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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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9页 共19页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2006)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以下简称改制)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

2、国有产权、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第三条 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组等按国家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42号令)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改制的原则第六条 改制要坚持正确方向。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

3、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着眼于做强做大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第七条 改制要坚持规范操作。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严格改制程序要求,把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改制方案制订与报批、产权转让等关键环节。不允许违背产权市场供求状况,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主体转让国有产权。第八条 改制要坚持为企业创造发展条件。要研究企业在资金、市场、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不足,针对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选择有实力的投资主体参与企业改制;要对拟引入的投资主体

4、在财务状况、资质、商业信誉、管理水平、产品或技术水平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充分考虑投资主体搞好企业的能力,促进企业加快发展。第三章 改制方案的制订与批准第九条 改制方案审批权限。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同级国有股不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其他子企业改制方案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

5、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第十条 改制立项。改制要由改制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能进入改制程序。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改制,其立项申请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其他子企业改制,其立项申请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清产核资。企业改制立项获得批准后要进行清产核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

6、办法的通知(川国资委200515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制度完善等项工作并由企业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批复或备案。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改制企业要进行财务审计。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

7、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全面审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按有关规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改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中介机构准确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改制企业要进行资产评估。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不能聘请同一中介机构,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第十四条 制订改制方案。企业改制必须

8、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改制方案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单位决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第十五条 改制方案报批。改制方案要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第四章 改制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改制方案实施主体。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获得批准后,原则上由改制企业组织实施。如果企业改制后原主体将

9、消失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依法进行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国有产权转让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及其实施细则办理。第十八条 依法管理转让价款。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

10、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落实的企业才能进行改制。第二十条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原企业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一条 多渠道筹集改制成本。主要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动用企业节余等办法筹集改制成本,改制成本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或通过国有资本预算解决。第二十二条 合理处置改制期间的损益。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

11、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第二十三条 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时,管理层拟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本企业股份的,要

12、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60号的规定办理。其他企业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办理。第五章 改制的领导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第二十五条 改制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

13、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要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

14、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第二十六条 改制的组织领导。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省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企业改制工作规范进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六章 改制的后续事项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改制的投资主体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需要改制后逐步履行的,国有资产

15、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负责跟踪、落实,确保合同、协议各项条款执行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颁布日期:2006-4-17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8号2006-4-17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川国资委2004173号 有关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6、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改制事项的决定或审批权限 第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的改革,也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 第二条

17、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以下事项: (一) 审核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改制立项申请。 (二)审核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改制方案。其中出资企业改制为省级国有股不绝对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审核批准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及章程的修订方案。 (四)决定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上述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五)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做出决定后,再由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照省国资委

18、的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提出意见;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层次以下(不含子企业)企业的改制方案及重大事项,由出资企业审批,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重要企业的改制,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批。 二、改制立项申请的报批 第五条 出资企业改制,由出资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报省国资委审批。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改制,由子企业提出立项申请,经出资企业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 改制立项申请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改制立项的书面申请;

19、(二)改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改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国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省国资委接到改制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严格审核后,做出书面批复。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报批 第八条 改制立项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制订改制方案。出资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制订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改制方案由出资企业制订,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第九条 改制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制企业基本情况; (二)资产处置预案; (三)债务处置预案; (四)改制企业重组预案; (

20、五)职工安置预案; (六)改制企业发展规划; (七)改制的实施方案。 第十条 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改制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省国资委确认批准的清产核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三)参与改制的其他投资方基本情况及资信证明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六)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七)公司章程草案; (八)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九)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改制方案的报批。改制方案制订后,由出资企业按本试行意见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

21、批。 第十二条 改制方案的实施。改制方案获得批准后,应尽快组织实施。出资企业的改制由省国资委委托出资企业按批准的改制方案组织实施,对其中需要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的事项,必须经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后方可实施。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改制,由出资企业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 四、企业改制重大事项的决定或报批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报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制订后报省国资委审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报批,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章程草案; (三)批准设立的文件; (四)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省国资委收到报送材料并严格审核后,做出书面批复

