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电气消防设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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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0页 共10页电气消防设计问题解答一、应急照明设计1学生宿舍、工厂职工集体宿舍是否属公共建筑,疏散指示照明如何做?答: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3.1.1打指出,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宿舍是有集中管理的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建筑,包括学生宿舍、单身教工宿舍和厂矿企业的员工宿舍(JGJ 36-2005第4.2.1条及条文说明)。根据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5.4条、第4.5.7条的条文说明,宿舍建筑又有公共建筑人员密集、人流交通量大和使用时间集中的特点,因此其

2、应急照明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相关规定设计(见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5.1条规定)。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304第2款规定,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可作为应急电源使用。因此,当重要建筑及高层建筑的通道、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处的照明采用上述由变配电所引来的两路独立电源,自动切换供电的照明回路,且所有灯具按应急灯要求材质配制,是否可以代替自带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另其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是否可以不再自带灯内电池?答:根据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2

3、000)第3.7节规定,消防应急灯具可以采用“灯具内无独立电池而由集中供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对需要持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备用照明宜采用这类灯具。但对疏散批示灯及安全出口标志灯,宜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详见(GB 50034-2004)第7.2.3条。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3.1.2条第2款2项规定,“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该条如何把握和操作,适不适用工厂厂房?另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9.2.3条规定不相一致,如何处理?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4-2004)总则

4、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显然本规定也适用于工厂厂房。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3.4条规定:“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灯标志。”(此为强制性条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9.2.3条规定:“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灯标志。”二类居住建筑是指10-18层的住宅,设计时可按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三者9.7.3条和江苏

5、省住宅建筑标准(DGJ 32/J26-2006)第8.7.2条和第8.7.3条规定执行,即应在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设置应急照明。4多层建筑的应急照明(消防用电)专用回路的设计原则是什么?答: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定(GB 50016-2006)第11.1.4条的条文说明,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均应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设置。另见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7.2.2条及第7.2.3。还可参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0.7.6条文说明。5带有蓄电池的应

6、急灯,其蓄电池可否看作备用电源?答: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7.2.2条及其条文说明,蓄电池组,包括灯内电池和集中电池组,EPS或UPS等装置可以看作是备用电源。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9.2.6条指出,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要注意两点:当具备有接自电网的第二电源时,应优先采用此方式,比较经济,且持续时间长;对于重要场所,也可采用以上三种方式任意两种的组合。6商场营业厅的疏散指示标志安装位置在哪里合适?答:疏散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疏散通道能被有效确认和使用。对于人员密集的商业建筑,特别

7、是地下、半地下商店(场)及地面以上的大型商场,相关规范均有明确的规定,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4.1.5条B.6款规定,地下商店“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该规范第9.2.14条对地上商业营业厅的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在内)作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第8.2.1A条规定,“商业营业厅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5条规定,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

8、2的地上商店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 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畜光疏散指示标志上述规定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认真执行。它体现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因为只要按上述规定设置了疏散指示标志,在火灾发生时,即使在烟雾弥漫、货架柜台遮挡视线的情况下,密集的人流仍能沿着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迅速顺利疏散,从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7高层建筑配电室应设火灾应急照明。某高层建筑电表间(内有配电箱,电缆配件桥架等),设计单位回复意见,按(GB 50045-95)条文解释9.2.1条第3款,可不设,对吗?答:高层建筑配电室应设应急照明,除高层民用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9.2.1.2条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3.1条款第2款(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11.3.1条第2款,(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 8.3.5条第3款要求,“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宜预留电源插座,应设应急照明灯”。8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规定,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在审图时发现,在每户的门口设了照明灯,该灯的电源由每户的配电箱供给,请问这能否算作楼梯的人工照明?答:只能算辅助手段,不能

10、代替楼梯间疏散照明。9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有的设计图将地下室汽车库照明全部采用二回路未端切换,应急照明和正常照明不分,这样处理合适吗?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第9.0.4条、第9.0.5条均规定汽车库应急照明的具体问题,两路电源末端切换符合本规范第9.0.2条规定。全部当作应急照明来设计,属于超标设计。超标设计往往会造成投资增加,也是不允许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解决这个问题,投资将大得多;若用双电源切换来解决,则投资微增,会带来使用方便可靠,是完全可以的。10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11、其连续供电时间是否一定要写?人防要求应急照明为3h,如何实施?答:公安部发过一个公消2000250号文件,国标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2000)于2000年10月1日实施,“从2001年1月1日起,要求各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选用按行业标准(GA 54-93)生产的消防应急灯具”,所以,设计中应注明持续工作时间。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7.2.13条要求:战时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该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见表5.2.4),此时间是2h、3h或6h,应当标注。根据该规范第7.2.6条、第7.2.11条及第7.2.13条规定,包括应急照明在内的人防工程供

