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球清洗装置商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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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2330MW机组第三批辅机设备商 务 合 同包 号:第 12包设备名称:胶球清洗装置合同号:HKDL20210206-12买方: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卖方: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二零一零年二月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2330MW机组合同签字页买方名称: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单 位 盖 章:签名签字日期:卖方名称: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单 位 盖 章:签名签字日期:1 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以下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买方是指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2“卖方是指 (无锡市鸿翔电力辅

2、机),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局部。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章中规定的局部。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给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

3、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说明已到达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1“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3“电厂是指淮南矿业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1.14“技术效劳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

4、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效劳。1.15“现场是指淮南矿业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2330MW机组工程工地1.16“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随机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1.17“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18“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19“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0“分包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局部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

5、让方。1.21“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到达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22“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3“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2 合同标的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置本合同设备。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淮南矿业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2330MW机组工程。2.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胶球清洗装置 设备规格(型号

6、):HXJX-1800-AHGQ 数量:4套2.2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平安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2.3设备的技术标准、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2.4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2.5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2.6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效劳按合同附件7。3 供货范围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效劳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

7、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效劳及技术指导等按工程进度要求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当。4 合同价格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88.20万元,大写: 贰佰捌拾捌万贰仟元整。其中第一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44.10万元,大写: 壹佰肆拾肆万壹仟元整,其中第二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44.10万元,大写: 壹佰肆拾肆万壹仟元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效劳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含保险费和与本合同中卖方应

8、承当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一票结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 288.20 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144.10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144.10万元。本合同设备价格(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从设备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合同设备中进口的设备或部套件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合同的技术效劳费免费。技术效劳费包括按本合同第8款中及附件7中的卖方效劳范围和卖方及卖方技术

9、支持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合同设备到交货地点的运杂费免费。“运杂费包括两局部: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到交货地点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合同设备中国外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目地港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机场(飞机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

10、运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6。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5 付款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5.2付款方式:银行汇票。5.3支付方式:五、四、一 设备到达买方现场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买方发票进帐后次月支付该批设备总价的50%,四个月后支付该批设备总价的40%。 剩余合同总价的10%做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设备质量保证期满,经电厂出具平安运行一年无质量书面证明,买方在次月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局部。6 交货和运输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11、。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6.2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淮南矿业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2330MW机组工程施工现场铁路:电厂专用线零担:淮南站;汽车及其它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淮南矿业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2330MW机组工程施工现场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买方转移给卖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当,交付之后由买方承当。6.3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方案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卖方应以 将6.6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6.4每批合同设

12、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港口/机场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方案,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运输工具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 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1)合同号;(2)机组号;(3)货物备妥发运日;(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5)货物总毛重;(6)货物总体积;(7)总包装件数;(8)交运车站/码头/机场名称、运单号;(9)重量超过二十吨包括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2.7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

13、,并附有草图,具体的要求参见附件9。(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6.7附件4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6.8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给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那么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头/机场,并且通知买方。6.9卖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

14、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卖方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提供的技术资料数量为每套合同设备10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6.10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 通知买方。6.11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丧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

15、充提供缺少、丧失或损坏的局部。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丧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丧失或损坏局部,费用由买方承当。6.12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机场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6.13因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买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卖方已交货)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6.14收货单位: 淮南矿业集团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6.15 技术资料邮寄地

16、址: 安徽淮南洞山中路1号联系人: 周结焱联系 :邮政编码:2320017 包装与标记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屡次搬运和装卸的巩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平安、无损地运抵现场。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假设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

17、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平安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7.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地;(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8)生产日期;(9)生产工厂;(10)保管等

18、级。(11)唛头: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相应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明书、操作手册和/或技术资料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

19、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7.6 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7.2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7.7卖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7.2条相关内容。7.8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适宜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7.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7.11卖

20、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7.12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7.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屡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 合同号;(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3) 目的地;(4) 毛重;(5) 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7.14凡由于卖方包装不当、包装不充

21、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丧失时,不管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丧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7.15卖方应对屡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买方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6个月内由卖方自行回收(费用由卖方承当)。8 技术效劳和联络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效劳。8.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效劳,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

22、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8.3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以快递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8.1和8.2条中规定的效劳工作的组织方案一式6份。8.4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8.5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8.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8.7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

23、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前方可执行。8.8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效劳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前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8.9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8.11需要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局部技术效劳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

24、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负担。8.12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效劳等问题负全部责任。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8.14卖方派到现场效劳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效劳的技术人员名单在本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效劳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效劳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8.15由于卖方技术效劳人

