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国际借款合同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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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借款合同书范本借款方: 地址: 电话: 代理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 地址: 电话: 代理方: 地址: 电话: 出借行: 地址: 电话: 本 借 款 合 同于 年月 日 由 借款 人公司(简称借款人),代理人 ; 银 行 ( 简 称 代 理 人 ) , 经 理 人 银行和 银行 (简称经 理行 ),以及贷款人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 (合 称各行 ,单称一家为 银行 )签署。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 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 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1) 银行工作日 指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进行美元存款交易

2、 的营业日。银行工作日指银行进行美元存款交易日。(2) 付款日具有第 2.2 条中该术语的含义。(3) 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4) 违约事件 具有第 11.1 条中该术语的含义。(5) 付息日 :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6) 利息期 指在付款日开始 (就首个利息期而言 ),或在前一个利 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 并且在与付款日日数相 应之日或其后第六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7) 贷款分行 ,就任何银行而言, 指附录 1 中指定的某银行办事 处或为本合同目的, 该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 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处。(8) 银行同业拆放率 :

3、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行所决定的任何利率 (以年利率表示 ),即若干参考行 (或者,如果该参考行不是一家银行,则由该参考行的办事处或附属 银行)通知代理行各自利率之后所计算的平均匡算。在某利息期开始 前两个银行工作日上午 11 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 银行同业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提供期限与 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 数额与该利息期内预计贷借的、 进位到_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额实际相等 (不考虑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让与或转让 )。但是,如果任何参考行没有如此通知 利率,银行同业拆放率必须以其余参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为基础,确定 银行同业拆放率。(9) 贷款 :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 指

4、该银行据此进行的贷 款,或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款,任何时间的 各 贷款指所有银行在上述时间贷款的总和。(10) 贷款承诺 :就任何银行而言,指确定的数额并在借款合同 的签字页该银行名称旁写明。(11) 多数贷款权银行 指在支付任何贷款前的任何时间,贷款承 诺总额占全部贷款承诺 50%以上的各行, 以及在此后任何时间, 拥有 该时间内占贷款本金总和 50%以上贷款的各行。(12) 利差 为 1%。(14) 参考银行 指银行, 银行以及银行在 的总行。(15) 子公司 指任何时候的任何实体,该实体 50%以上的公开发 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股东权 益,

5、由借款人、 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者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16) 终止日 指年月日。(17) 全部贷款承诺 指 万美元。第二条 承诺与付款2.1 贷款承诺: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 通 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金数额贷 款。2.2 通知与借款承诺: 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全部贷款承诺相等的数额, 则应在不迟于 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 5 个银行工作日 时间下午 5 时,基本上按照附录 3 的格式,向代理行发出关于该日 (付款日)的通知, 该日应为终止日之前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并告

6、知其在 的账户,贷款的收入贷记入该账户。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 款日借入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承诺2.3 付款: 代理行应立即以电传或电报向各行通知付款日。 各行应在付款日 时间上午 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代 理行提供与该行贷款承诺相等的资金金额,其方式或通过 银行间清算系统结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 定的、为在 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存入其在 账号为 的账户或通知各行已经因此指定的其他账户, 代理行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 条件,在付款日将所收资金贷记入借款人根据第 2.2 条指定的账户。第三条 还款3.1 还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 个半年期偿还贷

7、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 分之一, 但头 期每期均应进位到 1 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尚未偿还 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 每期贷款应在自第 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3.2 自愿提前还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 15 个银行工作日 时间下午 5 时,借款人应向代理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 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 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对 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 0.5%的升水支付。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 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 3.1 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 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

8、用。3.3 非法行为: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 任何法律、 条例或条约或其中的 任何变动, 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 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 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 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 知借款人。 如果在该笔贷款支付之前发送该通知, 则该银行在本合同 项下的义务将因发送通知而告终止。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送, 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 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 则根据该银行的 要求,不需支付升水但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第四条 利息4.1 基本利率:(2)

9、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 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 付。(3) 代理行应在每次决定 银行同业拆放率后, 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a )代理行在艮行同业市场上述金额美元存款的隔日报价 (以年率表示 );(b) 利息期内到期日为付息日的 艮行同业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为该利息日所在的利息期内);以及(c) 在该到期日(如果该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开始的利息期的银行同业拆放率 (或者第 4.3 条规定的银行同业拆 放率的替代利率 )。4.3 替代利率: 如果代理行在与各行进行实际可行的协商之后, 在任何时候确定(1) 不可能确定下一利息期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或(2) 该利息期

