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模拟卷含答案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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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模拟卷含答案1. 单选题 李某与温某之间债权债务纠纷经甲市M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温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对李某的欠款。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履行期内,李某发现温某正在转移财产,温某位于甲市N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一套,故欲申请法院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此时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且未进入执行阶段,李某不能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B 李某只能向作出判决的甲市M区法院申请保全C 李某可向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申请保全D 李某申请保全后,其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1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考点 保全的措施解析 本题是对

2、执行前的保全措施的考查。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163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同时,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执生效判决的执行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故本案的执行法院为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B项说李某只能向甲市M区法院申请保全。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履行期间届满后,不申请执行的,应是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而不是15日内)解除保全措

3、施。2. 多选题 紫云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近期公司的几次投标均失败,董事会对此的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对手强大。但监事会认为是因为董事狄某将紫云公司的标底暗中透露给其好友的公司。对此,监事会有权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A 提议召开董事会B 提议召开股东会C 提议罢免狄某D 聘请律师协助调查考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解析 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公司法第110条第1、2款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4、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所以常规董事会是按法律规定召开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BC项:符合题意,当选。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D项:符合题意,当选。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有调查的权利,必要情况下请专业人员协助调查也是允许的。3. 多选题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B 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C 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D 财产案件的生效判

6、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考点 民事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职务判断,而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所作出,但少数裁定,如先予执行的裁定则涉及实体义务的履行。 B项:说法正确,当选。判决应当采用书面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而裁定则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只有部分裁定可以上诉。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具有

7、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而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不一定都具有给付内容;而裁定只有少数涉及给付内容的才具有执行力。4. 单选题 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B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C 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D 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考点 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的义务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

8、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见,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无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B项:说法正确,当选。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见,并非所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告知。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

9、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D项说法不符合保密权的规定。5. 多选题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

10、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B 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C 可以合

11、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D 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考点 诉的合并与诉的分离解析 A 项:说法正确,当选。就本案借款纠纷而言,李强对赵刚向其借款5000元的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李强提出的借条是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属于本证。 B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所证明的事实是李强向赵刚实施了转账行为的事实,并不能直接证明李强将5000元借给赵刚这一事实。 C项:说法正确,当选。在本案诉讼中,赵刚承认向李强借款的事实构成诉讼自认。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的事实,是本案被告赵刚所提出的一项独立的诉讼主张,并不是反驳李强所提出的借款事

12、实。6. 多选题 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 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 B 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C 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 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考点 证明责任的分配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

13、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可见,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依法进行或者由人民法院裁量确定,而当事人无权约定。 B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事人无权约定排斥当事人起诉权的行使。 C项:说法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主要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并节约司法资源,因此,根据诉讼原理,当事人不可以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而不适用简易程序。 D项:说法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

14、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后,是否出庭参加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可以处分的权利。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拘传只能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7. 单选题 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A 合理行政B 高效便民C 诚实守信 D 程序正当考点 诚实守信解析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包括以下三项子原则:(一)公平公正对待;(二)考虑相关因素;(三)比例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是指:(一)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

15、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迟延;(二)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以下两个子原则:(一)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其包括以下内容:1.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2.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16、。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子原则:(一)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二)公众参与权: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决定时,应听取公民的意见。包括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过程中,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C项:符合题意,当选;AB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本题中,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诚实守信原则中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的要求。8. 多选题 材料: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

17、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

18、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根据材料、材料和材料,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 A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B 协议一有仲裁条款C 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D 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考点 债权人代位权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

19、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在材料中可知,甲与乙虽然达成了代物清偿的协议,但没有实际履行,其协议实际上没有生效,其债务依旧是2000万元的金钱之债。 B项:说法错误,当选。仲裁协议仅能排除协议当事人甲、乙的起诉行为,而不

20、能排除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丁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此是依据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原理。 C项:说法错误,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乙公司只是发函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依旧是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D项:说法错误,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

21、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对乙的债务为2000万,乙对丙的债务为3000万。所以,丁只能对甲主张2000万数额,对于多出的1000万,甲可以提出抗辩,但不能以数额超出为由对抗丁公司的代位权之诉。9. 单选题 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

