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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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4页 共44页枣庄市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以及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枣庄市中心城城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含新建和改(扩)建、临时建设工程。滕州市、山亭区和台儿庄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功能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和景观特征等,应当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第四条 中心城规划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经济,坚持高起

2、点、高标准原则,融入低碳城市的理念,突出交通优先、区域特色和功能配套,推进城市资源优化整合。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第六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一)单独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类型居住建筑(用地面积m2)非居住建筑(用地面积m2)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新城3000500040006000其他城区2000300030004000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批准后实施。(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二)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按如下指标控制:居住建筑:多层住宅容积率不超过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高层住宅容积率不超过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办公建筑:多层容积率不超过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不超过5.0,建筑密度不大于35%。商业建筑:多层容积率不超过3.0,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

4、容积率不超过5.5,建筑密度不大于40%。(一)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位置周边环境、交通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二)不属于以上建设类别的其它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另行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八条 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第三章 建筑间距与退让第九条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要求,根据日照分析确定被遮挡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

5、规定。(二)低、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低于15米。(三)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内居住建筑最小距离不小于36米。第十条 建筑物退让(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表二)控制。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适当加大退让距离。(表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表道路类别新城区其他城区低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低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城市主干道20251520城市次干道15201015城市支路812510(二)除特殊要求外,围墙后退主次干道道路红线不小于

6、1米,围墙外设置公共绿化带,传达室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三)当相邻用地为居住用地时,对地界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要求:1、对北侧地界退让:布置高层建筑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确保北侧地块离地界18米以外的用地大寒日日照满足国家标准,且自身用地内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低于18米;布置低、多层时退让地界为日影线的一半,且不低于9米。2、对南侧地界退让:布置高层建筑时离地界不低于18米;布置低、多层建筑时离地界为日影线一半,且不低于9米。3、对东、西两侧地界退让:考虑视觉干扰和消防等因素,布置高层建筑时,退让地界不小于6.5米且距现状建筑建筑不小于13米;侧面开窗时,退让地界不小于7.5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1

7、5米。布置低、多层建筑时,退让地界不小于3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6米。4、沿街新建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第四章 建筑设计和景观控制第十一条 整体规划要求:(一)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二)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新建低、多层住宅应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顶部必须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三)沿新城光明大道两侧不宜设置围墙,应通过绿化、水面等景观设计手段明确空间界限。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尽可能设置绿化带对公众开放。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置透空围墙,围墙高度不宜高于2米

8、。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居住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第十三条 建筑色彩与材质(一)建设应当注重建筑色彩处理,坚持以人为本,自然古朴,提倡使用建筑材料的原色调,提高建筑色彩的亲和力和生命力。在建筑的色彩、色调上要体现变化和主次搭配,做到色调统一中有变化。(二)居住建筑应当注重与周边环境有机融合,因地制宜、因势制宜、因景制宜。规

9、划布局和建筑形态风格应当体现多样性和建筑识别性,色调以暖灰和冷灰色为主,辅以其他色调;办公建筑以现代风格为主,材质采用石材、玻璃、金属材料等,色调以浅色为主;商业建筑应体现建筑的多样性,注重商业尺度,营造丰富的购物空间,色调以暖灰色为主,辅以其他色调。第五章 绿化和公共设施配套第十四条 单个基地内的绿地率必须满足规划指标。整体出让地块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衡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绿地建设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第十五条 绿地率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10、居住项目绿地率不小于30%;(二)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小于30%;(三)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小于20%。加强建筑室外场地、邻里空间、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重视第五立面的处理,避免大量硬地和闲置裙房屋顶的出现。第十六条 居住区配套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第十七条 其他规划应综合考虑学校、医院、道路、管网、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坚持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第六章 停车和交通组织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

11、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第十九条 停车位配套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要求设置。第二十条 主干道不应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控制在次干道开设出入口,必须开设的,采取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第二十一条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500个停车位停车场,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大于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时不

12、应小于5米。第七章 重点区域控制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重点控制区域包括:主要干道两侧、主要滨河地区、主要临山片区。第二十三条 重点区域在规划制定前,应首先对本片区结合区域环境进行策划设计,优化用地布局,综合配套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理念。第二十四条 城市重点控制区域及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10000平方米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两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并同时报送夜景灯光设计。第二十五条 主要干道两侧(一)主要干道两侧建筑应注重高度变化,形成丰富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之间宜相互协调,形成统一的临街建筑界面;鼓励建筑退距错落有致,形成丰富的空间变化。(二)交

