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培训行业之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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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64页 共164页编写说明为方便纳税人理解,“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培训课件将税收政策与纳税人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涉税事项结合起来,以纳税人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涉税事项为主线,穿插介绍与各项涉税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其中,纳税人最关注的申报缴税事项和税收优惠事项为讲解的重点。课件分为七大部分:第一部分:背景介绍简要介绍“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及深圳完成税制转换的时间。第二部分:“营改增”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介绍“营改增”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定义及纳税人分类(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并说明其中本课件将涉及的纳税人范围。第

2、三部分: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应税范围介绍交通运输业纳税人“营改增”应税范围及不属于应税范围的几种特殊情形。第四部分:主要涉税业务事项第四部分内容是本课件的重点内容,篇幅最大。该部分内容以纳税人“营改增”登记为起点、以经营期间的主要涉税业务为主线,介绍各阶段涉及的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第五部分:会计核算处理介绍“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几种典型的会计核算处理方式。第六部分:纳税服务方式介绍深圳国税提供的几种纳税服务方式,如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深圳国税门户网站、手机短信服务等。第七部分:软件操作介绍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网络发票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一般纳税人网上电子

3、申报系统、一般纳税人网上抄报税系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免抵退)的操作。其他事项说明:1课件中提到“试点实施之日”,指2012年11月1日。2. 课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主要针对纳税人从事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若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税范围,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相关政策请参考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3. 课件中涉及的征管规程侧重于涉税业务办理流程的描述,若需了解详细的办税资料,可登陆深圳国税门户网站“税法宣传/直通车/基础知识/办税篇”查询。4. 各涉税软件不做重点介绍,若需要了解各软件操作请见课件“软件操作”部分。目录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4第二部分 纳税人和扣

4、缴义务人4一、基本规定4二、纳税人分类5第三部分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应税范围6一、一般规定6二、特别规定8第四部分 主要涉税业务事项10一、试点实施准备阶段13二、试点实施后21三、注销税务登记123第五部分 会计核算处理124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124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125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125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126第六部分 纳税服务方式126一、办税服务厅126二、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8三、深圳市国税局网站131四、手机短信132第七部分 软件操作132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132二、

5、网络发票系统133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136四、一般纳税人网上电子申报系统141五、一般纳税人网上抄报税系统147六、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免抵退)150“营改增”培训(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应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第二部分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一)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6、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二、纳税人分类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

7、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本次课程将对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涉及的相关“营改增”政策、征收管理进行讲解。其中涉及交通运输业并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相关政策用下划线标注。第三部分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应税范围一、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服务,都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一是境内的单位

8、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例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出境、入境和境外)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二是凡应税服务发生在境内的,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9、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交通运输业的具体范围如下: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

10、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二、特别规定(一)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

11、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非应税服务范围1.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例如: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职工开班车,或者为单位领导开车。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

12、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例如: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2011】11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5. 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

13、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6. 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外,其他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规定的航空运输业务,不缴纳增值税,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第四部分 主要涉税业务事项试点实施准备阶段“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在试点实施准备阶段办理的业务包括:“营改增”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确认过渡税收优惠信息;发票领购;防伪税控系统购置及初始发行;办理网络发票相关业务。试点实施后试点实施后主要涉税业务包括:变更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续管理、税收

14、优惠备案或申请审批、申报缴税、出口退(免)税认定及申报;纳税人还可能涉及以下涉税业务(因不常用不做详细介绍):相关税收证明的开具纳税人需要开具相关税收证明(如纳税证明、税务违法情况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需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申请。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

15、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丢失被盗发票挂失纳税人丢失发票、发票领购簿(或忘记购票密码)、防伪税控设备,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办理挂失手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作为购货方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料。遗失税务证件报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纳税

16、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前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误征退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扣缴义务人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17、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多缴税款抵缴税款结业纳税人结业时需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试点实施准备阶段(一)“营改增”税务登记所有涉及“营改增”试点应税范围的纳税人均应办理国税登记。未办理国税登记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从即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前往国税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登记;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办理国税税务登记,以便办

18、理后续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1.已纳入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的纯地税户,仅需携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前往国税办税大厅,办理国地税共管户标识变更。2.未纳入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的纯地税户,分两种情况:(1)该纯地税户之前在国税登记过且为注销状态的,应先办理重新税务登记,然后在联合办证平台办理基础数据比对更正。(2)该纯地税户之前未在国税登记过的,应先办理基础数据比对更正为纯地税户,然后办理国地税共管户标识变更为共管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已面向所有纳税人免费开通短信服务业务,为纳税人提供业务办结通知、双定户储蓄扣税提示、退税成功通知以及国税公告等服务。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主动向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位人