12、电电源可通过市电、柴油发电机和蓄电池组取得。11应急照明中的公共建筑、封闭楼梯间的含义,办公楼、综合楼、职工宿舍是否为公共建筑,超过150m2的营业厅,其应急照明是否可以见“二次装修图”?答:笼统地讲,建筑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而“民用建筑”又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是相对于“居住建筑”而言的。公共建筑按使用性质可分为:办公与科研建筑;文化与纪念建筑;商业与服务建筑;观演与体育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等。顾名思义,都是为公众服务和使用的建筑。多/高层住宅、宿舍、公寓和别墅都属于居住建筑,而宿舍又同时具有公共建筑的特点(详见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

13、2005)第4.5.4条及第4.5.7条的条文说明)。封闭楼梯间的定义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用建筑物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3.1条第3款规定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营业厅应设应急照明,更何况大于1500m2的营业厅。一位负责任的设计人,尽管正常照明由二次装修设计人负责,平面图上不画正常照明,也得画出应急照明,试想一想,专业设计人都搞不清应急照明的问题,装修设计人员就更难清楚。1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1999)(2003年版)第6.5.3条规定,电梯厅不应设置自熄开关,目前大量使用的感

14、应灯具有自熄的功能,又有自动开启的功能,可否使用?答:未见到规范组作出的解释之前,仍按规范执行,只要是感应自熄灯具,就尽量别使用或者应有紧急情况下能够自动点亮的措施。二、供配电设计1消防重要用电负荷的供电应明确配电方式,如应采用放射式供电,不应采用树干式或链式供电?答:消防设备的配电,规范有“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和“宜按防火分区划分”的规定;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有“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规定。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21条D第3款指出:“当用电负荷容量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对容量较大和较重要的用电负

15、荷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2在高层建筑地下层一般均设有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负荷等级多为一级或二级负荷,消防电源为双电源自动切换,由于消防水泵房内常设有生活水泵类及其他用电设备,故设计中常将如变频生活给水泵、轴流送风机等回路接在消防水泵的电源母线上,是否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9.1.3条及条文说明中关于“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的要求?类似情况,如消控中心的配电箱既为消防报警及联动主机供电,同时又为其他插座系统供电;又如应急照明与一般照明等混接在同一配电箱内,是否也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9.1.3条的规定?答:消

16、防设备专用供电回路只给消防设备及其附属设备供电,非消防设备无论属于哪一级负荷,均不得接入消防设备配电系统。3用于消防自动补水装置的稳压泵,是否需要双电源供电?导线是否需要选择阻燃型?答:稳压泵属于消防用电设备,其负荷分级及配电线路的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1条、第11.1.4条、第11.1.5条、第11.1.6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9.1节相关条款的规定。对于穿金属管暗敷在具有30mm覆盖层的非燃烧体内的导线没有必须采用阻燃型的规定。4消防类配电线路过载保护切断电源是否适宜?答: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

17、用于信号而不作用于切断电路,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45-95)第4.3.5条、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2.4.6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6.4条第3款的规定。5水泵房内消防泵、喷淋泵与生活泵,如何采用双电源供电,是否一定要分开供电?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4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9.1.2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第9.0.2条以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第

18、8.1.3条的规定,消、喷泵必须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即使与生活泵同在一个泵房内,也要求分开供电。6一些大楼内的消防设备,如稳压泵、正压风机等与电梯(属二级负荷)在同一楼层,且距离很近,有的设计往往采用一个双电源切换装置,然后放射供至电梯、稳压泵、正压风机等设备,这样做是否违反在末端切换这条“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答: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实际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9.1.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5条关于“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9.4.1条关于供电要求的相关规定。7屋顶消防稳压泵的电源