13、通性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多、高层商住楼,生活性主干道、次干道两侧控制建设高层商住楼,商业裙房必须为大开间;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宜设置开敞阳台及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主次干道两侧不应建设多层商住楼。第二十六条 主要滨河地区(一)鼓励沿河形成高低错落的空间环境,沿河流两侧建筑宜以多层为主,后排建筑高度宜自河道向外依次递增;建筑布局与生态环境相融合,体现景观视线的通透性。(二)沿河建筑宜在统一的前提下采取多样的建筑形式,沿河设置公共通道加强与水面的联系。第二十七条 主要临山片区临山片区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和地形的结合,注重竖向设计,建筑天际线

14、与山体外形相融合,考虑景观视线的通透性,建筑以多层组合式为主。第二十八条 本导则实施前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仍按原方案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导则由枣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名词解释:一、低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在本规定中,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中高层住宅,日照间距按高层建筑计算。)三、高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当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24米建筑的屋面上除必要的楼梯间(包括电梯间)、水箱、设备间外,布置有可使用的室内空间时,其高度如超出24米,应按高层建

15、筑计算建筑间距。消防对高层建筑的界定按消防规范确定。四、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的高度。五、建筑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一般是指建筑外(山)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外包尺寸)。六、建筑密度: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七、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建筑的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

16、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第三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应按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在枣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规定等要求。 五条 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六条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

17、(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不得对相邻地

18、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影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二)对同一宗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不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而变化。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大的下限值控制。表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商业、

19、办公类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M2(净用地旧区2000300040001000250035001500新区3000400040001500300035001500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一) 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条 带征及拆迁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拆迁相应范围的用地。邻近建

20、设用地有下列情况并且尚未征用或拆迁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拆迁用地范围:1、宽度大于20米并且小于等于30米的沿河绿地、沿路绿地(小于等于20米纳入建设用地,大于30米则另行征用);2、铁路隔离绿地;3、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另一侧为河流、绿地或者为已经征用的土地,则应为全幅;4、宽度小于等于30米的管廊用地;5、边角地、余留用地。(二)带征及拆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临时用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下列情况之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准使用临时用地: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施工场地;2、拆迁过渡房建设;3、其它

21、因城市发展需要建设的临时性、过渡性、公共设施。(二)临时用地内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应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提前使用时,用地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在规定的限期内自行拆除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不得分期建设;(二)用地面积大于前款规定最小值的建

22、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住宅、宾馆等设施;工业区的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二)随着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项目,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三)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符合国家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规定,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

23、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四章 建筑容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编制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上限值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表3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控制用地 指标面积用地类型2公顷以下210公顷10公顷以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 建筑低层0.8330.7300.627多层1.4261.224高层2.6232.220一般办 公建筑多层2.4402.2382.136高层4.0363.835公寓式办公建筑多层2.6402.5402.337高层4.2384.035商业建筑多层2.8452.6402.

24、435高层4.0354.533商业 综合楼多层2.2402.5382.035高层4.0354.533工业建筑普通仓库低层0.9451.0480.840多层1.4351.6381.535%高层2.2332.030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受地块现状条件制约因素(如地块规模、地块形状、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拟开发用地,其建筑容量在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表3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在城市规划区内扩建、改建的项目,其建筑容量应不得超出表3的规定。表3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可参照表3的规定执行。对未列入表3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

25、艺术以及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20。 表4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m2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4.54.0 m2建筑绿地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须满足表5的规定。表5 绿地率指标项目类别代 号绿地率()工业、仓库M1015行政办公C135金融商业C225-35文化娱乐、宾馆C335体育C435医

26、疗C535学校科研C635一类居住用地R140二类居住用地R235注:属于旧区改造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对表5 规定的绿地率降低5个百分点。第二十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居住用地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GB50180-93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及各项要求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4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m2有效开放空间允许

27、增加的建筑面积4.54.0 m2注:属于旧区改造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对表5 规定的绿地率降低5个百分点。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居住用地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GB50180-93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及各项要求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集中公共绿地最小规模(HA)设备内容(功能)设置内容设计要求服务半径(M)居住区中心绿地1.0(1000

