单位粉尘防治工作的监视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职业安康检查率低的问题,强化用人单位为接触粉尘危害的农民工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安康检查,并妥善保存职业安康监护档案的责任。要求职业安康检查机构采取优化流程,加强质控,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努力做到“应检尽检。二认真做好尘肺病诊断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针对当前农民工尘肺病诊断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制订具体方法

16、,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做到方便农民工尘肺病诊断,做到“应诊尽诊。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组织产学研医等方面的优势力量,将尘肺病防治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列入有关科研方案。及时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列入各类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三解决尘肺病农民工医疗和生活问题。明确了用人单位无法落实相关保障费用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要先行支付。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病人,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考虑到尘肺病农民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往往家庭生活困难,结合近年来社会保障和救助

17、制度的开展,要求各地落实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使尘肺病农民工能享受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要求各地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为尘肺病农民工献爱心、送温暖,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共同解决尘肺病农民工的生活困难。四全力维护尘肺病农民工职业安康权益。针对农民工维权难的问题,发挥工会组织催促、协调、维权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强调将接触尘肺病危害的农民工纳入工会组织,依法对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进展监视,代表农民工对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全面强化政府落实责任。要求各地将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以及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安康城市的创立工作中,研究落实解决农民工尘肺病防治的重大问题,加强尘肺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保证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经费。要求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开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能源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落实防治监管、医疗服务、经费保障等责任,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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