19、级别如何确定。如果确定为三级负荷后,消防稳压泵的电源能否在非消防电源箱的总开关上头引出?答:稳压泵属消防用电设备,其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2.0.1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4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的规定。消防稳压泵即便属三级负荷,其配电线路也应直接取自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且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设置。8防火卷帘门因就地配有手动链条机械传动装置,该电动放火卷帘门可按三级负荷配电,是否恰当?答: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电力设备属消防用电设备,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2006)第11.1.1条、第11.1.4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第9.1.1条的规定。9.独立建筑的水泵房(含消防和生活)负荷等级均为二级,是否可共用互为备用的两路电源线?即从ATSE分开,可否认为从条文说明中的“分配电室”(即第一级配电设备)分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4条专用供电回路要求?答: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一个水泵房,当用电设备确定为二级负荷时,可采用共用的双电源供电或采用互为备用的双电源PC级ATSE,但从配电装置(分配电室)至消防水泵的配电线路应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设置。而且,在这

21、种混合负载的供电系统中,不能采用CB级ATSE(ATSE是自动转换开关电器简称)。10多层建筑的消防电源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4条采用专用回路供电,是规定为室内电源箱,还是室外电源箱,才算满足?如何理解?二级负荷,一级负荷要求是否一定要二路进线到户内?答:消防用电设备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4条及第11.1.5条的规定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其电源可取自室内总(或分)配电箱或户外配电箱。一级负荷、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分别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2.0.2条、第2.0

22、.6条的规定。11医院手术室及特殊设备用电负荷为一级,二级,火灾时要求切断相关层的非消防电源,如在手术进行中切断电源又不太合适,具体如何把握?答:县(区)级及以上医院手术部的电力负荷,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3.1.1条、第3.1.2条规定为一级负荷,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2.0.2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3.2.8条、第3.2.9条的规定。 对于具体工程,应按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设计规范(GB 50333-2002)第8.3.1条规定,采取如下措施:(1)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并有自动切换功能,当

23、采用双电源供电有困难时,应设备用电源,并能在1min自动切换。(2)洁净手术部用电应从中心配电室以专线供电,且每个手术室的配电干线必须单独敷设,各个手术室不许混接电源线,以确保各个手术室互不影响。(3)对于必须保证不能断电的特殊部位,为在火灾发生时不会因为烧坏电线绝缘而短路,宜采用矿物绝缘防火电缆。12应急照明双电源切换在何处适宜?答:应急照明双电源切换部位,取决于建筑物体量大小。一般来说,体量小的建筑,双电源切换部位可设在应急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体量大的建筑,切换部位宜设在应急照明分配电箱进线处,可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13.9.12条的相关规定。13消防水泵及

24、防排烟风机的过载保护切断电源应按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2.4.6条(强条)还是应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强条)提审意见?答:消防配电线路的过载保护应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执行;消防设备电动机主回路过载保护应按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2.4.6条的规定执行。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4条规定了消防设备的配电要求,条文说明中提到“分配电室”如何掌握,可否理解为单体工程的配电室,常遇到较小负荷的消防电源,一路取自本工程总配电箱,另一路取自厂区内配电

25、室是否妥当?另就消防泵房而言,潜水泵用量较小(0.75kW),是否一定要求分别供电?答:本条文的分配电室可以理解为单体工程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的潜水泵可以和消防水泵共用电源线路和配电箱。1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1.2条消防电源末级切换的问题:如果消防泵房内有数台消防用电设备的(配套)配电箱,是否可在泵房内仅设一台总的电源切换箱,再分配到各(配套)配电箱?答:按题意所说,这种设计是不符合末端切换的规定的,因为分配电箱才是末级配电装置。若分配电箱紧挨总配电箱安装,则可以认为是“末级切换”,基本符合末级切换的要求。合理的设计应是双电源切换装置设在总配

26、电箱处,并由总配电箱为消防用电设备提供专用的配电回路,这样总配电箱就是供电系统的末级。16双电源末端切换,开关选型混乱;双电源开关能否作为短路后备保护?如何整定?答;目前,国内市场用于两路电源转换电器的产品有四类;第一类,由接触器组成的ATSE;第二类,PC级(整体式)ATSE。PC级ATSE是比较理想的双电源转换电器产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多见由断路器组的CB级ATSE,并不是理想的双电源转换电器。它不适合在混合负载供电系统和消防泵(一用一备)供电电路中使用。关于ATSE的合理选择与使用,详见国标图集双电源自动转换装置设计图集04CD01的编制说明、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曲德刚有关论著以及北京