28、0 m2)成人游憩 休息、老人活动健身、青少年运动,儿童游戏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部、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3001000小区中心绿地0.4(4000 m2)儿童游戏、青少年的活动、老人活动健身、成人休息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400600组团中心绿地0.04(400m2)主要:幼儿活动、儿童游戏次要:成人休息、老人休息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灵活布局150200块状、带状公共绿地0.04(400m2)儿童游戏街头绿地、儿童游戏设施、组团间绿地宽度不小于8米 第二十二条 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

29、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第二十三条 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屋面种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m2)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不得小于20 m2)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垂直绿化按地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栽绿化按公式F=KM折算成绿地面积。 式中 :F地面绿地面积 K有效系数(见表7) 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 表7 屋面地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表7 屋面地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有效系数(k)1.5 5.0 12.0

30、18.0 0.1 建筑间距第二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环保、防空、抗震、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时,住宅建筑与其南侧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小于1.45,在新区不小于1.5;(二)建筑的短边(不大于12米)与住宅建筑南向长边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且必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三)两建筑的长边相对但不平行时(其夹角小于60度),以其最近端为准,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间距;(四)当有上述两种以上的情况同时出现或有其它情况存在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后确定。多、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00半径200

31、低中高建筑物基础外缘3.01.02.52.5 (地沟)1.01.54.03.03.00.60.6铁路中心线3.753.753.753.753.753.753.753.753.753.753.75道路侧石边缘1.51.01.51.51.51.51.51.51.51.51.5道路边沟边缘1.00.51.01.01.01.01.01.01.01.01.0地上管线基础2.02.02.02.01.01.01.01.02.00.60.6地上杆柱中心1.51.01.01.01.01.01.01.01.00.60.6围墙篱棚2.01.51.51.01.51.51.51.51.50.60.6注:(1)上表所列数

32、值在正常情况下布置管道使用,如执行有困难,可根据管径、检查井、伸缩节的大小、管线埋设和建筑物基础深度适当缩小表中数值,并加防护措施。(2)地下管线与防雷接地装置间距(S),可按下列公式计算:A、当采用避雷针时,S0.5RB、当采用避雷针时,S0.4R(R为接地装置的冲击流散电阻),但S不得小于3M.架空电力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13 规定:表13 各种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单线路电压(kv)建筑物(顶端)居民区、厂区(地面)道路路面铁路轨顶通讯线电力线有防雷装置电力线无防雷装置1以下2.56.06.07.51.251.251103.06.57.0

33、7.53.05.0354.07.07.07.53.05.0第六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14 规定:表14 各种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线路电压(kv)建筑物(顶端)居民区、厂区(地面)道路路面铁路轨顶通讯线电力线有防雷装置电力线无防雷装置1以下2.56.06.07.51.251.251103.06.57.07.53.05.0354.07.07.07.53.05.0第七十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要求,与桥梁同步建设,如不能同步建设的,应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确保桥梁安全和维修方便,可燃、易

34、燃管线原则不允许在交通桥梁上跨越河流。第七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的专用线一般不设在道路红线内。第七十二条 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郊区道路、铁路、隧道、绿化带、人防设施、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取得同意后,方可办证施工。第七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市区,其路由两侧控制距离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十章 其 它第七十四条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建筑工程项目净用地面积超过2公顷的,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过多商业、服务设施

35、,商业、服务设施宜集中在商业区建设。第七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其高度不得超过1.8米。第七十六条 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超过22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第七十七条 在市区内应适当控制建设公共加油站,需要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市区内不应建设一级加油站,加油站距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米。加油站服务半径0.9-1.2公里。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枣庄市

36、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枣政字200150号)同时废止。1.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2.城市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3.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4.城市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5.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

37、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6.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7.城市用地: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统称。8.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9.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10.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

38、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11.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2.对外交通用地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3.道路广场用地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15.绿地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16.特殊用地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17.

39、水域和其他用地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18.保留地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19.城市用地平衡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20.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划。21.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22.带征用地随着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

40、体土地连带征用为国有土地的用地。23.临时用地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24.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25.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26.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27.道路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28.道路绿地率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29.低层建筑 高度小于等于10米。30.多层建筑 高度大于10米且小于等于24米。31.高层建筑 高度大于24米。32.低层居住建筑 13层。33.多层居住建筑 46层。34.中高层居住建筑 79层。35.高层居住建筑 大于等于10层。36.点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24米的各类建筑。37.条式建筑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各类建筑。38.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39.骑楼城市道路的建筑,将下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人行通道上的建筑形式,骑楼建筑一般为三层以下。40.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41.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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