10、内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映利息期内多数贷款权银行在 银行同业市场获得 的美元存款的费用, 代理行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如 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前发出, 则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义务应在 通知发出之日终止。 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 则 每家银行应尽快地将利率通知借款人。 该利率由上述银行按给该行提 供该利息期贷款的有效费用加 1%(以年率表示 )确定。银行贷款利息应 在该利息期内,以该行的通知所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该行的请求, 借款人应签署并提交为充分有效地实施本款规定所需的单据,包括, 但不限于,为交换该行持有的票据而应由该行签署并交付的新票据。第五条

11、费用5.1 承诺费:借款人每年支付给银行贷款总额 0.5%的承诺费,从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 (包括该日在内 ),到付款日和终止日中较早之日 (但不包括该日 在内 )为止,从其后第 3 个月的该日起开始按季支付至付款日与终止 日中较早之日。5.2 管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管理行相等于贷款总额 1%的管理费,在当日支 付。5.3 代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费。代理费包括(1)付款日和终止日两者之中较早之日后的60 天内,支付美元;和(2)借款人在提款的周年日应付或应偿还的任何金额尚未偿还时, 则按提款日每一周年支付 美元。第六条 税款6.1 不得抵消、反索或扣交 ;补足条款:根据本合同, 借款人

12、所应作出的每次付款或开出的票据, 均不得 抵消或反索, 并不得扣交由任何地点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 或税务 当局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目前或将来的税款。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从 上述支付额中扣交税款, 则借款人应为银行或代理行扣交, 并按时支 付给主管当局。 其后付给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笔金额, 以保证该行或 代理行除去税收的实际所得净值, 与如果对该笔支付没有扣交税额时 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税款均应由划款人在支付罚金或付息之日前支 付。但是,如果上述罚金或利息到期应付,借款人应向政府主管当局 立即支付。 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应支付上述税款、 罚金或利息的任 何金额,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用美元如数补偿

13、代理行或银行。如 果借款人应交任何税款,则应在交税后 30 天之内,证明上述交税的 官方税收收据或证明副本交付代理行。6.2 印花税: 借款人应支付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管辖地征收的注册税 或转让税、印花税或类似的税款以及应付的罚金、利息。如果代理行 或任何银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税款、 罚金和利息, 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 应如数补偿代理行或该行。第七条 付款 ;计算7.1 款项的支付(1) 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应付款项或票据, 应在上述应付之日时间上午 11 时为止,用美元、用 银行间清算系统清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 为在 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 支付给代理行在 银

14、行开立的账号为第 号的账户,或代理行通知借款人指定的其他账户。(2) 凡根据本合同或根据票据写明到期应付款项, 或任何利息期的 终止日在某规定月份的特定日, 如果没有相应的日期, 则应在该月最 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付款或终止。 凡写明上述支付的到期日或任何利息 期的终止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在下一银行工作日支付或终止利息 期,除非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跨月。在这种情况下,应提前在上一个银 行工作日支付或终止。7.2 计算:根据本合同应付的利息和承诺费, 应按 1 年 360 日和实际过去的 天数计算。第八条 先决条件8.1 付款日前应满足的条件:(1)人证明书,其格式基本按照附录 3 的规定格式, 以及其

15、中所规 定的附件(2)借款人律师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 4 所规定的格式。(3) 当地法律事务所、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当地律师出具的意见 书,基本上按照附录 5 规定的格式。(4) 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 律师出具的意见书, 基本上按照附录 6 规定的格式。(5)信箱作出的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 接受指定作 为借款人的代理人以接受传票,基本上按照附录 7 规定的格式。8.2 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应满足的额外条件: 各行贷款的义务应根据下列额外条件而定:(1) 在付款日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或没有由于 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者由于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2) 代理行在贷款付款时或付款之前

16、已收到下述文件:(a) 证明各该行贷款承诺的 份票据,总额相当于该行贷款总额,而每张票据的金额与贷款的每期偿还金额相等, 这些票据基本 上按照附录 2 的格式,并根据第 3.1条确定,经正式签署和交付,而 且注明支付日期 ;以及(b) 份经签署的文本和经确认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额外签署的 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银行足以得到符合代理行和任何银行合理要求的 这种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内容应为代理行满意。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9.1 声明与保证借款人向各行声明与保证如下:(1) 借款人是根据 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从事目前从事的营业,并完成本合同 预定的交易。(2) 借款人已经采取