27、电气设计委员会和北京电气设计情报网主办的电气设计技术2006年第1期“ATSE在设计及使用中若干问题的控讨”一文。17两路电源末端切换后再加一只断路器,不能满足切换要求。是否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房屋建筑部分-电气专业04DX002图集执行?答:两路电源末端切换后再加一只断路器的做法屡在送审图纸中出现,这种做法使该断路器成为供电瓶颈,一旦故障跳闸,将同时失去两路电源,使供电可靠性降低,不符合规范对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切换要求。具体实施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房屋建筑部分-电气专业04DX002中的系统图进行设计,双切装置下面直接连接输出回路,而不应加装断路器。三、住

28、宅设计1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住宅公共部位应使用节能光源及节能控制措施,实际工程中因使用延时开关控制节能灯会导致节能灯因频繁通断而易于损坏之后果,这种情况下,如采有白炽灯,是否可行?答: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都规定并强调了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节能要求。住宅的公共部位包括楼梯间、电梯厅、门厅、走道等场所,其照明能设计要点应该是:(1)对低于10层的住宅楼间和走道的照明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光源可采用白炽灯(依据是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

29、05)第9.7.2条、第9.7.3条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7.7.7条和3.2.4条第34款)。(2)10层及以上的住宅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的应急照明从安全可靠性考虑,应采用普通双控开关。鉴于高层住宅因设有电梯,政党情况下从楼梯间通行的人次少,楼校间照明时间相对较短,设计采用白炽灯也是可以的;但电梯厅和走道以及门厅等需要经常照明的部位则应采用高效节能光源、高效节能为具和节能控制措施。(3)当住宅设计有火警系统时,只要在火灾时能够具有自动点亮的措施,楼梯间的应急照明也可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既避免了某种情况下忘记关灯出现的长明灯现象,又保证了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的应急照明

30、(依据是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5.3条。2.住宅楼(商住楼)是否所有电源(照明、动力、消防)进线处均应设置漏电保护开关?答:住宅的定义: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详见(GB50096-1999)(2003年版)和(DGB32/J 26-2006)第2章“术语”,商住楼的定义:底部商业营业场所与住宅组成的建筑,属住宅的一种类型。为了防止和减少住宅的电气火灾危险,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2条第7款规定: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强调了住宅供电系统设计的安全要求。住宅的消防电源进线断路器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

31、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其原因是漏电与保证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比较,后者为第一位的,详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9.0.4条和条文明。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第9.2.8条指出:为保证供电的可靠性,消防、人防电气设备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只发漏电信号而不设自动切断电源。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7.2条规定,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问:套内是否要设探测?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中二级保护对象的住宅,这里高级住宅的含义,跟上述35层以上的要求是否是一回事?答:35层及

32、以上的住宅建筑高度已超100,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GB50045-95)第9.4.1条规定设置火警装置。该条规定“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设火灾自动报警。根据此条规定,套内应设探测器。关于高级住宅的定义,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术语第2.0.11条,系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氯调节系统的住宅,具体判断,一看装修复杂程度,二看是否满铺地毯,三看家陈设是否高档,四看是否设有空调系统。四者皆具备应无偏见为高级住宅。高级住宅与100以上的高层住宅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报警设计上不能等同对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33、)上对“高级住宅”是按二级保护对象对待的。4.别墅属高档住宅,关于火灾自动报警设置问题,如何掌握?答:别墅属于居住建筑,它是中、高档标准住宅模式的别一种类型。各种防火规范关于别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置问题没有阐述。因此,在执行上只能按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当别墅定性为高级住宅,由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3.1.1条规定,高级住宅视为二级保护对象,按类比原则,别墅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等部位宜设置火灾探测器。一般性的别墅,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若建设投资许可或住户对使用功能有要求,则另当别论。总之,关于别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置问题,应以国家现行消防规

34、范为准。四、线缆选择及敷设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6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9.1.4条中对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要求,如设计选用了耐火型导线或电缆,可否不按此要求处理?答: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即使选用了耐火型(而非防火电缆)线缆,除敷设在电缆井、沟外、其他情况均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2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6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9.1.4条规定,消防配电线路穿管暗敷时,其保护层厚度无需标注,可否?答:保护层厚度应注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35、B 50303-2002)第20.1.4条第8款只规定了疏散照明线路暗敷时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的要求,对其他消防线路均未提及,设计人员从对安全负责的角度考虑,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6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9.1.4条规定,明确标注。五、火灾报警与漏电报警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3.2条规定:“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由于目前不少厂家生产了“多线”、“专线”控制模块,属非“总线编码模块”,如果设计采用了这种模块

