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DOC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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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豫农政法20182号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确保我省农药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办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河南省农药生产许可办事指南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1月30日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项目名称:农药经营许可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2.经营

2、条件是否合格;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4.申请人的资质。审批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资料要求:需提交下列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8)

3、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9)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10)其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4)、(5)、(6)、(7)、(8)、(9)项材料,并单独装订成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2)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3)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4)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需要时提供);(5)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2.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提供以下材

4、料:(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3)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4)其他。3.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3)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管理制度变化情况,农药销售情况,被相关部门监管及整改情况等;(4)其他。办理流程:1.网上资料提交: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2.网上预审:农业厅行政审批大厅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进行材料预审。符合条件的预审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网上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3.窗口受理:网上预审通过,申请人按

5、要求向河南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和对应电子文档。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4.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提交实地核查报告。审查完毕后提交审查意见。5.决定:根据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6.送达: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

6、办理流程图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4.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图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网上申请,窗口申请)送达审查受理审查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允许当场更正符合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业务审查符合条件,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材料补正通知附件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类别: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改变仓储场所申请人:(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邮政编码传真电子邮箱QQ或微信号成立时间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固定资产(万元)注册资金(万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手机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二、申请农药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分类申请经营范围(在对应的栏目中打“”)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三、分支机构序号营业场所地址仓储场所地址四、提交材料清单材料名称是否提交(在相应栏目中打“”)备注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7.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8.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9

8、.申请材料电子文档10.其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3、4、5、6、7、8项材料,并单独装订成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12.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13.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14.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15.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特制定本细则。第二

9、条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实地核查。第三条河南省农业厅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及材料审查。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省辖市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河南省农业厅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核发。第四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第二章申请材料基本要求第五条农药经营范围分为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两类。

10、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要求。第六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六)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八)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九)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十

11、)其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四)、(五)、(六)、(七)、(八)、(九)项材料,并单独装订成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二)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三)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四)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五)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第七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分支机构

12、发生变化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三)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四)其他。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第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管理制度变化情况,农药销售情况,被相关部门监管及整改情况等;(四)其他。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

13、和电子文档。第三章审查人员第九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我国农药发展状况;(二)熟悉农药使用技术的公职人员;(三)其他条件。第十条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第十一条审查人员应当科学、依法、公正地进行审查。第四章材料审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对受理的经营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第十三条审查人员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第十四条材料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现的

14、问题;(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三)材料审查结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提出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意见;申请资料不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提出不予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意见;审查发现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提出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意见。第十五条材料审查应当及时完成,并形成审查意见。第五章实地核查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范围或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的;(三)新设立或者增加分支机构的;(四)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五)其他需要

15、实地核查的。第十七条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人员组成实地核查小组,提前通知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小组应当由2人以上(含2人)组成,并指定1人为组长。第十八条实地核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召开实地核查预备会议。介绍实地核查要求,通报申请人,告知实地核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实地核查纪律,听取经营单位情况介绍等。(二)开展实地核查。主要查阅材料、查看实地、询问有关人员,对经营人员实地考核等。(三)反馈实地核查意见。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听取申请人意见。(四)形成实地核查报告。第十九条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后2日内,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

16、门提交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提出实地核查结论,明确实地核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第二十条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对照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逐项核查。第二十一条实地核查单项结论。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对照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逐项作出实地核查结论。每个项目的实地核查评定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与“此项不适用”。其中,“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可以改进的一般性质的问题;“不符合”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此项不适用”是指该项核查内容与申请经营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对核查结论为“不符合”或“建议改进”的,应当说明

17、理由。第二十二条实地核查小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的实地核查单项结论,给出综合核查结论。综合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核查结论为“合格”:1.所有核查项目为“符合”或者“此项不适用”的;2.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中标注“*”关键项目的核查结论未出现“建议改进”的;“建议改进”总数不超过6个的。(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核查结论为“不合格”:1.单项核查结论出现“不符合”的;2.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中标注“*”关键项目的核查结论出现“建议改进”的;“建议改进”的总数超过6个的。第二十三条材料审查与实地核查结论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论为准。第六