17、一切必要的行动, 授权签署和递交本合同以及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据项下的义务, 完成本合同预定的交易。(3) 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 与经过借款人签署和交付 的票据均构成借款人合法的、 有效的和有拘束力的义务, 并按各该条 款可对借款人执行。(4) 批准贷款或为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或强制执行所必需的所有 的政府许可和措施,已经取得或得到履行,并仍继续有效。(5) 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或没有由于发出通知 或时间届满, 或由于上述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 或借款人作为一 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对所借款项的义务或提供信贷的义务时, 没 有违约事件,

18、而且在贷款时亦将不发生上述违约事件。(6) 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 同的条款,不需要借款人的债权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或批 准,或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据的签署、提交、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 务的履行,或本合同预定的交易的进行。上述签署、提交、履行和进 行,不会违反对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细则, 或任何合同、 文件,或对借款人或子公司或其财产适用的判决、命令、法律法规或 条例,也不会构成违约行为。(7) 借款人目前没有尚未结案的, 或据借款人所知, 也没有将提起 的诉讼、审理程序或索赔要求。 此项诉讼案件或索赔要求, 一旦败诉, 可能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

19、综合财务状况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 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 或影响本合同或票据的有 效性或强制执行力。(8) 除第 10.6 条但书所指的留置权类型,借款人对其财产拥有完 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权, 在其财产上, 没有一切留置权和其他抵押 权。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 至少与借款人或所借款项或 发放信贷的保证人的所有其他义务处于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9) 借款人和子公司在 年 月日及截至该日为止的会计年度综合财务报表是完整和准确的, 是按照地为良好 的会计惯例普遍接受的原则, 准备的和经常适用的, 并且为独立会计 师事务所证明为公正地反映了该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综合财务状况,

20、 及 其在该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的综合结果。(10) 借款人和子公司在 年 月日以来的综合财务状况或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没有 重大不利的变化。(11) 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不得根据主权或其他事由,就本合 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 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 强制执行的豁免权。(12) 在此之前提交给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有关借款人的、并与合 同有关的所有情况,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准确的。9.2 重复声明与保证:第 9.1 条所规定的每一项声明与保证,视同在支付贷款之日当日 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当日所作出的声明与保证一样。第十条 约定事项10.1 收入的利用: 借款人应将

21、贷款的收入用作。10.3 财务报表:(1)借款人应在不迟于每一会计年度的每一季度结束后 45 天内, 向代理行提供, 并向各行提供一份借款人和子公司每季末的综合与统 一的资产平衡表, 该季度收入报表以及财务状况变化表。 上述报表由 其财务负责官员证明为完整、 正确、公正及准确地反映了借款人和子 公司在该季度终止时综合财务状况及其在该季度活动的效果。(2)借款人应在不迟于其会计年度终止后 90 天给代理行并给各行 一份,并于借款人与子公司按照为地普遍接受、并一致使用的、良好 会计惯例的原则制订的综合与统一的资产平衡表、 收入报表和该会计 年度财务状况变化表。 由借款人选任, 并由经代理行接受的独

22、立会计 师事务所证明上述报表公正地反映了该会计年度终止时借款人和子 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及其在该会计年度的活动成果。 该证明书应包括 或连同一份说明书, 说明在该事务所审查上述财务报表期间, 该事务 所没有注意到或发现可构成违约的事件, 或者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 满,或者由于这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的事件 (或对注意到或发现的上 述违约事件的详细叙述 )。(3) 借款人应经常向代理行提供为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可以合理要 求的上述其他报表和资料。10.4 检查权:借款人应使代理行的代表或任何银行能够在任何合理时间审查 其财产和记录。10.5 违约通知: 借款人应将每一构成违约的事件,或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

23、满, 或由于二者而可能构成的违约事件, 以及对其履行本合同或票据义务 的能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每一其他事件, 立即通知代理 行。10.6 留置权和抵押权:如果借款人就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或对所借款项或提供的信贷 作为担保人的义务, 在其财产上设有或允许产生任何留置权或其他抵 押权,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应平等地、 按比例地保证本合同和票据项 下全部应付的金额得到支付 ;并且在设立任何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 时,应作出明文规定,任何银行对此不负担任何费用。但是,本条不 适用于:(1) 购买时在财产上设立的任何留置权仅仅作为支付财产购买价 格的保证 ;(2) 在银行交易的一般过程中产生的留置权