22、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A 书证B 鉴定意见C 勘验笔录D 电子数据考点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解析 A B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鉴定意见是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对民事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察、检验后制作的笔录。民诉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

23、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10. 单选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

24、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公司B 丙公司C 丁公司D 王某考点 物权行为,善意取得解析 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a)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b)以合理的价格转让;(c)需要登记的已经完成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d)动产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因为丙公司和丁公司知道挖掘

25、机归甲公司所有,所以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 D项: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甲公司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挖掘机的所有权转移给了王某,因此王某是挖掘机的所有权人。11. 单选题 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 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B 区房管局以王某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C 某企业以工商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D 黄某不服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

26、标准直接向法院起诉考点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

27、际影响的行为。本题中,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立案侦查与否属于刑事司法行为。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题中,区房管局以王某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区房管局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若其作为原告起诉违背了行政诉讼法原被告恒定原则。因为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法是控权法而不是官告民的法。

28、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八)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本题中某企业以工商局滥用其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不含规章。本题中黄某不服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直接向法院起诉,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是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进行附带性审查但是不能直接起诉。12. 多选题 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

29、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B 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C 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D 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考点 证据保全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30、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题中的甲县是被申请人住所地。 B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见,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C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

31、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13. 单选题 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 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D 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考点 物权行为,善意取得解析 A项:说

32、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甲与乙的约定有效,乙付清全款后,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乙。 B项:说法正确,当选。依据如上所述的合同法第134条,在乙分期付款期间,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106条:“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

33、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这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描述。从以上条款可知,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无权处分,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保留所有权的,所以甲将汽车卖给丙是有权处分,不涉及善意取得制度。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依然是汽车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丙可以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14. 单选题 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

34、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说法正确。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B 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C 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D 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考点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重新审判的期限解析 D项:说法正确,当选;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39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15. 单选题 检察院

35、对孙某敲诈勒索案审查起诉后认为,作为此案关键证据的孙某口供系刑讯所获,依法应予排除。在排除该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该案处理,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 检察院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B 检察院未经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决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C 检察院排除刑讯获得的口供,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D 检察院不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提起公诉考点 不起诉的种类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本案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适用的情形是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即证据不足,因此应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也就是存疑不起诉。 B项:说法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

36、款规定:“对于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见刑诉法并未限制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其中包括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侦查机关刑讯获得的口供依法排除,体现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高检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16. 多选题 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

37、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B 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C 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D “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考点 法律适用的步骤,演绎法律推理,法的作用解析 AC项:说法正确,当选。在本案中,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刑法规范作为大前提,最终得出徐某有罪判决的结论,即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

38、有期徒刑10年”,构成故意伤害罪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显然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案件事实属于演绎推理的小前提,非大前提。17. 单选题 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B 当事人的意思表

39、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C 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D 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考点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刘某与韩某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属夫妻忠诚协议,因而既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又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是将企图发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

40、。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识与效果意思。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是体现为私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既可以基于合法行为而产生,也可以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只不过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为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产生的属于调整型法律关系。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所谓法律伦理性的原则就是法律

41、和道德共享的原则,婚姻法中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的规定属之。18. 单选题 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 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B 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C 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D 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考点 国际司法协助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

42、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8)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

43、送达。”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只有受送达人所在国也为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才考虑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上述规定第6项,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上述规定第3项,采取使领馆途径送达,只针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上述规定第7项,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19. 单选题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

44、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B 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C 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D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考点 顺序履行抗辩权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45、相应的履行要求。”题目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后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支付货款,丙6月1日未付款,故乙公司有权拒绝交付自动扶梯。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因为依据三方合意的内容,丙公司仅代甲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享有合同权利,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项:说法正确,当选。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甲乙丙三方的合意,丙为先履行债务人