18、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河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2.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3.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附件1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一、企业基本情况序号核查内容核查要点核查方法核查评定具体核查记录1.1企业名称(1)申请表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一致;查验申请表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一致性;查验经营场所地址和仓储场所地址与申请表填写的一致性。()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2)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19、一致;1.3住所(3)申请表填写的住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一致;1.4*经营场所(3)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申请表填写的一致;1.5*仓储场所(4)仓储场所地址应当与申请表填写的一致。二、人员要求序号核查对象及内容核查要点核查方法核查评定具体核查记录2.1经营负责人(1)应当熟知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具有一定的经营和管理知识。了解经营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从业经历、对相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交谈记录:证明及档案符合性:2.2*经营人员(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

20、历或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培训合格证明;(2)应当熟知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3)具有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4)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并能针对农药使用进行规范的指导。(1)当面了解经营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从业经历、对相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对当地农业生产了解情况;对病虫草害及防治知识的掌握情况等;(2)应当随机抽取经营的农药产品,让其简述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药害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3)查看有关人员个人简历、培训证明、劳动合同(必要时核查社保缴费单)、学历证明等,并与申请材料对照。()符合()建议改

21、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交谈记录:证明及材料的符合性:2.3*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人员除满足2.2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1)与经营人员交谈,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是否有2年从事限制性使用农药的经历、对限制性使用农药名录的掌握情况;对相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对当地农业生产了解情况,尤其与限制性使用农药相关的作物及病虫害发生、防治情况;对病虫草害及防治知识的掌握情况等;(2)可随机抽取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产品,让其简述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药害情况及人畜、环境、作物安全注意事项;(3)查看

22、有关人员个人简历、培训证明、劳动合同(必要时核查社保缴费单)、学历证明等,并与企业申请材料对照。()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交谈记录:证明及材料符合性:三、经营条件(经营/仓储场所、设施、设备等)及农药废弃物暂存场所要求序号核查对象及内容核查要点核查方法核查评定核查记录3.1*经营场所、仓储场所(1)具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专门经营场所;(2)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3)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看实地,必要时测量(1)经营场所面积:()平方米;(2)仓储场所面积:()平方米。()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3.2安全保障设施、设备(1)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

23、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设备(如:通风厨或排气扇、灭火器、水缸或黄沙、口罩、劳动服、手套、水池、洗手液、急救设施和设备等);(2)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看实地:(1)经营场所安全防护器材设备;(2)仓储场所安全防护器材设备;(3)经营场所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措施;(4)仓储场所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措施。()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3.3展柜、货架等经营设施(1)具有专门展柜、货架等必要的经营设施;(2)应当具有明显标识及警示语;(3)与经营的其他商品有效隔离。看实地:(1)仓储场所产品摆放遵循“安全第一

24、”的原则。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不超过2米,防止倒塌;具有刺激性气味的农药应该单独存放;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2)展柜、货架摆放应当遵循“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按农药类别设置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展示区,并加以标识。也可以根据所适用的农作物和防治对象,分区进行展示。(3)货架或柜台醒目位置是否具有“农药有毒”、“禁止吃东西、吸烟、喝饮料”等类似警示语。(4)是否与其它商品分开经营;(5)其他相关设施:()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3.4*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条件除满足3.1、3.2、3.3条件外,经营限制

25、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看实地:(1)检查是否有具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2)检查是否有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3.5*限制性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是否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核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3.6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按国家环保部、农业部、财政部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按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四、可追溯管理

26、情况序号核查内容核查要点核查方法核查评定核查记录4.1*计算机管理系统(1)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2)具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实地查看:(1)是否有扫描识别设备及是否能进行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2)是否有计算机并能正常工作。()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4.2*进货查验及台帐记录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实地查看:(1)进货渠道;(2)包装箱内是否有质量合格证;(3)查验标签是否与核准标签一致(可实地查验演示);(4)进销台帐记录情况。()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4.3*限制性使用农药实名购买记录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