19、员提供有效的移动电话号码,以便我局更好地提供服务。(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除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时间自2011年10月起到2012年9月

20、止。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2)从2012年1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其应税年销售额按试点后连续12个月重新计算,有效期从2012年11月1日起。以前年度的营业额不列入计算范围。试点实施后,以余额方式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

21、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例如,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是否做到“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由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认定。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认

22、定程序(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在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国税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通知书二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未超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国税税务机关报送要求的资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注:试点实施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1)年应税销售额大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3、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纳税人申请认定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要求的申请资料:认定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三)确认过渡税收优惠信息试点实施之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对已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1月后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10

24、月31日前,填写并提交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比对确认后,直接制作增值税减免文书。如确认不通过,需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上述增值税应税服务减免项目、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起止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剩余税收优惠期满为止。注:对已明确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2012年12月15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1月后的,纳税人在2012年11月后的优惠期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四)发票领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于2012年10

25、月起到国税机关领取国税发票,发票应在2012年11月1日起使用,不得提前开具。首次在我局领购发票,要先办理磁条式发票领购簿,需携带:1.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2.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 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发票专用章);4.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国税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表格区领取,须在表格公章区处加盖公章,须法人代表本人签名,该签名与公司章程或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核对;法人代表本人办理不需此表);5. 发票专用章印模(加盖在购票员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可进入深圳国税网站()查询可购买发票的种类与数量,具体查询步骤如下:登录网站我的办税大厅

26、基本信息查询发票购买资格查询。网络发票用户可以在网络发票系统中查询其可购普通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领购发票可免收工本费。(五)防伪税控系统购置及初始发行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办理:1.试点纳税人中已经是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转到国税后继续延用原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2.转到国税后首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需新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企业除外)。企业填写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27、企业情况登记表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大厅前台办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货物运输)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上的服务单位联系方式,联系参加培训和购买防伪税控设备。由于涉及纳税人较多,请纳税人尽早与服务单位联系。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货物运输企业,转到国税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不需再次购买和培训;如兼营应税货物或劳务的,仍需增购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精神,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

28、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培训完成后,凭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货物运输)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大厅办理税控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时,开票限额为万元,不满足经营需求的纳税人,可通过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申请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限额变更。3.试点纳税人中已经是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同时在地税原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企业,使用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不需再次购买和培训,但仍需要按第二款的步骤办理登记和发行。4.货物运输税控纳税人原开票系统需升级才能开具货物运输

29、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在11月1日前自行从深圳国税局网站下载开票系统升级。(六)办理网络发票业务所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深圳市国税局发售的普通发票的必须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从2012年10月8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办理网络发票开户、注册使用网络发票系统、下载票源等开票前置业务。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依靠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三大运营商的技术和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任何一家运营商。使用运营商的网络发票平台,可以实时联网在线开具普通发票,除此之外,还可以享受运营商提供的全程咨询和维护服务,网络发票平台还提供网上发票验旧、网购快递发票、发票快速查验等创

30、新服务,在方便使用和管理发票的同时,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办理所有发票事宜。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拨打运营商的热线咨询电话,或到运营商定点营业厅咨询。正式开通网络发票业务需要携带要求的资料亲自前往运营商的定点营业厅办理。各运营商热线电话如下:中国电信:10000+9;4008823661中国联通:4000603000中国移动:10086+8网络发票办理流程见“软件操作”部分。二、试点实施后(一)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全市国、地税任一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址变更

31、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跨区迁移)的,其跨区迁移由纳税人迁出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1.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1)进项税额抵扣在辅导期内,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必须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经稽核比对无误的抵扣凭证作为企业比对当月的进项税额,于次月纳税申报前申报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

32、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2)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

33、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3)转为正式一般纳

34、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满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发起转正审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未发现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辅导期满的次月起,解除辅导期,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辅导期满的次月起,重新按照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实行期限为6个月纳税辅导期管理。2.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续管理(1)暂停及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暂停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和检查中,发现一般纳税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35、的“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即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未准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恢复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恢复资格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递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申请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被整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批: 审核后,对未按规定整改的,继续暂停一般