46、,但“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此情形可能影响乙公司商业信誉、债务履行能力,因而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题目中,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原属于甲公司的付款义务。该合意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甲不再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20. 单选题 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47、 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 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 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 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考点 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犯罪中止的特征解析 (1)甲以勒索为目的,欺骗乙、丙将吴某扣押,甲构成绑架罪(间接正犯)。(2)乙、丙客观上将吴某扣押,主观具索债故意,构成非法拘禁罪。(3)乙、丙已将吴某扣押控制住,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4)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住人身,甲构成绑架罪既遂。(5)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与甲、乙、丙实施

48、的扣押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乙、丙不构成绑架罪。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构成既遂。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1)吴某的死亡结果与甲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2)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绑架的结果加重犯中再也没有“致人死亡”这一项。 D项:说法正确,当选。乙、丙均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21. 单选题 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49、确的?A 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B 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C 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D 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考点 物权的变动的原因,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占有的种类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知继承物权,无需登记,就可发生物权变动,此乃登记发生物权变动之例外,所以蔡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C项:说法错误,不

50、当选。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此规定为概括继承规则即蔡永继承房屋需负担蔡花对该房屋的借用权。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知蔡永有权要求蔡花搬出,但应当给蔡花必要的准备时间。 D项: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34条

51、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可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前提是:(1)请求人为物权人;(2)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蔡永要求蔡花搬出时,蔡花相对于蔡永而言属于无权占有,所以可以对该房屋行使物权请求权。22. 单选题 下列哪一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A 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像材料B 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C 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D 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考点 补强证据规则解析 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52、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称为“补强证据”。主证据是在用于认定案情时,其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需要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二是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不要求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三是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三选项中的证据都是与主证据来源相同的,不能成为补强证据。 D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中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属于需要其他证据印证真实性的证据,而对其真实性进

53、行佐证的书证符合补强证据的三个条件。23. 单选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B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C 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D 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解析 “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两种重要的文件。其中“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出资证明书”只是证明某人向公司出资的证据,和该人是否必然取得股东资格并无实际联系。所以我们在理解上一定要注意:出资证明书并

54、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确认股东资格的凭据是股东名册。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出资证明书的发出方为公司,出资证明书应当在公司成立后才能签发。A项说法不严密。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遗失出资证明书,和严某股东资格的丧失没有直接联系。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2

55、条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并不记载其他股东的情况。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出资的文件,理论上称为“证权证书”,由于其不能自由流通,不属于“有价证券”的范围,这和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不同(股票在性质上为“证权证券”)。24. 单选题 关于诈骗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A 甲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

56、虚假链接,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他人财物。即使他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甲也成立诈骗罪B 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取得他人财物的,由于他人知道自己付款,故乙触犯诈骗罪C 丙将钱某门前停放的摩托车谎称是自己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丙就钱某的摩托车成立诈骗罪D 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对丁应以诈骗罪论处考点 诈骗罪,盗窃罪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考查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骗取被骗人的“处分(转移占有)”财物,被骗人需对处分财物的行为有认识,行为人才能构成诈骗罪。本选项中被害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没有意

57、识性处分。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构成盗窃罪。 B项:说法正确,当选。与A选项考查的考点相同。被害人“知道自己付款”,对处分行为有认识,行为人可构成诈骗罪。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考查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关键要看被骗人有无处分(转移占有)权限。本案被骗人孙某客观上没有骑走摩托车的权限,丙欺骗的并不是具有处分权限的人,不构成诈骗罪;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是财物。丁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25. 单选题 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甲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昊

58、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 代表祺航公司决定是否向昊泰公司转让业务与资产B 将该转让事宜交由法院决定C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转让事宜D 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考点 管理人的职责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59、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所以管理人处分债务人全部库存及营业的时候,需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而不能直接自行决定。 BC项:做法错误,不当选。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

60、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的权限,所以将祺航公司的义务和资产转让的决议,应该有管理人作出。26. 单选题 关于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21岁为成年,到此年龄后,除结婚章中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B “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和部分有限原则C “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

61、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D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失(错)责任原则考点 法国民法典解析 AC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说法错误,当选。法国民法典确立的原则有四: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27. 单选题 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B 通大公司只能请求李某支付车款C 李某、王某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D 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通大公司承担责任考点 发起人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题目信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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