27、具备能实名制记录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实地查看:(1)是否具有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2)实地查验系统记录。()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五、管理制度要求序号核查内容核查要点核查方法核查评定核查记录5.1管理制度内容管理制度是否包括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及人员培训等方面。查看制度完整性、查看运行记录、核查制度执行情况()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5.2可追溯管理制度具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查看制度完整性、查看运行

28、记录、核查制度执行情况()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5.3限制性使用农药管理制度包括进货与销售、安全管理和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使用指导及人员培训等方面。查看制度完整性、查看运行记录、核查制度执行情况()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注:实地核查表中核查评定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其中“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可以改进的一般性质的问题;“不符合”是指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关键项目缺失。如果经营企业不需核查相应项目,在核查记录中填写“此项不适用”。附件2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申请人:申请人经营场所

29、地址:是否首次申请:申请经营范围:核查日期: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结论(包括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结论:核查组根据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在材料审查的基础上,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该申请人进行了实地核查。共核查项,其中:符合项目项;建议改进项目项;不符合项目项。经综合评价,本核查组对该申请人的审查结论为:(注:审查结论从合格、不合格两项中选取一项)问题与建议:核查小组组长(签字):农业主管部门(公章)年月日年月日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5页 共35页附件3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真实性核查

30、意见(是否符合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布局规划等):经办人:年月日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意见:领导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2018版)为切实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指导全省开展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工作,通过制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控制我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数量,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可持续发展。二、工作目标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现“三

31、个100%”目标:销售的限制使用农药100%来源可追溯、100%去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做到管理规范、实名购买、电子记录溯源,基本建立起规范化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和追溯管理体系。通过实行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最大限度地规范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行为,掌握限制使用农药的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管,落实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使用安全。三、基本原则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许可管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执行农业部公告。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兼顾方便”原则,既满足农业、林业生产需要,又便于农民购买和监督管理,同时还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地理环

32、境以及杀鼠剂等用药情况,统揽全局,均衡设置,科学编制布局规划。(一)服务生产和生活需求。限制使用农药布局规划坚持服务农业、林业生产及群众生活需求,根据各地粮食作物耕地面积,农业、林业实际用药情况,群众生活需求,确定规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限制使用农药毒性高和使用要求高的特性,要求布点合理,特别是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产区,要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前提下,规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三)强化限制使用农药监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数量应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人员、场地、设施和管理制度等条件要严格掌控,有利于加强监管。四、具体布局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农业部门应当严

33、格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具体种植结构、农业生产需要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地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一)按照乡镇数量布局,原则上每个涉农乡镇不超过1家,定点经营门店座落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二)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集中产区的乡镇(指种植面积达总面积的50%以上)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不予核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鼠害发生较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设立,但必须从严管控。(三)粮、棉、油、菜混作区内,限制使用农药仍有一定需求量的,要谨慎设点,从严掌控。(四)省、市、县交界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农药监

34、管重点地区,森林、湿地、草场等特殊地理环境,以及城市、乡村群众居住地,可结合当地使用杀鼠剂等限制使用农药情况,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控制数量。五、核准条件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准条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二)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三)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四)有明显标识的销售

35、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五)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六)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七)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相关规定;(八)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九)其他条件。六、核查核发河南省农业厅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及材

36、料审查。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河南省农业厅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按“自愿申报、严格标准、满额即止”的原则核发。七、保障措施(一)加大宣传。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重要性及意义的认识。(二)加强领导。农药经营许可是农药管理条例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相关工作。(三)强化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制定出本辖区切实可行的布局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细化工作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人员到位、措

37、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四)严格督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限制使用农药许可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尽快予以解决,必要时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将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附件: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规划表附件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规划表市、县规划最多设店数(个)市、县规划最多设店数(个)郑州市21驻马店市65开封市45南阳市106洛阳市90信阳市70平顶山市60济源市5安阳市80巩义市5鹤壁市15兰考县7新乡市65汝州市16焦作市30滑县15濮阳市80长垣县5许昌市58邓州市30漯河市30永城市30三门峡15固始县20商丘市100鹿邑县15周口市95新蔡县13合计1186 第 35 页 共 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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