25、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8.16技术效劳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9 质量监造与检验9.1监造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卖方承当。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工程见附件5。为方便监造检验

26、,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提供:.1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方案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方案。.2 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3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交通、通讯、住宿等方面)。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假设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

27、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假设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成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良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不管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章规定应承当的质量保证

28、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由卖方供给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局部卖方要以快递方式邮寄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供货清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

29、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在现场开箱检验时,如果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当。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缺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标准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

30、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当;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14天内提出,否那么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至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

31、缺局部,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下次付款中扣除。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那么,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那么按11.11条处理。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上述至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章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当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10.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

32、试、运行和维修。卖方现场技术效劳人员应对整个安装、调试过程进行指导。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使电厂尽快建成投产。重要工序见附件7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效劳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安装、调试过程中,假设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效劳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效劳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假设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效劳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效劳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当责任。10.2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监督效劳,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平安稳定运行所需的每套机组

33、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在单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供需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证书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进行。10.3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1个月,否那么将按11.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10.4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到达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6个月内(此6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进行,如

34、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买方原因没有按方案进行,此试验时间应相应顺延。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验证该套机组是否能到达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到达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6份,买方4份,卖方2份。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每方发生的所有人员费用均自行负担。如果合同设备不能到达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6条和11.6条办理。10.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平安、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条款被定为卖方责任,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

35、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那么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10.6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那么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到达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费用:(1) 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2)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3) 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4)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5)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

36、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6) 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10.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到达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属卖方原因,那么应按本合同11章执行。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6份,买方4份,卖方2份。此时卖方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与买方一起采取各种措施,使合同设备到达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10.8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

37、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 ,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0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义务使合同设备满足合同附件1和5中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在合同设备通过168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那么此后10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10.9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10天内按照11.4条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10.10按10.4条及10.7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

38、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或请第三方权威部门仲裁确定),卖方应按照本合同6.8条及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10.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

39、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效劳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以下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h + M + c m 其中:总费用(元) a 人工费(元/小时.人) h 人时(小时.人) M 材料费(元) c 台班数(台.班) m 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10.12删除10.13删除10.14删除10.15 如果买方在机组检修时向卖方提出所需备品备件,卖方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响应,并明确答复提供备品备件的时间。卖方并按已经承诺的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1

40、0.16 不管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当。10.17 当买方接受卖方委托进行现场加工和/或修理时,卖方现场代表对于买方提出的委托加工和/或修理联络单包括人工费和其它费用预算应在3日之内确认并签发该单,以便买方开始加工和/或修理工作,如卖方现场代表愈期不确认和签发该单,那么卖方应赔偿由此拖期给买方带来的损失,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10.18 经双方确认或请第三方权威部门仲裁确定,不管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和或补充此损失和/或损坏的设备,然后

41、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当。11 保证与索赔11.1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单体试运合格通过性能验收试验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11.2卖方保证其供给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平安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合同设备应满足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行后,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小时;年运行小时数要求大于8000小时,年强迫停机率不大于2,卖方为合同设备承当的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本设备合同

42、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7天内,否那么,应按11.11条处理。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效劳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11.4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30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

43、。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11.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那么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款办理。否那么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输费及保险费也由卖方承当,同时所更换和/或修理后的设备或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11.6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那么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11.7 由

44、于卖方责任,在第10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到达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当违约金,其计算方法通常根据各种设备经济指标保证值按本钱法、煤耗加补偿装机法计算。 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买方满意的替换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当。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到达各项经济指标。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各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

45、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卖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成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11.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那么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重新计算一年。11.9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没有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条和6.4条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以下比例向卖方收取迟交货违约金或从应付款项中扣除迟交货违约金,迟交货违约金计算如下:当迟交2周时,违约金为迟交总周数乘迟交货物金额的0.5;当迟交35周时,违约金为迟交

46、总周数乘迟交货物金额的1;当迟交5周以上时,违约金为迟交总周数乘迟交货物金额的1.5;不满一周按比例计算。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除非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2个月时,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可超过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但不得超过该设备价格。与此同时,买方有权终止局部或全部合同。卖方支付迟交货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11.10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影响工程进度和相关单位工作的关键技术资料时,买方有权按以下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迟交周内,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批;迟交24周

47、,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周.批;迟交4周以上,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周.批;不满一周按比例计算。每套合同设备迟交关键技术资料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5。11.11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效劳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0.2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这局部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5。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效劳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此项违约金从应支付的技术效劳费中扣除,缺乏局部从设备费用支付中扣除。11.12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当的每套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管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

