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18(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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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346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很多新准则或修订准则,它们的执行时间也有所差异,下面我们就一起看一看各项准则的具体执行时间。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

2、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三、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四、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

3、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五、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六、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执行时间本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4、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执行时间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本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看完之后大家是不是对准则执行的时间有了一个了解?最新准则和修订准则的发布影响着每一个会计人员的工作,我们一定要掌握准则的内容,这样才不会让我们的会计工作出现纰漏。中华会计网校特推出最新会计准则解读及账务实操专题,想要全面掌握准则,紧跟时代发展的会计人,一定不能错过。目 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5第一章 总 则15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16第

5、三章 资 产17第四章 负 债18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18第六章 收 入19第七章 费 用20第八章 利 润20第九章 会计计量21(一)历史成本21(二)重置成本21(三)可变现净值21(四)现值21(五)公允价值22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22第十一章 附 则23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3第一章 总则23第二章 确认23第三章 计量24第四章 披露27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7第一章 总 则28第二章 初始计量29第三章 后续计量30第四章 衔接规定35第五章 附 则35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35第一章 总则35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36第三章 后续计量37第四章 转换38第五章

6、 处置39第六章 披露39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39第一章 总则40第二章 确认40第三章 初始计量41第四章 后续计量42第五章 处置44第六章 披露44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45第一章 总则45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46第三章 后续计量48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50第五章 披露5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52第一章 总则52第二章 确认52第三章 初始计量54第四章 后续计量55第五章 处置和报废57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58第一章 总则58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58第三章 披露60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61第一章 总则61第二章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62第三章 资产可

7、收回金额的计量63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66第五章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66第六章 商誉减值的处理70第七章 披露7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74第一章 总 则74第二章 短期薪酬76第三章 离职后福利78第四章 辞退福利82第五章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82第六章 披 露83第七章 衔接规定84第八章 附 则85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85第一章 总则85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85第三章 列报88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90第一章 总则90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91第三章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92第四章 披露9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94第一章 总则94第二章 债务人的

8、会计处理94第三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96第四章 披露97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98第一章 总则98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98第三章 披露事项10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年修订)102第一章 总则102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102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104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105第五章 披露106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106第一章 总则107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107第三章 合同收入108第四章 合同成本109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110第六章 披露11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改)112第一章 总则112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114第三章 列

9、报116第四章 衔接规定116第五章 附则116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117第一章 总则117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117第三章 披露12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121第一章 总则121第二章 计税基础122第三章 暂时性差异122第四章 确认123第五章 计量124第六章 列报126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126第一章 总则127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127第三章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129第四章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129第五章 披露13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131第一章 总则131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32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33第四章 披露136企业

10、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138第一章 总则138第二章 租赁的分类138第三章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141第四章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142第五章 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143第六章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143第七章 售后租回交易144第八章 列报145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改)146第一章 总则146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149第三章 嵌入衍生工具155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156第五章 金融工具计量157第六章 金融资产减值161第七章 公允价值确定164第八章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167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

11、017修改)169第一章 总则169第二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169第三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172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17修改)177第一章 总则178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179第三章 套期确认和计量182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188第一章 总则188第二章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189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190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191第五章 原保险合同成本193第六章 列报19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195第一章 总则195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196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198第四章 列报199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01第一章

12、 总则201第二章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201第三章 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204第四章 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205第五章 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206第六章 披露207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8第一章 总则208第二章 会计政策208第三章 会计估计变更210第四章 前期差错更正211第五章 披露211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12第一章 总则213第二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213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214第四章 披露215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15第一章 总则215第二章 基本要求216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218第四章 利润表22

13、1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22第六章 附注223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24第一章 总则225第二章 基本要求225第三章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226第四章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227第五章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228第六章 披露228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30第一章 总则230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230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23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35第一章 总 则235第二章 合并范围237第三章 合并程序243第一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245第二节 合并利润表246第三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249第四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50第四章 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251第五章

14、 衔接规定253第六章 附 则253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54第一章 总则254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254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255第四章 列报257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57第一章 总则258第二章 报告分部的确定258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26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64第一章 总则264第二章 关联方264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266第四章 披露267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改)268第一章 总则268第二章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271第三章 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275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278第五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279第六章 金融

15、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282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282第二节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284第三节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288第四节套期保值相关披露289第五节 公允价值披露290第七章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291第一节 定性和定量信息291第二节信用风险披露292第三节流动性风险披露293第四节市场风险披露295第八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297第九章 衔接规定301第十章 附则301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301第一章 总则301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302第三章 列报306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307第一章 总则308第二章 相关资产或负债309第三

16、章 有序交易和市场309第四章 市场参与者311第五章 公允价值初始计量312第六章 估值技术313第七章 公允价值层次316第八章 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318第九章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320第十章 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322第十一章 公允价值披露323第十二章 衔接规定327第十三章 附则327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328第一章 总 则328第二章 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328第三章 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331第四章 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332第五章 衔接规定332第六章 附 则333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333第一章 总 则334第

17、二章 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335第三章 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336第四章 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339第五章 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341第六章 衔接规定343第七章 附 则34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修改)343第一章 总则343第二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345第三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347第四章 列报349第五章 附则35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第一章 总

18、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

19、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

20、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

21、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三章 资 产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

22、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四章 负 债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

23、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

24、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六章 收 入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25、、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七章 费 用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

26、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八章 利 润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

27、表。第九章 会计计量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

28、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

29、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30、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章 确认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31、:(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章 计量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32、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

33、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

34、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

35、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

36、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四章 披露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时间2014年3月13日施行2014年7月1日第一章 总 则第

37、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8、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

39、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二章 初始计量第五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

40、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六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取得

41、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行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1-2第三章 后续计量第七条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

42、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第九条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

43、算。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44、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第十二条 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

45、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第十三条 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第十四条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

46、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

47、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十五条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

48、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十六条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

49、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第十七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第十八条 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

50、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第四章 衔接规定第十九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已出租的建筑物。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51、。(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三)以其他方式取

52、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第八条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 后续计量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53、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

54、为成本模式。第四章 转换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第十五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十六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

55、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第五章 处置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六章 披露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56、(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章 确认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

57、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 初始计量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八条

58、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

59、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第四章 后续计量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

60、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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