22、。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修订章程的报批。国有独资公司需要修订章程的,应将修订后的章程报省国资委审批。章程修订的报批,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公司原章程; (三)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四)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报送的材料。 省国资委收到材料并严格审核后,做出书面批复。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拟进行分立、合并、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时,应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省国

23、资委收到材料并严格审核后,做出书面批复或向省政府报送建议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拟决定分立、合并、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时,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以下情况: (一)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 (三)对重大事项的建议意见;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省国资委在接到情况报告并全面了解核实情况后,做出书面决定。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省国资委的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五、职工安置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制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其中符合规定的应支付一

24、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 改制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企业在改制前不得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水平,故意提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第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和程序: (一)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职工基本情况,企业改制时与职

25、工劳动关系处理的具体措施,职工分流及实现再就业的措施,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及测算依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处理意见,所需资金来源,方案实施效果的评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提出意见。经过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职工个人的年龄、工龄、企业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测算金额等基本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改制企业应在新公司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续聘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六、制订改制方

26、案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确定从事改制方案制订的中介机构,并向出资企业通报。需委托中介机构制订改制方案时,由省国资委或出资企业以招投标方式从确定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第二十三条 从事改制方案制订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可独立支配的财产; (三)具有从事中介业务的资质; (四)有从事改制方案制订的专业人才; (五)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从事改制方案制订的中介机构实行资格认证。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申请制订改制方案的资格认证应向省国资委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27、 (二)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公司章程; (三)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改制方案制订业务的自律承诺书; (五)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从事改制方案制订的中介机构要深入了解改制企业的详细情况,认真研究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省国资委的要求,科学制订改制方案,不得弄虚作假。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外的其他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以及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破产,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意见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

28、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广大员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一)主要任务。在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形成员工个人收入与其职责、贡献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能增能减的收入分配机制。完善适应各类企业特点的多种分配形式,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改

29、进政府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加快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收入分配要重实绩、重贡献、能增能减,奖惩对应,奖惩分明;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相结合,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坚持把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推进企业公司制改造步伐以及企业产权制度、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改革相结合;坚持把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

30、革与保持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相结合。二、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确立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等工资决定办法,探索试行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员工工资水平的具体形式。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逐步引入劳动力市场机制的作用调节劳动力资源配置和企业工资分配。(二)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要在科学的岗位分类和劳动测评的基础上明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突出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对员工工资收入的决定作用。建立健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随企业经济效益浮动的工资分

31、配机制。(三)调整员工收入分配结构。把各种劳动收入逐步纳入工资分配,把工资总额中的部分补贴、津贴纳入岗位工资,逐步降低固定工资占员工工资收入的比重,提高浮动工资的比重。合理拉开岗位间的工资差别,向关键性经营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及重要人才短缺岗位倾斜。(四)实行鼓励企业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工资分配激励制度。对企业科技人员实行按岗位、任务、业绩确定报酬的办法。合理拉开科技人员与普通员工、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与一般科技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对作出实际贡献的科技人员可实行项目成果奖、按新增的销售收入、净利润或技术转让收入提成等奖励措施。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或发给特别津贴。企业要努力创造吸

32、引人才、稳定人才和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机制,可采取特殊的工资福利等措施引进和稳定关键技术人才。(五)完善对营销人员的分配办法。对营销人员的工资分配应与产品销售额和实际回款额紧密挂钩。企业可根据产品经营的需要,在确定营销人员任务和责任的基础上,实行按销售收入和回款额提成、工资和销售费用包干、超额销售利润提成奖励等多种分配办法。对推销新产品、长期库存积压产品以及回收逾期较长的货款效果显著的人员可给予特别奖励。三、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一)继续试行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构建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共同体。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竞争性企业,经国有资产出资者或公司股东大会同