24、, 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 之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债务 ;(3) 对于库存设立的留置权, 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 期的债务,该项债务由出售库存所得中付还。10.7 保险: 借款人应向财务状况良好和有声誉的保险人就类似经营中公司惯有的风险对其财产投保(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人履行或遵守的 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 (但不是第 11.1 条中所指的事项 ),且上述不履行 或不遵守发生之后 30 天内没有得到补救 ;(3)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和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 的声明或保证,被证明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使人 误

25、解的;(4) 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 贷合同中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 在该合同中, 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 或保证人的子公司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5) 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将 被解散 ; 没有付清或不能付清到期债务 ; 在破产程序中自愿开始破产清理案件, 或根据影响债权人权利 的任何类似法律,寻求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 序; 在破产程序中, 对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类诉讼 或审理程序,用答复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 ; 在破产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中已经开始强迫破 产清理案件诉讼, 如果该案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时 60 天内未

26、被驳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驳回或中止不再有效 ;(6) 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任何义务所必需的任何政府许 可不再有效和继续有效 ;(7) 多数贷款权银行合理地认为, 任何政府当局或法院所将采取的 任何行动, 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状况有不利影响, 或对借款人履行 其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有不利影响, 如果这项行动在采取 以后 30 天内没有撤销或撤销的决定不再有效 ;(8) 借款人应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财产, 或 不再经营其目前经营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营业。宣布各行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义务终止 ;宣布在终止日之后到期的借款人应付的全部金额立即到期和 应付,不需要等待,提

27、示、要求付款、作成拒绝承兑证书或任何种类 的通知,所有这些都已经借款人明示放弃。11.3 抵消权:如果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金额到期未付, 借款人授权各行不需事 先通知即可根据抵消权、 银行留置权或反索权, 对于任何时间在该行 或其任何附属银行、 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所占有的借款人任何币值的资 产提起诉讼, 以全部偿付其应支付给各行的金额。 提起诉讼的任何银 行应立即就该行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通知代理行。11.4 非排他性权利: 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是累加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权 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方法。第十二条 适用、分配以及支付额的分摊12.2支付额的分摊: 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得到按照本合

28、同应付的 全部或部分金额 (不是指根据第 3.3条或 11.3 条或 14.4条,或根据 12.1 条由代理行进行的分摊 ),该行应立即将所得金额付给代理行,代理 行应根据第 12.2 条款分配上述金额,如同该款为借款人所付还。但 是,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行使抵消权、 银行留置权或反索得 到本合同项下应付金额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该行应立即向其他银行购 买这些银行的贷款参与权, 使购买贷款参与权的该行能按比例与其他 银行分摊上述金额。 再者,如果此后从购买银行得到上述金额的全部 或部分,则购买应予以撤销,而购买价格应按补偿程序恢复,但对利 息所作的调整应当是公平合理的。 借款人同意, 根据

29、本条从另一银行 购买参与权的任何银行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 充分实行其所 有有关该参与权的支付权利, 该银行视同借款人上述金额的直接债权 人。上述规定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各该银行保有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以 外的债权所得的金额。第十三条 代理行13.1 代理行(1) 各行授权代理行代表该行实施本合同专门委托给委托行的权 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权力。 代理行和各行之间的关系仅为代理人 和本人的关系, 而决不能将代理行视为任何银行的信托受托人, 或对 代理人规定本合同明示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义务。(2) 无论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 职员、 雇员或其他代理人, 都不对列事项承担任何责任:(i) 借款人未履

30、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ii) 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或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 他文件的真实性 ;(iii) 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性。(3) 无论代理行或其董事、 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对与本合同或 票据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 除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良行为外, 不负任 何责任。代理行有权善意信赖经认为是真实的, 并由适当的人递交或 签署的任何文件, 信赖由它选择的任何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 问的意见,并对任何其他当事人由于上述信赖的结果不负责任。(4) 各行已对借款人进行了有关贷款的资信情况的调查和评估, 并 确定作出这项贷款是适当和谨慎的。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以外, 代

31、理行 没有责任向任何银行提供与借款人有关的信用或其他情报, 不论这些 情报是在拨付贷款之前或之后得到的。(5) 代理行应立即(i) 向各行传送其收到借款人给各行或要求各行采取某项行动的 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 ;(ii) 在收到第7.1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每家银行;(iii) 在收到第7.2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各行;(iv) 将收到的各银行的全部票据转交该行;以及(6) 代理行没有责任询问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 务。但是,代理行应立即向各行通知其作为代理行收到的关于违约事件的通知,或由于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两者而构成违约的事件(7)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 代理行没有义务向任何银行说