36、联动,是否还受本条规范的约束?答:根据该条文说明,判断厂家生产的“多线模块”、“专用模块”是否满足该条规定的关键是看其控制、显示、传输线路是否独立于总线,当总线系统故障时,仍能通过独立硬件电路实现手动直接启动消防设备者就符合本规定,否则,就不符合。2如何统一认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对火灾自动报警措施的要求?(目前,有些设计单位对丙类场所的设防措施认识各持己见)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5.1.12条、第5.1.13条、第5.4.2条、第5.4.3条、第11.4.1条和第11.4.2条等均为强

37、制性条文,指出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建筑物、厂房和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应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在解决如何设置火警系统的同时,又起到互补作用,因此,不存在哪个规范应执行,哪个不应执行的问题。在图纸审查中,凡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2006)上述相关条文的按强制性条文对待,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的按强制性标准对待。关于丙类场所是否设置火警系统的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丙类场所之定义,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6-2006)表3.1.1及表3.1.3之相关内

38、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4.4.1条第2、3、4、5、8、11等款项均为丙类场所,包括库房和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3.1.1条表3.1.1中也讲了“丙类生产厂房”。另外,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第8.4.1条第2款“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经济、技术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各种建筑物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比较普遍,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住户也应安装。我国的住宅目前只要求35层及以上时才必须安装,这是国情所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

39、安装火警系统的场所将会越来越多。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 32/J 26-2006)第10.3.2条规定“厨房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由于建筑物的功能千差万别,不可能都与规范要求相吻合,当设计者对包括丙类场所在内的一些建筑物是否设置火警系统难以确定时,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确定或按消防部门意见实施。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表3.1.1中,“建筑面积大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的丙类物品库房“按二级保护,请问工业建筑中大于50m2的丙类库房都应设火灾报警吗?答:有两种情况:如果该库房处于已设置火警系统的厂房内或相毗连时,则应设置之;如果是独立库房,且周围也无需设火

40、警系统的其他建筑物时,可与当地消防部门联系协商确定。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仅有文字交待,但在平面图或系统中均无表达,算不算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强制性标准?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第2.1.1条:“火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建设部2003年4月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5.4条8款关于火警系统的设计要求是:(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图,施工设计说明,报警及联动控制要求;(2)各层平面图,应包括设备及器件布点、连线、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还有第4.5.5条主要设备表的要求,应注明火警系统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

41、。不出图,只有说明,不能算作设计。5在什么情况下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工厂食堂、学校食堂、饮食业等使用燃气的厨房是否需要设?高层住宅楼内住户厨房是否需要设?答:(1)关于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场所的强制性条文: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第5.0.8条:“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4.1.11条:“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所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此房间应设可燃气浓度报警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屯50045-95)第9.4.1条:“建筑高度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

42、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里的“均应”应包括使用燃气的厨房也应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4.2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具体如,燃气调压间、汽车加油加气站以及石油化工天然气企业的相关防火规范中所要求装设的场所。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第9.3.6条规定,洁净厂房中易燃易爆气体的储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5.3条第3款规定,地下、半地下室的商业用燃气房间应设。(2)应设置可

43、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场所(强制性标准及应执行条文)有: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第9.1.7条第19款的规定:“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和油泵间,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第7.12.4条规定,无障碍住房中的厨房炉灶应设安全防火,自动灭火及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第5.5.1条规定,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公用厨房,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3)宜设计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场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4.3条规定,居民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4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附录D第D.2.31条规定,以可燃气体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电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6甲类厂房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问题,甲方未能提供详细工艺资料时怎么做?有些单位每个开间装一个,是否合理?可燃气体探测器是不是所有类型的都有,每个保护半径是多少,规范上没有明确?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分类情况如下: 按使用功能可分为普通型和隔离型,前者用于家庭及民用建筑内,后者用于石油、化工、医药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按工作原理可分为气敏半导体式和催化半导体式。 按探测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一式和复合式。单一式只检测一种气体(如CO、CH4等),复合式可通过报警器、探测

