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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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惩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有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

2、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本省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向其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依法必须进行招

3、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或其他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规范运作的;(三)按规定需要履行招标项目审批、备案手续不履行的;(四)违反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以及委托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其他招标方式,或者不发布招标公告,不通过国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4、(七)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八)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九)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十)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十一)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十二)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招标人委

5、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前款第(二)、(五)、(六)、(七)项规定行为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二)以欺骗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三)以承诺让特定投标人中标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五)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服务机构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第五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6、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提供虚假资料参与投标的;(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五)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第六条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将中标项

7、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三)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四)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第七条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他招标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二)为规避招标或者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的行为提供帮助的;(三)

8、违反招标投标程序及要求,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四)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或者故意不让合格投标人中标的;(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六)拒绝、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七)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第八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人员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三)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

9、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串通,评审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四)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第九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一)利用职权干预和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二)向招标人推荐投标单位或者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的;(三)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五)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或者对有

10、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六)其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第十条非法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事项,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给予处分;有索贿、受贿、行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给予处分;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给予处分;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给予处分。第十一条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

11、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第十二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第十三条有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 5 页 共 5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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