32、明由 于它或它的附属机构贷款而收到的金额或其利润, 代理行及其附属机 构得向借款人贷款, 接受借款人存款, 并一般地与借款人进行各种经 营活动,如同不是代理行一样。(8) 根据本合同,代理行可将各行视为为所有目的而提交给该行的 票据持有人, 除非或直到向代理行通知转让或让与。 任何票据持有人 的任何请求、 许可或同意应是决定性的, 并对任何后手持有人有拘束 力。(9) 代理行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辞职, 以书面通知各行和借款人, 多 数贷款权银行也可以说明理由或不说明理由地通知代理行予以撤换。 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种通知时, 多数贷款权银行应有权指定一个接替的 代理行。如果在作了上述通知的 30 天内接

33、替的代理行没有被指定和 没有接受这种指定, 则已卸任的代理行可以指定一接替的代理行, 这 种指定的代理行其综合资本和盈余至少有 5000 万美元或与其相等的 其他外币, 或者是这种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 接替的代理行一经接受 指定为代理行时, 即应接替并被赋予卸任的代理行的一切权利、 权力、 特权和责任。 卸任代理行应被解除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尽管卸任的代 理行辞职或被撤换,在它根据本合同和为代理行时作为所为或不作 为,本条的各项规定应继续对它有效。各行应按其各自决定的份额按比例补偿代理行 (就借款人未被偿 部分)在执行其作为代理行职责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和其他特聘的顾问的合

34、理费用, 如果代理行需要在支付贷款 之前支付上述费用,则按该行各自的贷款承诺确实。如果在此之后, 则按其在这个时候所保持的贷款金额确定。13.3 代理人未收到的资金(1)除非在本合同的付款到期日之前代理行已经收到借款人的书 面通知,借款人在该日不打算全部支付, 否则代理行可以推定借款人 在到期日已经支付,并据此推定,代理行可以 (但不必 )在该支付日向 各行提供与该行推定应支付部分相等的金额。 如果借款人事实上并未 支付代理行,一经各行要求,应立即偿付代理行提供的金额,连同从 支付之日起 (包括该日在内 ),到偿付之日 (不包括该日在内 )每日的利 息。由代理行确定的年利率是代理行提供的伦敦同

35、业银行市场的该日 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2)代理行在支付之日应有权推定各行 (但已经向代理行发出相反 通知,代理行在支付前已收到该通知的银行除外 )已经按照第 2.3 条向 代理行提供资金。根据上述推定,代理行可以 (但不必 )把相当于所有 银行 (没有从它们收到上述通知 )各自贷款承诺总额的资金贷记入借款 人。如果未发出上述通知的任何银行没根据第 2.5 条提供资金, 并且 代理行已经将相当于该行贷款承诺的金额贷记入借款人按照第 2.2 条 开立的账户, 代理行应有权根据其选择, 从该行或借款人立即索还上 述金额 (不影响借款人对上述银行的权利 ),以及从支付日起 (包括支付 日在内)到索还

36、之日 (不包括该日在内 )上述金额每日利息, 代理行确定 的年利率为代理行提供的伦敦银行同业市场的该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第十四条 补偿14.1 开办费 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偿还代理行代表借款人或经理行谈判、准 备、签订本合同和票据以及有关银行贷款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上述 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和复制费用,旅行和通讯费用,本合同 规定的交易所附加的任何广告费以及代理行和各行特聘顾问和特聘 的纽约律师的各项费用。借款人应即以美元补偿代理行和各行由于(1)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谈判、准备或履行(2) 任何违约事件,或(3) 保持或执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任何权利, 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

37、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14.3 其他费用如果借款人(2)到期应付而未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金额,或者 ;(3) 不是在支付利息日, 支付任何贷款的本金, 借款人应以美元立 即向各行支付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利差损失或清偿 的费用,或使用获得的存款进行贷放的费用, 以拨付过期的金额或在 作出支付的利息期内拨付该项贷款 (视具体情况而定 )。14.4 增加的费用 借款人应以美元即期向每家银行支付由上述银行确定因该银行的贷款或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已收或应收 金额的减少部分,以及因法律、条例或条约的公布、变化或解释,或 由于该行遵守任何政府当局命令、要求或请求

38、(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 力)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包括,但不 限于,产生于(1)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但不是(1) 以该银行或其贷款分行净所得计算并由该行总行或贷款分行所在地征收的任何税款,以及(ii)第6.1条所指的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或者(2) 对该行准备金、 专门存款的征税或变更, 或对该银行资产、 负 债或其账上存款或贷款的类似要求的任何上述费用或减少。第十五条 一般条款15.1 法律的选择本合同受 法律的管辖,并据此释义和解释。(1)借款人同意凡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都 可在纽约州法院或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并执行 ;借款人不可撤 销地接受各