33、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可进行员工持股试点。实行员工持股须坚持自愿原则。员工持股方案要经过员工集体讨论或其他民主方式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实施。员工持股可采用出资入股、受让股权、奖励股份等多种方式。员工入股的资金来源,以个人现金出资认股为主,还可采取向公司股东有偿借款、在有条件的企业试行公益金结余划款购股等方式。一次性付款购买本企业股权可给予一定优惠。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额可多于一般员工。试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股分红。(二)努力探索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有效方式,积极推进技术入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以科技成

34、果折价入股。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和实施成果转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可按该项成果投放市场后所实现的新增利润的一定比例奖励股份。还可对科技骨干试行股份期权等激励办法。四、建立健全对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工作。要在组织实施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行范围。要积极探索把实行年薪制与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的有效办法。要完善年薪制考核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探索运用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定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对企业经营实绩进行综合考评,并在同行业、同类型的企业中进行横向比较。要严格考

35、核和兑现,合理加大年薪制的激励力度,强化年薪制的约束功能,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经营者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未完成经营指标,要按规定计减业绩收入或抵扣风险保证金以及扣减基薪。(二)继续探索建立经营者持股制度,把经营者的个人收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经营者持有股权可采取经营者上岗时出资入股、用部分业绩收入入股、奖励股权或分红权、授予股份期权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经营者购买国家出售的企业国有股份。(三)试行特别奖励。对经营业绩显著的经营者,政府(或出资方)可对其实行特别奖励。奖励可以采取现金、股份、实物等形式。奖励的数额要与经营者的实际业绩相对称。要避免多层、多头奖励。(四)探索进一步稳定和激励经

36、营者的其他形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经营者建立补充保险,改善保障条件。(五)完善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不论对经营者采取何种收入分配办法,都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约束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结果决定经营者的收入。实行对经营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经营者的奖罚要逗硬,使其收入真正做到能增能减。实现经营者收入公开化,增加透明度。真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加强领导和协调。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政策性强,影响面广,难度大。各级党委、

37、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同步推进相关改革。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及时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对一时不能在面上推行的改革措施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二)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要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员工转变观念,提高对改革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保障员工的民主权利。要关心员工的生活,解决员工的实际问题,切实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三)加强和改进政府宏观调控,建立良好的收入分配秩序。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

38、、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制度,切实实施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改进企业工资的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要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工资分配中的违规行为,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最低收入。要规范员工持股制度及运作行为。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办法,建立健全单位代扣代缴制度,强化税收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社会保障工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去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

39、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在“清费、治乱、减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消了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这对整顿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仍存在着收费过多、标准过高的问题。为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收费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为企业改制、改组、改造、破产、兼并和结构调整提供咨询、服务和办理有关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中介机构在为企业组建集团公司、公司改制、破产兼并、承包、租赁等办理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等业务时,可适当收取费用,但不得超过现行规定标准的5

40、0。各地可在此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幅度。但目前已低于此标准的仍维持不变,不得提三、国有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以及验资等,实行评估数据共享,有关部门不得重复评估收费。四、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及时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更改手续。五、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企业改制中,凡涉及本通知以外的收费(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一律停止执行。1998年6月18日附: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序号收费项目批准文号原收费标准现执行标准(最高)1国有资产评估费川价字非199333号(1)100万元以下0.6%0.3%(2)101万元-1000万元

41、0.25%0.125%(3)1001万元-5000万元0.08%0.04%(4)5001万元-1亿元0.05%0.025%(5)1亿元0.01%0.005%合计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2土地评估收费川价字非1996174号0.01-0.4%0.005-0.2%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3房产评估收费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971号0.01-0.5%0.005%-0。25%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产权交易费川价函1992207号0.05-0.1%0.5%最高不超过5000元5司法公证1991价费字549号最高每件50元6会计、审计验资收费川价字非1994181号最高不超过8000元(1)单位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下

