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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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安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三、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具体有: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

2、机、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电梯)、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四、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筑管理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市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五、执行时间: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注册自发文之日起开始由“产权单位向负有建筑安全职责的县(市)建设局和市建管处申报办理,原有机械应于2009年7月15日前完成初始备案注册,逾期不予办理。2、建筑机械使用登记自2009年8月5日正式实施,逾期未办理备案注册和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

3、禁止使用。第二章 备案注册六、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统一备案管理,备案由产权单位向各县(市)建设局和市建管处申请办理。凡未办理备案注册并取得备案注册证明合格手续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七、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安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09年6月10日以前出厂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应提供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据的设备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报告);(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以上所提交资料核对原

4、件后,留存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印章)。八、 本市以外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安庆市建设工地安装前,产权单位必须持原备案注册证明与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资料,到县(市)建设局和市建管处办理登记。符合国家、安徽省相关标准的,应予登记,核发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不得安装、使用。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和登记,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规定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十、各县(市)建设局和市建管处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注册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

5、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并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注册证明,分别为备案注册牌和备案注册证书。备案注册证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一份交由产权单位备查。十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应持备案注册证明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到县(市)建设局和建管处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到各县(市)建设局和市建管处办理备案注册证明注销手续:(一)超过备案注册证明核准年限的;(二)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经鉴定达不到原设备性能的;(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设备技术缺陷,经检验鉴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第三章 安装(拆卸)告知十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

6、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责令使用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一)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的;(二)邻近的构筑物在工作半径内的;(三)外输电线路达不到安全距离的;(四)城市主要通道在工作半径范围内通过的。十四、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注册证明;(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

7、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十五、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县(市)建设局和市建管处;同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未告知的,不得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十六、各县(市)建设局和市建管处在接到安装单位的告知书后,应对提交资料的齐全性、程序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施工现场查看。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告知书上签字

8、,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四章 使用登记十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由法定检测机构负责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所有建筑工地必须主动申报检验检测,未按规定检测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十八、建筑起重机械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十九、使用单位应在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建设局和市建管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不符合登记条件而未能办理使用登记的不得使用。二十、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庆市建筑起重机械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注册证明(三)建

9、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五)使用单位特种做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六)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八)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九)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使用、安装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报告;(十)备案注册证书。二十一、各县(市)建设局和市建管处应当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使用登记证明。使用登记证明包括使用登记牌和在备案注册证书上进行使用登记。二十二、使用登记牌应与备案注册牌并列附着于该设备显著位置,固定牢固。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办理使用登记且使用单

10、位应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二)未经安装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三)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设备违规使用正在进行处理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二十四、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二十五、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建筑

11、起重机械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登记、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情况;(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及落实情况。二十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二十七、各县(市)建设局和市建管处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公示;对严重违规、造成事故的安装单位、租赁单位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范围。二十八、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二十九、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建委负责解释。本文来自安庆市建设委员会:第 8 页 共 8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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