39、该法院管辖,不可撤销地指定 信箱为其收受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送达的传票或其他法律传唤的代理人。 借款人同意, 只要它根据合同有任何义务, 应为传票或传唤的送达而 在纽约保持正式指定的代理人。 借款人同意,如果不能保持该代理人, 任何传票或传唤得按本合同通知规定的地址, 用挂号邮件邮寄送达借 款人。(2)借款人并同意,可以在 地或可以找到借款人或其任何财产的任何其他管辖地的法院, 提起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 序及执行,并不可撤销地接受上述法院管辖。(3)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就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 理程序不受在 法院或任何其他国家或管辖地法院的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及执行的所有豁免权

40、 (不论是以主权或 其他为根据 ),并同意在或有关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时不提起或 不主张任何豁免权。(4) 借款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 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现在或以 后在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 程序指定的审判地点提出异议, 对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诉讼, 不可撤销 地放弃以出庭不便为理由而提出的请求。15.3 货款货币(2)本合同每一条款述及的美元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本合同或票 据,借款人对于任何到期金额的义务,尽管以任何其他货币支付(不论根据判决或其他 ),应仅以美元计算的金额履行,即以代理行或上 述银行根据正常的银行手续, 于收到上述支付款项之后的银行工作日 立

41、即以其他货币购买的金额 (在升水和兑换费用之后 )履行。如果由于 任何理由, 购买的以美元计的金额不足原来到期日的金额, 借款人同 意以美元支付为赔偿上述不足金额所必需的上述附加金额。 借款人没 有因这种支付而解除的债务应作为单独和独立的债务到期, 并在本合 同规定解除之前应继续充分有效。15.4 票据的替换 由于票据丢失、被窃、被毁或残缺不全,以及(1)在丢失、 被窃、或被毁的情况下, 借款人收到他可以合理地满 意的补偿或担保 (除非票据持有人是公认可靠的金融机构,则持有人 自身关于补偿的协议应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 );或者(2)如果票据残缺不全, 则在向借款人出示该残损票据时, 借款人 应自

42、付费用签署并递交一份新的票据, 注明支付日期和相同的本金金 额以代替残损票据。15.5 通知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 所有通知应按照本合同以电传或电报 或派人送交的书面通知,用传真发送或航空邮递,邮资已付。上述所 有通知应递交给附录 1 指定的收受人的电传号或 号或地址 (视具体情况而定 ),或上述收受人通知其他当事人已指出的 其他号码或地址。所有上述通知应在收到时有效。15.6 补救和弃权 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没有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应不应视 为放弃或损害上述权利。 单一地或部分地行使上述权利应不排除以任 何其他方式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上述权利或其他权利。 除非以书面形式 表示,否则上述权利的

43、放弃应属无效。 上述任何权利的放弃不能视为 本合同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15.7 变更本合同只能由当事人书面签字的文件变更。15.8 转让(1)本合同对借款人、代理行和各行及其各自继承者和受让人的利 益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代理行以及所有银行没有事先书面同意,借 款人不能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2)各行得在任何时候让与或转让其在任何票据或本合同项下的 权利或义务。 但是,任何银行都不得以根据任何管辖地的公司法或票 据法需要登记的形式或方式作出上述让与或转让。 借款人应经常根据 任何银行的请求, 签署并递交为让与或转让发生充分效力所必需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该银行应签署和递交的以换

44、取该银行持有的票 据的新票据。如果任何银行让与或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 义务,则本合同中所指各行,就其各自利益而言,应指各个被转让权 利和义务的银行和个人。15.9 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决定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每一决定, 在没有明显错误时, 应是最终的, 对当事人有约束力。15.11 语言有关本合同提交的每份文件均应为英文, 或应附有英文译本, 由 必须提交上述文件的当事人确认为完整和准确。15.13 副本:本合同可以签署任何数量的副本, 所有上述副本合起来应视为构 成同一合同。15.14 术语的统一性:本合同包括关于标的事项的当事人之间的全部合同, 并取代所有 口头陈述和以前的书面文件。双方于合同开端所述日期在 正式签署和交付本合同,以资证明。各行贷款承诺: 银行 美元 代表人: 职务: 银行 美元 代表人: 职务: 银行 美元 代表人: 职务: 贷款承诺总额: 美_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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