42、1000元500元(2)51-100万元2000元1000元(3)101-500万元3000元1500元(4)501-1000万元4000元2000元(5)1001-3000万元6000元3000元(6)3001-5000万元8000元4000元(7)5001-1亿元1万元5000元(8)1亿元以上0.15%8000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2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以产权多元化为突破口的改革进展顺利,对促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国有企业改革仍

43、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范操作,形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为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政策措施,政府各部门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国有企业在改革中要认真执行。(一)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本变动的审批权限。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1.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地方管理企业报请市、州以上(含市、州)人民政府批准。2.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属于集

44、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财政部门审批。3.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由母公司审批。4.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处置程序。1.企业改制应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和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搞活企业。改制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增加企业改制的透明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价、拍卖等多种形式进行。制止明卖暗送、半卖半送、逃废银行债务、拖欠税款的错误做法,并妥善安置好职工。2.企业改制,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

45、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权属不清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改制企业应对各项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册。对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确定债权债务承继关系,并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订立债务保全协议。3.改制企业应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上述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到财政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4.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价格应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改制企业应就其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5.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经职代会或出资者

46、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6.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批准后,即同时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于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7.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应按厂务公开制度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三)国有企业破产。1.国有企业破产,应当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进行。其中,属于国家计划控制的破产企业,应当在纳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同时,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2.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法院公开进行拍卖,处置所得按照破产法及法释200223号的规定进行清偿。(四)企业国有产权转

47、让收入的管理。国有企业在改制、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工字第295号)等规定进行处理。省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按照省委企业工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体改办关于推进省级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若干意见(川委企2001149号)执行。(五)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其他规定。1.改制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职工个人。改制企业帐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作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从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

48、积金和资本金弥补;改制企业帐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2.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母体企业或者存续企业必须与公司制企业实行人、财、物和经营业务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子公司实行公司制改建时,对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国有资本,应当划转给母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持有。二、加大企业改制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

49、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1.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2.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3.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4.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5.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6.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本权益的;7.国有股持股单位、中方出资者或合作者及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与他人串通,

50、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8.企业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天的。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财政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纪检、监察、人事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审计、资产评估过程中,中介机构及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三)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51、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市州政府、省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经营体制和方式,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各项工作。各级经贸委、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体改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社会稳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加透明度,防止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强化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管

52、理,促进中介机构严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已成立政府监事会的地方,要充分发挥政府监事会的作用,对企业改制全过程进行重点监控,以确保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四川省国有企业退出规划(川府发200130号)中实施改制和转让重组的省属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

53、方案;关于加快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川委发20022号)中的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改制时的职工安置方案;其他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的职工安置方案。上述企业改制时的职工安置方案实施前须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二、审核内容 (一)安置方案的制定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二)企业改制时怀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具体措施;企业改制后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办法;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的措施和规定。 (三)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人数、工龄、企业及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测算依据及费用来源。 (四

54、)企业改制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及处理方案。 三、报送资料 (一)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的报告。 (二)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三)职工安置方案。 (四)企业近三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财务年报表。 (五)企业改制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工龄;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有社保经办机构印章)本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企业及职工改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证明材料。 (六)企业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资金筹集情况。 (七)其他相关资料。 四、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55、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的有关规定,凡是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程序。 (二)在岗职工人数以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数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之日的劳动统计报表的人数为准。 (三)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职工工龄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到企业与职工统一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之时。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变更法人名称,以及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且未领取经济补偿

56、金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对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其军龄应视同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职工无故拖延办理手续的时间,不应视为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工资”的口径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改制时,内部退养人员和涉及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参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四川省国有企业退出规划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改制后的用人单位应择优安排原企业的职工。可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未完期限。也可由原企业先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再由改制后的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再约定试用期;同时按照关于下发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发199816号)规定,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第 19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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