45、器的不同组合并通过分档开关可分别检测不同的气体。 按照探测器与报警器之间的关系可分为连体式和分体式。家庭和民用建筑中使用的普通型一般是连体式,工业上使用的则为分体式,其中探测器是隔离型而报警器为普通型。 还可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关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保护半径和保护面积,目前规范和产品样本上有此说明的不多,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第3.0.8条规定:“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另外,在一些设计应用手册上也可以查到,如海湾设计应用手册上说,大空间需装多个可燃气体浓度报

46、警器时,其间距5m左右。深圳ORENA(奥瑞那)光子技术有限公司手册上说,对于大中型车间,建议每6-10m设一个检测点。建筑电气上“谈燃气锅炉房的电气设计”一文中说,“每个探测器的检测面积目前无法明确规定,但一般控制在10-20m2左右,并应在重点检测部位或可燃气体易聚集的死角设置”。以上均可参考,具体设计时,与产品厂家及消防部门协商确定。7某一至三层超市,每层面积10000m2,每层中间用防火卷帘分隔成两个防火分区,该防火卷帘火灾时是一落到底,还是分两步下降?答:上述卷帘的功能为防火分隔,应一落到底。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5.1条要求,对于火

47、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问题:该条文没有明确具体建筑类型或场所,如何把握?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否并入常规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答:第一个问题详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第4.3.6条第7款规定。关于第二个问题,漏电火灾报警根据系统的繁简和管理模式,可并入常规的火警系统,也可分开设置。从经济角度考虑,应优先选择并入设计的方式。另外,还必须考虑产品的兼容性问题。9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9.4.3.5条规定,如何理解可燃物较多?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附录D第D.2.23、D.2.27、D.3.13条都有“可燃

48、物较多”的定语,规范未作出定量解释,当设计人难以定夺时,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确定,或按消防部门意见办。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1.8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门的非消防电源”,其适用范围不明确,对于厂房、高层住宅是否使用?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条文说明”中有较为明确的原则:切断非消防电源是必要的,但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要切除过多,切断顺序应考虑按楼层或防火分区的范围,逐个实施以减少断电带来的不必要的惊慌;可人工也可自动切断,若有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时,则可自动;否则,在遇有火情时,可考虑人工手动切断。11

4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24.10.3条规定,消防控制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距通往室外出入口不应大于2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4.4条规定,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这里要问的是,消防控制室是否要设在首层,且应设置直通室的安全出口,设置于距通往至外出入口不大于20的位置是否符合要求?答:消控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和火灾时的扑救指挥中心。其地位十分重要,其位置最好设在首层,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以便于消防控制。也便于与室外消防人员联系,但规范

50、还允许“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关键是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虽然该规范末明确消控室与出口处距离,但最好不超过20。12.二类地下汽车库及一类高度小于100的高层住宅,按规范要求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消防设备尤其是防火卷帘、消防电梯、排烟风机、加压风机等无法联动,手动控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如何外理?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声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9.0.8条的规定,从文字字面含义上看,已很清晰,没有异义,设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第9.0.7条捃行,此条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H50116-98)第D.2.29条和第D.3.9条的要求是一致的,其具体工程不需设火

51、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有联动控制对象时,则应设联动控制装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声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9.0.8条文说明已肯定了这一点,只要有联动对象,就得设联动控制装置。探测器是按联动对象的要求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排烟设施等都要求设置探测器。1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5.1条规定,末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时,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那么已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时是否可有设火灾警报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5.2条规定,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那么,

52、以地于单无式住宅楼,以竖向楼梯间作为一个防火分区时,声光报警器该如何设置,每层均设的否必要,若不必要该几层设一个?答:设了火灾应急广播时,可不在设火灾报警装置。楼梯间是上下贯通的,要保证各层处声光警报装置的声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规定,“至少应设一个”而不是“只设一个”,第5.5.2条的条文说明已把目的讲清楚,要“都能听到警报信号声”。14.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排烟机房等设计有带电话塞孔的手动报警按钮,是否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6.3.1条第1款)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中第5.6.3条的文字很明确,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排机房等,未要求设手动报警按钮,只要求设“专用电话分机”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中,地下室10V变配电所采用感烟探测器还是感烟探测器与感温探测器的组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7.2.10条)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7.2.2.5讲得很清楚,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装感烟探测器,只在设了气体灭火装置时,气体灭火装置要求设置探测器组,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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