36、纳税人资格; 对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前为辅导期管理的,同意恢复资格的,从恢复资格的次月起重新开始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 其他情况同意恢复资格的,可直接按暂停前的资格,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 (2)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3)跨区迁移在深圳市范围内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登记变更办理,其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具体办理流程为: 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后,税务机关予以办理资格迁移手续。 迁入地税

37、务机关应按规定为迁入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发售和金税卡等税控设备的发行事项。 迁入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迁入后20天内,对迁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 复核结果正常的,维持其原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纳税人)资格,纳税人原辅导期限不变。复核结果异常的,符合转入辅导期管理或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的,按转入辅导期或暂停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发票事项1. 发票种类除另有规定外,从事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非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38、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发票,均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属于“营改增”应税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开具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介绍见“软件操作”部分。所有试点纳税人均可在我局申领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该规格发票为三联,有百位、千位和万位三种面额。国际运输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业、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报关代理业、国际旅客航空运输业纳税人可在我局申领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39、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该规格发票为四联,有万位和十万位两种面额。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属于“营改增”应税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开具的发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纳税人,可以向我局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2.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以下简称为货运专用发

40、票)(1)货运专用发票的联次、用途及工本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货运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一致。(2)货运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 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41、、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原则: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四个季度),第8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分别用3和6表示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目前统一用“0”表示电脑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货运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3

42、)货运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开具范围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发票项目的说明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43、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流程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

44、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4)税控系统使用有关问题 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操作见“软件操作”部分。3. 发票领购(1)地税发票缴销试点纳税人营改增经营业务使用的除

45、印有本单位名称以外的地税发票于2012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结存的相应地税发票,于2012年11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试点纳税人营改增经营业务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于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结存的相应地税发票,于2013年2月28日前到国税机关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2)领购发票企业在深圳国税办理完税务登记后,需要先办理发票领购簿,然后按照要求购买发票。前次购买发票用完后,需要验销后才可以购买新的发票,深圳国税普通发票的验销在网上进行,不用到前台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网上抄税或到前台抄税。纳税人可通过网络发票系统

46、进行深圳国税发售的普通发票进行网上申购,纳税人凭借购票员证件证号码和购票簿密码,就可以进入网络发票系统网上购票模块进行网上购票。纳税人应凭购票员身份证原件接收快递发票,并核对发票种类和数量后在网络发票系统中确认,未确认的,不能通过网络发票系统开具。纳税人可进入深圳国税网站查询可购买发票的种类与数量。网络发票用户可以在网络发票系统中查询其可购普通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发票用量或发票种类无法满足需求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重新票种核定、超限量购买发票或预缴税款超限量购买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无法满足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最大开票限额变更。 (四)税收优惠事项1优惠政策(1)免

47、税优惠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2)即征即退优惠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增值税抵减(非增值税纳税人购入设备抵减政策有待确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48、(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税控设备的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

49、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4)简易征收项目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

50、、出租车),可以按照3%简易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 优惠备案(申请)(1)税收优惠备案增值税优惠备案类项目按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类型,分为减免税资格备案和简易征收备案两种。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各优惠事项具体备案资料如下:国际运输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自备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复印件及营运证等相关资料; 运输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从事国际运输劳务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道路运

51、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选择按4%征收率简易征收并征前减半的,应申请简易征收和征前减免两个备案项目;一般纳税人选择按4%征收率简易征收的,只申请简易征收备案项目。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即征即退优惠审批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属于增值税优惠报批类项

52、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深圳市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退(抵)税申请表;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三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3. 放弃免税权的处理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一经放弃免税权、减

53、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五)申报缴税事项1应纳税额计算(1)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税公式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

54、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期末留抵税额政策衔接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在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之前征收营业税时,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额,按照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

55、在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先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销售额的相关规定销售额的一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

56、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确定在前面的征税范围中已提到两种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纳税人发生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或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57、。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未确定相关成本利润率标准。差额计算的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

58、,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实施之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

59、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上述“差额销售额”规定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当期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规定:当期发生属于规定扣除项目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外,可以全部计入当期允许扣除项目申报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上期转入本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余额本期发生的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

60、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小于等于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大于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可以转到下期继续扣除。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等。交通运输业服务差额征收汇总表税目内容计税依据依据交通运输业基本规定纳

61、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项 和国税发2007101号具体规定中国国际航空股份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国税函2005202号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

62、”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5208号航空公司从事包机业务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国税发2000139号服务中止等行为的税务处理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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