48、0,除非发生11.9发生的情况。11.13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每套机组最后一批交货完毕后的剩余部件,应按合理的进度交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机组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前。两台机组的公用设备的保证期终止时间应与第二台机组的保证期终止时间相同。11.14 履约保函:11.14.1本合同生效10日内,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由卖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其格式见附件10。11.14.2由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应有效至电厂第二套机组的最终验收时,第二套机组最终验收证书发出之后三十天内,买方将出具卖方银行的履约保函期满通知证明,该通知书的发

49、出日期应视为卖方的履约保函到期日期的证据。如果卖方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合同项下卖方的责任和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追索。12 保险12.1 卖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工地仓库包括卸货后90天止,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前以卖方为受益人,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以买方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间,一旦发生货物损坏等,卖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关工作。12.2卖方应将保险单的副本于每一批设备交货前20天提供给买方。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提供以上保险单副本,卖方同意买方拒付运杂费直到收到保险单的副本为止。13 税费

50、13.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卖方应该缴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卖方承当。13.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卖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效劳(也包括运输)、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卖方承当。14 分包与外购14.1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卖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买方同意批准,否那么不得分包。14.2在本合同生效6个月内卖方须在买方同意的分包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买方。对于主要的分包件,在必要时买方可以通过卖方认可后直接向分包商付款。14.3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效劳、

51、技术配合按8.11、8.12条的规定办理。14.4卖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当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14.5分包与外购内容见附件8。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5.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天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前方能生效。并将修改后

52、的有关局部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15.2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4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方案。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方案,买方有权中止局部或全部合同。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明确规定,那么按有关条款处理。15.3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局部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局部款项索回。15.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假设因国家方案调整而引起本合

53、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15.5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局部设备价格的30并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15.6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局部设备价格的30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15.7 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归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

54、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方同意的一局部合同。15.8 假设15.7条款所述的情况确实发生,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卖方处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买方,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买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索赔不承当责任。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局部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16 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管是否宣战)、叛乱、

55、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那么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16.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情的情况以 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16.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17 合同争议的解决17.1

56、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那么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规那么进行仲裁或由双方任何一方向法院进行诉讼。17.2 仲裁地点为淮南。仲裁机构为淮南市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淮南市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那么进行仲裁。17.3 仲裁裁决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7.4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当。17.5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或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17.6 合同争议诉讼地点为安徽淮南。18 合同生效

57、18.1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18.1.1买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18.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全部“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19 其它19.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9.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局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正文与附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合同正文为准。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19.3合同双方承当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19.4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

58、、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当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19.5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局部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9.6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19.7 卖方保障买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局部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设备、效劳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侵权指控。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买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卖方,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使买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

59、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19.8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快递邮寄、 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19.9 本合同以中文编写,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互往来文件、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应以中文编写。19.10本合同一式正本4份;买方3份,卖方1份。19.11本合同双方的地址如下:买方卖方名称: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地址: 淮南洞山中路1号地址: 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 : 23200

60、1 : 214161联系人:于正江、刘立强 联系人: 唐小海 :、7622784 : : : 0510-85590149开户银行: 工行洞支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胡埭分理处帐号: 21200101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34040215023004纳税人登记号: 320210250085772签字页:单 位 盖 章:单 位 盖 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手 机:13955463238手 机:固定 :0554-7622784固定 :0510-85598478-883传 真:传 真:0510-85590149附件2供 货 范 围1 一般要求本附件规定了合同设

61、备的供货范围。卖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平安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附件1的要求。卖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对于属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和/或数目缺乏,卖方仍须在执行合同时补足。除有特别注明外,所列数量均为一台_机组_所需。卖方应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提供随机备品备件,并在投标书中给出具体清单。提供所供设备中的进口件清单。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清单见附件3。2 供货范围2.1设备范围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条件书内容按以下表格填写设备供货范围。设备范围单台机组 序号工程型号单位数量产地生产厂家备注1收球网配进出口反发兰及连接件WBS-1800-AHGQ台2无锡无锡鸿翔不锈钢扰涡流装置套4无锡无锡鸿翔水量调节装置套4无锡无锡鸿翔窥视装置套4无锡无锡鸿翔2収球网电动执行机构SA系列台2德国AUMA3电动装球室DZQS-9010-AHGQ台2无锡无锡鸿翔4装球室电动执行机构SG系列台2德国AUMA5胶球泵(配出口变径管、底盘和电动机)IZJ125-22AII台2无锡无锡海通泵业不锈钢6DN125电动球阀Q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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